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過失傷害5大優勢

該車禍肇責比例與歸屬將可能影響到是否需負擔賠償及賠償金額多寡,然而什麼是肇事責任? 律師主張二次車禍與阿明的過失行為並無因果關係,阿明不應為對方的死亡結果負責,本件應僅論車禍過失傷害;而經車禍鑑定顯示阿明僅是肇事次因,將賠償金額大幅壓低至合理範圍。 小花某日上班途中,遭對向違規左轉的車輛撞擊,整個人噴飛到路上,導致手部骨折,初判表結果出爐後雙方皆有肇責,但因為對方沒有受傷,針對加害人造成自己受傷的事實,小花提出過失傷害車禍訴訟。 刑事方面,比較輕微的車禍,在傷勢無大礙的狀況下也有許多人會嘗試先進行調解協商,但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獲得共識,若調解方案無法談妥,雙方僵持不下仍需要進到車禍訴訟程序審理,由法院作出判決。

若最後依舊無法達成和解,起訴後面臨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被告除了面臨刑責外還有對方請求的損害金額需要負擔,這個時候也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於法庭上做答辯,並判斷對方所請求之金額是否合理,爭取和解撤告或減輕刑度機會。 按刑法上過失犯之成立,應以不注意於可以預知之事實為要件,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已預見其能發生,又無確信其不能發生之情形,係故意而非過失(最高法院20年非字第40號判例參照)。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過失傷害: 車禍致人死亡,有沒有緩刑的空間?

原過失傷害依行為人是否從事業務而有不同法定刑,原係考慮業務行為之危險性及發生實害頻率,高於一般過失行為,且其後果亦較嚴重;又從事業務之人對於一定危險之認識能力較一般人為強,其避免發生一定危險之期待可能性亦較常人為高,故其違反注意義務之可責性自亦較重。 因此就業務過失造成之傷害結果,應較一般過失行為而造成之傷害結果負擔較重之刑事責任。 惟學說認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且對其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有違平等原則,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 再者,司法實務適用之結果,過於擴張業務之範圍,已超越立法目的,而有修正必要,爰刪除原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之處罰規定,由法官得依具體個案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量處適當之刑。 將第一項過失傷害、過失傷害致重傷之法定刑分別修正提高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符罪刑相當,列為本條文。 關於過失致死的部分: 因車禍導致有人員死亡,即觸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2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1年內分期繳納。 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若車禍鑑定報告判定雙方均有過失且均受有傷害,雙方是可能互相成立過失傷害罪的,也就是可以互告傷害罪,法律上權利是相當的。 按殺人、重傷、傷害三罪之區別,在於行為人下手加害時之犯意,亦即加害時是否有使人喪失生命? 或僅傷害人之身體健康之故意以為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2號判決參照)。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刑法過失傷害: 車禍過失傷害怎麼提告?判刑後的刑期會有多長?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從前因過失造成死亡結果論罪的法條,除過失致死外還有業務過失致死,但業務過失致傷或致死已於2019年修法後廢除。 收到開庭通知後阿明緊張得不得了,除了擔心判刑的風險之外,也煩惱面對高額的賠償金,決定請律師協助評估對方請求金額,爭取最佳的訴訟結果。 前面提到的刑法§277的傷害罪,又稱為普通傷害罪或輕傷罪,處罰的是情節較輕微的傷害行為,而刑法§278第1項則另有重傷罪的規定。 但要注意的是,傷害罪是有處罰過失的(刑法§284前段),所以即便不具備傷害故意,也有可能被論以過失傷害罪。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著作權法這樣說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若檢察官是將被告起訴,則後續將會由法官開庭審理,也會詢問被害人的意見作為判決與量刑的參考;若是聲請簡易判決,原則上被害不需要出庭,法官就直接下判決。 每個人遇到的狀況不同,筆者在這邊也沒辦法輕易斷言遇到某種情況就一定是過失。

若是被告一方,過失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委請律師協助盡力在調解階段就達成共識,若順利和解得請對方撤回告訴,也就不必面臨國家的刑事處罰。 若已經進入訴訟階段,由法律諮詢協助在法庭上答辯,檢視對方提出賠償項目以免遭獅子大開口,爭取和解撤告或減輕刑度之機會。 因此,老劉撞到人的時間是在108年10月10日,適用新刑法,現行刑法第284 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舊刑法的過失傷害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且過失致死的案件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即使和解仍需繼續進行訴訟、無法撤告,委任律師陪同處理訴訟,才能在促進和解的同時更進一步為被告爭取緩起訴或緩刑,以確保被告在訴訟上的權益;至於對被害人家屬而言,則藉由訴訟上的調解可保障後續和解條件的執行。 如果車禍發生之後收到相關刑事通知,可以趕快請專科律師協助評估案件後續處理方式,並釐清合理的賠償項目及範圍,並且積極與對方達成車禍傷害罪和解;若雙方能達成共識並確實撤告,也就不用擔心自己會面臨後續車禍過失傷害判多久的問題。 法律上的車禍追訴期(大家常說的追溯期)是非常嚴謹且重要的,時效一但超過,自己的權力也將隨之消散,又車禍訴訟期限以發生車禍之當事人,受傷與否分為刑事、民事兩個部分作探討。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1993年起的現行條文規定,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一日(也就是 銀元,合新臺幣 元,折算一日)。 第58條 (罰金之酌量):科罰金時,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當然除了和解之外,法官還會探究是否有悔意、再犯可能性、前科等等之因素來審酌是否給予緩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車禍被撞傷的人必須在受傷起 6 個月內提起刑事訴訟;民事賠償部分,則必須於受傷起 2 年內就必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然而若對方態度強硬,或有獅子大開口的情況發生,以致調解進度延滯不前,建議可以找專業車禍律師協助雙方溝通,藉助專業律師的經驗,不僅能保障當事人權益,還可促進雙方達成和解。 須特別留意的是,若提告過失傷害,須於車禍發生後6個月內向檢警機關提出,若罹於時效提告,檢察官應諭知不受理。 簡單來說,就是「完全沒有傷害他人的想法」,容易與知道這麼做很有可能造成的結果卻不反對那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混淆。

刑法過失傷害

傷害身體是指讓受害人因為行為人的行為而導致身體某個部位或器官受損,例如對被害人拳打腳踢,使被害人身體瘀青或骨折。 車禍的當下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報警,做完相關筆錄後可以於7日後向警方申請現場圖及照片,並在事發一個月後申請初判表,初步釐清肇事原因。 所以我們可以得知,過失兩個字並不是只要「不是故意」就能算在內,要依照每件事當下遇到的狀況來斷定,甚至會從「客觀」的角度來斷言,並不是行為人認為自己是過失就能視為過失犯來懲罰。 知道發生可能會造成的後果,但覺得發生的機率太低,甚至不太可能發生。 第36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在今年(108年)5月間,有許多條文作了刪修,並經總統公布實施了。 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分別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之處罰,並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由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之輕重量處適當之刑。 車禍過失致死所處罰的是過失行為,故死亡結果即便為非故意行為所導致,但仍造成一個生命離開,造成生命財產受損屬於重大刑事犯罪,故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