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爭點限時通:條文構成要件內容,如遇到比較大的爭議點時,就會用「爭點限時通」來為各位做爭點中各個見解的整理與複習。 休息一下,再讓我一口氣快速講完剩下三個情況,第一個情況講得很詳細,剩下的我只會點出和情況一不同的地方,一樣的部分就不贅述了。 因為阿古揮拳後就倒地不起,阿銀才開始踢他,阿銀的攻擊並不是在阿古正要攻擊他的那個時點,阿古的攻擊行為已成過去式而非現時,這樣並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戰神狼婿》第一千九百三十六章狗瘋子葉新依然觀測著四周,四周的可見度,依然很低,不過對於靈魂特性的壓制沒有那麼的巨大,飛行器依然在下行,不斷的朝著混沌山內靠去…
任何解釋方法所得的結論都不能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如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三、刑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基本含義具體要求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義。 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以及應處什麼刑罰,都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 罪刑法定原則產生的思想淵源是三權分立學說與心理強制說;思想基礎是民主主義與尊重人權主義。 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即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規範在根據其內容應當得到適用的所有場合,都予以嚴格適用。 罪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
環境訴訟案件近年屢受矚目,司法院、法務部、環保署、經濟部去年曾研商設置環保專業法庭的可行性,但後來決議沒有設置必要性。 環境訴訟案件近年屢受矚目,司法院、法務部、環保署、經濟部去年曾研商設置環保專業法庭的可行性,但後來決議沒有設置必要性,近期也未再研商,環保署表示,現有機制已可專業審理,未來要看司法部門認為有無需求再來考量。 這裡還要注意一點,若阿銀本來只想「傷害」阿古(主觀意識為普通傷害之意),而無意使之重傷,則為傷害致重傷的構成要件該當。
(2)論理解釋,是指參酌刑法產生的原因、理由、。 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按照立法精神,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論理解釋主要包括擴大解釋、縮小解釋、當然解釋、反對解釋、補正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論解釋等方法。 2、刑法解釋的原則 文理解釋優先,如果文理解釋的結論不合理或產生多種結論,則必須使用論理解釋。
刑法筆記: 刑法學霸筆記書(二版)
(2)有意性:危害行為是人的意識支配的產物,或者說是意識的外在表現。 無意識的舉動被排除在危害行為之外。 (3)有害性:危害行為必須是在客觀上侵犯或者威脅了社會關係的行為。 正當行為(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被排除在危害行為之外。 分類(1)作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 從表現形式上看,作為是積極的身體動作;從違反法律規範的性質上看,作為直接違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規定。
所以又是那的時點的問題,阿銀在此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以傷害之意傷害了阿古使之重傷,阿銀的重傷害罪成立。 依第3條後段之規定,在領域外之本國國有或私有的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仍適用本法處斷。 至於在駐外使領館內犯罪者,實務見解認為,假如駐在國同意放棄其刑事管轄權者,則得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 惟學者認為,為了避免違背類推禁止原則,不宜比附援引第3條後段,而認為在我駐外使領館內犯罪得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 一、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 要點犯罪客體犯罪對象基本性質決定犯罪的性質。
刑法筆記: 想請問各位關於第二張圖片(2)那邊,依「共同瑕疵理論」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均可撤銷,那麼標的物的所有權不是依然在表意人身上嗎?
甲先利用丙提供的鑰匙開門,甲已經著手實施了盜竊行為,但是未成功,造成的結果是未遂結果。 這個時候 丙提供鑰匙對甲是有心理上的幫助作用(丙的一切都會順利及提供鑰匙有助於甲安心實施盜竊行為,有心理幫助作用),但在物理上 對甲盜竊沒有起到作用。 二 再來認定幫助犯甲是否與丙的財物被盜有因果關係,按照上面分析由於甲對正犯乙的行為有心理上幫助作用,所以 丙被盜的結果與甲的幫助行為有因果關係。
- 環境訴訟案件近年屢受矚目,司法院、法務部、環保署、經濟部去年曾研商設置環保專業法庭的可行性,但後來決議沒有設置必要性,近…
- 外國人在國外犯罪侵犯了我國國家利益或者我國公民的權益。
- 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 適用的例外:(1)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
- 法律性質不同犯罪預備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是屬於具有刑事違法性的犯罪行為。
再來,則是將一些比較不具有考試重要性的內容做刪減,不然這本書可能會跟筆者的體重一樣,一直經年累月的累積而過胖XD。 本書不管是高普考、司法特考、司律二試,只要有考刑法的國考考試科目,都可以在本書中找到由簡到繁的刑法內容,學說實務爭議一網打盡,藉此實現筆者的「一本書主義」。 第23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主要功能犯罪的法定分類的基礎和標準。 可侵害性在所有的犯罪中都會受到侵害。 不一定在所有的犯罪中都會受到侵害。
普遍管轄原則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 普遍管轄原則以保護各國的共同利益為標準,認為凡是國際公約或者條約所規定的侵犯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國籍與犯罪地的屬性,締約國或參加國發現犯罪人在其領域之內時便行使刑事管轄權。 對國際犯罪的處理原則是:或引渡或起訴。 適用普遍管轄原則的常見國際犯罪有:①海盜罪;②毒品犯罪;③劫持民用航空器罪行(注意限定於「民用」航空器);④酷刑罪;⑤恐怖主義的犯罪,如綁架外交官、暗殺政治家、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犯罪行為;⑥其他還有戰爭罪行。 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受到一定限制: (1)適用該原則的犯罪必須是危害人類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 (2)管轄國應是有關公約的締約國或參加國; (3)管轄國的國內刑法也規定該行為是犯罪; (4)犯罪人出現在管轄國的領域內。 四、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區別項目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出現階段在犯罪預備階段,未進入實行階段。
