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佳的方式是等待約一個月的時間,直到判決上傳至司法院的搜尋系統,再從網路上下載、列印第二種的判決書。 由於是依法公開,並且都由政府事先隱藏資訊,公開此種判決書就可以免於被告的法律風險。 例如,某A前因家庭暴力而被親人聲請保護令遠離其家庭,沒想到卻違反保護令內容而被判刑。 A一時之間氣不過,把刑事簡易判決書拍照上傳網路,並對判決痛罵一番,但翻拍照片中卻沒有遮掉住址、身分證與出生年月日,對方一氣之下告上法院,最後法院判處A拘役15日。 司法實務必須與生活連結,「判決書」要讓社會大眾理解,才能讓人民親近司法,進而得到人民的信任! 因此,不只是單純的公開「判決書」內容,而其撰寫的方式,也該大大改革,才能真正透明又親民。
- 所以,建議民眾千萬不要隨便公開自己與他人訴訟結果的判決書來「取暖」、「討拍」,否則搞不好會因小失大,賠了夫人又折兵。
- 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從2017年2月開始分組會議,最後的總結會議,也將於2017年7月初登場。
- 法官認為,當事人有表達拒絕立委引用判決的意思,立委未依個資法刪除貼文,應負賠償責任。
- 因此,不只是單純的公開「判決書」內容,而其撰寫的方式,也該大大改革,才能真正透明又親民。
- 反映國政輿情,聚焦財經熱點,堅持與網路上的鄉民,與馬路上的市民站在一起。
- 原確定判決並未認定再審原告於臉書貼文中自行公布再審被告之相關個人資料,而係認定再審原告張貼系爭判決之節錄及連結,已如前述。
A男不是「主動」去蒐集B男的姓名及地址等個人資料,而是經由收受法院所送達的判決,間接得知B男的個人資料。 然而,此種被動取得資料在個資法上,也會被認屬「蒐集」行為,所以千萬不要以為沒有主動取得,即非個資法上的「蒐集」行為。 近年來該條文又修正,要求檢察官的起訴書如果在第一審判決後,也要依法公開,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即:「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不過本條修正時間還不長,所以起訴書資料庫其實沒有如判決資料庫一樣豐富。 所謂的「特種個人資料」,就是「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而這之外的其他個人資料則屬於一般的個人資料。
民眾網關注台灣民眾關心的大小事,從民眾的角度出發,報導民眾關心的事。 反映國政輿情,聚焦財經熱點,堅持與網路上的鄉民,與馬路上的市民站在一起。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新聞報導,有立委在Facebook貼出判決書,判決書上有揭露全名。 法官認為,當事人有表達拒絕立委引用判決的意思,立委未依個資法刪除貼文,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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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面這個個案來說,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 法院組織法第83條則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公開裁判書,但公開時,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而上面這個案例貼在臉書上的民事判決既然包含除了姓名以外的其他個人資料,就應該不可能是從司法院網站上所蒐集到的,而是由法院依照訴訟法規定送達給當事人的,當然,這種蒐集個人資料方式,並沒有違反個資法的規定。 基於人性尊嚴之維護、個人主體性之確保及人格之自由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人民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三號解釋參照)。 但更進一步來分析,按照個資法第20條規定,即使是合法蒐集到的個人資料,也只能在特定目的範圍內來加以利用。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我國的判決只要宣判了,原則上是一律上網公開予大眾檢視,看看法官判的好或不好(例外是一些少年案件,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無須登入帳號,任何人都可以上網進行閱覽、下載及列印。 民視新聞/曾虹雯、林樹銘 高雄市報導只是行車糾紛居然遭演變成砸車擄人事件。 嫌犯因為在路上疑似和其他車輛發生超車糾紛,居然夥同朋友共七輛車包圍被害人車子,不但砸車毆人,還將車上駕駛帶走。 警方獲報很快找到載著被害人的車輛,還好被害人只是手部受傷,送醫後沒有大礙,而警方也要擴大追查其他嫌犯。 所以,建議民眾千萬不要隨便公開自己與他人訴訟結果的判決書來「取暖」、「討拍」,否則搞不好會因小失大,賠了夫人又折兵。
