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而言,整個多層停車場處所便是一個單位。 申請者在受資助期(即2022年2月至6月)內曾為「三無大廈」提供清潔或保安服務的月份,可獲發放每月2,000元的津貼,最多為5個月。 C 除守則第E段另有規定外,在接獲投訴後,負責人須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安排編配個案編號予有關投訴、記錄有關投訴的撮要於投訴登記冊5內,及向投訴人確認接獲其投訴並提供個案編號6。 名門為全面採用及推行電腦化之物業管理公司,除日常應用之物業管理文件、通告等均採用電腦處理外,名門亦聘有專業電腦程式編制員,務求將物業管理服務效率提高。
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屬《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所指的業主組織。 附屬法例訂明法團依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而履行的職責及責任,並非《物管條例》下所訂明的物業管理服務,因此法團只履行該等職責及責任毋須持牌。 請注意,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延長上限為4年,因此雖然申請人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已從事物業管理工作5年,其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亦只可延長4年。 請注意,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延長上限為4年,即如果申請人於香港以外的國內其他地方已從事物業管理工作6年,其可被計算的年期範圍亦只可延長4年。
物業管理保安: 物業管理
自2019冠狀病毒病第五波疫情爆發以來,服務物業的前線物管人員一直站在防疫抗疫最前線,承受着巨大的壓力。 除了大幅增加的工作量外,這些人員由於在日常工作中經常與市民及訪客接觸,亦承受着高的健康風險,尤其部分工作人員更需在有居民進行「家居檢疫」的大廈內工作。 持牌人不得惡意損害其他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者的名聲或貶低其他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者的作業方式。 物業管理保安 一般而言,學位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資歷架構第5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150個資歷學分,而副學士學位、文憑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資歷架構第4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90個資歷學分。
在發牌制度實施後首三年(即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為過渡期,期間具備所須的就香港的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工作經驗但未能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的持牌準則的個人可申請及獲發臨時物管人牌照。 如在臨時牌照的有效期屆滿前完成監管局的指明課程,該物業管理從業員便可申請正式牌照,而無須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的準則。 物業管理保安 物業管理服務是一項綜合性跨行業專業的服務,如物業規模達1,500個或以上單位,有關的物業管理服務的複雜性及需求會相對較高;再者,物業管理所涵蓋的服務範圍日趨多元化,相信需具有全面及專業的物業管理知識,才能提供理想的物業管理服務。 故此,當業主或業主組織「自管」1,500個單位或以上的物業時,相關的業主或業主組織如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而該等物業管理服務是超過依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須履行的職責及責任便須持有牌照。 若以途徑三申請物管人(第2級)牌照,申請人須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12年(即8年 + 4年)註2內具有最少4年香港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若申請人以途徑一或二申請物管人(第2級)牌照,申請人須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9年註1(即5年 + 4年)內具有最少2年物業管理工作經驗。
物業管理保安: 物業管理及保安
打理物業設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極其可觀,過程中又實在有太多繁瑣細節,如果業主要親自逐一跟進,恐怕會疲倦不堪,因此,業主就會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幫手,出心出力去管理他們居住和使用的物業。 基本根據2003年制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施行運作,物業公司違反法規的懲處極重。 物業管理保安 各省訂有省一級的物業管理條例,但基本與國務院母法相同,略有不同處也沒有相左情形,原則上以各省特殊民情處理的增訂條款為主。
申請人在受資助期(即2022年2月至6月)內曾為「三無大廈」提供清潔或保安服務的月份,可獲發放每月2,000元的津貼,最多為5個月。 4.2 特別是政府不保證該作品準確、可靠、不侵犯權利(包括任何知識產權(包括版權)或任何其他性質的權利)、完整、安全、合時、適合特定用途或不含電腦病毒。 如因該作品或本許可的資料欠準、錯誤或有所遺漏而引致任何損失、損害或支出,政府及其僱員或代理人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如因根據或依靠該作品或任何衍生作品或匯集作品或本許可作出決定、行動或放棄採取行動或因未能使用該作品或任何衍生作品或匯集作品或本許可而引致損失、損害或支出,政府及其僱員或代理人亦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法律服務,泛指與主要職能範疇相關的物業管理服務提供法律方面的資訊及意見(由律師或大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所提供的服務,或其僱用的任何人為推展該過程而提供的服務除外),例如為審裁聆訊準備有關文件及出席聆訊等工作。
