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法內容詳細介紹

NCC聲明表示,外界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質疑,目前僅只是初版,政府也會審慎評估各界建議,對於個別業者盼善盡社會責任,因營運成本致難以配合草案義務等意見,會繼續討論相關規範、執行方面和專責團體與議題,也會持續收集各方平台意見將充分考慮,一併檢討,針對部分非營利、較小型的業者,亦將考量免除或減輕其義務。 通常線上平台服務業者,就需要遵守約21項義務(基本8項、資訊儲存服務2項、線上平台服務7項義務、4項特別義務),若平台沒有刪除假訊息,經調查有違反義務不處理,最高能開罰100萬至1000萬元罰款,期限不改得按次處罰。 不過中介法草案也針對業者提供免責條款,要是平台上有違法內容遭用戶要求賠償,只要符合特定條件,就能免除刑事和民事責任。 巴哈姆特站方《數位中介服務法》並不是最近幾個月突然冒出來的,原名叫《數位通訊傳播法》,早在2017年左右就開始討論,多年來一直充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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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中介法》草案直接參考《數位服務法》有關「違法內容」的定義,就會出現至少二個問題,一個是採取最寬鬆的「違法內容」的定義,對於言論自由或其他憲法保障權利的影響,是否有經過適當的評估? 另一個則是草案將台灣絕大多數的網路業者含括在內,這些不同大小規模的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是否有能力落實像歐盟《數位服務法》所期待,依據個案評估、同時保障消費者與落實言論自由,而不是像著作權領域的 Notice & Take Down 機制(形式判斷,通知即取下)? 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賴祥蔚教授特別指出,NCC仿效歐盟DSA採用人口十分之一的有效使用者作為「指定大型平台業者」的定義,但是歐盟真正要管制的是境外的網路巨擘,將十分之一人口的標準搬到台灣來,230萬的基準就會讓很多中小型網路媒體都受到限制,即便法規形式一樣,但內容及影響層面卻完全不同,反而是本土網路業者會遭到衝擊。

數位中介法內容: 價值 觀眾最關心「台灣味」

NCC表示「沒有時間表」,意味著先前備受爭議的草案版本,正式被捨棄。 巴哈姆特站方也在參加完說明會後,在平台發出聲明表達反對《數位中介服務法》,巴哈站方表示,副執行長參加了 數位中介法內容 NCC 舉辦的說明會,在會中陳述了站方對這個法案的憂心。 事前猶豫了好久要不要站在媒體前,怕往前站一步會帶來什麼負面的影響。 但這個法案對未來網路世界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對巴哈姆特更是一記致命的大絕,所以最後還是決定「淌」了這個混水。

Ft 等大型網路服務公司;而《數位服務法》也是在相同背景下的立法,這是在解讀歐盟《數位服務法》必須要先理解的前提。 她更質疑「設置專責機構的必要性」,《數位中介法》要花25億辦理專責機構,但處理業務與現有的NCC、iWIN重疊,強調「沒有必要再疊床架屋」。 蘇貞昌今出席2022第二屆綠色餐飲年會暨頒獎典禮,有媒體詢問,院長如何看待NCC目前強推「數位中介法」,引爆個別網路平臺的反彈聲量,網路上也有很多批評。 新草案的「資訊限制令」和「緊急資訊限制令」,不是從歐盟草案學來,制訂理由寫「參考英國2022年線上安全法草案(Draft Online Safety Bill)第125條、126條」。 當我讀到第 38 條時,這是令我眼睛一亮的法條,我從未在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律裡看到導入「多方利害關係人機制」。

