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免責條款條例10大好處2024!(震驚真相)

有些營商者保留權利,隨時可以任何他們認為合適的方法,預先通知消費者,以修改合約條款。 而無論消費者是否確實收到通知或知悉有關的修改,這些修改均視為有效。 當然,任何有關服務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是否合理,均需根據個別案情及各方所提出的證據,由法庭作最後定斷。 本條例旨在就當押商牌照的發出以及就若干當押交易的規管及管制作出規定;就當押物品訂立若干條文;就與前述事項相關或由前述事項附帶引起的事宜作出規定;以及廢除《1930年當押商條例》。 本條例旨在對放債人及放債交易的管制和規管、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的委任、以及經營放債人業務的人領牌事宜訂定條文;為對付過高的貸款利率及敲詐性的貸款規定而提供保障及濟助;訂定罪行及對與以上各項相關及附帶引起的事宜訂定條文;並廢除《1911年放債人條例》。 根據第款可判給損害賠償由任何人作出,不論該人是否須承擔根據第款的損害賠償法律責任,但凡他須承擔該項法律責任,則在根據第款評估他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時須考慮到根據第款而作出的任何判給。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就提早終止合約,部份合約設有嚴苛的條件,此外消費者還須事先得到供應商的批准。 這可能會造成一個情況,就是如消費者因供應商之嚴重失誤而受損,亦未必能得到供應商的許可,讓他提早終止合約,或甚至會因提早解約受到懲罰。 但當供應商沒有過失,它卻可有合理原因,就消費者提早終止合約所導致的損失要求消費者賠償;而有些合約的終止費用卻超出供應商所蒙受的合理損失,變成是對消費者的懲罰,而法庭是不會要求消費者支付這種懲罰性款項的。 因此,如供應商有權單方面修改合約的話,消費者應有合理的時間去考慮相關的修改,及如果消費者不接納有關修訂的話,有權終止合約而不會受罰。 另外,在終止合約時,如消費者已就合約支付款項,消費者應獲退還未用餘款。 無可否認,部份供應商可能有合理需要去更改合約,以應付他們本身的供應合約中條款的改變及市場環境的變遷。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條 疏忽的法律責任

室內抱石(Bouldering)運動近年大受歡迎,可是一旦發生意外責任誰屬容易引起爭議。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消費者委員會發表最新一期《選擇》月刊,指出部分抱石場要求消費者簽署的免責聲明內的大部分條款的用詞累贅,一般消費者未必能完全明白其意思,加上免責聲明豁免範圍甚廣,萬一發生意外時容易引起爭議。 消費合約內如載有不公平條款,表示商戶既不公平對待消費者,也不以誠信行事。 一份公平的消費合約能同時令消費者,營商者和社會獲得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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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只適用於售賣貨品或提供服務的合約,且立約的其中一方是消費者。 如果法庭裁定該合約或其中任何部分在立約時的情況下已屬不合情理(亦即不公道 / 不合常理),則法庭可按上述條例的第5條拒絕強制執行該合約,或只是強制執行合約中不合情理部分以外的其餘部分,或限制任何不合情理部分的適用範圍,或修正、更改該等不合情理部分,以避免產生任何不合情理的結果。 若不公平條款並非含糊不清,即使條款很明顯是不公平的,有關的規則便不適用。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12條 貨品移轉所根據的雜類合約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消委會相信在討論設立全面性消費者保障法例的同時,標準格式消費合約內的不公平條款不應置諸不理。 消委會認為現時營商者應當採取積極步驟,履行誠信的原則,並確保他們所提供的標準格式消費合約內的條款是對消費者公平的。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款不影響 ——(由2010年第17號第112條廢除)任何合約所產生的分歧的解決方法,祇要該合約是憑藉附表1而無須受第7、8、9或12條所規限的。 如合約條款或告示看來是用以卸除或局限因疏忽而引致的法律責任,則雖然某人同意或知道該條款或告示的存在,亦不得單憑這點認為該人表示自願承擔任何風險。

