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50條聚眾鬥毆懶人包

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刑法第149條、第150條修正草案,將「聚眾」之要件改為「聚集三人以上」,以資法律適用之明確,同時,也新增危險行為態樣之加重處罰,攜帶凶器聚眾鬥毆,刑責可加重至1/2,並大幅提高罰金,將「公然聚眾」認定標準限縮在「鬥毆」,但為避免引發限縮集會遊行的聯想,政院暫不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不過現行條文對於「公然聚眾」構成要件定義不明確,為此政院修法明訂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 據了解,內政部原擬配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一併將「聚眾」的認定標準訂為3人以上,但最後未同步修正,主要是為避免外界誤解將限縮集會遊行規定。

新冠疫情雖在歷經3年後漸漸進入尾聲,台灣國境也終於解封了,然而對於日常生活的影響卻仍餘波盪漾,別說各行各業大多還沒緩過來,… 警方調查,蒙男發現自己停放路邊的轎車遭人潑漆,誤認是路過王男所為,因此率眾拿刀棍砍殺,導致王男受傷送醫,全案當日已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 虎尾蒙姓男子轎車11月25日被潑漆,蒙男誤認路過王姓男子所為,率人持刀棍砍殺王男,雲檢向雲林地院聲押蒙男等3人,但法院裁定交保,檢方提抗告,台南高分院發回重裁,今天3名被告均羈押禁見。

刑法150條聚眾鬥毆: 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3人以上為「聚眾」鬥毆刑度加高

當時的最高法院認為,參與鬥毆的人要有「隨時可以增加」的狀況,才算「聚眾鬥毆」。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今(1)日起,室外場所及空間無須配戴口罩、室內則維持戴口罩規定。 實行首日不少民眾仍對於防疫問題有疑慮,於戶外脫罩的人仍不多,雲林劍湖山世界遊樂園不少團體進行校外教學及活動,記者實地前往訪查,發現「無罩遊客」少之又少,遊客說,為了自身防疫與健康還是習慣戴著。 次而不解散,即以本罪相繩,而未審酌程度有無足以危害地方之安寧秩序,似不符刑法謙抑性原則,亦將處罰前置化為危險犯,過度強調社會治安之保護,而忽略行為人之行為自由或集會遊行權。 又為迅速使公共秩序恢復平穩,有助於執法人員掌控聚眾情況,爰將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修正為「二次」,防免損害隨時間而擴大之風險,並提高罰金刑級距,以資恫嚇潛在犯罪人。

鑒於刑法「妨害秩序罪」相關條文已不符當前時代需要,為維護社會治安與人民於公共場所的安全,這次修法明確「公然聚眾」定義,並就危險行為加重處罰,就是要讓國人知道政府對維護社會治安的決心,並透過修法作為地方基層員警執行勤務時的法制後盾。 虎尾警分局強調,根據刑法第150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呼籲民眾勿以身涉法。 現行刑法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政院版修正草案把公然聚眾明確界定為3人以上聚集公共場所,並將罰金300元調升至10萬元。

刑法150條聚眾鬥毆: 社會熱門新聞

2019年5月10日修正後的條文內容,恐怕已經違背聚眾鬥毆罪設立的初衷,筆者認為「參與」鬥毆的人(不論有無動手傷人)應該都要透過本罪規範,才能真正解決前面提到的證明困難。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也特別強調,法條要與時俱進,刑法罪章裡面,保護國家法益、公共法益、社會法益及人身法益種種不同,所以有些人誤以為本次的修法是要對付集會遊行者,大大錯誤。 本次修法的目的是對於人們生活深惡痛絕的聚眾鬥毆提出方法,也是保護人民安居樂業的有效良方。 彰化縣50歲陳姓男子替友人居中協調機車買賣糾紛,不料疑似過程沒處理好,19凌晨遭40歲林男約出談判,雙方人馬一言不合、在市區大打出手,驚動警方緊急出動快打部隊到場,現場12人中有8人遭警方依傷害罪、妨害秩序罪和聚眾鬥毆移送,這是新修正刑法上路後,彰化縣內首起聚眾鬥毆案件。 另增訂危險行為態樣之加重處罰,諸如:行為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或者易燃性、腐蝕性液體;抑或於車輛往來之道路上追逐,對往來之公眾與交通安全之危險程度升高,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另增訂經制止命令而當場停止其行為之減免刑責條款,以此鼓勵行為人停止犯行,迅速回復社會秩序,降低危害之發生。

