李傳海夫妻與女兒3人不幸在車禍中罹難,長子卻領不到妹妹的保險金,引起各界爭議。 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為此撰寫了長篇解釋文說明,「保險公司百分之百是沒有錯的」,並且希望外界不要再傳遞「錯到離譜」的訊息。 2010年初,保險法第107條又修正為「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也就是15歲以下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僅退還已繳保費加計利息,或投資型保單退回帳戶價值。 因此,葉啟洲認為,用「複保險」來拒絕承保,法律上一點問題也沒有,原因還是契約自由,跟損失填補原則無關,跟大法官576號解釋也無關。 他還提到,複保險不適用於定額保險,這是指契約成立之後,保險人不能依據複保險的規定(保險法第37、38條)來免除或減少理賠責任而已,但這並不代表在契約訂立之前,保險公司不能夠用要保人已投保過相同或類似險種而拒絕承保。
周易體系書整理得不錯,很全面完整且有條理,但解題的寫法我有點不喜歡。 保險法葉啟洲 李允呈的解題我較喜歡,但該書過於厚重,且未收錄新近司律考題。 葉啟洲曾在高雄地院擔任過法官,目前在政大教書之外,同時也擔任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委員。 對於「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欄位不是親簽,契約就一定無效嗎?」的議題,葉啟洲於課堂中常常提到體檢表的簽名也可以算是保險法第105條所說的書面同意。 也就是當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的簽名雖非本人親簽,但是如果其他的文件,譬如說體檢表等上面有被保險人簽名的話,民眾也難因此依法主張這張保單無效,退還全部保費。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蝶戀花賞櫻團發生重大車禍奪走33條性命以後,保險理賠問題持續延燒。
案例選擇,多以國內實際發生案例為主,部分案例則基於說明上的便利而將實際案例予以簡化或改寫。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金管會預告的保險契約法修正草案,也納入書中予以適當說明與評釋。 葉啟洲強調,他並不樂見產險業因為這個事件而危及清償能力,這不是社會大眾之福,因此,如何降低上述偽陽性風險和道德危險對保險業帶來的負擔,需要大家的智慧,因為若保護產險業者而限縮理賠要件的解釋,也不符合保護消費者以及契約疑義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的原則。 隨著時代、環境的變遷,東京海上日動總是與全世界的客戶站在一起迎接挑戰,並持續不間斷地提供最佳的風險管理解決方案,帶給客戶完全的安心與信賴。 與此同時,我們也不忘善盡企業責任、回饋社會,朝「好公司Good Company」向前邁進。
總之,若行有餘力,可以像我一樣兩本都買、互相比對,但如果只有一本的預算,推薦Jango。 參考書: 《歐律師憲法爭點解讀》:架構清晰、淺顯易懂的好書,憲法唯一推薦。 《2020釋字最前線》:用簡單幾句話幫你完整複習新進釋字的好書。 違憲審查的題目,貼著大審法條文,把參考書整理成一頁A4的筆記就可以記起來了。 保險法葉啟洲 像我一樣很不會背釋字號碼的人,不用太擔心,每個基本權挑三到四個釋字,考前一個月用英文單字卡在公車上背誦,很快就可以背起來了(而且考完真的很快就忘掉了) 參考書方面,曾服用植憲釋字精研,但內容太過雜亂,自己不甚喜愛;唯一推薦歐律師,清楚、有體系又不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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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現在國考重視答題的邏輯性、各個學說有無深入論述、涵攝是否生動貼切,我在國考時比平常加倍涵攝,確實能獲得更多分數。 另關於爭點的寫法,我在國考實測「甲說乙說、本文採某說,因為 …」和「有論者認為,惟…,本文以為」兩種寫法,後者寫起來較順且分數較高,不過重點應不在撰寫的形式,而在於有無爭點意識和邏輯性的論述。 無論如何,答題內容是需要練習的,練解題書、學習解題書寫法,都能有效提升答題品質。 科法所的同學雖然較難邀請學長姐來帶讀書會,不過同學間互相分工帶領,效果也未必不佳。 今年我有和幾個科法所同學組考古題讀書會,每週寫一整天的考古題,輪流帶解題,最後讀書會有半數同學上榜,可見輪流帶領也有一定功效。 另外,今年許多考題與考古題類似,有完整寫過一次考題+檢討,確實對當天的心態穩定及答題內容極有幫助。
