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團體 之行政機關對上開主管機關所為處分行為,認為已涉及辦理自治事項 所依據之自治法規因違反上位規範而生之效力問題,且該自治法規未 經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無從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聲請解釋,自 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亦得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其因處分行為而構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疑義或爭議時,則另得直接聲請解釋憲法。 如上述處分行為有損害地 方自治團體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情事,其行政機關得代表地方自治團 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於窮盡訴訟之審級救濟後,若仍發生法律或其 他上位規範違憲疑義,而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要件,亦非不得聲請本院解釋。
-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 期成憲草的主要變動是增加國民大會議政會,作为國民大會閉會期間的政權機關,憲草逐漸偏向三權分立模式。
- 此外,條文中也對總統直接民選、國會選舉、中央政府組織、省制等規範做出大幅度的修改或凍結。
- 會中達成修憲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名之以及其他若干修憲程序之共識。
- 第十二條 (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九條 (省縣自治)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第十條 (基本國策)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至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宣佈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時,這部憲法在絕大部分的中國大陸地區之法律地位已被取代。 1991年4月召開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依照憲法第174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修憲程序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國民大會並諮請李登輝總統在1991年(民國80年)4月30日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十項之規定,公告自5月1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同年5月1日,李登輝公告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時公佈國民大會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在中華民國歷史及臺灣歷史上有著重大意義。 條文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實際管轄領土稱為「自由地區」(未直接指涉),僅有由自由地區之國民擁有完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但部分僑民亦有選舉權)。 此外,條文中也對總統直接民選、國會選舉、中央政府組織、省制等規範做出大幅度的修改或凍結。
憲法增修條文: 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
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 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立 法機關應就其得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增 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使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得以順利運行,讓中華民國在臺灣得以實現自由民主的國家制度。 立法院交付複決事項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4﹞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第一條 (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二條 (總統)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民國17年(1928年)中國國民黨统一中國後于10月3日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了《訓政綱領》,在民國20年(1931年)5月5日召開的國民大會中通過了《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在這部約法中,三民主義作为國家基本思想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的國家組織方法被確定。 2022年4月15日,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決定公民投票複決之投票日期,並定於當年11月26日與2022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增列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依法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依法複決同意,不得變更之。 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為300人,自第五屆起為150人,依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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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大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試圖通過修憲案,乃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其修憲瑕疵已明顯重大到無需調查就可以確認,有違修憲程序。 又國民大會所欲增修之條文,雖與憲法本文屬同一位階,然而大法官指出憲法中有些基礎價值係整部憲法之所以存在的根基,若容許修憲者予以修改,將造成整部憲法的崩解,不再是原本的中華民國憲法。 此處大法官所欲表達者,乃是憲法之中有某些基本價值是原先就設定好的,就算修憲機關有權修憲,但也不能修改此些基本價值,這些價值比其他憲法條文更高上一階。
憲法增修條文: 公民權複決未通過 學者:政黨動員消極、假訊息影響嚴重
因参加者多為國民黨中央委員及國民黨籍參政員等,故对五五憲草修改較小。 但憲法授權法律可另外規定較高的候選人年齡門檻,所以在修改現行選罷法前無實質效果。 首先,主題演講部分邀得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鄧中華發表演講,對談環節則由勵進教育中心理事會主席范徐麗泰主持,並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和立法會議員李浩然共同探討憲法在新時代新征程下的重要作用。 今日是「國家憲法日」,為使香港社會各界加深認識國家和香港的憲制基礎,特區政府今日聯同中聯辦合辦「國家憲法日」座談會。
