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屬陸軍之獨立兵科,除義務役預備軍官、義務役預備士官外,職業軍人的軍官方面就讀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職業軍人的士官方面則就讀陸軍專科學校(前身陸軍高中),指揮官一職不一定是憲兵科,還有從陸軍步兵、陸軍砲兵、陸軍裝甲兵等官科調任。 中華民國的憲兵是由孫中山在民國十二年(1923年)在廣州大本營創建憲兵,經由蔣中正培育壯大,正式編組憲兵;1932年成立憲兵司令部,同年國民政府頒布《憲兵勤務令》,使憲兵部隊的編組、指揮、訓練、勤務等各種制度得以確立;1936年創設憲兵學校,蔣中正兼任首任校長。 憲兵制度起源於法國,英法百年戰爭期間,法國國王挑選精銳組成「憲兵隊」,最古之法文名稱本為”le Gendarmerie”(有武器的軍人),但後來改為 “la Marechaussee”(穿馬靴的騎警隊) ,由陸軍元帥統轄,專門負責處理違犯軍紀的軍人和僱傭兵,此制度卓有成效,也因此流傳下來。 十六世紀開始,法國憲兵隊開始受地方司法機關調遣,執行法院判決的權力,具有一般司法警察權 。 拿破崙時期建立了憲兵的獨立指揮體系,大幅地增加憲兵員額,也在歐洲大陸各地建立憲兵部隊,拿破崙戰敗後,有效又多功能的法國憲兵制度並沒有被捨棄,有些國家將其憲兵部隊更名為人民衛隊、騎警隊等,但其本質不變。
- 本部隸屬國防部,主掌國家安全情報、軍事警察,協力警備治安、衛戍首都、支援三軍作戰,依「軍事審判法」、「憲兵勤務令」規定,掌理軍事(法)警察勤務;另依「刑事訴訟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兼理司法警察勤務。
- 因實施軍隊國家化,故現由憲兵偵辦之司法(民人)案件已逐漸減少,除非事涉大宗不法或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否則大都交由內政部警政署處理,目前多數檢察官於偵辦重大刑事犯罪或與警察有關案件時,仍喜歡透過憲兵隊來進行偵辦。
- 10月特警第一隊於南京成功偵取日本大使川越茂機密外交文件,並偵破漢奸行政院簡任秘書黃浚與其子黃晟對日本密報國軍「江陰封鎖」計畫以致封鎖行動失敗一案,緝獲嫌犯21名。
- 憲兵屬陸軍之獨立兵科,除義務役預備軍官、義務役預備士官外,職業軍人的軍官方面就讀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職業軍人的士官方面則就讀陸軍專科學校(前身陸軍高中),指揮官一職不一定是憲兵科,還有從陸軍步兵、陸軍砲兵、陸軍裝甲兵等官科調任。
- 連美國國家安全局都曾兩度赴電展室取經,並學習電展室編成1個任務相似的電訊情報整合中心。
- 二、空軍作戰部隊作戰指揮中心:空軍作戰部隊之作戰指揮中心為各作戰部隊之指揮所,依上級命令執行各作戰任務,當作戰管制之指管通情系統無法通聯時,得依計畫或因應緊急狀況指揮所轄部隊,遂行以本基地為中心之區域防空及地面自衛作戰。
2016年2月19日,政戰局擅權指揮202指揮部臺北憲兵隊違法調查、拘捕並扣押民眾所持過往50、60年代的戒嚴時期文獻,經媒體報導後國會與輿論譁然,引起臺灣白色恐怖再現的疑慮,後續報告懲處局長許昌中將以下多名軍官。 1977年,實施「靖安一號專案」,納編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北、中、南三個警備營為憲兵第239、240、241營。 1956年,裁撤憲兵第一、七團,憲兵第八、九團改編為憲兵第201、202團,各憲兵營整編番號為憲兵第211、212、213、214、215、216、221、222營。 9月憲兵新兵訓練大隊改編成立憲兵訓練指揮部,1961年5月16日擴編為憲兵訓練中心。
憲兵指揮部: 後備憲兵
可見,警備糾察分隊的勤務僅涉及軍人、軍車的軍容軍紀等問題;而法律意義的刑事執法權或治安行政執法權,而是屬於軍事檢察院或軍事保衛部門。 警備糾察中查處假冒軍人、假冒軍車和假冒軍隊單位的案件,要移交給地方司法機關管轄處理。 法理上認為,一般刑事案件(即不含違反軍人職責犯罪),軍人身份並不構成特殊主體。
