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10大優點

從而《國民法官法》這樣的法律名稱,情理上豈非顯有疑義,難怪為世界各國所不採。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7日電)涉及司法圈醜聞的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案被判1年,在警方包庇下未實服勞動被起訴,涉犯偽造文書,遭判刑1年10月定讞,今天發監執行。 ﹝1﹞本法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

國民法官法

7月20日,立法院臨時會二讀通過原本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確立法案正式名稱為《國民法官法》。 但這部司法改革的重要法律,卻引起許多民間司改團體及朝野立委的爭議。 《NOWnews今日新聞》為大家整理爭議的各方看法及關鍵所在。 從歷年官方統計數據預測,未來每年全國會啟用國民法官審判程序的案件應不及一千件。

《國民法官法》為中華民國所創立之國民參與審判之制度,主要採納參審制合審合判,但加入了陪審制的卷證不併送、聲請人自主調查證據等要素。 關於終局評議部分,新法規定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與科刑共同討論;有罪的認定,是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的同意決定。 科刑的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 基此,司法院為了說明國民法官參審制而設計的網路小遊戲,可能就與民國112年開始施行的新法選案規則不太相符。 簡言之,民國112到114年之間,該小遊戲預設的遊戲腳本——殺人未遂罪——因為沒有發生死亡結果,所以不會進入國民審判程序。

國民法官法: ‧ 為免詐團利用「國民法官」詐騙 司法院強調四不

許宗力表示,國民法官制度是台灣司法史上首次人民可以參與刑事審判的里程碑。 再過不到1個月,也就是2023年元旦起,只要是年滿23歲的國民,在設籍地居住滿4個月以上,就有機會被抽選擔任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案件、作出判決。 觀諸這即將施行的《國民法官法》內容,不但被挑選來當法官的「路人甲」本身不得拒絕,而被告也無權拒絕接受「國民法官」之審判;如斯情形,實有背於司法人權之法制本旨。 何況即使亞洲鄰邦韓國於2007年所制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也賦予被告有適用與否的選擇權。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 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

  •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 就一般刑事案件審理程序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第165-1條規定,是由審判長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說明兩造提出的各項證據內容。
  • 印刷機以及文字是歐洲宗教改革時代的重要推手,期許我們能用文字推動寧靜的社會改革。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為使地方政府開始準備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第16~20條與第33條自公布日施行。 而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之罪屬一般國民高度關切之事項,故規定除第5條第1項第1款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2023年1月1日施行。 除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故意犯罪發生死亡結果之罪,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國民法官法: 新聞人物

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及法務部代表,與前款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共同推選之。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審判期日訴訟程序之進行,經制止不聽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地方法院為調查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事項,得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檢核,管理及維護之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檢察官得限制之,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 對於檢察官依前項所為之限制不服者,告訴代理人、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但代理人所為之聲請,不得與告訴人或訴訟參與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檢察官、辯護人認他造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未開示應開示之證據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命開示證據。 前項裁定,法院得指定開示之日期、方法或附加條件。 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先聽取他造意見;於認有必要時,得命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證據清冊,或命當事人、辯護人向法院提出該證據,並不得使任何人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之。

前二項宣誓之程序、誓詞內容及筆錄製作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於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裁定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檢察官應於受理辯護人或被告之聲請後五日內開示之。 如無法於五日內開示完畢者,得與辯護人或被告合意為適當之延展。 除依前條之抽選方式外,法院認有必要且經檢察官、辯護人同意者,得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一定人數,對其編定序號並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不選任裁定。 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 法院為選出足額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得重複為前項之程序。 一旦成為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刑事被告時,可取得哪些訴訟上的協助?

九、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 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3﹞評議時,審判長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並予國民法官、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且致力確保國民法官善盡其獨立判斷之職責。

檢察官固然會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但死者自己不可能為自己選任律師。 國民法官選任期日,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亦得禁止或限制被告在場。

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前項之情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供閱覽。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辯護人直接詰問之。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證人、鑑定人、通譯經詰問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就判斷罪責及科刑之必要事項,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

審判案件的法庭會由 6 位國民法官和 3 位一般法官組成,如果要判決被告有罪,則需要有 6 票以上同意成立犯罪,且國民法官及一般法官都要有人投有罪票。 言詞辯論結束後則會進入評議階段,由國民法官就審理過程中聽到的內容和法官討論、交換意見,最後投票決定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以及如何量刑。 國民法官會與法官一起參與完整的審判流程,包括調查證據、言詞辯論等等。 過程中,國民法官也可以補充訊問或詢問被告、被害人、證人及鑑定人。 同時,國民法官法第 39 條也保障國民在擔任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向工作或就學的單位請公假的權利。 終局評議,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討論範圍包含事實、法律以及科刑(第82條)。

前二項書狀及陳述不得包含與起訴犯罪事實無關之事實、證據,及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檢察官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聲請調查證據,應慎選證據為之。 法院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定第一項、第二項書狀或陳述之提出期限。 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 前項之評議,應由法官及國民法官全程參與,並以審判長為主席。

審核小組複選:接著,這份名冊會交由地方法院的「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再次複查,並排除受限制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人選,做出一份複選名冊。 《國民法官法》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立法目的是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拒絕宣誓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拒絕另行宣誓者,亦同。 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1﹞檢察官、辯護人認他造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未開示應開示之證據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命開示證據。
  • 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為律師者,於起訴後得向檢察官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 三、於選任程序受詢問時為虛偽之陳述,足認其繼續執行職務已不適當。
  •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人,無正當理由而洩漏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

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聲請人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前項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以前項方式使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國民法官法

法院於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但非有必要者,不得命提出所聲請調查之證據。 法院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裁定後,因所憑之基礎事實改變,致應為不同之裁定者,應即重新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嗣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審判期日始聲請或職權調查之證據,法院應於調查該項證據前,就其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就聲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亦同。 證據經法院裁定無證據能力或不必要者,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或調查之。 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裁定,不得抗告。

顧名思義,國民法官就是由沒有法律背景知識的「國民」所組成的法官團隊,是參考英美法系中「陪審團」的傳統創設的制度。 國民法官會與一般的法官共同參與審判,並且一起投票決定審判的結果。 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接觸、聯絡,亦不得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第41條)。

國民法官法

﹝2﹞前項通知,應併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之,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交法院。 ﹝3﹞前二項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審查程序、蒐集資料與調查方法及其他職權行使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為了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更容易理解並實質參與審判,法官、檢察官和辯護人必須進行詳盡的爭點整理、集中迅速的證據調查和辯論,針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提出的問題,必須給予有效的說明(第45條)。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辯護人及檢察官須到庭。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7日電)有線電視系統每3年進行一次評鑑,NCC今天決議,新彰系統評鑑過關,北都續行審議,都關注財務經營效率,包括降低負債比,希望北都3年內負債比可以從101%下降到80%以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特定有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3﹞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1﹞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為律師者,於起訴後得向檢察官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1﹞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如:在桃園市連續居住滿 4 個月,就有可能成為桃園地方法院的國民法官候選人)。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