● 碩二上:修民訴、刑分、刑訴、公司法、旁聽證交法等,共23學分。 ● 寒 假:速速寫完期末報告,期末考結束後一週隨即開始準備國考。 ● 碩二下:修民訴、家事、保險法、行政救濟法等+準備國考(大爆炸),共15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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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書方面,唯一推薦張璐,債法和物權都是神書,解題和觀念解析都很完整,是我心中解題書界的前兩名XD總複習方面,賴川老師課上得好,沒時間聽課的話,直接看講義也很有用,推薦。 身分法已經好幾年出題,CP值很高,一定要唸,我因沒時間,只看了詩淳講義,沒時間練解題書,但講義內容實已涵蓋大部分身分法爭點。 另推薦程穎總複習,講義輕薄短小,但囊括大部分重點,非常推薦。 彭金隆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 現任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保險科技實驗室執行長,Cardif銀行保險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系主任、財團法人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監察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台灣風險與保險學會秘書長、金管會人身保險保單審察委員、金融總會副秘書長;研究專長為保險市場、銀行保險、金融控股公司、保險科技與保險監理法規與制度等。 葉啟洲 教授-國立政治大學 現任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兼任教授。
邊讀家事訴訟時邊和民訴比較,有同時複習兩科的效用;家事非訟則建議修完非訟事件法再學,比較容易懂;程序法理交錯適用的部分,搞不好看許老師口述講義是正解? 解題書方面,薏偉和喬律師我都有,但個人比較喜歡後者的寫法,推薦喬律師。 自認很不會背瑣碎的東西,因此留了一個月的時間準備一試,每週日寫一個年度的考古題,週間訂正、聽一試總複習、複習部分二試科目(民訴刑訴二審後部分、憲法),考前部分科目有再完整看過一次一試總複習講義,這也對二試準備帶來一些幫助(例如刑訴自訴)。 小科都沒在學校學過,因此直接放棄法英和強執,半放棄國公(只快轉聽了一遍總複習),票據、國私、法倫則都有聽總複習+複習一遍講義。 第一次寫考古題時低空飛過,把自己嚇死,不過訂正後進步神速,第二次寫就超過 400分,越寫越抓得到一試的出題方向,也越寫越快。 對一試的唯一建議就是,刑法請拋棄腦中的學說見解,專心一意地讀實務見解,等考完一試後再把學說撿回來,否則一定會滿江紅。
我練習解題書時,絕對不會直接看擬答,而是先看題目,自己在白紙上草擬解題大綱,再對照解題書擬答。 若答題架構相仿,就用紅筆抄一些名言佳句;認為解題書架構較佳者,會重新擬一次架構;答案相差十萬八千里者,則會重新閱讀該章節內容,製作該章簡易筆記。 另外,我有與朋友共組考古題讀書會,從七月開始,每週練習一整天的司律考古題(科目完全比照司律考試)。 我有上網購買去年司律的法條本,每次讀書會都帶著法條本認真作答,連文具都使用與考試當天相同者,以便完全模擬考試實況,對考試當天安定心神極有幫助。 除此之外,「可以直接保護旅客的,叫做『傷害保險』(也常叫平安保險、意外保險)。保險理賠條件跟旅行社的責任無關,所以旅客在民法上能不能要求旅行社賠償,在這種保險中並不重要。不論旅客拿到多少保險金,都可以依民法再要求旅行社另外賠一次。 這種保險中,保險理賠的必要條件,是旅行社依照民法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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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這是有例外,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就提到如果被保險人其實有在體檢表或是其他文件上簽名的話,還是可以算是書面同意,難以主張契約無效、退還全部保費。 葉副教授最後說明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之相異處,與保險金給付義務是否有過失相抵適用議題;並以德國2008年的修法為例,認為「過失」與「重大過失」之歸責事由均屬主觀承保範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不負有「不使保險事故發生」的義務。 臺南地院為增進同仁法學知能,提升裁判品質,日前邀請政治大學葉啟洲副教授主講「保險法原理、發展趨勢與消費者保護─相關案例分析」,莊崑山院長、庭長、法官、同仁均踴躍參加。 針對國內多家產險公司核保防疫險時,拒絕重複投保,引發民眾及立委質疑。 本書旨在為法律系、保險系學生及保險從業人員,提供一本簡明扼要的教科書,而且是一本輔以圖解的入門教科書。
