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賭博罪9大優點

乍看之下,亞果意外闢出一條藍海路線,並引領同業跟隨;但事實上,這家成立才八年的新創企業,打從成立那天起所做的許多決策,幾乎都是第一次。 畢竟在台灣,金字塔客群賞玩的「精品」不外乎名車、名錶、品酒等;儘管很多人都知道遊艇是我們的冠軍產業代表,卻甚少想到這也是「頂級精品」。 王昱茗拆解生態圈運作:每位會員獲配一名遊艇秘書,根據出船天數、乘客人數、飲食喜好等打點細節:在運作平台上連結租賃夥伴(亞果、亞澎遊艇開發公司)網頁,預約指定日期出任務的特定型號遊艇與船長;遵照會員指示洽接餐飲提供商(微醺、周氏蝦捲等)提供餐飲;聯絡管家服務(錚儀遊艇)派員服務。 在體驗經濟時代,一家想要提供「顧客驚喜」的企業不會再追問消費者「我們做得如何」或是「您還需要什麼」,關鍵問題是「您記得什麼」。 尊重多元:分享多元觀點是關鍵評論網的初衷,沙龍鼓勵自由發言、發表合情合理的論點,也歡迎所有建議與指教。

刑法賭博罪

因為,網絡賭博一旦形成共同犯罪,往往不是簡單共同犯罪,而是形成固定的犯罪集團,分工往往較傳統賭博嚴密、細化得多,有人負責後台維護、有人負責廣告推廣、有人負責資金結算、有人負責網絡監管、甚至有人負責坐莊湊數等等。 有些查處出來的犯罪團伙“公司化”程度極高,分工十分細密,看起來甚至比一般正規網絡公司更具規模。 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説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③ 必須要賭博「財物」,就是用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有形物品作為賭博勝負要付出的代價。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刑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即除了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並受超過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維持原規定應撤銷假釋外,如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增訂得裁量是否撤銷假釋規定,以提高受假釋人繼續配合更生輔導等觀護處遇之意願,期能有效降低再犯,並符比例原則。 上诉人王x聚众赌博的行为对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现实的危害。 上诉人王x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賭博罪: 賭博罪(二)客觀要件

但是,对于网络赌博犯罪而言,没有这些帮助犯,赌博犯罪就难以完成。 基于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化的特点,主从犯的标准也不似普通共同犯罪简单,我们认为,这一标准应该是多重的。 行为人在这一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参加的时间长短、所从事的事务多少及重要程度、所获利益的大小等等,都应该是我们在判断主从犯时需要考虑的,即应综合考虑判断。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

  • 更重要的是,從行為的本質來看,被告人只為賭博網站提供非法的資金支付結算的幫助,其主觀的目的和客觀的行為都是為該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使賭博犯罪行為能順利完成,而並未面向不特定公眾進行非法的資金結算業務,干擾正常的市場秩序。
  • 因此,本案僅有裝載於被告人電腦內的“XX娛樂網站”軟件系統,而沒有確定對應的域名或服務器,證明被告人利用互聯網進行了賭博數據傳輸的證據薄弱,尚不能得到有效地證實。
  • 一是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
  • 入罪要求行為人有明顯的營利目的和行為,如果主要是基於便利客人娛樂休閒的目的,即使有少量的收費行為,也是受保護的正當娛樂經營行為。
  • 三次賭博賭資累計港幣2700萬元,摺合人民幣2380餘萬元。
  • 也正由于其帮助性质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低,避免过分扩大打击范围是必要的。
  • 一是根據負責技術維護的被告人王某交代,“XX娛樂網站”利用了“重慶XX彩”的開獎號碼,重新構建了另外一套完全不同的系統,並用這套系統來賣自己的彩票,二者不是等同的;投注點由幾名被告人坐莊,每個月給“XX娛樂網站”交3000元人民幣的管理費;但從開業到案發只打給“XX娛樂網站”一次3000元。

