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容許性;並不是所有法律上的行為都可以代理。 不能代理的情況,例如一身專屬的權利、事實行為、不法行為皆不可代理。 在法定代理的情況下,代理制度則是為了要補充私法自治之不足,經由代理制度使被代理人也能夠參與社會生活。 法定代理的適用情況,通常是為了保護弱勢的本人而設置。
代理人辞去委托时,应履行善后义务,于新的代理人继任前,继续处理代理事务。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代理人死亡后的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是: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是确实不知道,并且也不应该知道。 3.代理权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的。 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二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以法律预先授权作为医疗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基础,使未受患者指定的亲属行使医疗决定代理权据具有正当性。 设定医疗法定代理人的法理基础在于,亲属对患者最为熟悉,最了解患者的可能医疗意愿和个人价值观,据此所做的代理医疗决定也最可能符合患者的意愿,且在患者丧失决定能力时寻求亲属决定,在实践中也最为快速、方便。 不过,在医疗决定法定代理人清单中的亲友,如果存在不了解甚至可能违反患者本人主观意愿或价值观的情况,则丧失代理资格。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人。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时,由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指定代理人。
原审把法律援助律师指定为代理人、把法律援助律师列为指定代理人,显然于法无据,原审指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行使诉讼权利,是错误的。 自然人为代理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为代理人时,其代理行为应符合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依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委托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依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法定代理人”;依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指定而确定的代理人,称为“指定代理人”。 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不得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有权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但不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的,应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由于中间代理人的存在,使董事会成员,特别是处于企业核心地位的董事长,对企业财产的直接所有权弱化到几乎为零。 因此,国有企业董事会只需向它的上级代理人负责,而不是直接向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负责。 代理关系的特点就是有三方当事人,如只有双方当事人而无第三人,则不能成立代理。
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代理人只有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才能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无偿代理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 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据客观情况随时给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
原告的指定代理人对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协议侵犯了二原告的利益,被告应赔偿8万多元,而协议只有5.6万元。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 代理权的取得因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权是任何代理关系的核心要件。 如果先前有决定能力的患者没有留下任何表达其愿望的可靠线索,则必须要有一个备用的准则加以运用,即最佳利益标准。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人。 由于患精神病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人。 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是指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民政部门、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对于特定人员负有保护责任的单位、组织的代表。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或者某些诉讼参与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刑事诉讼。
非重大医疗决定,代理人只需具备相应的识别能力,其代理决定的效力不因代理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妨害;若拟做之医疗决定将影响患者重大健康利益甚至生命利益,则代理人须具备成熟的识别能力,通常为有能力之成年人。 还应当明确规定医疗意定代理人的消极资格,即规定某些人(有利益冲突之人)不得作为医疗意定代理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其中“不宜说明”应当解释为仅限于患者本人无能力做医疗决定的情形,而不宜解释为家长主义下的保护性医疗情形,否则直接或间接剥夺了患者自我决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依照本条的规范意义及其地位,我支持第三种观点。 一方面,职务代理权的范围包含法定因素,另一方面,职务代理权的取得以商事组织和代理人的合同为基础,具有意定因素。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关于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扩大了委托代理的范围,使每一级委托人、再委托人与每一级代理人、再代理人之间均存在委托代理的全部问题。 在国有企业中,企业所有者(终级所有人)与中间代理人之间就存在“激励不相容”问题,政府的最大目标中必然包括社会效益和部门利益,而企业所有者则更可能看重公司的市场价值。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由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员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法定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所规定的监护关系。
医疗意定代理权的限制应视授权行为而定,其受限制条款的约束。 考虑到某些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特别是当医疗措施具有高度侵入性或者关系患者生命或重大健康利益,多数立法例规定这些医疗措施的代理决定权必须在授权书中特别明示,否则无权代理。 对于某些特别具有切身性和伦理性的医疗事项(主要集中于精神医疗和生殖医疗领域),大多数法域特设禁止代理(包括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规定,从而将对此事项之决定权仅限于患者本人行使。 持久医疗授权,即由患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指定一位医疗意定代理人,当患者丧失决定能力时,由该代理人代患者做出医疗决定。 由于代理的行为是医疗决定,代理人需要具备与拟做医疗决定相应的识别能力。
而在传统委托代理关系中,无论是委托还是代理,都没有延伸链条,委托者即所有者,代理人即经营者,他们之间是直接的面对面的关系。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既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也没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只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是当事人,他与被代表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者相同的利害关系。
