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在接獲下述申請時作出該項委任,或如法院認為合適,則即使並無任何事前申請,亦可作出該項委任。 獲法院妥為委任以管理該名精神病人的事務或財產或代表該名精神病人的任何人,或法院覺得適合提出申請而又是該精神病人的親屬或朋友的任何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根據本條作出委任。 凡該項申請由並非破產管理署署長的人提出,須由一名醫生就該名精神病人的身體及精神狀況作出誓章以支持該項申請。 法定要求償債書 如該項申請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提出,則可以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報告支持,而報告內容須予接受為其所載事實的表面證據。 如已根據本條委任任何人,則向該人送達或發出的本條例或本規則所指的任何通知書,其所具效力,猶如該通知書已向該名精神病人送達或發出一樣。 1.2 如果債權人是基於債務人沒有遵從“法定要求償債書”的要求而提出破產呈請,債權人須先向高等法院登記處遞交破產呈請書以及證明已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的誓章。
如ABC銀行已符合了上述條件,銀行或其代表律師便可以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呈請書,並將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送交 T先生。 如破產人以前從未被裁定過破產,只要債權人沒有提出有效的反對理由,而破產人亦切實遵守《破產條例》之規定,有關破產令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四年後解除。 在針對僱主之破產令或清盤令發出後,僱員可比其他債權人優先從僱主的資產中獲支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但不超過法定之優先償還上限)。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22V條 債權人會議的報告
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則破產人不能購買奢侈品(如汽車)或外遊。 4.3 基於上述理由,《破產(表格)規則》內的表格10、10A、10B、10C及11,須經過適當的修訂才適用。 百本主要為本港醫院、老人院等提供中介護士服務,上周公布擬以1.75億元收購教協兩個位於旺角好望角大廈的物業,稱已簽訂臨時協議,並支付按金共1000萬,預計11月11日之前完成交易。 百本指,有意利用該等物業設立醫護人員考核中心及其他業務用途。 百本截至去年12月底止中期賺1970萬元,增17%。
如破產管理署署長認為破產人不合作,及認為該破產人沒充分和坦白地披露財政狀況,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呈請人(即債權人)便有合理理由相信,透過非公開的訊問可能會更有效地取得與破產人財政狀況有關的有用資料,以便管理其財產。 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 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他/她的僱主關於其破產事宜。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的所有資產(包括房地產的權益)即歸屬受託人。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99V條 法定人數
市值調整可包括套現資產時出現的虧損,而該等資產是保險公司收取有關壽險保單的保費後作出的投資。 但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時所付出的費用或佣金,則未必會計算在內。 192.帳目須予存檔受託人的帳目經審計後,破產管理署署長須核證該帳目已獲正式通過,並須就破產案中的法律程序而將該帳目存檔。 116.有關接納債權證明表的通知書如任何債權人的債權證明表已獲接納,攤還債款通知書即為向該債權人發出有關接納一事的足夠通知。 57.由何人核實當提出呈請的債權人本人不能核實呈請書所載的全部陳述時,他須提交能宣誓證實該等陳述的人的誓章,以支持呈請書。 法定要求償債書 29.申請將某人交付羈押凡有申請向法院提出,要求將任何人以犯藐視法庭罪交付羈押,該申請須以誓章支持。
137.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如屬合夥,須呈交其合夥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每名債務人亦須呈交其各別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法定要求償債書 126.向代名人支付攤還債款如應獲支付攤還債款的人意欲該等攤還債款支付予其他人,則該人可向受託人遞交表明此意的請求書,而該請求書即為授權向其內指名的人支付攤還債款的足夠權限。 107.會議延期舉行凡債權人會議延期舉行,延期舉行的會議須在原先舉行會議的同一地點舉行,但如將會議延期的決議指明另一地點,則不在此限。 26.向何人發出手令檢取令、搜查令或根據本條例的條文而簽發的任何其他手令,須向司法常務官所指示的法院人員或公職人員發出。 破產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機會不能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經紀,亦不能購買如汽車等奢侈品或外遊(除非有充分理由)。 原則上,子女的教育可構成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家庭需要」。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47條 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