生活中心/吳峻光報導「士林夜市」是台北規模最大的夜市,同時也是許多國內、外旅客的必訪之地,雖然近年受到疫情影響,商家進入觀光寒冬,但隨著台灣逐漸解封,士林夜市似乎也有再現榮景的趨勢。 近日,就有網友在地方粉絲團曬出夜市週末人潮實拍,只見馬路上擠滿了逛街的民眾,令人彷彿有回到「白晝之夜」的錯覺,照片曝光立刻掀起討論。 民視新聞/林俊明、黃美慧 台南市報導打造世界唯一的原民風耶誕樹,今天晚上在台南點燈,不只照亮後火車站一帶,也讓原住民學童覺得很溫暖,因為這是台南大遠百,連續14年舉辦的公益點燈活動,還募集鞋子要送給孩子們。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生活中心/周孟漢報導坊間流傳著許多孕婦禁忌,許多準媽咪也在懷孕期間經常被禁止許多行為。 近日就有位孕婦擔心游泳時,池水較髒或有消毒水,可能影響到寶寶,好奇問道「孕婦能不能游泳?」對此,婦產科醫師蘇怡寧給出「2句神回覆」讓網友們全笑翻。 民進黨在本次2022大選全面潰敗,外界也關注是否會進行內閣改組,今(5)日傳出內政部長徐國勇已因為健康因素以書面方式遞出辭呈。 對此,被視為戰犯之一的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只要立法院結束,就會配合總統指…

刑法150條聚眾鬥毆

刑法第150條定有「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第一項規定打群架、三人以上鬥毆事件,不只是主謀有犯罪,連在旁邊「搖旗吶喊」的在場助勢之人也有犯罪。 第二項更是規定如果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或是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非常嚴重。 之前我們提過,聚眾鬥毆罪只適用於重傷或死亡的情形,這可以說是立法者所設下的一個門檻,必須要有如此嚴重的情況發生,才能夠適用聚眾鬥毆罪。 這個門檻叫做「客觀處罰條件」,是立法者針對部分條文,所設下的限制,以避免處罰的範圍過大。 而這裡的「客觀」是指,只要客觀上存在有人「重傷」或「死亡」的事實,無論參與鬥毆的人是否知情,都會構成聚眾鬥毆罪。 也就是說,縱使參與鬥毆的人在整個鬥毆的過程中,甚至到人群解散之後,渾然不知有人受重傷或死亡,但因為「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客觀處罰條件」已經存在,行為人仍會構成聚眾鬥毆罪。

據現行刑法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政院版修正草案把公然聚眾明確界定為3人以上聚集公共場所,並將罰金300元調升至10萬元。 同時,新增攜帶凶器犯之或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加重其刑至1/2,,而聽從警察機關命令而中止鬥毆、解散群眾,得以減刑。 依據新修正刑法第150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蘇貞昌強調,街頭聚眾鬥毆、滋事等暴力情事,危及公共秩序與民眾生活安全,造成社會不安。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聚眾鬥毆事件頻傳,行政院長蘇貞昌宣示要修法嚴懲,政務委員羅秉成銜命召集相關機關商討政策方向,日前拍板修正「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49條與150條,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同時增訂攜帶凶器聚眾鬥毆條款,刑責最重可增加2分之1,草案將於14日的行政院會上公布,展現「治安內閣」決心。 持續追蹤,這起打架案,因為當事人不告傷害,警方只以社維法開罰,為何不能用罪比較重的『聚眾鬥毆』來偵辦? 原來刑法150條,過去判例,法院對『聚眾鬥毆』定義,是公開而且是不特定人士參與,像這種有針對性,找朋友來揍人,就不符條件,往往警方送案件,最後不起訴,但律師說,這判例與現在脫節,行政院也修法定義『三人以上、強暴脅迫』就是聚眾,送立法院審查,案件不送,法院也沒機會改認定。

  • 王俊力表示,刑法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目前構成條件為「警察舉牌3次,而不解散者」,未來修法後,將縮短為2次,罰金從原本的300元提高為8萬元。
  • 不過現行條文對於「公然聚眾」構成要件定義不明確,為此政院修法明訂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
  • 本次修法的目的是對於人們生活深惡痛絕的聚眾鬥毆提出方法,也是保護人民安居樂業的有效良方。
  • 蔡清祥補充說明,修法目的是針對造成社會不安狀況迅速處理,前題是當事人「意圖強暴脅迫」才會法辦,單純的集會遊行不符構成要件,因此修法後絕不會影響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現行集會遊行相關規定也不受影響。
  • 又為迅速使公共秩序恢復平穩,有助於執法人員掌控聚眾情況,爰將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修正為「二次」,防免損害隨時間而擴大之風險,並提高罰金刑級距,以資恫嚇潛在犯罪人。
  • 現行第149條則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一樣把公然聚眾改為3人以上,解散命令次數則由3次減為2次,罰金也從300元提高到8萬元,刑期照舊。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還特別提到,自己在大學二年級時讀刑法,《刑法原理》序文中寫:法條有限而世事無窮,以有限之法條,審無窮之人事,勢所難能。 因此,法條要與時俱進,刑法罪章裡面,保護國家法益、公共法益、社會法益及人身法益種種不同,所以有些人誤以為這次修法是要對付集會遊行者是大錯誤。 這次修法的目的是對於人們生活深惡痛絕的聚眾鬥毆提出方法,也是保護人民安居樂業的有效良方。