廖元豪指出,雖然大家對假消息與仇恨消息等感到不滿意,但是卻不能藉此打壓,尤其不能讓政府直接決定誰是對的,言論自由的第一步,就是不要信任「由政府管理的內容。」他認為,應該是由業者自主組成公會,自律管理假消息與仇恨消息會是比較好的做法,中介法不能變成認知戰的前峰。 前NCC委員、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翁曉玲認為,《數位中介法》和之前的法律最大的不同,是因為他有罰則,某種程度是可以說是NCC加強了對於平台業者的管制,但從宏觀來看,但看不到政府對網路治理的中心思想是什麼,到底是要好好管理這些平台業者,還是大的平台業者管不到,只能針對這些小型平台? NCC提到,今年6月29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文後,各界紛紛針對草案定義、納管範圍、資訊限制令執行細節、知悉構成要件、免責條款設計、國內產業環境評估、救濟程序等議題提出建議,該會將審慎調修後與外界溝通,並邀集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以凝聚社會共識。 對於個別業者盼善盡社會責任,但因營運成本致難以配合草案義務等意見,NCC將充分考慮,一併檢討。

一直到今年 數位中介法內容 6/29公佈草案時才更名成《數位中介服務法》,預計在公告六十天、召開三場說明會、一場公聽會後,送進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正式生效。 草案至今已經公告約五十天,而今天召開的是第三場說明會(針對平台業者),距離送進立法院只差一步了。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翁曉玲表示,「政府大小通抓!」,數位中介法案強化政府對平台業者的問責機制,所有平台業者都要負起資訊揭露與透明度的責任。 但比照歐盟數位服務法是針對巨型科技平台,但在數位中介法卻只是一視同仁的一網打盡,恐怕阻礙到數位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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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陣子遇到一位印尼的賣家向我推銷龜背芋和合果芋,他向我強調他的產品是合法的、有經過防檢疫的,但就我所知是沒那麼簡單,雖然台灣不像澳大利亞、紐西蘭有十分嚴格的農產品防檢疫制度,但這樣進口植物其實對台灣的本土原生植物造成高風險,因為你不知道這樣自己進口植物葉片上的蟲卵、病毒會不會對國內的生態造成傷害。 之後好像有一位賣家主動向農委會提出這個風險而引起了農委會的注意,而這部法裡其實也把農委會列為主管機關之一。 我自己實際運作過一次,最後只得到業者拍我桌子,跟我說他們前幾天和總統吃飯,幾乎意見上達天聽了,為什麼要浪費時間和我談這些。 2018 年,法國總統 Macron 在聯合國網路治理論壇前發表了《Paris Call For trust and security in cyberspace》,但其實他幾乎是把「Multilateralism」誤會成 「Multistakeholder Mechanism」。

相較於過去,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數位中介服務業者提供救濟機制,多仰賴業者服務規範的自主決策,此次中介法草案採納國際上的聖塔克拉拉原則,該原則主要精神為要求中介服務業者執行程序透明,並且提供使用者救濟的管道。 儘管NCC澄清中介法管理的對象並非包山包海,但主要規範的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據草案的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因數位中介服務相當廣泛,因此草案參考DSA的設計,將中介服務分為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3大類,其中資訊服務再分為線上平臺、指定線上平臺2小類。 何吉森指出,草案應要「少一點內容管制、多一點經濟管制」,包含新聞分潤、演算法濫用等問題,應該要去規範,進行網路治理,但在草案上幾乎看不到﹔而政府是否能對應到臉書、推特等大型平台業者也有疑慮,恐怕是「玩假的」。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國民黨智庫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今舉行座談會,與會學者指出,草案過度聚焦於網路內容管制,恐造成寒蟬效應,卻缺乏如新聞分潤等經濟管制,應少一點內容管制,多一點經濟管制。

