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仲森表示,香港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匯聚全球優勢和中國優勢的城市。 業權爭議 這種獨特的融合,讓香港成為內地與世界各地之間無可替代的聯繫平台,是海外和內地公司及全球企業家在香港、粵港澳大灣區、中國和亞洲等地開展和擴充業務的理想據點。 傅仲森續指,香港為泰國公司提供各種增長業務的途徑,他期待與公司代表和企業家分享香港的最新營商環境,尤其協助他們了解如何藉着香港把握商機,包括大灣區所帶來的機遇。
- 如果業權上有問題的話,買家的代表律師可能會向賣家代表律師提出有關業權的質詢,在得不到賣家代表律師滿意答覆的情況下「踢契」取消交易。
- 建築物的外牆業權和收益 (例如,從登載在外牆的廣告的收益) 全由大業主享有,惟管理和維修等費用則由小業主來承擔。
- 政府在2019年的施政報告提出,擬規劃茶果嶺村一帶寮屋區重建為公營房屋,以應付本港在住屋的殷切需求。
- 業主買樓最怕是被「釘契」,因為當物業被「釘契」後,下手買家較難找到銀行承做按揭,要將物業出售會變得困難。
- 這部分除了可以找代理效勞,亦可自行上網登入土地註冊處的「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購買相關文件查閱。
- 這類車位交易不能做契及登記,業界通常稱之為“無契車位”。
- 港鐵發言人回應稱,諮詢過業主會、法律意見及獨立顧問意見後,港鐵會負責大廈外牆非結構外層部分及天台防水膜以上範圍的維修開支,而外牆結構部分和天台防水膜以下則由業主負責。
- 以中嘉閣的公契為例,只要業主夠團結,有多過七成五業權支持,便可推翻法團的決定。
兩位律師均建議被起訴的小業主積極應訴,明確資產的所有權,並期盼當局能多舉辦有關分層建築物的普法講座,讓小業主對如何採取法律手段明確業權有更多認知。 (一)關於太古城屋苑大廈外牆業權和管理問題的爭議,民政事務總署(總署)和地區專員一直密切關注。 由於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並無條文說明管理公司能否代表業主買入並代為託管大廈外牆業權,有關問題就需要視乎大廈公契的相關條文,以及業主與管理公司之間是否有相關協議。 由於每個個案都要按其事實去分析,筆者在此謹作原則性的簡介。 首先麥先生要確定想取回物業的權益,還是要追討所付出的款項。 若屬前者,應盡快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阻止女方出售物業,並向女方發出傳訊令狀,要求法庭作出命令宣告,裁決麥先生為該單位的實益擁有人。
業權爭議: 銀行減貸款額加按息
本所在處理和調解股東糾紛、合資企業糾紛、收購後的糾紛、董事會糾紛和商業行為引致的糾紛方面有豐富經驗。 不過,長子卻稱父親當時已稱,該物業是兩人聯名持有,因為他是家中長子,父親百年歸老後希望將物業留給他。 業權爭議 近來市場傳出有投資者鋌而走險以「借人頭」方式買樓避稅,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多次作出警告,昨出席立法會時,他再次提醒,近日有市民以親戚身份「借人頭」買樓,以迴避印花稅,認為有一定風險,日後或會出現爭拗。 若以第三者代為持有物業,並簽署信託書,則可能違反刑事法例,會被罰款。 業權爭議 司法覆核須在公共機構正式做出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逾時法庭可以不受理;除非有合理的解釋,法庭將不會批准逾時提出的申請。
據了解,銀行已聯絡因按揭貸款被凍結而造成迫切影響的客戶,並為他們提供協助及財務安排,包括有銀行為該行已發放按揭貸款但貸款遭凍結的客戶發放多一筆等值貸款;或為訂金遭凍結的客戶提供額外過渡貸款,讓交易能夠完成。 此外,有轉按個案的新提供按揭銀行免除客戶立即開始供款的要求,讓客戶有時間處理舊按揭銀行貸款的事宜。 由於涉事個案不盡相同,銀行會審視每宗個案,以提供適切的協助。 金管局會與香港銀行公會及律師會保持溝通,以助銀行客戶得到適切的保障及協助。 業權爭議 香港律師會(律師會)是香港律師的監管機構,其權力及職能由《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及其附屬條例訂明。 為了減少賣家在售樓時與買家在物業業權上有爭議,賣家應妥善保存過往的業權契據,例如是安放在銀行的保管箱或是家裏的保險箱,以免賣家代表律師需要以其他方式證明賣家擁有妥善業權。
業權爭議: 香港大廈管理案例選集
本所的訴訟律師致力以最符合成本效益和妥當的方法調解客戶的紛爭。 業權爭議 本所以客戶的利益為本,籌備,拓展並落實可行的策略以調解紛爭。 本所有經驗處理本地和跨境的法律訴訟、仲裁、調解和庭外和談。 雖然原告多年來給予長子不少錢,包括給予他40萬買婚房、20萬開寵物店等,但法官認為有關的金錢來往並非用作解決業權問題,原告縱使與長子關係不親密,但他樂意在經濟上幫助兒子。 法官認為,案中的兒子亦非一個好證人,雖然他稱父親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前,突然表示要加他的名字在物業中,因為他為長子,父親想他繼承物業,但他面對盤問時曾沉默良久,令法庭對其證供有所懷疑。