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此外,在賭博罪部分,鑑於資訊科技進步,傳統賭博演變成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任何人只要擁有電話、傳真、電腦或其他電信設備、電子通訊裝置及連網設備等,均可輕易以類似方法參與賭博,加上沉溺賭博之結果,往往衍生潛藏洗錢、詐欺、暴力討債、組織犯罪等不法活動,其所生危害及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甚鉅。 在实践中,以下情形可以视为以赌博为业:(1)专门从事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2)连续半年以上不务正业,专门从事赌博;(3)连续半年以上参加赌博活动,赌博所得超过其合法收入;(4)经常赌博,屡教不改。

這樣,虛擬財產與現實財產發生了真實聯繫,且花出去的錢具有很大的博彩性質,這就演變成了賭博。 應該説,這是對網絡遊戲隱性賭博標準的設定,凡是遊戲本身與現實的財物有交易的,且交易具有博彩性質,就可能存在隱性賭博情況。 當然,這裏還要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賭博構成犯罪的其他要件判定,如是否具有營利的目的、是否達到一定的數額或嚴重程度。 《意見》規定,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兑換為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進一步明確了名為“網絡遊戲”實為賭博犯罪的情況,並明確了賭資數額的認定問題。 同時,根據《意見》的規定,被告人姚某、虞某的行為亦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情節嚴重,應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綜上,本案應從一重罪處斷,以非法經營罪對被告人姚某、虞某予以定罪處罰。

將利用“XX彩”信息競猜對賭的行為以賭博定性,符合民眾對賭博的一般理解,更有利於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綜上,以另一種方式非法牟利,實質上不是一種非法發售彩票的非法經營行為,不具備利用國家有關彩票規定的特定方式去幹擾正常彩票市場的特徵。 故對本案被告人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而只能認定為開設賭場罪。 劉淑某、王某、李文某、辜學某、李世某不服原審判決,以其行為應構成非法經營罪而非開設賭場罪為由,提起上訴。

刑法賭博罪: 財物や財産上の利益を賭けること(ただし、「一時の娯楽に供する物」を除く)

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最後要強調的是,新興產業中的基石者與利基者都必須體認,核心管理階層不僅是支持,更要親身參與,推動並形塑生態圈。 大體上,亞果一貫強打品牌,但是十之八九都會聯想成遊艇專賣商,打不中目標客層,因此張慶祥重新定位,著重亞果遊艇會「會員制」,賣點是從會員管理的互動中琢磨出私密感、獨有感與尊榮感的體驗。

莊家/賭場經營者意圖營利而收取場地費或抽頭之屋主,就會構成本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可能被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以下罰金。 對賭客而言,除了原本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會構成賭博罪外,透過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系統(如:電話)、或透過網路方式(如:線上博弈),也有可能成罪。 為了防止相互仿效,所以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出入的場所」賭博,就會構成犯罪。

在此過程中,行為人明知支付結算業務的對象是賭博網站,仍為其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的,同時又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但因行為人實質上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屬於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罰,對其行為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这样,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发生了真实联系,且花出去的钱具有很大的博彩性质,这就演变成了赌博。 应该说,这是对网络游戏隐性赌博标准的设定,凡是游戏本身与现实的财物有交易的,且交易具有博彩性质,就可能存在隐性赌博情况。 当然,这里还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赌博构成犯罪的其他要件判定,如是否具有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一定的数额或严重程度。

其主要特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 赌博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刑法賭博罪

網絡犯罪司法實務研究及相關司法解釋第九條明確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入罪要求行為人有明顯的營利目的和行為,如果主要是基於便利客人娛樂休閒的目的,即使有少量的收費行為,也是受保護的正當娛樂經營行為。 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利用網絡進行賭博的行為,在以少量彩頭娛樂的某些網絡棋牌、網絡遊戲等網站經營或參賭的行為亦不應認定為賭博犯罪行為。 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更可怕的是,進行網絡遊戲的青少年大多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而參與這些網絡賭博遊戲,需要巨大的經濟投入,這就容易引發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 根據北京市西城區對轄區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數據統計顯示,近年來因為玩網絡遊戲等原因引發的搶劫、盜竊等涉財類犯罪佔未成年人犯罪總數的5%左右,網吧及周邊地區是青少年涉財類犯罪的高發地段,該區青少年犯罪羣體中將犯罪所得贓款用於網絡遊戲等消費的超過30%。 一般認為,幫助犯之所以是幫助犯,就説明其行為僅是起到幫助作用,儘管這一幫助作用可能很重要,可是它畢竟還只是整個犯罪環節中的一環,而不可能成為犯罪的主要組成部分。 其中最關鍵的是,幫助犯的犯意必然是依附於主犯的,其不可能獨立形成賭博犯罪的犯意,且其實施的不是直接的賭博行為,而只是為賭博行為提供某種幫助。 如果抽離了實行犯的賭博行為,幫助犯的這一幫助行為就沒有意義。

