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一)前款之措施。 (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 責人登記。 (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 金額之責。
- 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 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 (八)限制增設或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業務範圍、資金運用及其他管理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發生重大震災,致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支付應攤付之賠款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必要時,該基金得請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 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國庫提供擔保,以取得必要之資金來源。 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聲明, 條款及細則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如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員增認股金以外之其他方式分配盈餘、買回其股份或退還股金,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前項第四款所稱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低於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之百分之二十五或保險業淨值低於零。 (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保險業或受罰人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 機關得按次處罰。 依本節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 罰。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要件不包括: 投資優惠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 、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 務財團法人。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 辦法管理之。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 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 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 前項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 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十。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 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 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 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成功申請人和同住家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及其它永久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親屬)必須遵守所有法定責任,並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預防遺失、損毀或受傷,及把所有受保財物保持在性能良好和完整無損的狀況。 如果決定不續保,您必須於保單週年日前最少30天通知AXA安盛,否則保單將自動續保一年,惟須於我們釐定的到期日前繳付續保保費。 本人和受保配偶的年齡均低於60歲,受保子女的年齡則介乎六個月或以上及18歲以下,或23歲以下而在本保險生效日時在學校、學院或大學就讀的全日制學生。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 報告營業狀況。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擔任;其費用,由受 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項書表,並提出證明 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 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 妥適性。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 ,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 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三、要保書:是要保人投保時,用於表示要約意思所填寫的文書。 其中除須記載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基本資料外,還包括保障內容、繳法、繳費方式、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的告知,以及一些要保人、被保險人的聲明事項。 例如:聲明同意保險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聲明同意公會通報、聲明已審閱保單條款等。 要保書中的健康告知可以說是攸關權益最重要的文書,要保人、被保險人於填寫時,務必詳細檢核是否有其中詢問的情形,如有詢問的情形必須詳實告知,否則對日後的理賠勢必會造成影響。
這部份的介紹,我們在說明告知義務部份時,會再多加著墨。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無故對檢查人員之詢問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 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者。 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 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處新臺 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一千八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屆期未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 、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所謂「自得為請求之日」指的就是「保險事故的發生日」,而不同險種契約其規定的保險事故自然不同,失能保險的「失能保險金」自然是認定失能之日,而人壽保險的「身故保險金」就是被保險人死亡當日或經法院做「死亡宣告判決」之日。 如果發生保險事故,還是要儘快與業務人員聯繫後續理賠申請相關事宜。 審閱期乃保險契約成立前,保險公司應該提供保戶審閱商品條款樣張的期間,惟依《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僅限人身保險中之人壽保險,其他如健康險、傷害(意外)險及年金險等不適用,可額外向業務員索取。 其中關於債務人所投保的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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