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達人壽業務專區10大優勢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除按第八條之規定給付「失能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傷害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第九條之規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十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罹患或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約豁免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特定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已實際於醫院接受附表二「特定手術項目表」中所列特定手術項目之一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七十五乘以「特定手術項目表」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特定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二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日(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二日(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安達人壽業務專區: 安達人壽投資型保單(線上建議書)

註3.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保單投保時之被保險人性別、投保年齡及投保之繳費年期所對應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費率,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及繳費年期取其小者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 本契約所稱「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於被保險人身故時,依當時之保險金額,按月繳繳費方式所應繳保險費之十二倍乘以至當時為止之保單年度及繳費年期取其小者計算,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算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最高以給付至「累計給付已達一百八十個月」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二者較早屆至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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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保險費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授權信用卡等自動扣款繳交者,若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屆滿後成功扣款,推定要保人同意續保。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特定手術時,本公司僅按手術名稱及其於「特定手術項目表」所載比例最高一項給付「特定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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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為限,並以給付倍數最高者給付。 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倍給付「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 傷害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給付「傷害門診手術保險金」。

  •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或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約豁免本契約自診斷確定符合日後之最近一期保險費至本契約繳費期滿之應繳保險費。
  •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本保單條款所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保險金額」給付。
  • 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 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為限。 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所稱「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從未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而於本契約約定之等待期間屆滿後,經醫院醫師藉由病理檢驗或其他可資佐證之相關檢驗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 二、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入院診療之初日,其保險年齡在七十六歲(含)以上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入院診療之初日,其保險年齡在七十五歲(含)以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給付「住院手術慰問保險金」。 本公司將於每年核對被保險人仍生存之證明文件後,按月給付次十二個月「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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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一歲之保單週年日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金額」的一百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此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重大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月依致成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個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依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依下列給付比例計算並按月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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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且失能診斷確定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七十五歲(含)以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十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二條約定的「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前二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千倍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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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最高以給付至「累計給付已達一百八十個月」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二者較早屆至日為止。 保單繳款 提供以下便利的保險繳費方式,您可以任意選擇信用卡付款、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或自行繳費其中一種方式來繳付保險費。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平等及合理便利之金融服務,本公司為提供身心障礙人士友善便利之服務,並依個別需求提供專人服務,引導身心障礙者採用合適之服務方式,如需要者請善加利用。 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可能會阻止您訪問 Chubb.com,並且某些網站功能可能無法按預期執行。 Chubb 專為個人需求打造的各種產品類型保險,正確的保險類型才能讓您徹底得到保障,幫助您自信無憂地追求人生目標。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為限。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開始或自復效日起,初次罹患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本保單條款定義「特定傷病」之一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一、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內,依「所繳保險費總和」扣除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累計已申領之保單條款第八條至第十條所約定的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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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且仍生存,本公司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 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失能保險金」。 惟因疾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且仍生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依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按月給付「意外重大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為一百二十個月,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 惟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失能者,需被保險人自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其失能狀態持續存在且仍生存,本公司始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最高以給付至「累計給付已達一百八十個月」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八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二者較早屆至日為止。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或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申領「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三十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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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