數位中介法內容: 新聞留言

網路業態與商業模式日新月異,現《中介法》草案文字過於簡略模糊,並試以一法囊括所有在台灣提供數位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及相關平台業者,納管對象定義不清,業者實難遵循,亦不符合立法明確性原則。 數位產業細膩多元,即便同一業者的不同產品其性質也可能差異甚大,納入規範應參酌各家業者的不同樣態進行更細部的區分與定義。 大多業者人士都擔心,這套《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法令不夠完備,也不應該盲目跟從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就算有提供免責條款,平台業者也難以從隱私權、著作權、誹謗議題判斷是否為假消息,將對言論自由和社會信任產生重大衝擊,而 NCC 卻要針對某些平台必需「個案管理」,也讓不少業者無所適從。 如今經過幾番討論後,NCC委員們取得共識,決定將《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部退回內部工作小組,回到立法研究的原點,重新盤點、研究有關數位網路平台治理方式;至於何時再推修正後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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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仁以論文為例,如果有平台使用者張貼內容指出某個候選人論文涉抄襲,或者同時間有另一位使用者說該候選人論文是原創,「貼文可能涉誹謗,平台要不要刪文,但若刪除一方,平台有可能要負擔另一方賠償損失」。 歐盟所在意的,是像臉書、Google 這樣,在歐盟地區擁有每月活躍用戶達 4,500 萬以上的超大型平台(編按:Google 擁有歐盟搜尋引擎市場 92.04% 占有率,而臉書也在歐洲擁有 3.09 億日活躍用戶,皆遠超於歐盟總人口 4.5 億的 1/10,4500 萬)。 它們有龐大的個資資料庫,對於《數位服務法》而言,如果用戶的個資遭到濫用、在廣泛的數位活動中「被標籤化」,尤其是就其擁有大量資料而將資料應用於對用戶不利的方向,那就是《數位服務法》所關切並禁止的。 《NCC新草案》第18條第8項,替所有中央行政機關創造了打擊假訊息的全面性權力。 其讓15個主管機關認定網路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得命令網路平台在資訊為旁「加註警示」30天。

數位中介法內容: 台灣2022代表字是它!1字讓全民有感:壓力好大

GDPR 旨在調和各會員國間關於個人資料處理活動所涉及之個人基本權及自由之保護,並確保會員國間個人資料之流通利用。 基於中小企業裡負責該工作的人員流動率頗高,建議可以討論出定時確認、更新通知人的姓名和電子郵件。 第15條的說明可能要清楚一點,應該讓業者自己了解是要主動告知利用演算法做了哪些事情、如何影響顯示資訊排序,而不是模糊的讓業者誤會是要交出演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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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技術讓社群互動與相關商業服務得以跨越地域限制,法案所揭櫫的管理措施,將直接或間接地對於服務貿易,包括電子通信、個人紀錄與社群媒體服務等造成影響。 數位中介法內容 亦即,若該法案要實施,必須能夠將法案所界定與主張的力道,不論境內或境外公司都能一致對待,否則,僅是加重國內業者法遵成本,並無法解決實質治理問題。 「巴毛律師」認為,草案這些做法將間接管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更遑論草案還授權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行政處分調取人民的資料,涉及人民個資隱私問題,她直言,這個草案問題真的非常多,一旦通過真的又是腥風血雨,希望相關單位要做好審慎的評估,不能貿然讓這樣的法律上路。 行政院長蘇貞昌曾表示,將請相關部會積極溝通,等到大家都能接受,才會繼續推動,NCC也暫緩公聽會,表示「言論自由是台灣最珍貴的民主資產,也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但網路犯罪問題也亟需解決,該如何拿捏分際是門艱難的課題,希望本草案能回歸理性討論,促進相關政策之研議」 。 同步強調並未課予網路業者「審查」內容的義務,並且要求各國在立法時必須落實言論自由或其他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他質疑,如果只是為了打假消息,法案的理想性是否存在,網路言論自由也令人堪憂。

數位中介法內容: 數位中介法引反彈 NCC3點聲明

就算「與我國實質關聯」已經寫下了包山包海的限制,還特別寫入了「使用者對其服務之可及性」定義,作為帝王條款。 《己偶爸》表示,「可及性」實際上就是「只要我國使用者可觸及」,因此你不管是哪國的公司,只要我國內的使用者可以透過網路存取到你的服務,不管你這公司的營業性質,就在法案列管範圍。 《己爸偶》直言,該法案根本就是霸王條款,不當言論的定義除了兒少、人性尊嚴、犯罪偵查等內容外,「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也在內,一旦平台方被警告後不刪除,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也可能遭電信手段阻斷使用、禁止網路連接。

