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夠閱卷,依法由審查庭大法官以裁定的方式決定(憲法訴訟法第23條)。 這個決定會是最終局的決定,聲請人不能夠聲明不服(憲法訴訟法第39條)。 如果請求閱覽的資料是已經公開在憲法法庭網站上,聲請閱卷之人也可能收到告知如何上網查詢的回覆,以代替提供閱卷。 受理案件聲請書、答辯書、補充書狀、專家意見書等都會公開於憲法法庭官方網站,任何人可以在憲法法庭官方網站上找到該案已公開資料。 原則上只有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可以聲請閱卷(詳請參Q00024)。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根據調研機構報告推估,2022年全球遊戲市場可上看2031億美元,其中台灣手遊市場更是商機無限,今年第一季成長到近7億美元,取代德國原先第5大手遊市場地位,也讓業者瞄準商機,趁著口罩解禁後的周末,舉行五周年見面會。
但該其他聲請案件,以於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已向憲法法庭聲請,且符合受理要件者為限。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 依《憲法訴訟法》第77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1992年5月28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次增修條文公布,其中第5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的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並於同條第3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首次言詞辯論 17日登場
法規範憲法審查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經存在,意指審查法律或命令是否違反憲法。 如果憲法法庭認為人民的聲請有理由,可能會宣告法律或命令失效,或要求立法者重新檢討修正或另定法律。 如果確定終局裁判已在111年1月4日以前合法送達,而人民認為裁判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可以在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 依《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若是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憲法法庭認為人民聲請有理由時,並不會廢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而是會在判決中說明該發生爭議的法律於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所生歧異應該如何統一見解。
民團認為,釋字六○三號解釋已揭示階層化個人資訊權利保護意旨,針對資訊隱私權或資訊自主權限制,應依對人民構成侵害性質,分別適用寬嚴不同審查基準,大規模資料蒐集對人民資訊權利構成嚴重侵害威脅。 雖然大法官有提到一夫一妻,但在552號解釋反而是限制了一夫一妻,而承認在例外的情形下可能會有一夫多妻的情形。 所以法務部把婚姻制度跟婚姻權混為一談,反而是誤解了大法官解釋。
- 但是和法規範違憲審查情形不同的是,是否合併審理,是由憲法法庭基於各種考量做決定,人民也不能夠聲請併案審理。
- 法務部昨天公告全國檢察長人事案,常務次長張斗輝獲派台灣高檢署檢察長,高雄地檢署檢察長莊榮松接任廉政署長,大動作偵辦興達電…
- 為促進憲法議題之討論思辯及兼顧公眾知的權益,憲法訴訟法規定在大法官決議受理聲請案後,將案件聲請書及相關機關答辯書的內容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供不特定公眾閱覽。
-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
-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委任代理人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法庭之友意見書)。
- 此次聲請方為祁家威及台北市政府,關係機關則包括法務部、內政部及萬華戶政事務所,鑑定人則有陳愛娥、張文貞、陳惠馨、劉宏恩、李惠宗及鄧學仁等6位法學學者,而15位大法官除了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夫婿黃瑞明迴避外,其餘14位皆出席言詞辯論。
包括:健保資料庫之個資是否均屬於個資法第6條所指之特種個資或有其他非特種個資? 系爭規定一要求「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為何規範上係採取「或」之立法方式? 目前衛福部、健保署在組織、程序上有無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規範? 目前實務上是否容許無需全部匿名、有代碼即可符合去識別化之要求? 健保署將取得之醫療資料匯入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時,相關檔案建置模式為何?