當接獲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申請後,法庭便會決定應否進行非公開的訊問。 若決定進行,法庭便可能會按《破產條例》第29條,傳召破產人出席由高等法院聆案官擔任的查訊,並定下預計所需的時間(例如兩小時) 。 當法庭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後,沒有法庭許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對債務人 / 破產人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 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將有關破產令刊登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上(中英文各一份)。 根據《破產條例》第 83 條,破產人、任何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如因受託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而受屈,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確認、推翻或修改被申訴的作為或決定,並就此而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 在破產呈請提出或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沒有法院許可,不得對債務人/破產人或債務人/破產人的資產採取或繼續採取法律程序。
有關呈請書必須送往及留予 (並非透過郵寄、傳真或其他電子傳訊方法)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任何針對債務人並已呈交法庭的破產呈請會被法庭駁回,至於已頒布的破產令,法庭可以(但並非必須)在提出附帶條件下將其廢止。 《破產條例》第20K條規定,代名人可就在自願安排下產生的任何事宜向法院申請作出指示。 在個人自願安排中,債務人可透過還款建議解決債務問題而毋須宣布破產。 ABC銀行必須填妥一份債權證明表格並附上文件證據,以證明 T先生拖欠300,000元貸款,有關文件需送交破產管理署。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1條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須將公告副本存檔
2.7 法律執業者須注意,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9號命令第4條規則的規定,呈請書必須在編定的呈請書聆訊日期前7整天或之前送達。 如果呈請書是按照“替代送達命令”以普通郵遞方式送達,則根據“實務指示 19.2”的規定,7整天的時限將由呈請書投寄後第2個工作天起計算。 2.6 一般而言,債權人如能提出證據證明已採取了下列步驟,便有充分的理由支持以替代送達方式將呈請書送達的命令。 倘若法律執業者考慮到案件的情況,而認爲某些步驟並不適用或不需依循,應根據其所持理由的性質,以書面陳詞或支持誓章(即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視乎情況而定)述明其理由。
- 如破產管理署署長認為破產人不合作,及認為該破產人沒充分和坦白地披露財政狀況,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呈請人(即債權人)便有合理理由相信,透過非公開的訊問可能會更有效地取得與破產人財政狀況有關的有用資料,以便管理其財產。
- 37.訟費單的副本任何人的訟費單或收費單如須予評定,則在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提出申請時,該人須提供其須予評定的訟費單或收費單的副本。
- 倘若法律執業者考慮到案件的情況,而認爲某些步驟並不適用或不需依循,應根據其所持理由的性質,以書面陳詞或支持誓章(即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視乎情況而定)述明其理由。
- 暫行受託人/受託人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包括營商破產人的帳簿和會計記錄。
- 在債權人會議上,各債權人及債務人會商討還款之事項及細節,在債權人會議上批准或修改所提出的建議,必須獲出席和投票的債權人或其代表以大多數通過決議(必須佔所有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之債款總值 75% 以上)。
不論是主動還是被動的破產呈請,當法庭頒布破產令之後,借款人即成為破產人,貸款人即成為債權人,這身份會一直維持,直至解除破產令。 當借款人收到《法定要求償債書》之後的 3 星期仍然無法還債,或看似沒有合理的希望可以償還債項,此時債權人才可以正式向香港法庭提交《破產呈請書》,要求法院啟動破產令的流程。 法定要求償債書 當法院頒布破產令之後,在沒有法庭的許可之下,任何人(包括貸款人)都不能再對破產人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 可是相應的,破產人就要承擔破產的後果,其名下的所有資產都要繳交給破產受託人,由受託人作為仲裁者,將破產者的物業等資產變賣,並將所得款項轉移給債權人。 如果債權人多於一位(或一個機構),受託人就要將這些資產分配予不同的債權人。 該償債書指,若百本未能於收到償債書三個星期內償付該款項,或提供令債權人滿意的擔保或付款安排,債權人可呈交清盤申請,向法庭尋求頒令將百本清盤。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3部第12分部 債權人會議
如果在扣除費用和開支後破產人的產業仍有剩餘資金,受託人便會以派發債款形式把這筆款項分發給已登記的債權人。 2.3 任何與“破產及清盤案件審訊表”有關的迫切申請,如屬聆案官的司法管轄權的範圍之内,須向負責“破產及清盤案件審訊表”的聆案官提出,而非向常規聆案官提出。 5.2 如果法官認為其後一次的聆訊祗是申請指示的聆訊,有關呈請可押後至星期一以外的日子上午9時30分在庭上或內庭(視乎法官的指示而定)進行聆訊。 5.2 為方便法律執業者,上述證明書可在聆訊時呈交;除非法庭視之爲已經存檔,否則證明書須在聆訊後存檔。 4.2 如果呈請人是法人團體但沒有法團印章,則呈請書和核實呈請書的誓章必須註明公司沒有印章的事實。 呈請書和核實呈請書的誓章,均須述明遞交破產呈請書的高級人員所獲授權的性質。
- 利用其他法律途徑去強制被告/敗訴一方付款或履行判決內註明的責任,例如透過執達主任去扣押被告的財產並將其變賣套現。
- 如果清盤呈請聆訊尚未開始,閣下可填寫《公司(清盤)規則》附錄中的表格10,用以向現有呈請人發出通告並出席聆訊以示支持清盤呈請。
- 故此,若閣下或配偶最近的收入有所轉變,請不要按照稅單所顯示的舊收入填報。