物權解題較單純,不要執著於瑣碎條文,找一本參考書熟悉體系後,搭配張璐解題書練習即可。 可使用王澤鑑老師的《法律思維》一書熟悉請求權基礎體系,練習用「契類無物不侵他」思考題目,功力應該會大增。 我自己初學法律時,就深知「民法為萬法之母」,因此花費非常多時間研讀民法,沒事也會思考一下民法問題(例如:看到鑽石公主號的新聞,開始思考受困其上的旅客是否可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為何之類的,有點走火入魔XD)讓自己愛上民法,對學習民法應該滿有幫助的。 還在學的同學,建議可以上上看民法專題,有助更了解民法背後的思維,我自己在詹森林老師的最高法院裁判、陳忠五老師的民事責任法專題收穫良多,透過專題了解爭點背後的價值觀衝突,就不必死背學說實務見解(而且會開始為民法背後的人性關懷感動)。
但學校的教研事務繁雜,若要照原本計畫完成再撰寫,可能遙遙無期。 鑑於特約條款在實務上的重要性,以及保單條款中隱藏性義務的普遍存在,對於要保人權益的潛在威脅不小,筆者便調整計畫,先將相關基本概念寫入(第五章),以供讀者參考。 依據教育部頒佈的《中等職業學校汽車整車與配件營銷專業教學標準》中“汽車保險法規”課程的“主要教學內容和要求”,並結合國家和行業最新法律規範和汽車保險企業的實際案例編寫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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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保險法第107條明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也就是說,學生團體保險等其他法律規定之保險,如所涉相關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已有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規定,則依保險法第107條之規定,從其規定,不受影響。 因此,普悠瑪事件的受害學童,還能獲得100萬元的學保身故理賠。 他還以幫家人投保為例,同樣也因為已投保他公司而遭到某公司拒保的,自己也沒辦法在法律上主張什麼,只能怪自己太誠實,但葉啟洲強調,如果說已承保的,跟他說要退費拒保,他也會跟保險公司沒完沒了。 不過,他進一步指出,已經向客戶收保費,應該算是已同意續保。 契約既然已經成立,保險人沒有任意反悔的權限,不是退費或沒出單就可以不用負擔契約責任。 本書內容包含保險法、保險法施行細則、保險業管理辦法、海商法、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等。
本次改版仍然是繼續補充司法實務在保險法的最新動態,並補充新的研究文獻。 近年實務上的幾個重大爭議,第一個是對人壽保險契約權利的強制執行問題。 最高法院在過去兩年之間,陸續做成幾個採取肯定說的裁判,明顯與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9號提案所採取的否定見解不同。 由於此一問題在終審法院似仍存在歧見,有待最高法院大法庭對此一法律問題加以裁判。 保險法葉啟洲 第二個問題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與除外責任之間的區辨與評價,在實務上一直存在著爭議,而且同時涉及對保險契約條款的解釋。 例如無人傷亡的自撞事故,被保險人未報警是不是便構成汽車保險不保事項中的「肇事逃逸」?
最重要的是,我覺得讀書會另一個重大的意義,就是讓自己有同舟共濟、互相支持的夥伴! 暑假期間整天關在家讀書,經常陷入憂鬱絕望中,每週一次的讀書會真的是當時心靈的綠洲,不可或缺。 科法所同學絕對沒時間補全科班,建議好好上正課和課輔,國考前再買總複習來補充新近學說實務即可。 保險法葉啟洲 總複習課程我一試幾乎都有聽,二試幾乎都沒聽,只看講義,但很多老師的講義都整理得很棒,所以還是覺得總複習買得很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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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性的教學法,對於學習極具啟發性,輔以相關學理的介紹和實務判決的印證,對於學習效果有極大的幫助。 他表示,疫情擴大與防疫政策的改變,縱使產險業者「沒有」預見,也跟「「不可」預見不一樣。 而個別的被保險人依契約可以申請的保險金,並不會因為防疫措施的變更而增加。 增加的既然是可以請求理賠的人數,而不是個別保戶請求理賠的金額,就很難在個別契約中認定是顯失公平。
政大法學院教授、也是保險法專家葉啟洲今(6)日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表示,這會對產險業影響非常巨大,也不樂見產險業因為這個事件而危及清償能力,這不是社會大眾之福,因此,如何降低前述的偽陽性風險和道德危險對保險業帶來的負擔,需要大家的智慧。 在這種情況下,和解書裡面就要記載強制車險的保險金不得扣除賠償金。 如果有這種記載,受害人就可以分別領賠償金和保險金,保險人不能主張扣除賠償金。 在和解實務上,通常是在和解書的金額後面加註「和解金額不含強制車險」,就可以產生這個法律效果。