翁柏宗指出,中介服務業者與使用者間的互動屬於私契約關係,使用者需遵守與平臺間的服務條款、社群條款,中介服務業者多以違反服務或社群守則為由,貼黃標下架使用者在平臺的特定內容。 隨著中介平臺的發展,民眾交易、社交互動都在平臺上進行,逐漸成為一種準公共空間,因此需要對業者提出應遵守的義務,且可被公眾問責。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立法精神是,維護網路上的言論自由,建立自由、安全、可信賴的網路環境」,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今年6月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簡稱中介法)草案時開宗明義點出草案的立法精神,NCC希望一方面迎合國際上對中介服務的監理趨勢,也滿足國內對中介平臺的實際監理需要,因此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架構制定草案。

雲林斗六有水稻農,趁二期稻作收成的空檔,改種白蘿蔔,收成只要40天,為了省工錢,就開放民眾自採,1台斤只要5元,跟市場賣的1台斤15元,差很大,因此吸引不少家長帶小孩來拔蘿蔔,享受田園樂。 晶圓代工龍頭台積電亞利桑那州新廠已經落成,蘋果、超微和輝達等廠商已經確定為首波客戶,有消息指出,特斯拉捨棄三星,將4奈米晶片訂單給台積電,且訂單交易已經完成,業內人士預估,這筆交易在未來幾年將衝擊三星營收,對其將是不小的打擊。 從外資今日買賣超排名前十名來看,賣超第一名是元大台灣50反1(00632R),個股方面以永豐金(2890)被賣16989張最多,其次是聯電(2303)的1.4萬張。 買最多的是生技股富齡富錦(1760)的6084張,沒有一檔買超逾上萬張。 「以長期持有、穩定投資的投資人來說,債券可以收息,就算不是買到最低點也沒有關係,因為你永遠不知道何時會是最低點,再跌也不用管,現在殖利率已經夠高了,就算價格再跌,擺著收息也能很快補回來。」存股達人怪老子近期不存股改存債,認為在高殖利率掩護下,投資人面對的是千載難逢的進場時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8日進行《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三場公開說明會,與會過程中PTT法務部顧問許哲仁更直言,法令通過,規管PTT「就跟逼我們關站並無不同」,而此法也引起許多論壇網友討論,認為將限制言論自由。 歐盟在訂立此套法律所針對的業者是美國的科技巨頭:Apple、Meta(Facebook)、Twitter 與Google。 然而,NCC的立法目的並非針對大型數位平台間的市場競爭或國際對抗,而是著重假訊息的處理方式,課予平台業者很高的查核、受理申訴、處理使用者內容等義務,不只與歐盟數位服務法之立法目的大相逕庭,同時也增加了很多歐盟數位服務法所沒有的規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舉行數位中介服務法(中介法)公開說明會,邀請資訊儲存服務及線上平台服務業者與公協會,發言相對前幾場明顯踴躍,多數業者對草案條文、規管範圍認為不夠清楚,質疑可能被納管還不自知,技術執行上也有困難。 近年假資訊議題愈來愈受關注,歐盟因此在2022年正式通過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透過明確標準來要求網路平台的監管責任,以保障線上用戶的網路資訊安全性,管制違法資訊。

