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開公告適用範圍係以有成立管理委員會者為限,並不包括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而推選管理負責人者。 新北市政府勞動局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盈餘」之意義,該法未見規定。 A:私立各級學校除編制內之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外,其餘工作者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爰雇主欲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當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得任意與勞工終止契約或強迫勞工自行離職。 答:查勞雇關係存續期間,勞工除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尚有忠誠、慎勤之義務,亦即勞工應保守公司的秘密及不得兼職或為競業行為的義務。 惟現行勞工法令並未明文禁止勞工之兼職行為,故勞工利用下班時間兼職,如未損害雇主之利益,且未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原則上並未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 答:管委會如係將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委任保全公司、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辦理,其所派駐之人員係受僱於保全、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早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應由該公司負擔雇主責任。 爰所詢工讀生如為學校所僱用,依上開規定應由雇主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及就保。 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成立之勞工參與機制,其功能與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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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A:勞動契約屬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可依口頭合意、事實行為或默示同意而成為契約內容。
凡由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應有該法之適用,與僱用該勞工之經費來源無關。 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視該機關是否適用該法而定。 至於各執行機關之行業歸屬,請依其主要經濟活動認定或檢送相關資料,由當地縣市政府查明認定。
新北市政府勞動局: 【公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第45條,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以院臺勞字第1110038320號令,定自112年1月16日施行
答:不用,已成立勞(就、職)保投保單位之管委會,勞保局會依勞(就、職)保加保資料,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以勞(就、職)保投保薪資為勞退月提繳工資及依雇主提繳率(不低於6%),自加保日提繳新制退休金,並開單通知管委會繳納。 條分別定有例假及休息日、休假及特別休假規定,前開假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另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該規則規定辦理;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答:查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有明定,雇主除有同條但書或災保法第84條所定各款情形外,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另勞動基準法第13條屬強行禁止規定,所以勞工如有第12條第1項所定情事,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仍不得終止契約。 至於第12條第2項所定期間,俟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後,前後合併計算。 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新北市勞工人數居全國之冠,希望透過全方位的服務,達成「快樂勞動、活力勞工」願景。 二、計畫內容及項目: 新北市政府勞動局 (一)、申請期限:於獲獎日起或取得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對象: 1.參賽獲獎獎勵:凡設籍或居留(新住民)新北市之在職勞工參加勞動部所推派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含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勞動部所辦理之全國性技能競賽獲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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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未依法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恐遭罰9萬至45萬元罰鍰。 為保障勞雇雙方權利義務,奉勸雇主切勿貪圖一時方便,還是及早建立出勤管理制度。 答:提繳人員名冊將列在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每月25日前寄發)之計算名冊,請務必仔細核對,提繳資料如有不符,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前來函勞保局辦理更正。 故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負責人不會併存,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才會推選管理負責人。
- 但是原契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最低標準。
- 111年10月秋初,度過疫情衝擊,明基佳世達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稱明基佳世達職福會)展開辦理員工最熱愛的家庭日活動。
- A: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如納入適用,原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仍可維持,至於低於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為保障渠等勞動權益,爰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應備證件: 一、新北市政府職場達人獎勵金申請表【(民)表一】。 四、【技術士證照】影本或【得獎證明】影本或【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經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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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勞工不是在辦公室或廠區內工作,工時管理相對不易,某些公司就索性把出勤紀錄取消了;還有部分小型企業,因勞工人數不多,平時習慣任務分配和工作時間講好就好,雇主壓根沒有設置出勤紀錄管理系統;甚至有些還標榜工時彈性、出勤免打卡,做為企業特色。 為增進大廈管理委員會對於勞動基準法暨相關勞工法令之瞭解,釐清勞雇雙方權利義務,針對大廈管理委員會常問相關法令疑義,彙整常見問答集,歡迎多加利用。 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新北市政府勞動局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或未完成交接工作,如有造成雇主之損害,雇主得依民法規定向法院為對勞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惟仍不得拒付工資。