:2004年3月31日-2004年5月31日何澎生:2004年6月1日-2007年9月20日吳應平:2007年9月21日-2009年10月31日高耀斌:2009年1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副指揮官(少將缺)※憲兵副主官軍階降編為一星少將,職位名稱改稱為副指揮官。 2011年實施「鐵衛專案」,改編憲兵第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營為空軍警衛憲兵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中隊與海軍警衛憲兵第一、二營。 1990年,為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漁港、商港安全檢查任務需要,實施「靖安五號專案」,增編成立憲兵第333營。 1986年、1987年實施「靖安四號專案」,調整擴編憲兵營兵力及調查組與任務型態,以各調查組兼任憲兵隊任務,使警衛區與作戰區互相結合,發揮統合力量及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功能。 1970年1月,裁撤憲兵第201、202、203團等三個團部,改組整編為憲兵第201、202、203、204四個指揮部。 2016年1月起,在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中,組建了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法委員會。
憲兵指揮部: 明治34年(1901年)当時
1932年1月16日,於南京市瞻園路126號以首都衛戍司令部與陸海空軍總司令部憲警處合併成立憲兵司令部,首任憲兵司令谷正倫中將。 成立初期,設憲兵司令、副司令、參謀長,下設13個處、3個所和1個直屬科。 13個處包括人事、勤務、訓練、情報、逮捕、審訊、判決等,3個所是看守所、修械所和檢診所。
因具有執法權,並擁有獨立的指揮、人事、後勤補給系統,故不隸屬於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其地位類似於古代之禁軍、禁衛軍,主要任務之一是保護中華民國總統和中華民國副總統。 1950年3月1日[需要較佳來源],改組原駐臺灣之憲兵司令部東南指揮所,於臺灣臺北市涼州街恢復成立憲兵司令部。 同年將由中國大陸撤回臺灣之憲兵第一、三、十八團官兵與原駐臺之憲兵第四、八團統合整編,改組為憲兵第一、四、七、八、九團及幹部訓練班、特務營、通信隊、軍樂隊、特高組等,原國防部及各軍種總司令部警衛營納編為憲兵獨立營。 原駐大陸之憲兵司令部西南指揮所則因國共戰爭失利潰散,憲兵司令部副司令兼指揮官李楚藩殉國。 1945年底,憲兵司令部設中將司令、少將副司令、少將參謀長、辦公室、人事科、總務處(轄第一、二、三、四科)、警務處(轄第一、二、三、四、五、六科)、軍法處、軍械處、軍需處、軍官處、會計室。 1947年警務處改稱第二處,下設「情報」、「組織與保防」及「刑事警察」3個科。
憲兵指揮部: 空軍作戰指揮部部徽涵義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變法,推行新政,派載澤、徐世昌、紹英赴日本考察,返國後乃倣傚日本憲兵制度,由慶親王和日本訂立合同,聘請日本籍顧問川島康浪(日本憲兵軍官)於同年在大沽口創設憲兵學堂,正式採用「憲兵」名稱。 續於光緒卅二年在北京設置「陸軍警察所」,指揮編成「陸軍警察營」糾察軍紀。 阿根廷有隸屬於安全部的阿根廷國家憲兵,主要負責農村治安、邊境防衛、防止走私、查緝販毒、打擊環境犯罪等,而國防部底下則有各軍種自己的憲兵單位。 1946年7月1日,軍事委員會、軍政部、軍令部、軍訓部整編為國防部,原有各電信機構合編為「國防部第二廳第一司」。 1929年5月1日,由上海該單位調派人員至南京陸海空軍總司令部,由蔣中正親自指揮,名為「陸海空軍總司令部電務股」。
本部隸屬國防部,主掌國家安全情報、軍事警察,協力警備治安、衛戍首都、支援三軍作戰,依「軍事審判法」、「憲兵勤務令」規定,掌理軍事(法)警察勤務;另依「刑事訴訟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兼理司法警察勤務。 2004年,電展室主任李翔宙中將著手電展室近年來最大的一次改革,親自擬定改革計畫,下令將原本大型資訊庫形態轉化成有價值的情報蒐研單位。 連美國國家安全局都曾兩度赴電展室取經,並學習電展室編成1個任務相似的電訊情報整合中心。