曾銘宗表示,國民黨團支持比照新加坡、香港發現金1萬元,因為連兩年稅收超徵,不需舉債就能普發現金,加上物價飛漲、民眾薪資非常低,政府必須提早面對,振興經濟並照顧市井小民。 他說,國民黨團反對行政院版草案「得視經濟情勢分期編列預算」的空白授權,樂見民進黨團修正動議刪除該條文。 蔡英文表示,她特別趕在今天立刻簽署疫後特別條例,總統府稍早也已公布,希望能夠加快程序,讓照顧大家的各項政策,可以盡快執行。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她提到,她很明白過去幾年的疫情,對大家都造成很大的影響,不論是在生活、經濟層面或是企業的經營,尤其是弱勢民眾與中小企業。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10條 消費貨品的“保證”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商戶因疏忽而導致顧客死亡或受傷,都不能逃避責任(有關人身傷亡的法律訴訟程序,請登入此處)。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商戶因疏忽而導致顧客死亡或受傷,都不能逃避責任(有關人身傷亡的法律訴訟程序,請登入《社區法網》瀏覽「人身傷亡」)。 海關在處理懷疑涉及違反《條例》的個案時,需要考慮個別事件的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才能判斷該個案是否有抵觸《條例》。 當實試員詢問條款內容時,其中4間場館的職員並不是每次都能清楚解釋,當中2間更沒有回覆實試員透過即時通訊軟件的查詢,做法有欠理想。 除此以外,其中1間場館的職員要求實試員填寫個人資料時,沒有清楚說明該份文件的背頁就是免責聲明,亦沒有確保實試員有閱讀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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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一些條款訂明消費者明白他們於接受療程期間可能會遇到一些無法預計的風險,而消費者須承擔所有生理及心理上的風險。 此外,更有一些條款禁止消費者向政府、法庭、半官方機構或傳媒直接或間接提出任何投訴。 在消費者須預繳大量金額的合約內,經常發現一些訂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消費者都無權獲得到任何退款的條款。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面對這類條款,即使供應商有嚴重過失,消費者可能被誤導以為他們沒有法律權利尋求補償。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另外,當消費者提前終止合約,這類條款容許供應商從消費者身上取得不公平的利益。 在很多情況下,這些要求都是不必要的;而在某些情況下,更可能是不切實際或不合理的。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15條 仲裁協議

根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這類條款很可能因為不合理而被裁定無效。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因此,這類條款應被刪除,或應修改至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所訂的合理準則。 合約經常以細小的字體表述該合約已構成合約雙方的全部協議及諒解,並代替之前雙方所有與該服務有關的安排或理解,無論是口頭抑或書面性質。 例如,消委會發現供應商試圖利用這類條款,以卸除其銷售員於銷售相談時所作出的陳述或保證的責任。 惟營商者應留意法庭可能根據《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將這類條款剔除。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香港法例第71章《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就是為了締約一方,在合約之下,面對另一方的免責條款時,可以得到保障。 正如之前所述,投資者與銀行之間訂立的合約,很可能有條款列明,當投資失利,銀行可限制或排除於法律責任之外。 例如,如一項免除條款必須納入合約之中,而立約一方又要依賴該免除條款,他或她便需採取合理行動令另一方得悉有關條款的已納入合約之中。 如果某餐廳 / 酒家遺失或損壞了顧客寄存在衣帽間的物件,他們必須證明已作出合理的看顧。 即使有告示牌註明「本餐廳 / 酒家酒家對 ……一概不負責任」,他們亦不能免除替顧客看管財物的責任。 如果顧客認為該告示不合理,可質疑其合法性,而法庭會作出最後的裁決。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關於律師行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制度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

完全不履行其依約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法律義務,但在該合約條款(於本款上述的任何情況下)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如果商戶打算以這種條款避過消費者的索償,該條款必須合理;如被證實為不合理,有關免責條款便可能無效。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商戶如在交易過程中,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或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即觸犯《條例》中誤導性遺漏的罪行。

  • 然而,當供應商對供應的產品作出重大的改變時,意味著消費者須接受一些完全不是他立約時所要求的東西。
  • 當實試員詢問條款內容時,其中4間場館的職員並不是每次都能清楚解釋,當中2間更沒有回覆實試員透過即時通訊軟件的查詢,做法有欠理想。
  • 很多時候,消費者會被要求簽署這項聲明,即使他並沒有閱讀合約。
  • 消委會建議場館應提供中英雙語版本的免責聲明,並在消費者簽署前主動解釋該運動的風險及確保消費者明瞭條款內容。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