刑法150條聚眾鬥毆

台灣近年來酒店、KTV等特種營業場所,入夜之後常有黑幫聚集,幫派份子一言不合即撂人前來助陣,加上近年Line等網路即時通,讓「撂人助陣」更加方便,讓聚眾鬥毆事件層出不窮,由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聚眾鬥毆,僅處以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對於聚眾黑幫而言,根本是不痛不癢。 但有鑒於黑幫聚眾滋事,對於夾在中間的民眾身心受到很大驚嚇,為了嚇阻類似脫序行為,法務部與內政部這段期間,分頭就《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修法。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既屬妨害秩序之一種犯罪,則在實施強暴脅迫之人,自 須具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如實施強暴脅迫,僅係對 於特定之某人或其家族為之,縱令此種行為足以影響於地方上之公共秩序 ,仍以缺乏主觀的犯意,不能論以上述罪名。 刑法第一百五十條之妨害秩序罪,須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 相符,如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其目的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害秩序 ,除應成立其他相當罪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罪。 不過,設立聚眾鬥毆罪的理由,就在於群眾鬥毆更加危險,以及我們一開始提到的證明困難,至於參與鬥毆的人是否會隨時增加,似乎並不是那麼重要。 畢竟,固定人數的一大群人互毆,就已經有一定程度的危險性,而鬥毆場面同樣混亂,也會難以證明是誰出手傷人。 另外,如果雙方「事先」就約好要輸贏,再各自率眾赴約,依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621號刑事判例的見解,並不算是「聚眾鬥毆」。

  • 其實多人圍毆打架的行為,主要會與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相關,而因為近些年來群聚鬧事、圍毆打群架的事件不斷,立法院就曾於109年1月15日修正該條文,以求更能因應社群而衍生的妨害社會秩序行為。
  • 依據新修正刑法第150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之處罰對象,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為加重處罰要件,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生活中心/周孟漢報導坊間流傳著許多孕婦禁忌,許多準媽咪也在懷孕期間經常被禁止許多行為。
  • 惟近日來各地方迭發生多起街頭聚眾鬥毆、滋事、暴力等情事,危及公共秩序與民眾生活安全,造成社會不安,行政院長蘇貞昌指示法務部會同內政部共同研議就刑法妨害秩序罪章之相關條文予以檢討修正。
  • 不過,若當事人受到制止或自動停止鬥毆行為,在場助勢者可不罰,下手實施者可以減輕刑責,目的是鼓勵當事人盡快停止行為,恢復社會平靜。

另外,關於被害人傷勢部分,日前檢察官是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及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強暴聲請羈押,但檢察官向高分院抗告改以刑法第278條的重傷害罪,並提出被害人就診醫院的病危通知,有新的證據足以使法官重新做出不同決定,裁定3人收押禁見。 有關被害人傷勢部分,日前檢察官是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及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下手實施強暴聲請羈押,但檢察官向高分院抗告改以刑法第278條的重傷害罪,並提出被害人就診醫院的病危通知,有新的證據足以使法官重新做出不同決定,裁定3人收押禁見。 有官警無奈說,因為法官對「聚眾」定義嚴格,大多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87條處罰罰鍰,嚇阻力顯有不足,亟需修法避免民眾觀感不佳。 此外,現行規定要求解散卻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政院版修正草案也把解散命令次數由3次減為2次,罰金從300元提高到8萬元。 街頭聚眾打架案件,就在派出所附近,五名員警用跑步趕往現場,當時,嫌犯全跑了,警方一邊追,一邊用無線電通報,只是人找回來,因為被害人不告傷害,就用比較輕的社維法函送裁罰,往往罰金就是兩千到六千元,民眾不禁要問,為何這些打群架的,不能用罪較重的刑法150條來偵辦。 蔡清祥補充說明,修法目的是針對造成社會不安狀況迅速處理,前題是當事人「意圖強暴脅迫」才會法辦,單純的集會遊行不符構成要件,因此修法後絕不會影響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現行集會遊行相關規定也不受影響。

刑法150條聚眾鬥毆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