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 、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資本不足者: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 屆期未 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 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 責人登記。 (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 (七)令其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 本等級列入資本顯著不足等級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平均報 酬之百分之七十。
- 民法採男女平等繼承主義,女子不問已嫁或未嫁,皆有繼承權。
- 倘若妻子一同死亡或是早於主角身故,則主角身故後,將由第一順位的子女們領取身故理賠金,1,000萬元要均分為兩份,因此,每位子女各領取500萬元。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 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 二、令其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超過一年之財產保險準用之 。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 規定比例負擔之。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保險法定繼承人: 保險新制上路,5大關鍵報你知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 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 充清算費用。 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 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 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多數民眾買保險時,常因不確定是否應指定受益人,或是對於民法繼承編不了解,常常會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填寫為「法定繼承人」,但必須注意的是,這樣的作法,等同於有指定受益人。 AIA友邦人壽解釋,當被保險人身故後,保險公司會將身故保險金,依民法繼承編所規定的繼承順序,與應繼分來給付保險金。 保險法定繼承人 繼承順序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保險法定繼承人: 保險「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怎麼填,才不會被扣遺產稅?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 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 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 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 託財產。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 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但有一種狀況是,假設發生一場意外,被保險人與指定受益人同時身故,且無其他指定受益人時,這筆保險金就變成是被保險人的遺產,並由民法上的法定繼承人取得,得併入遺產總額計算,並繳納遺產稅。 公勝保經恆豐事業部體系總監徐斌修對此表示,在實務上,民眾最常忽略的其中一個問題就是「指定受益人」,有些客戶會將保險受益人指定給配偶、子女,依照順位及比例,將保險金分配給繼承人,這也是指定受益人的概念。 保險法定繼承人 而且依保險法第一一二條規定,保險契約如果有指定受益人的話,該筆保險金就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保險法定繼承人: 保單 4 種身分權利義務都不同
國稅局允許民眾合法節稅,主要有二種方式,一是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可免稅,二是每年有贈與免稅額220萬元。 但為了防止民眾規避遺產稅,又規定贈與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7類特定親屬的資產,都要納入遺產總額計算。 保險法定繼承人 根據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所以即使不指定受益人,理賠金也會按照法定繼承人的規則給付。 林冠宏建議,要保人在填寫受益人時,可先到銀行成立「保險金信託專戶」,當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會自動將保險金轉入該帳戶,銀行依簽訂契約進行管理及給付,使身故保險金能真正地照顧到受益人,而不受《民法》繼承權約束。 因此國稅局表示,保單受益人雖已過世,但保單條款約定,受益人死亡後轉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如此一來仍屬有指定受益人的保單,該筆保險金可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
因此民眾投保時,一定要依照順序將親愛的家人指定為保險受益人,而且無論指定幾位受益人,最後一定要記得填上「法定繼承人」,這樣一來,法定繼承人領得保險給付後,才不會被課徵遺產稅。 至於指定受益人的方法,林冠宏表示,要保人可不限定對象,按照想照顧者的順位及比例,填寫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及相關聯絡方式,若被保險人不幸身故,保險公司就會依此聯繫受益人,協助後續請領保險金事宜。 「事實上,沒有放棄請領保險金同意書這樣的契約,也因此劇情中的私下約定是不成立的。」林冠宏指出,保險金的受償權與《民法》繼承權是不同的,即使法定繼承人同意拋棄繼承,但基於保險契約,保險公司仍然會給付保險金予法定繼承人。 一位民眾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並指定配偶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壽險。
保險法定繼承人: 保險受益人 宜加填法定繼承人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 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 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三條至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於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 證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準用之。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 動公開說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公開說明之內容不實,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 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 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 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 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 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 額。 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二、保險業停業日後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 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 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但行使別 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得依清理程序申報列入清理債權。 清理人因執行清理職務所生之費用及債務,應先於清理債權,隨時由受清 理保險業財產清償之。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 保險法定繼承人 保險法定繼承人 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 請求權視為消滅。
如果受益人僅填寫「法定繼承人」,可能會造成判斷「何時的法定繼承人?」以及「身故保險金怎麼分配?」兩項爭議。 建議可以先指定人名給誰,最後在寫上法定繼承人,避免受益人為了保險金分配而對簿公堂;若日後因故導致關係改變,也記得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變更受益人。 實務上,訂立契約時,保險公司有承保的權利,若受益人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例如:外公外婆、伯叔舅嬸、兄弟姊妹、男女朋友、閨蜜、公益團體等,保險公司基於風險控管,還是會要求要保人說明指定該受益人的原因,保險公司得以評估承保與否。 但在個案適用上,是否只要符合單一態樣,或必須同時符合多個態樣特徵才會被認定構成租稅規避,對相關保險從業人員及多數的納稅義務人來說仍諱莫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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