  • 一名網友也說,雖然目前仍在草案階段,但擔心台灣未來會和中國越來越相似,認為不應該管控到私人對話,「難道我跟女友聊色色的,他們也要知道嗎?」PO文一出隨即掀起熱議。
  • 就算「與我國實質關聯」已經寫下了包山包海的限制,還特別寫入了「使用者對其服務之可及性」定義,作為帝王條款。
  • NCC推出的《數位中介法草案》是參考歐盟2020版本數位服務法,歐盟執委會於2022年《數位服務法》達成協議,完成最後立法程序後,最快在2024年在歐盟開始實施,此新立法將要求搜索引擎、社群平臺和電商平臺需為其網站上的內容負起一定義務,以維護廣大使用者免於受到非法商品、服務和數位內容的傷害。
  • 數中法草案透過數位中介服務態樣與規模,共區分成5種類別,其中以線上平台服務,以及使用者超過一定規模的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最為人熟悉,像是Dcard、臉書、Yahoo拍賣等社交通訊平台,或電商網購平台,都屬於數中法的規範主體。
  • 【台灣醒報記者簡嘉佑台北報導】缺乏經濟管制、淪為言論審查,數位中介法爭議多!
  • 其讓15個主管機關認定網路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得命令網路平台在資訊為旁「加註警示」30天。

他認為,中介法的下架機制幾乎類似「事前審查」,因為就算訊息已上架,但對於尚未接收到訊息的使用者來說,都是「事前」,大法官744號對於事前限制也要求要以「最嚴格」的標準訂定,而不是像中介法第18條,甚至將是事前認定的權利交給行政機關做加註警語的權力。 未來中介法上路後,平臺業者如果下架使用者的內容,翁柏宗指出,業者需做到3點義務,首先最基本的是,必需清楚說明下架理由,解釋違反哪一條社群守則或服務規範,其次是當使用者表達異議時,業者必需提供內外部救濟制度,最後是,平臺業者每半年或一年需公開透明度報告,讓公眾可以檢視問責。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6月29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期盼藉此課予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義務,強化處理違法內容,打擊假訊息與認知作戰,但因規範對象定義不明、恐有箝制言論自由疑慮引發社會反彈。 在NCC 辦理的公聽會中,與會者提及「新聞標章」有限制言論自由疑慮;試想將來由行政機關來定義哪些是優質新聞哪些不是,難道不會影響言論自由嗎? NCC 或許能辯駁說,這是僅要求平台業者推動「新聞標章」,不是要求網路新聞媒體,這種說法是故意忽略平台對於網路新聞的影響力;但我們從公聽會中,NCC 代表對「新聞標章」問題,僅回應『不涉及言論自由』,始終沒有辦法降低外界對於這方面的疑慮就知道NCC想要繼續掩耳盜鈴。

中介法可被視為臺灣版本的DSA,加強對數位中介服務的規範,一方面迎合國際上認為中介服務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對數位中介服務予以規範,以建立安全、可信賴的網路環境,同時也符合平臺問責(Platform accountability)的概念。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認為,各界對於網路言論市場確實不滿意,假訊息、歧視、仇恨言論多,但若不喜歡某些言論就希望政府來管,要政府直接介入更可怕。 Face基於日前微軟官方表示 Internet Explorer 不再支援新的網路標準,可能無法使用新的應用程式來呈現網站內容,在瀏覽器支援度及網站安全性的雙重考量下,為了讓巴友們有更好的使用體驗,巴哈姆特即將於 2019年9月2日 停止支援 Internet Explorer 瀏覽器的頁面呈現和功能。 中介法以超過人口10分之1,230萬有效使用者數量為指定線上平臺的認定標準,恐使本地業者負擔跨國超大型業者的義務。

