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辦理子女出生登記後、子女未成年以前,父母可以用書面約定更改子女的姓氏(由母姓改父姓、或由父姓改母姓)。 4.有關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視被收養者年齡而定,如被收養者年齡為未滿7歲或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依民法第1076 條之2條規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同意。 準此,未成年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約定;如成年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由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約定,從養父姓或維持原來之姓,不必得其生父母之同意。 另父母一方行方不明、雙方不往來或拒絕約定子女姓氏,得依約定不成之情形,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新生兒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四)有關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養子女之姓氏變更,應視被收養者年齡而定,如被收養者年齡為未滿7歲或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依民法第1076條之2條規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同意。 經生父認領者,得依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成年後,經父母之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二、子女經出生登記後,申請改姓相關規定:(一)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成年後,經父母之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一)一般出生登記案件:新生兒之姓氏依生母有無婚姻而定,如母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從母姓,無需約定新生兒之從姓;如母有婚姻關係,需與配偶(新生兒之父)約定新生兒從父姓或母姓,請下載「未成年子女從姓約定書」填寫並由父母簽名確認後,拍照約定書(文字應清晰),於申請網頁上傳約定書照片檔。 線上申請出生登記無需申請人提供紙本出生證明書,而係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將新生兒出生資料通報予戶政機關,俟戶政事務所接獲通報並經查核後,始受理案件。
六、符合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資格者,附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印章或簽名。 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證明文件。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而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仍應依兩岸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並得受定居數額之限定。
子女從姓約定書: 未成年子女從姓(姓氏變更)約定書
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應由生父親自辦理,或檢附生父母聲明書及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八、國人與外國人、大陸地區人士、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結婚,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生母之受胎期間(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之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申辦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應提憑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辦理出生登記時,戶政事務所通常會主動詢問申請者是否要順便替孩子辦理「新生兒依附投保」(健保依附父親或母親)及「製作健保卡」,所以通常是由申請出生登記的人辦。
- 如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
- 出生證明書的「新生兒姓名」欄位要用正楷填上孩子的名字,「子女從姓約定」欄位要填上孩子從父姓或母姓,最後在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子女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
- 民政局說明,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自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民法第一O五九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 ➤報戶口時可以一併辦理的業務只有健保加保、生育給付和生育獎勵金。
- 戶政事務所完成案件處理時,將以Email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案件審查結果,申請人亦可使用「線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除此之外,因為戶政事務所的健保卡申辦業務僅限出生登記當天,一旦錯過時間,只能到投保單位或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聯合服務中心辦理。 辦理時須攜帶父母任一方的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孩子的照片(辦理無照片健保卡可不用準備照片),這點也要請爸媽特別留意。 民政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親屬編條文也規定,父母雙方協議不成,交由戶政機關決定,內政部為因應此變革,提出戶籍法修正草案,如父母協議不成,可到戶政機關抽籤決定,父母如不去,戶政人員將代為抽籤,並逕自登記,未中籤的父或母如不服,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雖然民法修正條文授權戶所人員必要時可替民眾決定,但決定孩子的姓氏事關重大,非到萬不得已,戶政事務所儘量不幫民眾決定姓氏。 籲請家有新生兒的民眾,即使父母雙方意見不同,請盡力協調,由民眾自行決定。
子女從姓約定書: 子女出生登記從姓約定書
二、出生登記未於法定期間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申請,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並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登記新生兒之從姓及名字。 (二)出生證明書上方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申辦後可以用孩子的身分證字號及申請書案號在網上搜尋「全民健康保險內政部戶政司代辦健保卡申請進度」查詢發卡進度。 出生證明書的「新生兒姓名」欄位要用正楷填上孩子的名字,「子女從姓約定」欄位要填上孩子從父姓或母姓,最後在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子女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 婚生子女登記姓氏或變更姓氏;以及從母姓而經過生父認領,想要變更姓氏的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可以使用這個範本更改姓氏。
(二)新生兒為婚生子女,由其父母約定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取用傳統姓名者,可同時登記該新生兒取得原住民身分。 於出生證明書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於下方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新生兒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父母一方死亡,由生存之一方單方決定子女姓氏,又父母均死亡,由監護人決定該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比照辦理。 (六)新生兒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父母一方死亡,由生存之一方單方決定子女姓氏,又父母均死亡,由監護人決定該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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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如被認領人為未成年人,以該未成年人之母為申請人)。 ※本檢查表僅供一般登記狀況之出生登記時,提供快速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使用。 倘有其他特殊情形,請逕電洽本所諮詢專線(03) 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者處新台幣9百元以下罰鍰。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戶政科專員劉美懿表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很容易因為孩子要跟誰姓談不攏而錯過報戶口的時間,或在辦理時不小心漏掉文件。 如果孩子是非婚生子女,由媽媽(生母)扶養,除了媽媽本人,外祖父、外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也可以辦理出生登記。 辦理時只要帶孩子的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申請人的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即可。 如果孩子由爸爸(生父)扶養,辦理出生登記時須一併辦理「認領登記」,除了帶(爸爸的)身分證、印章或簽名,還要準備生父母的約定認領書、子女從姓約定書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約定書。
➤報戶口時可以一併辦理的業務只有健保加保、生育給付和生育獎勵金。 承辦人會拿申請書請申請者簽名,只要確認孩子依附投保的對象、選擇有相片健保卡或無相片健保卡,在申請書上簽名即可。 使用者因為使用範本、範本解說,發生法律爭議或遭受損害,作者及網站不負擔任何保證責任。 (一)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證明文件,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1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均需正本)。 以新北市為例,生育獎勵金必須在孩子出生次日起1年內申辦,逾期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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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辦後可以用孩子的身分證字號及申請書案號在網上搜尋「全民健康保險內政部戶政司代辦健保卡申請進度」查詢發卡進度。
- 按照民法規定,父母在辦理子女出生登記之前,應該先用書面方式約定子女應該從父姓或母姓。
- (三)收養關係成立於96年5月23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之從姓,自應依當時有效民法第1078條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適用第1059條之規定。
-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者處新台幣9百元以下罰鍰。
- 5.養子女被收養時,得與養父母書面約定維持原姓、從養父姓、或從養母姓。
●辦理出生登記前,應於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共同簽名或蓋章確定。 未成年子女從姓(姓氏變更)約定書的範本,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n.d.),《委託書、同意書、約定書 11 未成年子女從姓(姓氏變更)約定書》,下載PDF檔(.pdf)請點我。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養子女未成年前得由養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於成年後得自行申請變更姓氏,養子女被收養後姓氏之變更,不受被收養前變更姓氏次數之限制。 (五)養子女被收養後,得由養父母書面約定維持原姓、從養父姓、或從養母姓。 養子女未成年前得由養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於成年後得經養父母書面同意變更姓氏,養子女被收養後姓氏之變更,不受被收養前變更姓氏次數之限制。 六、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該項登記應為撤銷。
比方說要設籍在新北市板橋區,不一定要在板橋區的戶政事務所辦,也可以到三峽區的戶政事務所辦。 二、生母於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子所生子女推定為該生母婚姻存續期間配偶之婚生子女者,在生母、生母配偶或子女本人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確定判決之前,依法應登記為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該子女非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生父始得認領該子女。 八、被認領人之生母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時,應同時檢具生母受胎期間(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之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八、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因此提醒民眾,到戶政事務所替新生兒報出生時,請記得要帶約定書,才不會白跑一趟。 衛生局亦轉發子女姓氏約定書給縣轄內各醫療院所,在開立出生證明時一併發送姓氏約定書給新生兒家長。 (二)出生登記同時取得原住民身分:須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具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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