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最近倒是有一個有趣的例子,有民眾跟太太在義大利完婚,不過兩人概念卻在婚後產生歧異,因而分居。 太太也在之後跟外籍人士上床懷孕,讓丈夫憤而告太太通姦。 不過台灣法院卻認為「依照義大利民法,同居情況下就不具忠誠義務」,最後男子的提告被駁回。 這是非常少見的「國外婚姻分居比照國外民事法律」,最後無罪的情況。
因此立法者的思維,多半會傾向讓「裁判離婚」、「訴請離婚」的門檻較高,間接也強化「法不入家門」的傳統思維,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
分居訴請離婚: 關於我
以下提供本所經常遇到之離婚相關問題,諸如:「分居多久可以離婚?離婚有哪幾種方式?小孩扶養權歸誰?贍養費怎麼辦?」等資訊提供您參考。 有前10項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在法律上屬於「家事事件」,依法規定在起訴後、裁判前必須先經過法院的強制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能進行訴訟。 如果今天雙方的婚姻關係始不合法定程序,就不屬於「法律上」的夫妻,在這個時候要討論的就不是向法院訴請離婚程序,而是應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或「婚姻無效」的訴訟程序。 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意思,但是又沒有到「判決離婚」的要素,這時候怎麼辦呢?
這十種家事訴請離婚(裁判離婚)的要件,性質上也是帶有「有責主義」的性質,也就是對於婚姻關係的不能維繫,是否存在過失或可歸責的性質。 分居離婚分居離婚跟你想的可能不一樣,弄錯的話還會被法院駁回,事實上在法院的規定裡,並沒有所謂的分居離婚,但不代表分居對離婚沒有影響,而是許多人都誤解了分居離婚的意思,分居只是一個行為的展現,但通常無法作為離婚的主因。 而且這樣的規定方式其實有太多漏洞,反而不是一個好的立法方式。
分居訴請離婚: 分居註解
然而陷於生活困難並不單單只是看現在是否有工作或財產,若是身體健康、有能力能夠外出工作賺錢的話,法院就會判定不能跟對方請求贍養費,所以在實務上贍養費的請求非常的困難。 我們曾在上一篇「如何辦理夫妻離婚程序」的文章中談及訴請法院離婚的方式,可知在台灣訴請離婚是有條件限制的,必須夫妻之一方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情形始可訴請離婚。 因此,雖然外國多有分居制度的立法,但我國民法並未有夫妻分居多久可請求裁判離婚之規定,所以夫妻任一方都不能直接用「分居」當理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誠如上段所提,台灣法律沒有針對「分居」擬定嚴謹的法規,所以普通分居狀態(沒有保護令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婚姻身分是持續保持的,換言之,任何不忠行為要是被對方蒐證,一樣算數。
- 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確寫出時間長度,但通常是分居越久越容易離婚成功。
- 到底是某一方家暴造成另一方不堪虐待而離家,還是本來就不想盡家庭義務而離家?
- 雖然為了避免離婚當事人無法脫離糟糕婚姻的束縛,於是法律設有裁判離婚的方式,但也不希望某方一時衝動或不開心就鬧離婚,所以台灣的法律對於強制離婚是有條件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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