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詳細攻略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章節內容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但下列金額不 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 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 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 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 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第二章  保險契約  第三節  特約條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 保險業違反本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超額承保者,除違反部份無效外,得科各負責人一千元 以下之罰鍰或勒令撤換其負責人,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其營業執照。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 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 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 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 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雇主應於勞工復職、離職、死亡、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押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保險人申報開始或停止提繳年金保險費。

  • ﹝3﹞未領有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保險金的支付除情況特殊外,保險公司應於收齊所需文件後五日一個月十五日十日內給付,逾期保險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 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 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 之。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 ﹝2﹞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七 條關於禁止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訂立保險契約之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鑑於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係以從事專業活動、商務活動名義來臺,不宜同意該類人員以其他特殊型態參加勞工保險,以免援引比照。 是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來臺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自不得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以工代賑臨時工與用人單位間如係「私法僱傭關係」,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參加勞保,如係「公法救助性質」,得准用同條例第8條規定辦理加保。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某 甲 投保人壽保險 3000- 萬 保險契約中未指定 身 故 受益人 某 甲 身 故 時,僅 一 有配偶及一 位12歲之未成年在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A)800(B)1000..的討論與評價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 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 妥適性。 保險業違反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簽發保單或計提責任準備金者, 得科各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現提高為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又依照內政部69年2月21日臺內社字第7838號函略以,僱用專任員工滿5人以上之私立醫療院所,如係為增進大眾共同利益,非以營利為目的,且經依法設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者,應予強制參加勞工保險。 有關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之主治醫師應否由該醫院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仍應視僱傭關係是否存在,依前揭規定辦理。

  • 保險業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之人為代理、經紀或公證業務往來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3﹞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民法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若失蹤人為80歲以上於失蹤滿3年,失蹤人若遇特別災難,於災難終了滿1年,得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申請死亡宣告。
  • ﹝2﹞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有下列那些情事之一者,代理人公司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之報酬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費用,由受 監管、接管、清理、清算之保險業負擔,並優先於其他債權受清償。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三年 五年 一年 二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年金保險之最低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期間、行政費用、保單價值準備金及
收益計算方式之約定,年金保險契約中應予明顯標示。 保險人應發給勞工保險證,保險證中應載明年金保險投保及保險給付等事
項之申訴及處理程式。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應依本辦法
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保險人及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經營、執行本保險業務,
應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某 甲 投保人壽保險 3000- 萬 保險契約中未指定 身 故 受益人 某 甲 身 故 時,僅 一 有配偶及一 位12歲之未成年在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的推薦與 …的討論與評價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 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 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 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保險業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不在此限。 保險業得以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或社員大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承受轉換保單之保險人不得收取保單轉換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保單轉換衍生之行政費用上限,由保險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應提繳之年金保險費與勞工自願提繳部分,保險人應分別立帳,作成
帳冊文件,明確記載提繳率、繳費之期間及金額,承受轉換保單時,亦同
。 參加年金保險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
證統一證號有變更或錯誤時,雇主應即填具資料變更申請書,並檢附其國
民身分證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有關證件,送保險人辦理變更。 雇主所送參加年金保險之申報資料,有疏漏者,應於接到保險人書面通知
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雇主為勞工提繳年金保險費之月提繳工資,應按勞工每月工資,依本條例
第十四條第五項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提繳,並向保險人申報。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 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 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 解任。 保險業收取保費之計算公式,由主管機關關核定之;但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費率中所含之 利潤率,應低於其他各種保險。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與原保險情況有 異時,得增減其保險費。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事業單位經勞雇雙方合意,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實施年金
保險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申請書。 二、雇主身分證、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1﹞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1﹞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1﹞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保險業以公債或庫券代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充:

(三)各該保險業之新契約件數分為以下三級,各該保險業於新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於該級別九十百分位以上。 但各該保險業新契約平均保額低於全業界平均,不予採計。 第160條(刪除)第161條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而就算該位保戶已經有幾百萬的資產,但這樣的花費肯定會消耗不少自身資產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業應設置業務發展基金消費者保護基金安定基金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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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依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要保書保險單或暫保單體檢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停效後超過6 個月之復效,如被 … 依第一項規定辦妥登記手續者,應於繳存保證金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後,檢齊分公司登記表及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向主管機關申領執業證照。 外國代理人公司其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條規定,匯入營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設立之登記。 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依前條第一項辦理有關文件簽署,得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出單前,確認有關文件已依內部檢核規則完成檢核作業,並留存相關軌跡及佐證資料之簽署作業方式為之。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第 二 章 年金保險之實施與變更

(三)約定遞延期間內有保證最低死亡給付或遞延期間屆滿有保證最低投資帳戶資產價值者,其對財務規劃之說明。 以主契約方式出單,其得附加契約以一年期保險,且附加契約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者為原則。 豁免保費條款(包括納入主約或以附約方式辦理)是否有實質意義? 如全殘豁免保費、重大疾病豁免保費等與主約給付條件重複等情形。 保險金的申領得視限額方式增列「及醫療費用明細」(採各項保險金限額時)、「或醫療費用明細」(採每次住院總限額時)。

有關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何者正確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停效後超過6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 130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停效後超過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保險契約約定復效之 …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2﹞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前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 ﹝1﹞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8﹞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1﹞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例,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務實際需要定之。 ﹝4﹞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向金融機構借款。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3﹞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保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_中国人大网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 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 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 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 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 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 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 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依前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5﹞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2﹞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責任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五節  其他財產保險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及責任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產或無形 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 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 ,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 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 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 者,不在此限。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終身防癌健康保險之「身故後診斷」條款所約定之給付,對於「未曾住院」而作病理檢查者,應有其適用,故不宜以「最後一次『住院』之始日」推定為罹患癌症之日。 日額型醫療保險,如約定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裝設費用如何給付,宜予明確規範給付方式。 以無社保身份者為承保對象之保單應另行設計商品,並應約定「以無社保身份承保而以社保身份就醫」的給付方式。 傷害保險如有不同意外致成殘廢給付不同倍數保險金者,應注意「合併以前殘廢可領較嚴重項目殘廢保險金,但須扣除已給付殘廢保險金」之扣除方式。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分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接受建議時,保險契約或其有關部分得以書面通知:

第172-2條保險業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處罰。 第168-7條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依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低於 第167條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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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