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7大優勢2024!(持續更新)

但《土地註冊條例》列明,有關通知及優先權的原則,並不適用於「任何租期不超過三年且繳付全額租金的真正租契」。 因此,所涉租期超過三年的租賃文件(即租契)應予註冊,否則現任業主的業權繼承人大可不承認該租契。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如果有其他影響同一物業的文件已經註冊,此租契便會失去優先權。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如有疑問,租客在開始進行任何有可能涉及結構性加建或改動的工程之前,應事先通知業主並取得業主的同意,以書面方式為佳。 一份草擬得夠理想的租約通常會包含條款要求租客須遵守及依從所有大廈公契中的條款,並須向業主補償因不遵從大廈公契所招致的損失。 約租的一般做法是,業主負責有關外部及結構性的維修,租客則負責內部及非結構性的部分。 除非在條例第IVA部指明的條文下,相關業主不得在租期屆滿前終止租賃。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I. 簽署租約之前應注意的事項

一份較為理想的租約應載有條款指明租客應在租約終止後若干天之內將所有財物從出租處所取走;否則租客將被視作摒棄所有留下來的物品的擁有權,業主有絕對權利去處理該些物品而毋須再作通知。 如上文有關轉換物業作短期租約的答問所述,分間單位通常背離建築物的原始設計和目的。 違反各種法例、規例或其他法律責任的風險可能存在,例如政府租契、建築物規例、消防規例及/或大廈公契,這可能會引起民事或甚至刑事責任。 一般由業主作出租客可寧靜享用物業的承諾並不能協助本例子中的租客,除非是極為特殊的情況,即該鄰居佔用的處所同樣是由同一業主擁有,而且能夠證明業主授權該佔用人製造大量噪音。 租客可寧靜享用物業的承諾並非為租客提供絕對保障不會在租約生效期間受到任何人任何形式的干擾,而僅是保障租客免受業主或透過業主取得業權的人士干擾其寧靜和安寧地享用相關處所。 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有必要依賴租約明確規定的沒收/終止租賃條款以終止租約,以及向租客申索收回管有權。

  • 在緊接次期租賃的首期租賃完結,而租客已清繳根據租賃應繳付的款項的情況下,業主亦須在不遲於首期租期屆滿前,退回租賃按金予租客。
  • 還必須指出的是,如果整個租期內沒有租住權保證,租客應該謹慎對待是否值得為翻新物業承擔任何開支。
  • 不過在現實層面,這並不可取,亦可能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 雖然租約可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但《土地註冊條例》第3條列明,有關通知及優先次序的原則,並不適用於「任何租期不超過三年且繳付全額租金的真正租契」。
  • 因此,特許權大都用於較短期的物業使用權(例如數星期或數月),或用於特許持有人並未獲得獨有佔用權的情況(例如車位、報攤或商場之「車仔檔位」等)。
  • 不過,即使業主並未在一個月限期內呈交該通知書,也可以在繳付310元附加費後,補交該通知書。
  • 不過牆身收水裂紋很多時候收樓一排後才出現,明哥稱,一般會在完工後6個月內出現,收樓時發現的話基本上可以通知發展商處理,但如果時間太長,有機會氣候及環境影響。

準業主和準租客在簽立正式租約(即租契 / 租賃協議)之前,可先訂立臨時租約。 簽署這份文件後,即表示準業主同意在未來出租有關物業,而準租客亦同意在未來承租物業。 在這方面,這涉及高度複雜和技術方面的考慮,必須諮詢律師和其他專業人員。 在沒有獲批准的建築圖則的情況下,當局不可能劃定「單位」的界線,因此無法確定有關租賃的處所是否屬分間單位。 但是,「強制履行」性質上是酌情行使和衡平法(而不是當然權利)的補救措施。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VIII. 按揭物業

希望以此理由終止租賃的業主必須在終止租賃及/或申索收回管有權之前以書面通知租客,指明違約行為並要求租客作出補救(或賠償金錢)。 如果「沒收租賃權的濟助」批給租客和他確實在法庭規定的期限內繳交所有欠租和業主的法律費用,租約將在租客遵守時「復活」 並視為在原有條款下繼續生效,猶如之前沒有欠租一樣。 在這種情況下,儘管這可能違反了業主的意願,租約將會「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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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添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頒令清盤,這也意味著添喜大廈的每位業主均須按照各自在該大廈佔有的業權份數支付有關的賠償。 大廈或屋苑的業主可以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以合法代表所有業主管理該大廈或屋苑。 因此,業主立案法團是一個負上集體責任的法律實體,即所有業主均須為法團的行為或不行為負責。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出租住宅物業