數位中介法內容: 數位中介法引眾怒 他嗆:必上街抗爭

一、支持有效、可行的問責制度、治理機制,台灣網路自己社群包含公民社會、產業、政府以多方治理的方式,在共同民主的自由價值上針對數位中介服務者、政府、使用者責任構思發展一套彰顯自由且多方協力的平衡法規架構,設立明確責任、多方問責機制,但要用謹慎小心的態度斟酌強制性法律義務的必要性。 他表示,中介法草案的目的是希望建立數位中介服務的社會問責,並引入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維護網路環境及溝通平臺的專責機構。 中介法類似普通法的地位,介接各部會作用法,由於網路世界是實體世界的延伸,因此網路上違法內容,由各部會依據作用法認定,並採納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由司法機關協助維護言論自由的最後裁定,要求社群平臺建立透明及內外部異議的救濟制度,讓使用者主張維護自己的權益。 元智大學資管系教授周韻采則提到,草案內容集中在言論自由討論,但沒有提及媒體分潤問題﹔NCC雖認為應用其他專法處理分潤問題,但是只要規範廣告就得談到分潤,要讓機制健全下,就該一起納入數位中介服務法討論。 前NCC委員、清華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翁曉玲也指出,NCC所提草案的中心思想不明確,給予業者更多責任,甚至不僅是大的平台業者,連小的平台業者也一網打盡,可能阻礙數位經濟發展﹔而其中加註警示的規定,有未審先判的問題,影響到內容提供者的言論自由。

  • 而台灣也參考歐盟法案內容,在2022年下半公布數中法草案,希望開始管制滿天飛的假新聞。
  • NCC 的草案這樣的立法文字,確實是會有引導重點是在「假訊息」處理的疑慮。
  • 然而,納管對象非大家認知下的「網路平台」,而是「中華民國設立商業據點或是我國實質關聯的數位平台」服務的定義包含語言;貨幣、國碼等,可以說包含所有的 C2C、B2C和B2B等網路服務。
  • 亦即,若該法案要實施,必須能夠將法案所界定與主張的力道,不論境內或境外公司都能一致對待,否則,僅是加重國內業者法遵成本,並無法解決實質治理問題。
  • 數位技術讓社群互動與相關商業服務得以跨越地域限制,法案所揭櫫的管理措施,將直接或間接地對於服務貿易,包括電子通信、個人紀錄與社群媒體服務等造成影響。
  • 她指出,辯論一直都是討論公共政策很好的方式,「我其實很早就開始提出,可以邀請吳怡農先生來辯論」。

國家傳播委員會(NCC)18日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由於法案條款界定不明確,遭質疑接下來是否說什麼都會被管,造成民眾反彈。 而就在外界吵得沸沸揚揚之際,臉書粉專「己爸偶」直言「今天你選擇默不作聲,明天你無法出聲」,並整出《數位中介服務法》完整懶人包。 雖然台灣才剛發布數中法草案,不過從數中法草案意見徵詢討論中,也能看出,多數人對於數中法的反對立場,其中反對原因,就在於數中法可能箝制民主國家的言論自由,也讓平台負擔過重的義務,甚至還有人認為,數中法根本是現代版文字獄,也有許多人提出國外平台執法困難的案例。 數中法規範共分成連線服務(如光世代)、快速存取服務(如台灣固網)、資訊儲存服務(如vmware)、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及使用者超過230萬的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如Dcard、Meta、YouTube)等5種類型的中介服務,依照5種類別採取分級規範,愈大型的平台義務愈重。 數中法草案透過數位中介服務態樣與規模,共區分成5種類別,其中以線上平台服務,以及使用者超過一定規模的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最為人熟悉,像是Dcard、臉書、Yahoo拍賣等社交通訊平台,或電商網購平台,都屬於數中法的規範主體。 數位中介法內容 編按:日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以下簡稱數中法),引發各界反彈,因為未來不只各類電商,PTT、具社交功能的線上遊戲,甚至是私人通訊和群組,都將納入數中法規範對象。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在的防治議題上,,透過與第三方事實查證平台協力,把經過 事實查證之訊息,透過網路平台分享,與跨境平台共榮。 政府規畫逾200億元的無人機發展方案大菜,其中「軍用商規」由民間廠商開發,卻傳出經濟部公告僅數日就「光速」結案,讓業界傻眼,入選廠商甚至遭質疑連生產線都沒有。

