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保險同樣屬於保障型保單,可消弭商業保險與社會救助間存在的保障缺口。 產險的全稱為「 產物保險 」或說「 財產保險 」,產險 主要是以 財產 或 責任 為標的物的保險,用以補償投保人的經濟損失。 為一種用以保障因意外事故導致「失能」(即肢體障礙)後予以給付保險金,可協助維持生活所需的保險類型。
-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 除了介紹這些險種的內容與不同外,每個險種也替你準備了更深入的保險分析,帶著你思考在投保這些保險種類時該考慮哪些面向,才不至於投保不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
- 也有許多人以為自己買了醫療險就不用怕生病,結果住院需要高額自費的時候,才發現自己的醫療險是理賠住院日額跟手術,並沒有可以理賠醫療自費的實支實付。
-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 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 第二項規定。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 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所以市面上琳瑯滿目的產品,為的就是讓沒有做功課的你,因為所謂的信任,所謂信任的朋友、親戚、職稱聽起來響叮噹的人,因為你的無知,來賺取你的錢。 像我的機車就有保到超額責任險,就算撞到跑車,1千萬以內都能交給保險公司理賠,除非你住在鄉下,或在都市坐捷運公車,否則我認為真的該保。 作者的臉書朋友曾貼出醫院的住院費用,他的小孩12天的醫療費高達56萬,健保給付41萬,其他則給保險負擔,更可怕的是後面還有費用。
保險時應先評估,當遭逢意外時自己可承受的負擔限度,並遵守「先保大」的準則。 舉例來說,若是2000、3000元不等的住院辦理費用,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可不必規劃在保險計畫中,但若是動輒上萬元的癌症治療、手術費,如此會對經濟狀況產生較大衝擊的支出,便應優先納入保險,才能發揮降低風險的作用。 2020 年,金管會提高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障比例,希望讓保險回歸保障本質。 保險正是以少許的保費,保障未來可能發生的巨大風險,所以在選擇購買保險時,應明確知道不同類型的保險是分別針對哪些項目提供保障,並了解每個人生階段具有不同的保險需求,才能將保險保障的功能發揮到最大。
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 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 第一百十三條規定。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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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 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危險事故發生後,經鑑定係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盡合理方法保護標的物 ,因而增加之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之責。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 規定比例負擔之。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要保人對於另定保 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為了照顧更多弱勢族群,落實普惠金融的社會責任,國內五大壽險公司自2023年元旦起,將於基富通「好好退休平台」上架微型保險,費率相較市面的保險優惠最高可達10%。 金管會今天宣布,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將在今年12月30日上架微型保險,提供有投保微型保險需求的經濟弱勢或特定身份民眾更多的投保管道。 不過,金管會提醒,微型保險只有符合「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所定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的人才可以投保。 保險 逐漸步入老年,家庭責任也將完成,身體開始走下坡路,保費越來越貴,若買太多保單,效益恐怕不划算,必須挑重點投保。 此時也要注意理財,盡量累積現金資產,做好退休生活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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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 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保險 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 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 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計算前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 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 股份。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 金額之責。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所 為之放款無十足擔保或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 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 、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 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公元前2500年前後,古巴比倫王國國王命令僧侶、法官、村長等收取稅款,作為救濟火災的資金。 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喪葬互助組織,用交付會費的方式解決收殮安葬的資金。 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士兵組織,以集資的形式為陣亡將士的遺屬提供生活費,逐漸形成保險制度。 隨著貿易的發展,大約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時代,商業繁榮,為了援助商業及保護商隊的騾馬和貨物損失補償,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 這些附加條件包括預定投資收益率、保險單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和稅金,人壽保險公司的附加條件還主要包括預定死亡率。 保險人透過數據的編制來估算未來損失(預定損失率),通常採用合理的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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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 ,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保險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 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二、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 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 業之求償權。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 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 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安定 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金管會今天表示,12月30日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將上架微型保險。 政府規定要保的強制險額度甚低,只有 200 萬的額度,建議加上第三人責任險至少 500 萬才能較完整轉移這塊風險。 在人生各階段,所需要的保障皆不相同,定期檢視並了解自身需求,才能確保錢都花在刀口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 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 請求權視為消滅。 清理完結後,如復發現可分配之財產時,應追加分配, 於列入清理程序之債權人受清償後,有剩餘時,第三項之債權人仍得請求 清償。
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 保險 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 、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 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 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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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 訂之保險契約。 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 額。 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 延利息年利一分。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 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 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 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 之。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 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 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 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 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 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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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 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有價證券 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 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十。
隨著高齡化現象越趨嚴重,市面上也出現由保險公司發行的「長照險」,不少屆退人士會藉由此保險確保年老不幸需要照護時,可獲得穩定的給付,以保障照護的品質。 保險是一種風險管理的方式,透過預先繳納一定資金,攤平未來可能承受的潛在風險。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的定義為「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因此,保險的重點即在於降低未來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成本。 所謂「不怕一萬,只怕萬一。」人生中有許多難料之事,為了避免突如其來的意外打亂原先的生活,「保險」便成為許多人用以保障權益的利器。 隨著現代人對於分散風險的觀念越來越重視,市面上的保險產品也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究竟這麼多類型的保險該怎麼選?
Chubb Life透過各種行銷通路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主要為專屬代理,也包括銀行、零售商、經紀人、獨立代理人和直效行銷。 Chubb Life在香港、印尼、韓國、緬甸、紐西蘭、台灣、泰國和越南等八個亞洲市場以及拉丁美洲都有業務。 除提供台灣保險市場專業商品和服務,安達人壽亦積極促進台灣偏鄉部落地方創生。 其中,在保單契約條款中有一項說到「除外責任」,許多人一知半解、似懂非懂,搞得自己「霧煞煞」,等到真正要申請理賠時,面對理賠金額不滿意才想到要爭論,可能為時已晚也無濟於事了。 勞保局提醒,職業工會會員除須關心所屬工會財務運作、積極參與工會活動及會員大會外,應於繳納保險費時,請工會開具正式繳費收據並妥善留存,以備日後保障權益之用。 工會理、監事亦應加強管理監督工會業務,並提供工會會員有關工會財務管理是否正常運作之相關資訊,共同維護工會及會員權益。
被保險人不與要保人為同一人時,保險契約除載明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 ,並應載明左列各款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及住所。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 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 登記。 保險 保險 二、前款情形以外之財務或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 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先令該保險 業提出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 若該保險業損益、 保險 淨值呈現加速惡化或經輔導仍未改善,致仍有前述情事之虞者,主管 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 分。 前項保險業因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系統因素,致其或其負 責人未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項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或合併計畫 者,主管機關得令該保險業另定完成期限或重新提具增資、財務或業務改 善或合併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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