- 至於董事方面,除非他們曾不合法地從公司獲取利益或沒有履行董事職守或者他們向債權人提供了個人擔保(這在銀行貸款中並不罕見),否則毋須個人承擔債務。
- 如果在扣除費用和開支後破產人的產業仍有剩餘資金,受託人便會以派發債款形式把這筆款項分發給已登記的債權人。
- 在針對僱主之破產令或清盤令發出後,僱員可比其他債權人優先從僱主的資產中獲支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但不超過法定之優先償還上限)。
- 不論是主動還是被動的破產呈請,當法庭頒布破產令之後,借款人即成為破產人,貸款人即成為債權人,這身份會一直維持,直至解除破產令。
- 閣下可在稅務局進行商業登記查冊以便找出獨資商戶或合夥經營者的資料。
請參閲“實務指示 11.1”第A部有關“向公司案件法官提出的迫切申請”的指示。 3.3 法律執業者須注意,切勿無故地拖延“遵從規定證明書”的申請,因爲如果欠缺證明書而又沒有合理的解釋,法庭可以把呈請駁回。 1.6 任何迫切的破產呈請書的存檔許可申請,可以向負責處理“破產及清盤案件審訊表”的聆案官提出。 如果申請緊急而未能留待該聆案官抽空處理,有關申請可以向常規聆案官提出。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87B條 申請
記錄該決議的聲明須經一名董事簽署並於決議日期起的7天內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並須於隨後 28 日內召開公司及債權人大會。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委任合資格人士或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臨時清盤人,但閣下仍須向破產管理署繳付 3,500 元的按金。 呈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再繳存 3,500 元, 以供支付牽涉到此項申請的費用及開支。 法庭的角色限於在實行和監管 IVA的事宜作出指示。
9.須以書面發出通知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或法院在任何個案中另有命令,否則所有本條例或本規則規定發出的通知,均須以書面發出。 他可在公司註冊處進行查冊及在稅務局進行商業登記查冊,以獲取該公司的註冊資料。 例如:如果公司欠你(作為董事或股東)或你的妻子或親戚金錢,並在清盤即將開始之前安排還款,那將會是優先付款,因為很明確地公司會「更願意」優先償還這些債權人。 當清盤令頒布後,清盤開始前兩年內的公司財產轉移或處置可被擱置(視為無效)。 如果該轉讓或處置超過2年但在清盤開始前的5年內,而該公司當時為無力償債公司或在該轉讓或處置後成為無力償債公司,該轉讓或處置仍可被擱置。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22B條 建議的擬備
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持有該公司之股份的價值,此等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股份有限公司。 另一情況,是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承諾在公司一旦清盤時便須向公司資產貢獻的某一限額,此等公司在 《公司條例》中稱為擔保有限公司,但在商業機構中較為少見。 閣下可在此部分取得有關公司清盤程序的基本資料,以及初步了解清盤對有關人士 ( 包括債權人、僱員、董事和股東 ) 之影響。 在債權人會議上,各債權人與M小姐會商討IVA之事項及細節。 在債權人會議上批准或修改所提出的建議,必須獲出席和投票的債權人或其代表以大多數通過決議(須佔所有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之債款總值 75% 以上)。 破產管理署署長 / 代名人不會接觸 M 小姐的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她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儘管 AZ 公司有可能償還全部債項,亦不能作為反對清盤呈請的理由。 法定要求償債書 然而該公司可向法庭申請將清盤程序延期,以便與債權人達成適當安排。 法庭有酌情權以裁定是否將公司清盤,或在頒布清盤令前要求公司與債權人作進一步磋商。 C 先生可於提出清盤呈請後向法庭申請委任臨時清盤人。 呈請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繳存一筆 3,500 元的款項,如有需要,呈請人可能要繳交更多款項。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37條 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根據《破產條例》第6條,債權人破產呈請之債項款額必須相等於或超過10,000元。 除債權人提出的破產呈請外,債務人亦可向法庭提出針對自己的破產呈請。 如閣下決定入稟法庭提出破產訴訟,應向律師尋求協助。 如債務人無力償還債項而法庭經已向他們頒布破產令,債務人的資產將會由一位中立人士( 稱為「受託人」)接管並變賣套現,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由破產管理署或債權人委任的專業人士擔任。
法定要求償債書: 頒布清盤令(對公司現正面對的法律訴訟、拖欠公司款項的債務人或協助進行清盤程序的清盤人)之影響
(星島日報報道)剛於上周斥1.75億元,收購教協旺角物業的百本醫護(2293)昨日公告,於9月8日收到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該公司及其間接全資附屬百本專業護理服務償還41.08萬元的法律服務費用。 聆案官是在一宗民事訴訟中負責處理某些類型的聆訊的法庭官員,他們有權就訴訟人所提出的一些申請作出判決或命令。 如果原告人沒有採取訂明的行動/步驟令訴訟繼續進行,法庭可能會應被告人的申請將原告人的申索撤銷。 沒有採取訂明的行動/步驟的例子包括:原告人沒有將申索陳述書送達被告人,或沒有遵從將某些涉案文件向被告人披露的責任。 根據《公司條例》第171 條,「分擔人」指每名在公司清盤時有法律責任分擔提供公司資產的人。 194.受託人辭職等方面的程序當受託人辭職或獲免除職務或被免任時,他須將所有由他備存的簿冊,及所有其他與受託人職務有關而又由其管有的簿冊、文據、文件及帳目,交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新受託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2部第2分部 法律程序文件