4月創辦憲兵軍官講習會,聘薩孟武及日本憲兵少佐加藤薄次郎、大尉長友次男等人為教官,教育幹部。 8月20日國民政府頒布《憲兵勤務令》,律定憲兵主掌軍事警察,兼任行政警察與司法警官;同日軍政部公佈《憲兵服務章程》,確立憲兵制度,明定憲兵職掌。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位於臺灣桃園市龍潭區大漢營區,為中華民國國防部依《國防部組織法》[註 1]特設的軍事機關,負責辦理中華民國陸軍軍事事務的規劃、督導及執行。 下轄政治作戰室、督察長室、人事軍務處、軍事情報處、戰備訓練處、後勤處、計畫處、主計處、化學兵處、工兵處、通信電子資訊處等幕僚部門。
因實施軍隊國家化,故現由憲兵偵辦之司法(民人)案件已逐漸減少,除非事涉大宗不法或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否則大都交由內政部警政署處理,目前多數檢察官於偵辦重大刑事犯罪或與警察有關案件時,仍喜歡透過憲兵隊來進行偵辦。 由童軍徽及憲兵執行任務用之兵器、刑具及法律所組成,代表憲兵之精神與任務。 憲兵軍士官大多都配戴憲兵兵科領章(肩章),但少數因受專長訓練而配備不同兵科如化學、財務、經理、行政、政戰等。 1952年5月14日,中華民國駐日本東京憲兵隊官兵,由隊長李建武上尉率領下搭乘輪船招商局海隴輪撤回臺灣。
隨之將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保衛局改為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保衛局,將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分別承擔關於涉軍違法行為的偵查、公訴與審判職能。 以支持中華民國政府政策、提倡善良社會風氣、辦理社會公益活動、聯繫後備憲兵及眷屬之情誼,並協力維護社會治安為宗旨。 憲兵之象徵物為獬豸,為中華民國唯一擁有象徵物之兵科,憲兵軍服右臂都佩有獬豸臂章。 1986年,總統公布「陸海空軍軍旗條例」,至此憲兵終於有專用的軍種旗,單位旗也同時更改為軍種旗樣式。 1953年,陸軍軍旗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取消原兵科色旗地之設計,統一使用紅色,憲兵單位因此使用與其他陸軍單位相同的軍旗。
1937年12月南京保衛戰,憲兵教導第二團奮勇抗敵傷亡殆盡,憲兵司令部副司令蕭山令壯烈殉國。 1926年,何應欽將軍所部國民革命軍第一軍駐紮東江,並於東江成立憲兵隊,東江憲兵隊為國軍地區憲兵隊之始。 2013年2月1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春安工作因執行路檢工作,為強化勤務效率,在春安工作期間協請臺南憲兵隊共同勤務,共同維護治安和交通工作。 (四)後勤處:負責憲兵裝備整備、補給作業、醫療勤務、營繕工程、採購作業、通信、資訊及官兵生活設施等相關業務。
- 由童軍徽及憲兵執行任務用之兵器、刑具及法律所組成,代表憲兵之精神與任務。
- 1945年底,憲兵司令部設中將司令、少將副司令、少將參謀長、辦公室、人事科、總務處(轄第一、二、三、四科)、警務處(轄第一、二、三、四、五、六科)、軍法處、軍械處、軍需處、軍官處、會計室。
- 今(12)日憲兵節,憲兵指揮部11日深夜發布圖文,強調憲兵有戍衛領袖、拱衛中樞的光榮傳統,具忠貞軍風、梅荷志節;未來會繼續在優良傳統的基石上,不斷精進、創新。
- 9月憲兵新兵訓練大隊改編成立憲兵訓練指揮部,1961年5月16日擴編為憲兵訓練中心。
- 隨之將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保衛局改為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保衛局,將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分別承擔關於涉軍違法行為的偵查、公訴與審判職能。
- 憲兵部隊雖配備有裝甲車及大口徑迫擊砲,但與陸軍的野戰任務不同,在戰時憲兵的任務為軍紀糾察、維護社會秩序、衛戍行都-臺北市與近郊(大臺北地區),遂行城市作戰、執行反恐任務,收容、審問、管理戰俘,軍事交通要道管制。
