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僱員的工傷病假不超過三天,也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應按《條例》直接向僱員發放補償。 依勞動部74年7月31日勞司發字第1098號函略以:「勞工如於中午用餐休息時間返家或外出,而於返回公司上班途中所發生事故,難謂因公受傷。」因此,非屬職業災害。 午餐時,Henna趕緊提醒大維要按公司請假規則遞交請假單。 大維反感地問:「為什麼不能以郵件為憑,而要用公司的制式假單?身為人資,見到久病的同事,不該先問候一下嗎?」Henna耐下性子解釋,請假需要獲得主管核准。 大維一聽,馬上跳了起來,要他去拜託Tony准假?
一般所說的有薪病假,其實是公司給予員工的疾病津貼。 現行的《僱傭條例》中,只有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能夠出示適合的醫生紙、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才是目前唯一能保證的有薪病假日。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病假超過30天: 病假超過30天會被資遣嗎?
但如果請病假超過30天,基本上雇主可以不用給付延長病假薪水給勞工,等於是留職停薪,包含因住院的1年病假。 因此女性受雇者每個月都有1天的生理假可以申請,但若1年申請超過3天生理假,超過的部分需要併入病假計算。 究竟哪些屬於合法公假,則散布在各法令中,較常見的有:接受教召、勤召。 病假超過30天 (三)及(四)若受傷僱員的工傷病假超過七天,而意外並無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在工傷病假已完結後,僱傭雙方可要求勞工處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完成工傷病假跟進手續。 勞工處會按《條例》為採用上述處理方法的個案直接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解決有關申索。 那麼,當病假都請好了,薪資又是怎麼計算的呢?
- 打工仔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會得到疾病津貼。
- 身為公司經營者或是雇主,一定會面臨到的便是受雇員工請假的問題,若是員工因受傷或生病需請假長時間療養,除了雇主面臨人力資源吃緊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薪資該怎麼算?
- 各位早上好啊,又是充滿希望的星期一,昨天看氣象預報說今天開始會非常的炎熱,且不太會下雨,還請各位出門在外一切都要小心,做好防曬措施,補充水份,不要中暑了喔。
- 有的事業單位在1日內的病假通融員工不用檢附證明文件,這在目前的法規上是比較優的規定,也是可行的。
黃維琛說明,倘若勞工身體狀況欠佳,病假已經請到沒有假可以請,可以優先使用事假、特休假等,或者也可以和雇主協商是否願意使勞工請無薪病假。 倘若勞工病假請假天數超出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上限,雇主確實也有理由可動用勞基法第11條認定勞工不得勝任工作而資遣勞工。 給薪部分,14條規定,併入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也就是生理假和病假一樣,雇主仍要支付半薪,另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可以拒絕員工生理假申請,也不可以視為缺勤,而影響到員工的全勤獎金。 準此,即便請假連續天數已達三十日以上,如中間已跨越不同約定年度,則翌年首日仍應重新計算請假天數,再依前開各問題解析方式判斷是否可併計例休假日,注意不可將前後約定年度的病假合併看待。
病假超過30天: Q10:「生理假」算「病假」嗎?會扣薪資嗎?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病假超過30天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在扣薪方面,病假目前是扣半薪,且是以工作日計算,但限於30個工作天內。 另外,有的公司會有【懲罰】的算法,在員工請病假的部分需要以實際的請假時間作為計算範圍,而不可以多扣,例如請一小時的病假就是扣一小時的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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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補發須繳交規費新台幣300元(約港幣78元),取得證件後再持憑該證出境。
- 例、休日(基法第36條)與國定假日(勞基法37條),勞工皆無出勤義務,故勞工於例、休、假日自毋庸請假。
- 然而要制定請假流程前,仍應該先釐清勞工請假的相關規範與權益,否則雇主制定的請假流程非但可能無效,還可能成為違法的證據喔。
- 另外,經過醫師診斷,若勞工罹患癌症(含原位癌),需採門診方式治療,或者懷孕期間需要安胎休養者,在勞工治療或休養這段期間,都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因此,當員工有依法告知病假事由,雇主就沒有拒絕的權限,否則可能違反法令規定,最高可罰100萬。
或勞工因普通傷病假逾限,經留職停薪屆滿1年仍未痊癒,雇主同樣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如拒絕勞工留職停薪申請,又綜合判斷無法勝任工作時,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付資遣費。 總結,不論當年度已經請過多少天數的病假,必須是勞工請病假「連續」超過30天後的期間,遇上例假日才計入請假期間。 根據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行政函釋說明,勞工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因此雇主是可以要求勞工申請病假時說明請假理由,另外雇主也可能要求提供相關證明作為請假方式,尚不違法。
