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定義全攻略

企業經營者為了節省成本、增加效率,會事先擬定契約交易條款的範本,以此範本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定契約。 定型化契約容易使消費者不理解或無法深究其內容,進而陷於契約不平等條款當中,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特別對定型化契約有所規範,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不得牴觸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否則,該條款無效。

消保處表示,違者可依消保法開罰三萬至五十萬元不等,並得按次處罰。 (二)締約目的方面:其目的在於以此條款與多數相對人〈消費者〉締結契約。 定型化契約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加速交易過程的功能,有其存在的必要。 大量交易且不重視交易相對人個人因素的契約類型,於事實上並無與各別消費者磋商契約內容的必要,而定型化契約將各種交易條件予以等同化,有效節省時間及費用,對廠商及消費者均屬有利。 而企業經營者多基於以下理由而採取定型化契約:經營過程及會計作業的方便、選擇性排除法律規定、免除或減少營業行為所生的責任、保留其他重要契約約定(如所有權保留、法院的管轄、付款或交貨條件及期限等)。

定型化契約定義: 諮詢窗口

由於定型化契約限制了相對人的磋商空間,可能發生資訊、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而造成相對人不利之情形,所以一般法律上也提供了相對人的保護措施,以保障無權變更契約內容之相對人,必須對契約自由原則有所限縮。 上一段落提到的預售屋買賣,契約審閱期間至少5日;金融保險類的定型化契約則3到5日不等。 建議民眾在進行重大交易前,不要急於一時,先將契約好好查看一遍,了解簽約後的效力,以及其他細項規定,再決定是否要不要簽約。 但是,任何人在訂立定型化契之前,應再三仔細閱讀;如有不明白之處,更應先請教律師或專業人士,再決定是否簽約,以力求自保。

  •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
  • 定型化契約與一般契約不同,而具有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訂定條款之目的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相同之契約、相對人無法磋商變更契約內容等特徵,不一定須以書面方式為之。
  •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由企業經營者訂定,且無法協商更改,主管機關為了預防消費糾紛,訂定法規來保護消費者權益。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讓相關消費爭議有解決依據,消保處與衛福部今召開記者會,公布「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在行政院核定與衛福部完成公告程序後,預計明年7月1日正式上路。
  • (二)締約目的方面:其目的在於以此條款與多數相對人〈消費者〉締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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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論是消費型還是非消費型定型化契約,裡頭的條款都可以分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和「個別磋商條款」2類。

(一)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限: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可以分成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個別磋商條款兩種。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個別磋商條款乃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由於定型化契約是用於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約,不能依照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或相對方在訂立該契約時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來解釋,應以一般人可以理解的程度解釋,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則須一般消費者的理解角度解釋。

舉個例子,小明想委託仲介商賣房子,在訂定的定型化契約書裡,委託銷售總價、委託期間就是雙方個別磋商後談好的「個別磋商條款」。 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授權,於2001年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新一次修正為2014年4月28日。 目前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之授權,已公告84種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見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18),《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II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定型化契約定義: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像是在店內張貼公告「貨物售出,概不退換」、或是玩線上遊戲前,需要看完並點選「我同意」的服務使用者合約,都是定型化契約的一種。 網購訂票,租買房屋車輛時,企業經營者為了加速購買流程,會在定型化契約中直接圈出需要簽名的地方,告訴你「只要在這邊幫我簽名就好囉!」,或是網路頁面上直接讓你勾選「全部同意」,這些都是容易輕忽的細節,沒有看過定型化契約內容就簽名,很容易發生消費糾紛。 反之,航空公司培訓機師需時久、費用鉅,為維持飛航安全及避免影響機隊調度,故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其所屬機師保證10年或15年之服務期間,並使其承諾不於保證服務期間內自請離職,否則除應賠償訓練等費用外,並應賠償相當於離職前6個月薪額之違約金。 最高法院認為,此項約定未逾合理範圍,亦無顯失公平,機師應受其拘束。

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為無法協商,消費者時常認為簽名是「過個形式」,或是「想買就要簽,反正早晚都要簽」,當下就會選擇簽名,沒有好好審閱條約。 另外,根據消保法第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沒有固定形式,除了書面以外,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路公告等其他方式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