物業管理保安: 物業管理角色更趨多元及智能化
管理停車場的物業管理公司如申領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均須符合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 按照現行的指明最低人手比例公式計算,每3,000個單位或以下須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每1,500個單位或以下須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 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17條、《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第14條及附表4,持牌人須將訂明事宜的變更(包括有關董事的變更)於變更發生後的31天內,採用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的表格以書面通知監管局,並附有監管局不時指明的證明文件。
7.6 本許可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法律管限,有關各方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物業管理保安 物業管理保安 你不得以政府的僱員、公職人員、代理人或合夥人自居。 7.3 倘若你是法人團體或其他法律實體,並曾通過任何個別人士下載該作品,該個別人士一經同意本許可的規定,即視作已獲正式授權代表你行事。 以任何實質形式及任何已知或其後出現的媒介,發表、分發、儲存、公開表演、播放、放映、提供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眾發布該作品、衍生作品或匯集作品。
物業管理保安: 管理員的職責
先做好3件事令你華麗重返職場 辭職前要知勞工法! 7大公式計算離職通知期及提早走代通知金 金融、銀行行業,今年壓力偏高 … 現今社會以打造智慧城市及高端建築為目標,物業管理人才需求龐大,畢業生在職場供不應求。 據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的資料顯示,自去年8月1日發牌制度正式實施後,在半年內已收獲約3,300個牌照申請預約。 截至今年2月18日,該局共發出超過2,000個物業管理人及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 已提交申請表格的合資格申請人如於第2個指定階段(即由2022年5月1日至6月30日)個別月份內為「三無大廈」提供清潔或保安服務,須於2022年7月30日或以前根據6-8項所述方式提交申請表格的第二部分「就第2個指定階段作出聲明」及相關「業戶確認提供服務聲明」。
- 相關條例並沒有設有寬限期,故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應預留足夠人手以應付持牌物管人人手變更的情況,確保任何時間均能符合相關準則。
- 本課程專為從事物業及設施管理的人士而設,以中文授課,深入剖析物業管理的環境管理、建築物維修保養、業戶管理及社區服務、設施管理、人力資源、法律應用及財務管理七大範疇,結合管理概念與理論,配合個案研究,以提升他們於物業管理方面的知識與技能。
- 只要工作表現優秀,以及獲上司推薦,晉升並非想像般難,若然能循序漸進地取得資歷架構中更高的級別,對升職就更加有利。
- 閣下查閱此成員的登記冊時,已知悉上文所述有關登記冊之目的,並承諾不得將登記冊內個人資料用於其他目的。
以下載有實務指引的《操守守則》(「守則」)乃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物管條例》)第5條就施行第4條(違紀行為)而發出的。 雖然持牌人不會僅因違反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法律責任,但在紀律聆訊中,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受爭議的事宜的依據。 團體或院校如有意將其課程成為指明的學歷,無論該課程是否根據「職業資歷階梯」為「物業經理」(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物業主任」(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職位所需的能力單元而設計,均可向監管局提出申請。 B 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其提供物管服務的每一個物業委任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負責監察投訴的處理(「負責人」),並將負責人的姓名、牌照號碼及電話號碼及/或電郵地址展示於有關物業的顯眼地方。 A 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管服務」) 的每一個物業制定一套有效處理投訴2的機制(「機制」),並於有關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載有有關機制詳情的告示,讓客戶3備悉有關詳情。 名門優質管理人員擁有專業管理經驗,對政府物業管理條例及諮詢各政府部門途徑透徹瞭解。
物業管理保安: 物業人力資源管理
第一級(為狹義定意,提供基本服務項目):包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清潔環保、保全、消防設備及消防、公共安全安檢、機水電。 隨著生活品質提高及便利性需提供物業管理所需生活上之服務。 第二級(為廣義定義,隨著生活品質提高及便利性衍生之生活服務項目,包含一級物業管理服務業務項目):提供生活服務包含物業代辦及諮詢行業、事物管理、物業生活服務及生活產品導入。 本課程專為從事物業及設施管理的人士而設,以中文授課,深入剖析物業管理的環境管理、建築物維修保養、業戶管理及社區服務、設施管理、人力資源、法律應用及財務管理七大範疇,結合管理概念與理論,配合個案研究,以提升他們於物業管理方面的知識與技能。
」根據上述《規例》規定的7類物管服務,詳情請按此。 如公契經理人物業管理公司涉及向香港有公契的物業提供多於一個《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訂明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則不論其有否外判有關服務,均必須申領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把「物業」一詞界定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建管條例》)中的「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