刑法賭博罪

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台灣四面環海,但一般人往海邊跑,最多就是衝浪、浮潛之類的近岸活動。 只是,一開始就載著客戶往遠海出航似乎太冒險,於是先定調由海邊娛樂做起,除了吸客力強大的煙火秀,也提供試乘體驗,搭著遊艇在港內吹風、看夕照。

行为人虽然参与他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赌博活动,但非聚众赌博的组织者、经营者,主要从事接送、餐饮服务、望风等辅助活动,从中领取工资报酬且情节轻微的,可不以赌博罪共犯论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這一規定明確了為網絡賭博提供上述特定服務和幫助的,可以成為網絡賭博犯罪的主體,這也是網絡賭博與傳統賭博犯罪的一個重要區別。 網下賭博一般不需要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等服務,也就不存在這類幫助犯。 但是,對於網絡賭博犯罪而言,沒有這些幫助犯,賭博犯罪就難以完成。

同理,如果是自己與親朋好友在家中(非公開場所)打麻將賭博,原則上不構成賭博罪;反之,如果一樣在家中賭博,但開放不特定的多數人出入參與、簽賭,就有可能構成賭博罪。 在自家賭博,如果有意圖營利,且提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例如:收取場地費或抽取分紅⋯⋯等等,因賭客並不是在公開場所賭博,故不會構成刑法上賭博罪,可是意圖營利而收取場地費或抽頭之屋主,就會構成本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依據此函釋,檢察官起訴的這件夾娃娃機案件,雖然他有保證取物價,但商品金額超過790元,所以可能會被認為屬於電子遊戲機,必須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才能擺放機台。 但因為夾娃娃機有非常多不同經營型態,若在經營夾娃娃機上有疑問,應向經濟部依規定申請檢驗及評鑑分類,確保行為沒有違法疑義。

最高法院認為,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 在正常情況下,網路賭博具有隱私性,非他人可得知悉,所以不具公開性,無法認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處罰。 因此,最高法院另提出,如要打擊網路賭博,應該要修法來處理,而非擴張解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在實踐中,以下情形可以視為以賭博為業:(1)專門從事賭博活動,並以賭博所得作為主要生活來源;(2)連續半年以上不務正業,專門從事賭博;(3)連續半年以上參加賭博活動,賭博所得超過其合法收入;(4)經常賭博,屢教不改。 行為人雖然參與他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等賭博活動,但非聚眾賭博的組織者、經營者,主要從事接送、餐飲服務、望風等輔助活動,從中領取工資報酬且情節輕微的,可不以賭博罪共犯論處,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理;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數罪處理的基本原則和《意見》的規定和理解,本案採用從一重罪處斷並無爭議。 但是,就賭博犯罪的共同犯罪進行比較,就會發現,主犯將因賭博罪情節嚴重,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而這一實施幫助行為的從犯卻因構成非法經營罪,需要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這顯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更重要的是,從行為的本質來看,被告人只為賭博網站提供非法的資金支付結算的幫助,其主觀的目的和客觀的行為都是為該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使賭博犯罪行為能順利完成,而並未面向不特定公眾進行非法的資金結算業務,干擾正常的市場秩序。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王某某在未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其行為同時觸犯開設賭場罪,依法應擇一重罪對其定罪處罰。 因王某某非法經營應受到的刑事處罰重於其開設賭場應受到的刑事處罰,故應按非法經營罪對其定罪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夥同他人共同實施非法經營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