據了解,俄國有數家本土業者能設計處理器,但必需仰賴台積電代工,俄羅斯最先進的晶圓廠只能生產90奈米製程晶片(台積電約2004年研發出90奈米),而該國設計最複雜的CPU則採用台積電16奈米製程打造。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民眾黨新竹市長當選人高虹安,今天(25日)在內政部代理部長花敬群的監交下,由代理市長陳章賢交接印信,宣誓就職新竹市長。 但卸任立委後,沒了國會保護傘,就怕檢方提起聲押,高虹安則是強調,會勇敢面對司法案件。 花蓮縣議長選舉,國民黨除了黨提名的吳東昇,現任的國民黨籍議長張峻也有意參選,不過黨中央卻以排黑條款為由,禁止張峻參選。

針對外界聲音,21日NCC再透過新聞稿強調,沒有部分人士所稱「強推」情事,草案僅為初版,將持續蒐集意見匯集民意,凝聚共識,且溝通過程公開透明,期望能理性討論。 應暫緩立法,邀集業界與社會各方利益相關者進行充分溝通,擬定符合社會期待,兼具網路治理與國家發展之法案。 ),卻未考量台灣與歐盟兩者之社會文化、經濟體量級、相關法規制定之差異,對納管對象與行為定義不明,令數位服務業者難以明確預見觸法行為,使之無所適從。 LINE台灣資深總監許惠嵐:此草案會將私人通訊對話都納管,質疑未來用戶的群組和私人通訊是否可能被加註警語。 數位中介服務是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此外,劉佳琪說明,草案主要是遏止違法內容透過網路擴散,是否納入管理關鍵要看公司的服務營運模式、而非針對公司旗下服務全面管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要求平台業者管制違法內容。 不過由於第一時間難判斷是否違法,業者擔憂,為避免受罰,可能會一律刪除爭議文章,也讓外界質疑該法傷害言論自由。 對此,行政院長蘇貞昌今(19)日表示,堅持言論自由價值,若實務面、操作面有所不及,請部會積極溝通,直到大家都接受,才繼續進行。 由於網路產業關係到民眾的言論自由、隱私權,NCC對外再三強調對網路中介平臺的規範是以治理取代傳統監理,鼓勵中介業者自律或是透過產業共識的他律,處理中介平臺上的違法或不當內容,同時也賦予政府公權力,為減輕非法內容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暫時加註警語等手段,要求業者協助移除或限制接取內容,或暫時加註警語。 《中介法》草案中指出將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設立專責機構,協助業者訂定自律行為準則、快速通知服務如傳遞行政處分書與法院的資訊限制令、強化使用者及數位中介服務從業人員資訊素養、通訊傳播相關統計與研究等業務。 為實踐法案精神與執法公平性,有效推動並落實在產業自律先行的條件下,輔以他律及法律三律共管監督之原則,建議邀集多方單位、產業專家或透過相關公協會,建立溝通平台,以實踐法案中強調包含多方利害關係人之協同自律,消弭專責機構落入球員兼裁判之疑慮。

第七,政府要捐25億,成立專責機構,往後督促這些網路平台,要提供更好的網路環境,保障使用者權益,對網路平台做行政指導。 第四,如果假訊息嚴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利益會有難以回復的損害」,主管機關還可以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48小時內,法院要做成決定。 第一,行政機關如果認為網路資訊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危害」,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可以公開查詢不代表就政府就無法壓制異議,因為只有特別受關注的議題才會被放大檢視,其他被不合理移除卻沒被注意到的就不了了之。

數位中介法內容: 【情報】 《數位中介法》草案爭議爆炸 巴哈姆特站方表態強烈反對

《數位服務法》恰恰是要大型的平台業者去完整保護用戶權益,以及給用戶被檢舉後的救濟管道,至於假消息或是認知作戰的部分,不在這部法規立法的主要目的,需要額外立法。 台灣最常見的則是只要有得罪特定族群的言論,就會被一直檢舉到移除內容,或是暫停平台上的活動能力。 目前的檢舉機制往往是平台形式審查或是機器人審查,而救濟機制都不夠。 在近期熱烈討論的歐盟《數位服務法》之前,對全世界網路相關產業影響最深的就是 2018 年 5 月 25 日正式上路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定》(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下稱 GD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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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