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條必看攻略

二、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辦
理。 三、承擔債務時,免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經債權人之承認規定辦理。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金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
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申報。 銀行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讓與營業及資產負債時,免依大量解僱勞工
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76條

第 115 條 共同海損因利害關係人之過失所致者,各關係人仍應分擔之。 第 97 條 碰撞之各船舶有共同過失時,各依其過失程度之比例負其責任,不能判定其過失之輕重時,各方平均負其責任。 第 93 條 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 第 68 條 船舶在航行中遭難或不能航行,而貨物仍由船長設法運到目地港時,如其運費較低於約定之運費者,託運人減支兩運費差額之半數。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另行簽發載貨證券者,運送人與託運人以外載貨證券持有人間之關係,依載貨證券之記載。 第 59 條 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而運送人或船長尚未交付貨物者,其持有先受發送或交付之證券者,得先於他持有人行使其權利。

76條: 防火門的開啟方向-設置規定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准移 充清算費用。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 準。 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 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為免除前項責任之主張,應負舉證之責。 第 76條 57 條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所受之損害,非由於託運人或其代理人受僱人之過失所致者,託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 第 51 條 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 第 49 條 託運人因解除契約,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四分之三。

第六十一條 本章對承運人責任的規定,適用於實際承運人。 對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訴訟的,適用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經証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是遲延交付是由于承運人的故意或是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是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條或是第五十七條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 經証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是遲延交付是由于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是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是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的受雇人或是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條或是第五十七條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承運人或是托運人可以要求書面確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項海事請求,依照文檔次受償。

四、提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化藝術或公益之機構團體使用
,並報經主管機關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商業銀行依前項但書規定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之百
分之二十,且與自用不動產投資合計之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於投資該項不
動產時之淨值。 第一項所稱自用不動產、第二項所稱非自用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短
期、就地重建之範圍,及第二項第四款之核准程序、其他銀行投資、持有
及處分不動產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76條: 法規異動

第 129 條 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責任。 第 138 條(限令調整)本法公布施行後,現有銀行或類似銀行機構之種類及其任務,與本法規定
不相符合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法有關規定,指定期限命其調整。 76條 第 121 條(外國銀行業務經營範圍)外國銀行得經營之業務,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於第七十一條及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以命令定之。 第 120 條(營業基金)外國銀行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準用第二十三條及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 112 條(記帳與借入款項之限制)信託投資公司之債權人對信託財產不得請求扣押或對之行使其他權利。 第 76 條(承受擔保物之處分)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
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

76條

第79條:防火區劃(按每1500㎡面積區劃),及設於集會堂、電影院、體育館等同時兼具及大量不特定人員之空間,防火門應往避難方向開啟外,其他防火門之門扇開啟方向得免予限制。 第一百五十條 (保險金額之給付與返還)保險人應於收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給付保險金額。 委付未經承諾前,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不受影響。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採取救助、保護或回復之各項措施,不視為已承諾或拋棄委付。

76條: 建築技術規則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 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 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 但保 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向外借款者,不在此限: 一、為給付鉅額保險金、大量解約或大量保單貸款之週轉需要。

第 61 條(決議解散)銀行經股東會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股東會紀錄及清償債務計畫
,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清算。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解散時,應即撤銷其許可。 第 55 條(開始營業之公告事項)銀行開始營業時,應將中央主管機關所發營業執照記載之事項,於本行及
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告之。 第 條(培育專業人才資金之提撥及運用)為培育金融專業人才,銀行應提撥資金,專款專用於辦理金融研究訓練發
展事宜;其資金之提撥方法及運用管理原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條(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股份之情形)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76條: (一) 登記費: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 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 減少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前項減少保險費不同意時,要保人得終止契約。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 76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76條

四、共同使用之電話機,其電話費應由持有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憑 以認定;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調閱帳冊。 引用資料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17 條(外國銀行營業之許可)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
,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
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 104 條(信託契約)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經理或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應與信託 76條
人訂立信託契約,載明左列事項:
一、資金營運之方式及範圍。 二、本行主要股東、負責人及其關係人獨資、合夥經營者。 三、本行主要股東、負責人及其關係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額或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 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 方得解除契約。 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 ,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 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大陸則未在會計法中直接規定違反規定的刑事責任,僅是規定那些行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至於刑度如何? 且大陸並未限定那些人應追究刑事責任,故要構成所規定行為要件者,一律追究相同的刑事責任,不論是否為負責人或會計人員。 第45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 機關得按次處罰。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 罰。

但是,船舶轉讓時,船舶優先權自法院應受讓人申請予以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由于船舶滅失得到的保險賠償,抵押權人有權優先於其它債權人受償。 第十五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抵押人應當對被抵押船舶進行保險;未保險的,抵押權人有權對該船舶進行保險,保險費由抵押人額外負擔。 第九條 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八條 國家所有的船舶由國家授予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經營管理的,本法有關船舶所有人的規定適用於該法人。 第五條 船舶經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權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

  •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 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
  • 一、每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設一處口徑六十三公厘附快式接頭消防栓,其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 一、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
  • 一、便器、污水管及糞池均應為耐水材料所建造,或以防水水泥砂漿等具有防水性質之材料粉刷,使成為不漏水之構造。
  •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辦理者,其程序及補償應依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者,其程序及補償,本部79年8月15日台內地字第827373號函已有明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 延利息年利一分。 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 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 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 ,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 管機關。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 、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本法所稱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 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銀行經主管機關
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亦同
。 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劃分下列資本等級:
一、資本適足。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百分
之二。 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二者,視為資本嚴重不足。 第一項所稱一定比率、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第 76條
二項等級之劃分、審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76條: 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Top

第 127 條 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皆得為海上保險之標的。 海上保險契約,得約定延展加保至陸上、內河、湖泊或內陸水道之危險。 第 75 條 連續運送同時涉及海上運送及其他方法之運送者,其海上運送部分適用本法之規定。 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者,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 由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得主張第二項單位限制責任之利益。 第 70 條 託運人於託運時故意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三)鋼骨造屋架、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四公尺以上,而構架下面無天花板或有不燃材料造或耐燃材料造之天花板者。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三公分以上),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四公分)。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得為三公分)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三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 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 相關資訊第 78 條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核定並公告
終止上市(櫃)時,證券商應通知委託人於該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櫃)前
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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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