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懶人包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 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

有關已簽訂有效契約之保險費自動墊繳計息方式,應請本於維護保戶權益之原則配合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二、 行使方式:依照保單條款規定,應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行使,故保戶可親自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但若透過原經手的業務員辦理時,務必請業務員出具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審閱期乃保險契約成立前,保險公司應該提供保戶審閱商品條款樣張的期間,惟依《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僅限人身保險中之人壽保險,其他如健康險、傷害(意外)險及年金險等不適用,可額外向業務員索取。 有鑑於保險費自動墊繳之年利率已改由各公司依保險契約約定自行訂定,爰修正第一項有關依財政部核定利率計算之規定。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五條條文,業經本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台財保字第○九二○七○五二二○號函修正在案。

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 下列有關「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何者錯誤? (109年考題)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其控制與從屬關係之範圍、投資申報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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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或轉學生所繳驗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 (五)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二)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 … 第二條凡本校大學部學生,在學期間(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讀本校或 … 一般來說,有關「復效」的內容重點,主要是「申請人」、「書面提出」與「繳清所有積欠費用」(請見下圖一)。

保險 商品比較網站之建構,促使保險商品資訊趨於透明,改善保險公司與消費者間資訊. 住宿生得於開學前二日,依排定之寢室、床位搬入宿舍,開學一週內未搬入者. 會計科目之分類(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16條規定) … (一) 專業審查部分:申請人直接提送計畫書(格式參見附件參),進行計畫專. 業審查,審查重點(包含成效指標)依地方政府訂定之需求規格書辦理,.

要保人如未於○○日(不得低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保險費除於簽訂保險契約時,尚未確定者外,無論其繳交方法,概應於保險契約生效 前交付 … 保險法第一一六條第一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 … 投保人身保險的人,不論在任何意外事故發生時都有經濟上的保障,因此也就確定 ….. 四、 收銀機統一發票:專供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 …

「房東主動提前解約」相關的條款的話(一般制式的房屋租賃契約我記得沒有這 … 法律規定怎麼說:依據財政部頒訂的「旅遊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中,有關. 其中關於債務人所投保的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為. 國民政府公布修正全文98條,也只規範保險契約,不包括保險業的監. 三、爾後各公司應配合於要保書、保險費催繳通知單、送金單或繳息通知等相關文件加註保險費自動墊繳利息計算方式之內容文字。

  •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紅利、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支付的保單紅利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 (五)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債權或為清理人所明知而列入清理之債權,其請求權時效中斷,自清理完結之日起重行起算。
  •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四、儲存生息:以○○○之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年內(不得低於二年),申請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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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於投保時之等待期間最長得為90日,且復效時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間;其他健康保險如醫療險、失能險其等待期間最長以30日為限,且復效時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間。 實際,等待期有無及天數均係依照各保險商品條款而定,投保前最好先了解相關保單條款約定。 傷害保險:保險公司應負的保險責任,以自保險單上所記載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也就是「翌日零時」,例如:投保日是2018年6月15日,意外險生效時間就是2018年6月16日零點零分。

一、 行使時間: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若保單由業務員轉送,以保戶或其代理人於保單簽收回條簽收所記載之日為保單收受日;若以郵寄方式,則以雙掛號回執聯記載之保戶或其代理人簽收日為保單收受日。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第三人對該保險業之債權,除依訴訟程序確定其權利者外,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清理程序,不得行使。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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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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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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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