同年6月8日,刘某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某XX公司和某市建X投资公司。 2013年7月16日,屈某向某XX公司发出关于催促履行债务的函,同年7月25日又向某市建X投资公司发出关于连带承担债务的函。 通常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得通过证明有如下情形存在,来证明自身为善意。
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时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法定代理人执行代理事务时仅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监护是指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或限民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公民或社会组织。 法定代理: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代理,一般常見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或是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人與其監護人之間。 此外民法還規定在若干情況當事人有法定代理的權限或行為效果,如夫妻在日常家務的處理上,法律訂夫妻雙方互為彼此的代理人,而胎兒享有繼承的資格,關於遺產之分割,明定以其母為其代理人。 以及在無人繼承的事件中,可依親屬會議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以使繼承人得以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以下特点: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他自己不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件裁决结果同他没有利害关系。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民法中没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修改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条第二款“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由委托人通过委托授权而产生的,而法定代理权的产生是不以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为条件的,而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 第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则取决于委托授权书的规定,既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是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 第三,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正是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 实践中,最常见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父母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一方作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方的法定代理人;成年的兄、姐作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职务代理中的代理人。
- 对于某些特别具有切身性和伦理性的医疗事项(主要集中于精神医疗和生殖医疗领域),大多数法域特设禁止代理(包括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规定,从而将对此事项之决定权仅限于患者本人行使。
- 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 英国学者认为,罗马法对英国代理法没有起任何作用。
- 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該期限內,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原先所選定的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亦屬於法定代理的情況。 另外,董事為法人之法定代理人;機關首長為機關之法定代理人,併此敘明。 在法律上,是指代理人,被授權方准許以其人(法律上稱為「本人」的)名義,與第三者為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 因獲得授權而為之的法律行為,可以對授權方直接發生法律上效力。 一、在未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為其設一定資格之人為其代理人,以代其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對限制行為能力者,則輔以行為之同事,以使無完全行為能力人得以與他人建立法律關係。 由於法定代理權限的存在與消滅,取決於授與法定代理人之法律規定。
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但职务代理又具有委托代理的本质特点,即都是被代理人单方授权行为的结果,尽管其授权形式各有特点,代理人都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等。 第60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如果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人单独行使代理权,未经被代理人或者其他共同代理人承认,则构成无权代理,不发生代理的效果。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的代理,即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数人行使代理权。 共同代理的本质,是数人为同一委托事项作为代理人。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 这里,甲是被代理人(又称“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国际商事代理,即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本人的授权,为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本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一种是承认代理权授予的无因性,即代理权授予并不因为其基础法律关系的无效而无效,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另一种是认为代理权授予系有因行为,基础法律关系无效则授权行为无效,但可通过表见代理制度来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 专家认为,相较上述两种思路,第一种直接承认代理权授予无因性的思路更为直截了当且利于定纷止争。 代理人是基于独立的授权行为而获得代理权,在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第三人所关注的是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而非代理人是基于何种基础法律关系而获得的代理权,且第三人通常也无从获知。 与其探究第三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权授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无效、第三人是否善意无过失,不若直接认可代理权授予的无因性,省却了认定中的千差万别,也省却了第三人在交易中的提心吊胆。 从定纷止争的角度看,这种思路也尽可能地维持了现有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减少纠纷的发生。
- 故當法定代理之原因若依法不存在或情況有所變更,如未成年人隨時間成長已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宣告撤銷,都不再需要法定代理人,此時原先之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即因而消滅。
- 孙刚律师,自1998始执业已有2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本科和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大专。
- 医疗决定代理权的基本内容是在被代理人丧失决定能力时代理其做医疗决定。
- 依照本条的规范意义及其地位,我支持第三种观点。
- 若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身份上也是法定代理人)在程序法上既是法定代理人,在实体法上又是侵权责任的替代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