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法5大優點

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 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

但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 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解送指定之看守所,該所長官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押票附記解到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刑事訴訟法修法: 刑事訴訟法修法放大鏡(第一場)-延期公告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 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但與辯護人往來之郵件、電報,以可認為犯罪證據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被告已逃亡者為限。 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而且若被告提出自白非出於任意性的抗辯,例如遭刑求逼供,檢察官要負責舉證自白是出於任意性。 第二,強化第一審「事實審」的功能,增訂「審查程序」,用以進行起訴審查及案件分流等事項。 明定法院或受命法官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應裁定哪些證據具有證據能力,避免雜亂不必要證據進入言詞辯論,準備程序終結後,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證據。 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適當調整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 為此,修正案草案將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範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 同時,根據審判工作實際,對第一審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開庭前的準備程序、與量刑有關的程序、中止審理的程序等作了補充完善。

刑事訴訟法修法: 行政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 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刑事訴訟法修法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未起訴者,停止審判,並限期命自訴人提起民事訴訟,逾期不提起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司改會認為,法官應扮演中立聽審者的角色,而檢察官則應確實負起舉證被告有罪之責。 1995年蘇建和三人死刑定讞,台灣人權促進會極力為本案的救援奔走。 而司改會則於1996年邀請學者針對蘇案進行判決評鑑,指出本案被告的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且與其他客觀證據矛盾。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第一項第四款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偵查中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認有維護看守所及在押被告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者,得聲請法院變更在押被告之羈押處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

刑事訴訟法修法: 相關連結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法院對於前條第三項之聲請,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刑事訴訟法修法

而若司法警察人員不聽從檢察官的指揮,檢察首長認為構成應受懲戒的事由時,可以將司法警察人員移送懲戒。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正係強化民眾聲請再審的程序保障,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完善刑事判決定讞的正當法律程序,以達減少冤案發生的目的。 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協同司法院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司法院函送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 為有利於化解矛盾糾紛,需要適當擴大和解程序的適用範圍,將部分公訴案件納入和解程序。 同時,考慮到公訴案件的國家追訴性質和刑罰的嚴肅性,防止出現新的不公正,對建立這一新的訴訟制度宜審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適用範圍也不能過大。 修正案草案規定,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為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産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請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得經外交部長函請司法行政最高長官令知該管檢察官。 但有急迫情形致不能及時通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受拘禁中者,不在此限。

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執行鑑定留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送入留置處所,該處所管理人員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鑑定留置票附記送入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2009年初開始著手刑事訴訟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在多次聽取全國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與中央政法機關和有關單位共同研究,形成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稿。 2011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 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 但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時,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得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為之。
  • 會議決定將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 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 會後,將草案印發中央有關部門、各地和有關方面徵求意見,中國人大網站全文公佈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 為體現適用死刑的慎重,進一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質量,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
  • 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檢察官依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變更、延長或撤銷被告應遵守事項、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及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於偵查中以檢察官之命令行之。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其他關於羈押事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二至第九十三條之五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法院依前項規定羈押被告時,適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法官為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意見。 但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或延長暫行安置者,應到場陳述聲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刑事訴訟法修法

認為起訴狀一本制有助於建立堅實的第一審是因為,起訴狀一本是採用卷證不併送,也就是說法官在開庭前是接觸不到檢察官手上認定被告犯罪的事證,由此可以避免預斷。 而檢察官在開庭時,必須以符合嚴格證明法則的證據,極力說服扮演中立聽審者角色的法官。 為了要能說明法官,檢察官就必須盡力舉證,而且蒐證的方式也要合法,否則也不能呈現於法庭上。 暫時安置的概念,可以與羈押(對人的保全措施)和扣押(對物或為將來執行沒收之保全措施)一起比較,概念相同之處在於,均為實體判決確定前,為保全特定證據(人或物)或為確保判決確定後所能達成的特定目的所為暫時性保全的程序措施。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 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 被告非有事實足認為有暴行或逃亡、自殺之虞者,不得束縛其身體。
  • 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 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訊問被告或準用第一百六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第二項之規定,訊問證人、鑑定人。
  • 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2009年初開始著手刑事訴訟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 法院依職權傳喚之證人或鑑定人,經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得詰問之,其詰問之次序由審判長定之。
  • 另外,為從制度上防止刑訊逼供行為的發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拘留、逮捕後及時送看守所羈押,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和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制度。

著名的死刑冤案邱和順案於更11審獲判有罪,上訴最高法院不到2個月內就遭上訴駁回,邱和順死刑定讞。 司改會就強烈質疑,這麼快就上訴駁回,是因為法院擔心妥速審判法關於審判中羈押年限的規定將2012年5月即將施行,如果還沒將邱和順定罪,就必須釋放他所導致。 由於擔心第一線辦案的警察草率蒐證、移送案件,因此規定司法警察人員應聽從檢察官指揮,檢察官認為司法警察人員的調查有草率的情形,可以退案。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 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逮捕、監視居住的條件、程序和採取強制措施後通知家屬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按照法定程序,於今年1月11日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發送全國人大代表進行閱讀討論。 代表們總體贊成修正案草案,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代表們在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對修正案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提請大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