165.遭法院免任凡受託人遭法院免任,將其免任的命令須立即存於有關事宜的法律程序檔案中,並須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在憲報刊登。 135.債權人針對商號提出的呈請凡針對商號提交呈請書,提出呈請的債權人或作為提出呈請的債權人的商號的一名合夥人,須作出誓章,盡其所知及所信而述明債務人商號全部合夥人的姓名及地址。 32.有關訟費的規例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附表所載有關訟費的規例,適用於所有根據本條例及本規則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訟費評定及判給訟費與費用的事宜。
此外要注意的是,如果破產人被認為企圖逃避接收任何破產法律文件,或企圖令有關破產法律程序受到不必要的妨礙或延誤,亦可能會被判監。 如果破產人與受託人充份合作,一般在破產 4 年後就可以呈交《破產解除證明書》,申請解除破產令。 破產在香港並不算罕見,2019年破產管理署更發出超過7千張破產令。 頒布破產令的程序涉及香港法庭、破產人與債權人,再加上破產受託人,而解除破產令亦同樣。 法院在特別情況下,可基於任何人提出的好的因由,延展或縮短本規則或法院任何命令就作出任何作為或提起任何法律程序而指定或編定的時間。 166.辭職通知受託人如擬辭去其職位,須召開債權人會議以便債權人考慮是否接受其辭職,並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發出為期不少於7天的有關該會議的通知。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22ZH條 會議主席
M 小姐可以避免破產的難堪感覺,亦可以免受破產之法律限制,例如:可自由出入境而不需事先知會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 根據《破產條例》第132條,如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意圖欺詐其債權人而安排作出其財產的饋贈、轉讓或押記,該人即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T先生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機會不能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代理,如果他在其他私營機構工作,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破產人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個案處理部由助理署長(個案處理)掌管,職員包括破產管理主任。 該部們負責的工作計有變賣套現資產、追收帳面債項、裁定債權人的申索、派發債款、調查破產 / 清盤的原因、債務人或公司的操守及資產負債狀況、處理破產案中有關免除清盤人及受託人職務的事宜,以及執行有關清盤及破產事宜的條例。 於法庭聆訊時(債務人可由律師代表出庭),如債務人能夠證明自己無力償還欠款,而債權人亦沒有向法庭提出合理理由反對頒布破產令,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
法定要求償債書: 破產
如債權人不能出席會議,他們可委託代表出席並替他們於會議中投票表決。 每位債權人可填寫一般委託書或特別委託書(如債權人已就某事項 / 法定要求償債書 議案作出了決定),並將委託書交回破產管理署,便可授權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及投票表決。 如果債權人申請於清盤程序開始後委任臨時清盤人,則須按規定向破產管理署再繳存一筆 3,500 元或更多之款項 。 該公司可藉傳票(傳召有關人士出庭應訊)及誓章( 經宣誓作實的支持文件)提出上述申請,說明恢復銀行賬戶有何好處並提出所依據的事實。 有限公司乃根據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註冊成立之公司,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可起訴他人或被起訴)。
根據《破產條例》第10條,不論債項總額多少,債務人均可提出破產呈請(與債權人呈請書之債項總額下限10,000元不同)。 於法庭聆訊時(債權人一般會由律師代表出庭),如債務人不能提出合理的反對理由 , 或訴訟雙方不能就債務問題達成和解 , 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 債權人可針對拖欠債項之人士(債務人),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債權人破產呈請書。
債務人必須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 債務人破產呈請書 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 28 C),債務人亦可委託律師辦理及提交有關文件。 向法庭提交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前,債務人須於律師或法庭職員面前宣誓以證明有關文件之真確性。 6.1 獲得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可根據《破產規則》第92條規則向法庭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
除非得到法庭、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的批准,否則破產人不得直接向個別的債權人還款。 而在破產令生效後,破產人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及繳付現有的人壽保險的保費。 覆核委員會乃根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91 章) 26A 條設立,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各派一名代表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