- 所以又是那的時點的問題,阿銀在此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以傷害之意傷害了阿古使之重傷,阿銀的重傷害罪成立。
- 至於未來是否可能重啟設置環保法庭的討論,環保署表示,要由司法部門評估,特定案件是否多到需要專業法庭審理,例如目前家庭糾紛案件數量已經超過法庭可以負荷的量,因此才會成立家事法庭。
- 通常情況下,危害結果是犯罪既遂與否的標誌。
- 四、刑法的空間效力 四種管轄原則的適用順序應該是:屬地管轄原則→屬人管轄原則→保護管轄原則→普遍管轄原則,且不可重疊適用,因為它們之間是相互排斥的。
- 刑事責任年齡應當從出生之日計算至行為之日而不是結果發生之日。
- 本書不管是高普考、司法特考、司律二試,只要有考刑法的國考考試科目,都可以在本書中找到由簡到繁的刑法內容,學說實務爭議一網打盡,藉此實現筆者的「一本書主義」。
至於未來是否可能重啟設置環保法庭的討論,環保署表示,要由司法部門評估,特定案件是否多到需要專業法庭審理,例如目前家庭糾紛案件數量已經超過法庭可以負荷的量,因此才會成立家事法庭。 3 共犯從屬性 就是共犯(教唆犯與幫助犯)因果關係要以正犯因果關係為前提,共犯的違法性也要以正犯具有違法性為前提。 –可以理解為共犯的因果關係 及 違法性都要以正犯為前提,從屬於正犯。 一、隔隙犯與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在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時間的、場所的間隔的犯罪。
其中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時間間隔的犯罪稱為隔時犯;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場所間隔的犯罪稱為隔地犯。 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沒有時間、場所間隔的犯罪,則是非隔隙犯。 幫助未遂–是指幫助犯原本希望通過自己的幫助行為使得正犯得到心理上或物理上幫助作用。 但是 其想對正犯幫助效果沒有達到。 本次的改版主要聚焦在110年國考試題的增加、最近學者所撰寫的文章、實務的值得參考判決以及2022年以前的新修法等等。 再來亦有把主要教科書的版次更新,將註腳增添以讓讀者可以參照。
三、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與刑事責任能力項目類型刑事責任備註刑事責任年齡完全無刑事責任時期(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實足年齡以日計算,並且按公曆的年、月、日計算。 行為人自過生日的第二天起,才是已滿14周歲、16周歲、18周歲。 刑事責任年齡應當從出生之日計算至行為之日而不是結果發生之日。 (2)犯罪行為有持續或連續狀態,應從行為狀態結束時行為人的實際年齡來確定是否符合刑事責任年齡。
不純正不作為犯認定應當慎重:與作為行為具有相當性。 危害結果的意義:(1)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之一。 對某些犯罪來說,危害結果是構成要件,如過失犯罪。 通常情況下,危害結果是犯罪既遂與否的標誌。 四、刑法的空間效力 四種管轄原則的適用順序應該是:屬地管轄原則→屬人管轄原則→保護管轄原則→普遍管轄原則,且不可重疊適用,因為它們之間是相互排斥的。 原則適用依法適用條件備註屬地管轄原則犯罪發生地。
四、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要點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認識因素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意志因素希望(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發生。 犯罪形態存在犯罪預備、中止、未遂形態。
所謂屬地原則乃謂凡在本國領域內發生的犯罪,不論行為人或被害人是本國人或是外國人或是無國籍人,亦不問行為人違犯何種犯罪與侵害何種法益,均應適用本國刑法處斷。 2 認定一定要從正犯為中心,只有正犯與結果存在因果關係,才需要進一步判定幫助犯的幫助行為是否對結果有物理或心理上幫助作用。 阿古嘔吐在阿銀衣服上,雖然也是不法之侵害(可能毀損阿銀的衣服),但這樣的侵害並沒有「持續」一直發生,也就是說阿銀在打阿古的時候,阿古對阿銀的侵害已經結束了!
作為不僅指利用自己身體實施的積極動作,還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質工具、利用動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實施的動作(2)不作為:是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 從表現形式上看,不作為是消極的身體活動;從違反法律規範的性質上看,不作為不僅違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而且違反了某種命令性規範。 (1)屬於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與不屬於構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結果。 (2)物質性危害結果與非物質性危害結果。 考點成立不作為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具有法律性質的義務。 特定義務的來源有:①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②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③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二、刑法解釋的方法與原則 1、刑法解釋的方法 刑法解釋方法分為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兩大類。 (1)文理解釋,是指根據刑法用語的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來闡明刑法意義的解釋方法。 文理解釋是一種基本的但並非簡單的解釋方法。
行為表現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 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法,將真實犯罪意圖表現於外部。 行為對社會的威脅性犯罪預備是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為實行犯罪起促進作用,有對社會構成威脅的現實可能性。 犯意表示仍停留在意圖階段,並沒有為實行犯罪起促進作用,沒有對社會構成威脅的現實可能性。 法律性質不同犯罪預備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是屬於具有刑事違法性的犯罪行為。 犯意表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不是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