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介紹

(A)複製他人著作的重製權;(B)最後上傳到圖書館建檔的公開傳輸權;(C)翻譯國外研究的改作權;(D)註明研究者姓名的姓名表示權;(E)擷取他人研究段落的同一性保持權。 受託者僅得於委託機關指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受託者認委託機關之指示有違反本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者,應立即通知委託機關。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 NII | 個資、資安與 …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中有許多與隱私權相關的規定,請問以下配對何者正確? 甲、沒有正當理由拆閱或隱匿他人密封的信函、文書或圖畫,或以其他方式偷窺內容-妨害文件秘密罪。 乙、利用工具或設備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例如使用竊聽設備偷聽他人不願公開的談話內容-窺視竊聽竊錄罪。

活動蒐集的資料,用於另一個不相關的B活動;以及就算在個資為外洩的情況下,沒有採取足夠的安全技術保護個 資、沒有給予當事人刪除或更正個資的權力,都違反GDPR規範。 4.下列哪些學術行為是目前心理科學領域常見的待澄清研究行為(QRPs),值得我們注意與避免的? 甲、在最後的文章中,並未報告所有的操弄獨變項或全部的情況。 丙、在比較過對結果的影響後,再決定是否刪除特定的資料點。 丁、在報告中,將其實是未曾預期的結果講成是事先預期的。 學術論文常見「引用」他人著作的行為,請問引用他人著作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的哪種權利?

甲、指導教授:從研究題目的發想到研究結果的解釋,都給予此篇文章許多實質上的貢獻。 乙、指導教授的助理:協助小花進行實驗的問卷影印、電腦維護、報帳等事務。 丙、同一個指導教授的學長:給予小花許多研究方法上的建議,協助修改英文論文與定稿。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 對於應扣留或複製之物,得要求其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或複製者,得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強制為之。 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沒有:小花是寄送學術活動的邀請函給過去的研究參與者,此作法屬於教育目的的個人資料使用,因此沒有違法的疑慮。 使用引述(quoting)的寫作技巧對自己的著作有哪些好處呢? (A)可以輔佐說明前人的研究成果;(B)可以讓讀者在文章最後的參考資料列表中找到完整的書目資訊;(C)可以大量無上限的複製他人的著作;(D)可以強調該文字或論點是來自於其他人,避免抄襲。 研究團隊在進行研究的過程,應尊重並保護受試者的個人隱私,未經受試者同意,不得在研究過程及結果中揭露受試者的身分及相關個人隱私,且若受試者在研究過程中感到不適,可以隨時退出研究。 相關學者經過研究,歸納出幾個可能導致學生抄襲的原因,以下組合何者完全正確? (甲)學生認為不會被抓到;(乙)學生能力不足,無法完成作業;(丙)學生同儕之間互相討論作業;(丁)教師自己也不清楚抄襲定義,未對學生仔細說明;(戊)教師時間管理不當;(己)教師沒有明確給予抄襲後果的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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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法定義務,指非公務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之義務。 四、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本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時,應向委託機關通知之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除了透過法律之規範,保護個人資料外,民眾自我的警覺也不可或缺,尤其身處在危險的網路世界中,不得不更加謹慎,很有可能一不小心就洩漏了自己的個資,而遭到冒用,或是不小心就觸犯個資法。 個資法主要從蒐集、處理和利用等三個層面,來規範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新個資法所保護的資料型態,也從原本的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延伸到無論是電腦處理的數位個人資料,或是紙本的個人資料,皆適用於直接或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中。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 沒有:小花是寄送學術活動的邀請函給過去的研究參與者,此作法屬於教育目的的個人資料使用,因此沒有違法的疑慮。
  •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 個人資料法規遵循參考指引暨宣導手冊 – 經濟部工業局二、是否所有的個人資料均為個資法所規範?
  • 除了防範自我個人資料洩漏外,也必須當心是否在網路上不小心觸犯個資法,例如網路群眾活動:人肉搜索,若沒有特定目的,而不當蒐集其個人資料並公開,或者在網路上未經當事者同意而蒐集並利用他人的個資,都有可能觸法。
  • 研究團隊在進行研究之前,應先瞭解研究機構對於研究計畫的相關規範,並將研究計畫送至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進行倫理審查,待取得審查通過證明之後才能進行研究。

丁、同一個指導教授的同學:常常和小花一起與指導教授討論論文的進度,共同擬訂實驗的流程與施測。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近年來,詐騙集團猖獗,民眾的個資,常被不法集團利用,詐騙案件屢屢上演,因此,個人資料保護的議題也就越來越受到重視。 經過多年來的努力、修法,終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在今年的10月1日正式上路了,本文將帶您簡單認識何謂個資法,以及介紹簡易的電腦與網路安全,以達到個資防護,學會保護自己與了解自身權益。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九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小妍:以自己之前所製作的表格為基礎,加上近年最新的相關文獻,重新修正並繪製本次投稿所需要之表格,註明資料來源。 花花為了研究大學女生在宿舍對於手機的使用與沉迷,在自己的宿舍內偷拍室友的作息,但她保證影片不會外流。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以研究倫理的角度而言,以下哪些是常見具爭議性的掛名類型,若將這些人掛名為作者,很有可能會引起作者掛名的爭議?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哪些涉及個人資料之行為,需要特別留意新法下的個人資料保護義務?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五十四條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所稱法律,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使用複雜的密碼,密碼至少6個字元,其中包含符號、數字、大小寫字母,切記勿與個人名字或身份資料相關,避免總是使用同一組密碼,並定期更換密碼。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當事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個人資料保護法問答Q19: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會有哪些相關責任? A19: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可能發生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 1、 公務機關違反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下列哪些著作可能被著作權法所保護,使用上我們需要特別留意其著作權使用範圍與引用方法? 小花是一個即將畢業的研究生,最近剛完成了一篇英文期刊論文,她決定投稿到某國際期刊,但她覺得這篇文章可以順利寫完是因為有許多人的幫忙,她開始猶豫該掛哪些人為共同作者,請問以下哪些人較適合共同掛名為作者?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前條規定起訴後,因部分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 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承受訴訟。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研究團隊在進行研究的過程,應根據研究設計與研究假設進行資料蒐集,研究結果應將訪談資料進行多方檢證以確定沒有過分推論,問卷資料也應該進行客觀的統計分析,並確實將所有資料保存紀錄。 小光:在碩士論文中,使用自己之前投稿論文的文字時,會使用「引述」或「改寫」、「摘寫」等方式,並清楚註明資料出處。 彙整自己進行研究所得到的第一手資料,將結果寫在自己要投稿的論文中→引述(quoting)並註明資料來源。

下列何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因此,除了配合政府所規定的個資法規,也要了解每個人能行使的權利。 最後,再加上聰明的自我防護,落實維護個人隱私、保護個人資料,相信在未來,個資外洩與詐騙案件必定會大幅減少。 前項公布日於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之期間內者,該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得申請終止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聲明異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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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