在司改國是會議即將進入尾聲之際,我們也帶領大家回歸司法改革的基礎,在國是會議的眾多議題之外,來談一談人民接觸、親近司法最簡便、直接的途徑──「判決書」。 簡單來說,如果藉由與某人相關的資料,可以識別出是「在群體中的哪個特定人」,則這些資料即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個人資料」。 隨著中國大陸「網路安全法」上路、西班牙因臉書未能保護用戶個資,重罰120萬歐元(約新台幣4,300萬元),以及歐盟自明年5月起,將實施更嚴格的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DPR)等,數位時代來臨,個人、企業都要有「保護個人資料意識」。 A男與B男發生車禍糾紛,A男遭民事法院判決,須賠償B男6萬餘元。 A男認定是B男故意製造假車禍真詐財,將該判決書「全文」Po上自己的臉書,寫下:「台灣現在最好賺的工作應該是製造小車禍吧!」。
這類判決書是正本,原則上只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會收,並且要用這個送達的時間去算上訴的期間,例如送達後20天內就要提起二審上訴。 如欲索取此網站內沒有收載的判案書,請以書面方式臚列索取有關判案書的理由,直接向有關的法庭登記處提出申請。 為服務廣大的讀者,新聞同步聯播於YAHOO新聞網、LINE TODAY、PCHOME新聞網、HINET新聞網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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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確定判決並未認定再審原告於臉書貼文中自行公布再審被告之相關個人資料,而係認定再審原告張貼系爭判決之節錄及連結,已如前述。 故參酌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法院裁判書內容既屬政府應公開之資訊,則任何人均得自由取得其內容加以瞭解,再審原告信賴司法院網站所提供之連結程式,得便於一般大眾自由閱覽,故利用該連結方式供民眾方便尋找裁判見解,並無違反社會常情,自不得以此即認再審原告侵害再審被告之權利。 退步言之,縱再審原告未主動提供連結方式,第三人均得自司法院網站中搜尋相關實務見解,而得知再審被告之資訊,此與再審原告主動揭露搜尋方式之結果並無不同。 是以,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張貼系爭判決之節錄及連結,經通知未予刪除,再審原告助理構成侵權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再審原告應負雇用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判命再審原告應賠償一萬元及法定利息,顯有違誤。 只是,除了規範較為明確的兒少事件、少年事件,其他在國安案件、家事事件等等,個別法院的判斷標準其實不太一樣,有些法院家事案件幾乎都會上網公開,但有的法院則是選擇隱藏,以至於民眾質疑法院有時候不公開判決,根本就是涉及裁量濫用。 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法院審判程序則是以公開為原則,至於判決書,目前,法院公開判決書時,已刪去當事人個人年籍、住址及身分證字號,僅剩下姓名。
經B男告發,法院認為A男散布B男是「假車禍真詐財」,已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且認為A男將含有B男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的判決書「完整地」Po上臉書,觸犯個資法中的刑事規定,最後A男因違反個資法被判處拘役50日。 另外,也有法律是特別規定法院一定要公開判決書者,例如公務員懲戒法第61條第3項就有仿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要求主管機關應該刊登公報,畢竟公務員是國之重器,是否受懲戒應該由人民檢視的緣故,否則許多時候法官、公務員被懲戒的新聞,常常姓名都會被遮掩,讓民眾不知道誰被懲戒了。 司法院設有法學資訊檢索系統,讓廣大網友隨時可以查詢法院判決,然而,這個資料庫可以查到法院的所有判決嗎? 其實不一定,因為法院常常會藉由各種理由,把判決隱藏起來,不讓民眾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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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證明許男對林氏父子個人資料之利用,顯然是出於私怨而非基於公益,已經超過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自然不能夠因為林氏父子的前科資料可以在司法院網站查悉,就據此免除許男的刑責。 一般人多認為「判決書」是公開資訊,將其轉載公開,應不會有任何違法疑慮。 但放在公開網路上的判決書,與本案當事人所收受的判決書,略有不同,後者包含了完整的當事人姓名、地址等個資,若不符合法定要件及未有特定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這些個人資料,即有可能觸犯個資法的相關規定。 