況且,產險業著本來是有再保機制可以分散風險,如果沒有再保,自然需要獨力承擔風險,也不能說是顯失公平。 即便有以上疑慮,因醫師已經對被保險人進行診斷,形式上已經符合保單條款中「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法定傳染病」此一理賠要件,所以保險業者是很難對診斷方式提出爭執的。 我考試時必備一支多色筆(六種顏色那種)、一支寫考卷用jetstream 1.0黑筆、國考專用8cm立可帶。 審題時,我會先用多色筆劃線、圈關鍵字,若有物權那種要畫房子、有一堆物權移轉啊設抵押權啊的題目,或是債權請求超複雜的題目,我會用多色筆換不同顏色畫圖,以免搞混法律關係。 另外jetstream黑筆真的好寫,但國考連續寫兩天手還是會斷,建議還是要帶個撒隆帕斯。
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67號裁定案中,也是採取相同見解。 葉啟洲表示,以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1號判決案件為例,有位民眾以自己當要保人,幫父親和兩個兒子投保人壽保險,投保前有體檢,前後保了4年,中間還辦過保單借款和申請快速服務。 保險法葉啟洲 之後這位要保人以保險法規定,主張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欄非親簽,主張契約無效,要求退還全部的保費。 保險法有一條帝王條款,就是死亡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未親自簽名同意購買的話,是可以主張契約無效,而讓許多虧損投資型保單的保戶,可以因為非其親簽而主張無條件退還全部保費。
因為作者教授保險法20餘年,深刻感受到教學上的千言萬語不如一張圖表有效,特別是保險法在立法時,參考了德、法、美、日……等多國立法例,其意本在力求完密,結果反而使其邏輯未能一致,徒增理論盲點與學習困難。 為使學習者易於理解,本書以淺顯易懂的說明,解析複雜的保險法理,並於適當處輔以圖表、考題研究、案例研究等方式,能有效建立保險法學習架構,亦能對重點爭議做深度探討,不僅可為初學者之入門指引,亦可為參加國家考試者之進修研究。 按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如果受害人從被保險人那裡拿到了賠償金,保險人是可以只給付扣除賠償金之後的餘額。 保險法葉啟洲 1.教科書: 林明鏘《行政法講義》:各章的體系圖不錯,但內容偏簡單,較適合入門。 莊國榮《行政法》:內容難易適中,但較無體系,需要自己整理。 李建良《行政救濟基本十講》:深入淺出的好書,不管是本文或後面附的架構整理都非常清晰易懂。
- 可使用王澤鑑老師的《法律思維》一書熟悉請求權基礎體系,練習用「契類無物不侵他」思考題目,功力應該會大增。
- 又現在國考重視答題的邏輯性、各個學說有無深入論述、涵攝是否生動貼切,我在國考時比平常加倍涵攝,確實能獲得更多分數。
- 若答題架構相仿,就用紅筆抄一些名言佳句;認為解題書架構較佳者,會重新擬一次架構;答案相差十萬八千里者,則會重新閱讀該章節內容,製作該章簡易筆記。
- 這種保險中,保險理賠的必要條件,是旅行社依照民法有賠償責任。
- 葉教授曾經擔任律師、法官,在擔任法官期間以公費留學前往德國進修,獲得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專長為民法和保險法。
- 案例性的教學法,對於學習極具啟發性,輔以相關學理的介紹和實務判決的印證,對於學習效果有極大的幫助。.
也有人提出民法上的情事變更原則(民法227-2),建議允許保險人退費終止契約。 首先,主管機關並沒有這個權限賦予保險人終止權,這需要法律的明文。 其次,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有嚴格的要件,必須情事變更為雙方當事人不可預見,且依原定效果顯失公平。 他認為,如果只是在防疫措施上視為確診,不能等同於保單上所約定的「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此一理賠條件。 但是指揮中心似乎是同意醫師可以在遠距診斷下,以快篩陽性結果來做成確診的診斷,一旦經過醫師診斷,便可能符合保單的理賠要件,因此影響巨大,這一變化顯然會對於產險業者造成更大一波的衝擊。 國內本土疫情大爆發,防疫政策也一再改變,5月12日起有條件地開放快篩陽性視為確診,也引發外界關注防疫保單是否有理賠,更讓產險業者頭大。
保險法葉啟洲: 保險法是以「合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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