至若無關地方自治團體決議 事項或自治法規效力問題,亦不屬前開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而純 為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上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則應 循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解決之,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本件係台北市政府因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 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七十 五條第二項予以撤銷;台北市政府不服,乃依同條第八項規定逕向本院聲 請解釋。 因台北市為憲法第一百十八條所保障實施地方自治之團體,且本 件事關修憲及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地方與中央權限劃分及紛爭解決機制之 釐清與確立,非純屬機關爭議或法規解釋之問題,亦涉及憲法層次之民主 政治運作基本原則與地方自治權限之交錯,自應予以解釋。 又特殊事故不以 影響及於全國或某一縣市全部轄區為限,即僅於特定選區存在之特殊事故 如符合比例原則之考量時,亦屬之。 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 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 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次增修(違憲失效)
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該憲法的自由與人權的保障核心價值,在於使中華民國國民人格自由發展與健全、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等。 人民平等:憲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级、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該說法涉及婦女權利、政教分離、民族平等、階级平等與黨派平等;父權主义、政教合一、一黨專政等因而與之牴觸。 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經國大三讀通過,於當天閉幕式中由大會主席吳敬恆(稚暉)遞交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並咨請於民國36年(1947年)元旦公佈、於同年12月25日施行。 政協憲草內容和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理論有所差異,而當時與會的國民黨代表大多是信奉五權憲法,因此,在一讀會的第一個星期,就將政協憲草改回五五憲草的樣式。
有中學昨日特意趁假期前舉行「文化瑰寶 盛世傳承」中華優秀文化博覽暨國家憲法日教育活動,通過文化表演、展覽及攤位遊戲,讓學生體驗國家深厚的文化歷史,增強他們的國民身份認同,並理解憲法所代表的歷史、精神和價值觀,從而自覺尊重憲法。 有參與的高中生表示,公民與社會發展科課堂有憲法和基本法相關內容,藉此類活動能對中華文化有更深刻認識,結合對憲法的認識,有助建立對國家的歸屬感。 今天是「國家憲法日」,要弘揚憲法的精神,除了直接解說憲法條文外,還可透過學習國家悠久歷史及體驗深厚文化底蘊,培養年輕一代的家國情懷與民族自豪感,從而自覺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 2022年3月立院提出修訂憲法130條修訂,下修公民權年齡。
座談會以「憲法與新時代新征程」為主題,積極探討國家在新時代邁向新征程、香港進入新階段的關鍵時刻,憲法如何在「一國兩制」偉業上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特區政府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獲邀為活動發表視頻致辭。 他指出,要弘揚憲法精神,「說教」未必是一個有效的途徑,讓年輕人學習國家悠久的歷史和體驗深厚的文化底蘊,更能培養他們對家國的情懷以及民族的自豪感,使他們自覺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 蘇彥圖說,此次修憲案在立院是以109票通過,立院各政黨立委在有高度共識通過後,再依法交由公民複決,並未有政黨對立的情況。
至國民大會代表 在特定情形下,例如集會行使職權時,所得受領之報酬,亦應與其他中央 民意代表在特定情形下,例如集會行使職權時,所得受領之報酬,亦應與 其他中央民意代表之待遇,分別以法律明定其項目及標準,始得據以編列 預算支付之。 國民大會代表,在同一時期所得受領之報酬,應歸一律。 依動員戡亂 時期臨時條款增加名額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其所得受領之報酬,應與第 二屆國民大會代表相同,乃屬當然。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及禁止 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並 非憲法所不許。
在國民大會議長蘇南成的帶頭下,國民大會通過這一修憲案。 監察院從政權(民意)機關改為治權機關;監察委員產生方式,由原來的由省市議會選舉,改為由總統提名;同時將總統對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有關人員的提名,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 依照當時制度,有修改憲法權力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中,多數代表在1947年選出後已經43年沒有進行改選,被譏為「萬年國會」,民意基礎相當薄弱。 故經過執政黨中國國民黨的憲政改革策劃小組與在野黨民主進步黨在國是會議中協商後規畫採用「一機關兩階段」修憲原則,先由現有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處理必要條款與制定國會全面改選法源。 其他憲政改革議題由改選後的第二屆國民大會處理,以維持憲法的民意基礎。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2022年3月28日,立法院長游錫堃貼出公告;公告到9月28日。
另有消息指出大陸媒體接到中共台辦系統透過有關方面發來的指令,要求不得對王毅的「憲法說」進行報導。 1947年,國民政府在南海畫十一段線时,為了紀念新憲法,將中沙群岛一個暗沙命名为憲法暗沙,憲法暗沙主島命名為民主礁。 民國52年(1963年),行政院定每年12月25日為行憲纪念日。 民國35年(1946年)10月,隨著抗日戰爭的結束,國共軍事衝突擴大,且國民黨政府對於開增共產黨代表的名額數與共產黨產生分歧。 民國32年(1943年),因國民黨五屆十一中全會决定戰爭勝利後立即召開制憲國民大會,故國防最高委員會決定成立容纳國共兩黨和民主黨派的憲政實施協進會再度修改五五憲草。
﹝3﹞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3﹞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不適用憲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 至「應處徒刑 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 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五條 (司法院)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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