病假超過30天: 法律論壇
另須注意的是,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未住院傷病假和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女性勞工請安胎假前,若有請過未住院傷病假、住院傷病假,應留意是否超過天數限制。 病假超過30天 因此,當員工有依法告知病假事由,雇主就沒有拒絕的權限,否則可能違反法令規定,最高可罰100萬。 而公傷病假根據函示,勞工產假、公傷病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計入請假期內(註三),但是公傷病假薪資是雇主給付全薪的,所以可以不用擔心。 但若勞工請了一次30天病假後回來上班,又再次請了40天病假,超過30日以上的天數(第31~40天)如遇到例休假日,則計入請假期間內,雇主也就不用給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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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四回應:如 閣下所說,假若公司一直以月薪除當月日數來計算每日薪酬,當然,週六及週日是被視為有薪休息日。 自航班表定抵台時間2月7日起入境者仍須7天自主防疫,但毋須核酸檢測,自主防疫期間有症狀自我篩檢。 在2月7日至2月28日於機場或港口備有快篩試劑,供2歲以上旅客自由領取(每人1劑)。 頭髮不得遮蓋到眼睛任一部分,並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 小耳症患者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病假超過30天: 住院:
僱員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出勤需要請假,系統內置有三種不同類型的病假:病假、連續性病假和全薪病假,這三種不同假期類型,額度計算方法不一樣,且工資計算也不同,滿足不同的應用場景。 四、跨越給假年度(如勞資雙方未特別約定,則一般為1/1~12/31),除勞工將享有薪給假年度的30日半薪病假外,也同樣將中斷連續病假之認定,須重新依工作日累計連續病假之天數。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範,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期不適,以至於在工作過程中有困難時,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生理假一年未超過3天可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則減半發給。 但勞動部提醒,若全勤獎金是以勞工出勤狀況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的性質,就算是工資的一種;按勞動基準法第21條,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的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的每日基本工資後的餘額。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若勞工一年請病假不超過30天,工資折半發給;意即病假第1到第30天,勞工都可以領取半薪。
病假超過30天: 請假程序方面
一月後,Laura因身體不適提供醫生紙請假兩天,僱主需要通過終端批准,但因為請假少於4天,故有權不支付其假期津貼,此類假期類型屬於病假而非連續性病假。 提醒:由於僱員可能不清楚不同假期類型定義,Workstem建議在僱主在後台設置僱員僅允許申請“病假”。 當員工提交申請後,僱主或人資再根據實際情況對假期類型進行更改。
病假超過30天: 病假天數有包含假日嗎?
四、第二段安胎假結束(11/30)與第三段安胎假(12/6起)之間已有特別休假中斷。 因此第三段安胎假開始,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回歸工資照給;須待重新按工作日累計「一次連續超過30日」安胎假後,才能再度將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併入安胎假計算。 依上述主管機關函釋規定,病假延長假期未達一個月以上者,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均不計入病假請假期內,工資自應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由雇主照給。 另外,過去勞動部曾有函釋認為「勞工因普通傷病假逾限,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雇主可終止其勞動契約,……」看起來是要求企業給與生病勞工1年的留職停薪機會,但函釋中沒有援引法律依據,如果發生爭議,可能還是要回歸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款規定,勞工生病未住院,病假1年內不得超過30天,這30天薪資折半發給。
病假超過30天: 事假一年幾天? 超過事假天數怎麼處理?【勞資不可不知】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也就是說,事假最多放14天,且是不支薪的假,雇主是不需給工資的。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則明列,勞工如因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應給予公傷病假。
病假超過30天: 勞工法例線上諮詢
傷病留職停薪假:勞工普通傷病假若超過法律規定的上述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半薪;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超過三十日部分無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