臺北地方法簡易庭108年度北再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針對立法委員林麗蟬在臉書貼法院公開判決而被判賠償一案(107年度北小字第3421號民事判決)之再審判決中,法院認為,法院裁判書內容既屬政府應公開之資訊,任何人均得自由取得,則轉貼其內容,並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按照個資法第2條的規定,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都屬於個人資料,第6條更列舉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6種個人資料是「特種個資」,除非符合第6條所列舉的各款例外,否則不論個人或機關,都不能做任何的蒐集、處理或利用。 而即使是第6條以外的其他一般個人資料,例如上面案例所提到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依照個資法第20條的規定,原則上也僅能在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就該個人資料加以利用。
即使是比一般民眾常閱讀判決書的法操編輯,也仍然在閱讀上會遇到許多困擾。 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從2017年2月開始分組會議,最後的總結會議,也將於2017年7月初登場。 此次會議議題廣泛,從法院組織改革到被害人的保護,也出現通姦除罪化、自主墮胎年齡下降等決議。 ,以圓圈或其他代號註記,僅留原告與被告的姓名才做上傳,讓大眾在檢視法院判決時,可以就事論事,而不會因此得知該案原、被告的其他資訊。
《法操》一直相信,大部分的法官與檢察官,都是非常認真的,但是司法實務必須與生活連結,判決書要讓社會大眾理解,才能讓人民親近司法,進而得到人民的信任! 因此,不只是公開判決書,其撰寫的方式,也該大大改革,才能真正透明又親民。 但判決書亦是司法權行使一環,社會大眾有權知道國家權力行使的情形,判決書的紀載仍須具備特定當事人的資料,全然隱藏被告的姓名,仍不適宜。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在嘉義縣長任內,被控涉嫌洩漏民雄污水廠工程底標,讓廠商偉盟工業得標。 陳明文遭起訴後,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依「洩密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 近年來該條文又修正,要求檢察官的起訴書如果在第一審判決後,也要依法公開,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即:「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不過本條修正時間還不長,所以起訴書資料庫其實沒有如判決資料庫一樣豐富。
- 人民關於上開資料的利用,仍然必須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的「使用範圍」限制。
- 原則上在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時,首先在蒐集前大部分情況下應事先告知並取得同意。
- 承上,法院公告的判決結果,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3款的「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但並非人民可恣意蒐集、處理、利用。
- 所謂的「特種個人資料」,就是「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而這之外的其他個人資料則屬於一般的個人資料。
雖然,有許多分析判決的網站、媒體,能夠以報導的方式,簡短讓民眾了解案件,但經過擷取的資料,往往不夠全面,也會受到媒體內部新聞室的過濾,呈現在民眾眼前的,可能也已經不是案件的全貌。 判決書是外界理解法院判決最簡便的途徑,雖然目前除了保護性案件無法旁聽外,法院原則上都是公開審理,每個人都可以去旁聽。 但考量到時間與空間的限制,並不是每個關心案件的人,都有辦法親自到法院旁聽,所以判決書幾乎可說是社會大眾瞭解案件真相的唯一途徑。 而A男將B男的個資Po上臉書,使不特定人得以任意瀏覽,且未關閉「分享」功能,亦未遮蔽B男的部分個資,難認該行為是在利用個資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原則上在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時,首先在蒐集前大部分情況下應事先告知並取得同意。 此外,蒐集尚須具有特定目的及符合法定要件,而之後處理與利用亦須符合前述的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始無違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