- 三、部份的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因本網站依約僅具公開發表之地位,故經本局特別聲明須另取得同意方可使用之資料與素材,不在本授權範圍之內。
- 為協助職工福利委員會瞭解職工福利金條例相關法令,並熟悉勞工福利資訊管理 系統線上申辦之操作,以及職工福利委員會會務結算及申報之法…
- 八、勞保資料(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 五、敘明職務內容之在職證明正本或其他相關工作證明各1份。
- 至非屬前開工作者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勞工出勤,且與月薪制勞工約定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情況下,明年元旦因適逢例假,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外,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 至於112年1月2日(補假日)出勤,雇主應照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勞工1日工資。 建議您可以先參考本網站中各項服務資訊,網頁下方所提供的承辦單位聯絡資訊,直接聯絡業務承辦窗口,可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外部圖片链接 尤清時期縣府介紹網頁,背景即當時縣旗 新北相關旗幟原本臺北縣有其縣徽,尤清上臺開始引進企业识别概念,縣徽之外另立代表縣府視覺標誌,臺北縣議會亦跟進;由於縣府全採視覺標誌而未現縣徽,不光民眾,連新聞媒體也把兩者搞混,實際上在中華民國內政部註冊僅縣徽圖樣一種。 尤清、蘇貞昌執政時期,各自設計一套視覺識別系統;至2006年時任縣長周錫瑋表示儘量不耗費龐大經費更換,別為個人又搞圖騰,若有需要將公開徵選,於是恢復使用縣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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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經費新台幣100億元,大樓樓高140.5公尺,共三十四樓,樓板面積有15萬9千多平方公尺,頂樓設有直升機停機坪[需要較佳来源]。 2010年12月25日臺北縣改制為直轄市後,由新北市政府承繼使用,名稱自「臺北縣政府大樓」更改為「新北市政府大樓」。 (簡任第十三至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業務。 (二人,簡任第十二至第十三職等)參事、技監、顧問、參議,承市長之命,辦理市政設計、撰擬及審核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並備諮詢有關市政等事項。
111年10月秋初,度過疫情衝擊,明基佳世達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稱明基佳世達職福會)展開辦理員工最熱愛的家庭日活動。 三、部份的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因本網站依約僅具公開發表之地位,故經本局特別聲明須另取得同意方可使用之資料與素材,不在本授權範圍之內。 求職、求才狀況表申報 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即1、4、7、10月)終了10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 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通報 如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期,應依規定進行通報。 備工資清冊: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發給之工資數額等事項記入。 款規定,擔任導師係屬教師之義務,其職責係以輔導學生為主,非從事行政工作;對於「公、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外」之教師,屬一致性規範。
項規定有不得參加之情形外,餘均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新北市政府勞動局 故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填具加、退保表寄(送)保險人(勞工保險局)辦理加、退保。 是以,部分工時人員除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者外,如與學校有僱傭關係,應由學校依上開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工作得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另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如為相關機關所委託或補助專案計畫,且該等工作具有於一定期間完成之特性,例如專案研究計畫、學期特定課程協助教學等,則於該特定期間內,學校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但該契約中應載明契約期間、工作內容、目的及依據。 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如勞工所從事之工作係為事業單位之繼續性業務,雇主不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條分別定有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規定,前開假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另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該規則規定辦理;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A: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時工資。 所稱編制外之工作者,指未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 新北市政府勞動局 所稱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指僅從事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大專校院發給學分或授予學位之課程教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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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一說法,勞檢處並不買單,因為出勤紀錄是雇主公法上的「作為義務」,即便事先與勞工約定由勞工履行,對於「義務不履行」所產生的行政責任,仍應由雇主承擔。 勞檢處提醒,雇主平時即應善盡工時管理義務、關心勞工出退勤情形,而非遭勞檢單位查核時,才想方設法卸責。 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資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又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168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勞資雙方得依前開規定,自行約定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分別適用之。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2.參加勞動部所辦理之全國性技能競賽(含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獲獎者): 金牌(第1名):獎金新臺幣20,000元及獎座。 3.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金額: 甲級:獎金新臺幣10,000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得依勞動部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 申請期間:於獲獎日起或取得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臺北縣政府時代,舊臺北縣政府大樓位於板橋市府中路板橋舊站前(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樓)。 因臺北縣政府機關逐漸擴編導致不敷使用,在板橋市新板特區內擇地新建辦公大樓,並於2002年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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