- 持單位三分二業權的黃小姐透過短訊回覆《蘋果》,表示雙方目前交由律師處理,她對單位出租等其他事情不作回應。
- 若怕聯名人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更加保險的聯名選擇。
- 申請人必須是利益悠關並受公共機構的決定所影響的人士。
- 於是深圳轉而在「業權」方面和香港爭議,也在情理之中。
- 翻查單位資料,馮氏三兄弟早前於1989年,以83.8萬元買入葵涌華基工業大廈中層K室,面積約2,047方呎。
會議上或書面上提供法律意見, 或草擬法庭文件等, 律師一般是按時間收費的。 「間屋冇佢哋名,保障唔到。」他坦然,過往收到不少有關寮屋租務或業權糾紛的投訴,促政府嚴厲執法。 公約第十七條規定,所有國家的船舶享有對沿岸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 《221號令》裏有關香港水域界線的描述,類似根據公約第七條第一款而制定、以直線基線的形式確定的「領海基線」。
業權爭議: 破產相關
太古城西區議員趙家賢則認為,大廈公契列明業主須分擔公共地方,包括外牆維修費用,但指《建築物管理條例》就有關信託人部分需釐清。 「新業主霸住個單位都就快3年,我冇鎖匙入去個單位,我加把鎖喺門口,就有人剪咗!」馮生的兒子Jan,向記者講述事件經過。 翻查單位資料,馮氏三兄弟早前於1989年,以83.8萬元買入葵涌華基工業大廈中層K室,面積約2,047方呎。 三兄弟以分權共有(Tenancy-in-common)方式,各持有三分一業權,單位於1999年左右已供斷,沒有再申請樓按。 根據註冊資料顯示,16年5月,新買家Wong Fung Chu以184萬元買入三分二業權,以所佔的1,364方呎計,呎價約為1,349元,較當年市價1,750元呎,折讓23%。 (三)大廈管理涉及眾多不同的持份者,包括業主、租客、法團(或其他居民組織),以及物業管理公司等。
共同擁有可分兩種方式:「聯權共有」和「分權共有」。 而位於整個地盤中央的三級歷史建築物的羅氏大屋,亦獲當局建議原址保留在茶果嶺村發展項目範圍內,並透過整全規劃活化,將其納入未來房屋發展項目,以保育它的文化及歷史價值。 至於茶果嶺天后宮,位處茶果嶺村發展項目用地以外,並不會受到擬議發展項目影響,而目前在該處舉辦具保育及文化價值的相關活動,亦不會受到影響。 另外,持有人亦可將聯權共有人轉為分權共有,通過律師樓以文書處理,藉通知方式由一名聯權共有人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可找律師為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長命契的聯名共有人,就業權所作的全部決定,一定要獲全體同意才能通過。
業權爭議: 物業需除釘方可申請轉按
所謂「釘契」,是指物業有業權或建築方面的問題,而且即使將物業出售,有關問題會保留在物業上,下手買家仍要處理有關問題,因此會大大影響到物業的價值。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並不是沒有辦法的。 他必須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這樣的工夫當然不會是平常人可以做得到,要辦理就當然要找律師了,這樣做亦可因此減少出錯的機會。 因此,就算發現釘契,並不一定表示不能買入,要視乎釘契類別。
例如一般文員右手受傷,傷勢對其工作影響較少,賠償也相對較少;但如果受傷的是一名廚師,他很可能日後不能從事廚師的工作,由於傷勢對其影響較大,賠償也相對較多。 因此,你應聘用熟悉疏忽索償的律師,為你作出全面的評估。 部份索償代理更以「不成功不收費」及「瓜分賠償」等非法手段辦理你的案件,最終令你應得的賠償減少。 業權爭議 為了確保獲得合理的賠償和保障,你應該循正常途徑委聘專業可信的律師為你處理索償事宜,如你有財政困難,亦可以申請法援或與你的律師商討。 答:你應該立刻通知僱主及儘快尋求醫治,如有需要你亦應報警求助。
業權爭議: 土地註冊處 – 業權註冊 – 業權註冊的建議
中電在與法團商討期間,還「釋出善意」,找法團而非自行清拆兩個中電廣告招牌,並付款八萬八千元。 至去年四月的會議上,過半數業戶同意接收中電這份「大禮」;至去年尾,雙方簽訂文件把業權轉讓。 這情況可謂似曾相識,新地(16)在一○年,便曾將手持的大圍金輝花園外牆業權,以一蚊雞「超筍價」賣予小業主。 業權爭議 但金輝小業主開心都未嚟得切,外牆的強制維修令,即到。 不過,如果正在供款的物業被釘契,銀行或會要求提早還款。
你應妥善保存一切與索償有關的文件,包括病假紙、醫藥費單據等。 《華爾街日報》昨天引述消息人士指,匯豐控股與中國平安保險關係出現裂痕始於數年前,包括平保曾提出派代表加入匯控董事局遭拒,以及平保建議共同開展新業務,但計劃最後沒取得太大進展。 就是以有限公司持有物業,這樣便能透過股份買賣來達到資產轉讓的效果。 若以分權共有方式買入物業,由不同業主根據他們所付的樓價比例分配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