- 空軍東部區域作戰管制中心(駐花蓮縣新城鄉)各預備作戰管制中心平時可執行任務,戰時於JAOC/ACC遭敵軍攻擊無法遂行指管時,可立即接替ACC原空中指管作業,接續遂行空中作戰指揮任務。
列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公安消防、公安警衛部隊的現役人員,按照地方人員確定管轄。 特例: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設立的憲兵隊,執行任務的方面上與警備糾察分隊相同。 2013年,國防部組織調整後,降編更名為「國防部參謀本部憲兵指揮部」,司令和副司令也更名為指揮官和副指揮官,指揮官維持中將,副指揮官降為少將。 憲兵具軍法警察身分,執行特定勤務時更具司法警察權,換言之,軍人犯罪或軍民糾紛即為憲兵投注心力的重點項目,而反毒已成為國家政策之一,近年又屢傳國軍官兵營內吸毒情事,傷害戰力與形象,憲兵於是在既有的偵爆軍犬基礎上,訓練出新的一批領犬員、軍犬執行緝毒工作,以營區查察或配合憲兵隊出勤,確保部隊純淨。 截至目前,責任地境為北部的士林憲兵隊緝毒犬分組已掛牌上路,據悉,近期中、南、東分組也將成立。 憲兵任務中華民國憲兵身兼軍事警察及司法警察身份,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執行軍法,維持軍隊紀律,但重點於偵辦軍人、軍事及軍民共犯之犯罪行為。
空軍作戰指揮部(簡稱空軍作戰部、空作部、聯合作戰指揮中心〈JAOC〉)為中華民國空軍所屬指揮部之一,駐地位於臺灣臺北市大安區公館蟾蜍山福興營區,隸屬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為空軍戰術及防空作戰最高指揮管制機構,負責作戰管制空軍各戰術作戰部隊之作戰與戰備任務訓練。 備註:憲兵雖然是陸軍兵科,與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屬海軍兵科相似,但不像海軍陸戰隊受海軍司令部管轄,而是由國防部參謀本部憲兵指揮部管轄,在所有軍服(不含迷彩服)、帽徽等均有自己的圖騰與特色。 憲兵方面是融合陸軍、軍事/司法警察的因素而產生部分相通與部分不同的特色。 ),為中華民國國軍中具有軍法、司法警察權力的執法部隊;其管轄機關原為直屬中華民國國防部憲兵司令部,2012年降編為國防部參謀本部憲兵指揮部,2021年5月後改為直屬國防部。
1955年5月25日起,憲令部受總政治部密報舉發孫立人兵變而拘捕其舊部300餘名並以匪諜罪誣陷入獄,成為臺灣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迫害事件;孫立人上將被軟禁33年至1988年蔣經國逝後才獲釋;關鍵證人郭廷亮則於1991年離奇死亡。 1954年1月,派遣海外憲兵執勤,由陸軍第五十、八十軍各派憲兵一排與憲兵第八團第六連組成一連兵力前往朝鮮半島接運韓戰爆發後受困的一萬四千名「反共義士」,於1月23日成功返回臺灣,中央政府遂定該日為一二三自由日。 1947年7月27日,駐滬憲兵第二十三團第七連、第八連在上海與上海市警察局新成分局爆發激烈流血衝突事件,以致上海市警察局全員罷工,此即上海警憲衝突。 8月日本降使今井武夫至芷江向國軍投降,憲兵第十團、第二十一團擔任戒護。 1925年,國民革命軍以黃埔軍校第三期部份學生及隨軍警衛學兵連混編,正式成立憲兵連,為憲兵建軍之嚆矢。
1933年2月,憲兵第二團擔任國際聯盟調查團團長李頓來華調查九一八事變之警衛工作。 3月憲兵第三團移駐北平,蔣孝先將軍兼任北平憲兵副司令,指揮憲兵第三團與憲兵第四團,偵破中國共產黨「河北省委」、「北平市委」等案。 5月撤銷教導總隊,改編為憲兵第六團;裁撤憲兵教練所、憲兵軍官講習會,於南京江寧成立憲兵訓練所,谷正倫將軍兼任所長;成立第一屆憲兵教導團,團長張鎮。 平時負責指揮各縣、市憲兵隊及憲兵營,執行特種警衛,及憲兵全般任務與軍隊作戰(協力地面作戰,警衛重要廠庫、設施安全等),並能協力維護社會治安,可有效作為三軍後盾。 2021年5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防部組織法修正案後,改為直屬國防部機關「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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