你可選用稅務局提供的物業出租通知書(I.R.6129)。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你可選擇透過互聯網、郵寄或親臨稅務局的印花稅署為租賃協議加蓋印花。 一般情況下,印花稅的費用會由業主和租客分擔,但也可因應個別協議而異。 總括而言,只要在簽訂租約前,業主與租客保持良好溝通,在租約白紙黑字釐清權責,便能減少日後爭拗。 出租物業按揭會較一般按揭更為嚴格,既不能申請按揭保險,最高又只能承造五成按揭。 尚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政府將會按照個別情況考慮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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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大廈公契都會述明,單位擁有人不可引起或容許他人(即包括擁有人及其租客)引起對大廈其餘佔用人的滋擾。 過往案例中確立,除非有明訂協議相反訂明,租客繳交租金的承諾是獨立於租約中其他的承諾或責任,包括業主一方有否履行其維修責任。 如口頭租賃符合《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屬規管租賃的所有條件,該租賃亦受條例規管。 相關法定要求及強制性條款須隱含地納入該分間單位的口頭租賃內。 以上只是對一般法律觀點的初步分析,以及這些原則是否適用於所有案件,將視乎租賃協議的條款和具體的情況。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當雙方簽署正式租約之前,業主有時會要求租客簽署一份類似臨時租約的文件(可能會被稱為「租契協議」或「租約確定書」)。簽署這份文件有甚麽後果?

當然,有關物業必具相當份量的租值,例如商業處所,才值得聘用測量師為其估價。 一般而言,業主與租客可自由商議及訂立新租或續租處所的租約。 是項修例規管分間單位租賃這一特定範疇,對租賃雙方施加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要構成違反有關承諾,必須存在嚴重騷擾以妨礙租客佔用及享用其分間單位。 相關因素包括地點的特徵、舒適度的標準、被投訴的行為是否合理及干擾持續的時間、頻密度和程度等。 在2022年1月22日或以後起租的月租定期租約:為期2年的首期規管租賃,與租期同時開始。

  • 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 租賃的法律効力,就是把土地的權益從業主轉移到租客身上,也就是說,租客藉此獲得了土地的佔用權。
  • 地產代理應向你提供簽妥的協議的正本或副本,建議你將其妥善保存作日後參考之用。
  • 租賃的法律効力,就是把土地的權益從業主轉移到租客身上,也就是說,租客藉此在租期內獲得了土地的管有權(受限於其他限制有關物業用途的限制性契諾)。
  • 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是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成立的法定機構,透過進行、鼓勵、推廣及促進本港市區更新,應對市區老化問題,並改善舊區居民生活環境。

然而,政府並沒有實際管制佔用人的情況,因此即使佔用人非當初的登記人,也不會下令遷出。 另外,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如A和B是物業共有人,並以分權方式各持有業權50%。 當A身故,B是A的遺囑執行人,在臨時合約中業主一欄目上會寫成,B及B(A 之遺囑執行人),即使B已擁有物業全部業權,亦要訂明B是A的物業遺囑執行人。 臨時買賣合約必須包含若干條款,例如:物業的地址和售價、臨時訂金(細訂)數額、加付訂金(大訂)數額、何時簽署正式買賣合約、交易完成的日期等。 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你和租客皆可自行決定是否就2004年7月9日或之後簽訂的租賃協議續約。 但若協議包含續租權的條款或訂有其他保留續租權的協議,租客便可優先選擇是否延續原有的租賃。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6大優勢

然而,在許多情況下,如果業主認為租客沒有爭議空間的抗辯理由就收回管有權/繳交欠租命令的申請中作出抗辯,業主可透過更快的程序來收回管有權/欠租,即「簡易判決」或「中期付款」。 這就是說,租客對物業的標準/品質/狀況的投訴不太可能構成對不付租金的合理辯護理由。 如上所述,單獨不支付租金可使業主可行使其追討欠租/甚至沒收租賃的權利,(受限於租客可行使的沒收租賃權的濟助)。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租賃期以交租周期而非協議列明的固定日期為準者,不論協議是以口頭或書面訂立,是為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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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