新法施行後,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設有聲請期間,明文規定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必須在用盡審級救濟的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提起。 針對這個新舊法差異,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明文規定,人民針對111年1月3日以前已送達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如果已符合用盡審級救濟途徑等一切法定要件,可以在新法施行日(即111年1月4日)起6個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而不是由裁判送達時起算6個月。 為促進憲法議題之討論思辯及兼顧公眾知的權益,憲法訴訟法規定在大法官決議受理聲請案後,將案件聲請書及相關機關答辯書的內容公開於憲法法庭網站,供不特定公眾閱覽。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不適用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關於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管轄法院之規定。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原漢通婚子女姓氏身分釋憲案 言詞庭兩造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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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社會已經把不同性傾向納入社會的一環,例如就業服務法禁止對性傾向的歧視。 但當大法官是依法迴避而未參與評議時,不計入現有總額(憲法訴訟法第12條)。 此時,上圖中的最低法定同意人數也會因現有總額人數減少而少於8位。 例如有1名大法官曾經擔任原因案件的承審法官,有1名大法官曾經擔任原因案件的鑑定人時,該案件的大法官現有總額就計為13位而非15位。 因此,該案件僅有13名大法官可依法參與評議,只要有7名大法官同意,就可做成判決。 聲請人應於上述天災或不可歸責事由消滅後1個月內,以聲請書向憲法法庭聲請回復至尚未遲誤的狀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9條第1項)。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疫情當前 憲法法庭明爭辯「健保資料庫」是否侵犯人權
憲法法庭判決就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與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有異時,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 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憲法法庭審理本章案件時,就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對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所生之歧異見解,得函請各該終審法院說明。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是唯一職掌憲法審判之組織,因此憲法法庭及審查庭所為之裁判並無上訴、抗告、再審或聲明異議等任何審級救濟機制;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也不得聲明不服(憲法訴訟法第39條)。 刑事案件的改判必須透過檢察總長依聲請或依職權提出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非常上訴沒有救濟期間的限制,聲請人可以盡快聲請檢察總長提出。
2022年2月25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第35條相關規定違憲 。 2005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加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規定。 行憲後的司法院在1948年7月1日成立,同年7月第一屆大法官到任,9月15日舉行第一次大法官會議,自此大法官開始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職權。
- 於比例原則之分析上,目的具正當性不等同學術研究有優先價值,學術研究不能作為完全限制資訊隱私權之唯一理由,必要性審查上需考量本案係大規模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立法者欠缺針對各種不同類型制定更細緻之規定及當事人拒絕權(退出權),系爭規定與相關法規範明顯違憲。
- 針對這件健保資料庫釋憲案,中央健康保險署認為,完全對外禁止利用健保資料,阻礙國內學術研究、醫療成果發表與國家政策擬定,非全民之福。
- 憲法法庭可以廢棄原判決發回管轄法院,達成無缺漏基本權保障。
- 徐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於同一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者即予免職,與一般公務員不同,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利。
- 針對這個新舊法差異,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明文規定,人民針對111年1月3日以前已送達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如果已符合用盡審級救濟途徑等一切法定要件,可以在新法施行日(即111年1月4日)起6個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而不是由裁判送達時起算6個月。
讓當事人以外之人也有機會對案件提出專業意見,供憲法法庭參考。 案件關係人、機關團體或任何對於憲法法庭審理中案件有興趣的人都有機會成為法庭之友。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尚未終結,正在法院審理中,承審法官認為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慮,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 此時,原因案件當事人會先收到法官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得知法官已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若憲法法庭網站上已經公告案件的聲請書及答辯書,表示憲法法庭已經評決受理該聲請案。 憲法法庭對於已經受理之案件,將依憲法訴訟法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審理及裁判。
憲法訴訟法也授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憲法法庭書狀規則訂定關於書寫書狀的格式,藉由民眾、具有法律專業的訴訟代理人及政府機關一同遵守,讓憲法訴訟的公益效能發揮到最大。 憲法法庭29日審理「年終考績丁等免職案」、「徐國堯案」,大法官許宗力(中)與蔡烱燉(左)身為司法院正副院長要迴避,是新制上路後頭一遭,將由資深大法官黃虹霞(右)擔任審判長。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憲法法庭今將審理犯竊盜罪的基隆林姓消防員年終考績丁等、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獎懲累積達兩大過遭免職案,這是今年一月四日憲法訴訟法上路以來,首次一天有兩案行言詞辯論;身兼司法院正副院長的大法官許宗力與蔡烱燉迴避這兩案,也是新制上路後頭一遭。 由資深大法官黃虹霞擔任審判長,屆時表決票數也將下修至七票。 依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除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憲法法庭審理必須行言詞辯論外,其他憲法審查案件類型,憲法法庭得視個案需要決定是否行言詞辯論。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六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其案件之審理,準用第九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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