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課徵田賦的農業用地,如果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如農舍增建、建築假山、步道等與農業使用無關之景觀設施或興建廠房、堆置土石、鋪設水泥地等,就無徵收田賦的適用,應自使用情形變更的次期起改課地價稅。 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 ◆因土地所有權的取得是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必須在非重病期間購入且於死亡日前辦妥所有權過戶登記,否則無法主張免徵遺產稅。 張義權建議,如果政府真的要做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就不要與民爭利,不要叫地主回饋部分土地。 而且,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的例子很少,最敏感的是優先順序問題,以及什麼樣的條件可以解編? 為了搶先解編,地方上會有很多利益糾紛,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地方政府都說要解編,但實際案例鳳毛麟角的原因。
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 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 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 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 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共設施保留地: 繼承或贈與案「免稅額、扣除額」不變
除了賤賣土地之外,公設保留地另一個出路是「容積移轉」,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公設地的容積率可以移轉30%,以目前市場行情,容積移轉的價碼大約是公告現值的2、3成,比賤賣公設保留地要好,但並不是所有公設保留地都可以進行容積移轉。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經過都市計畫劃設保留做為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解編」即是解除公設保留地狀態,讓土地可變更為住宅或商業用地等。 因土地解編後商業價值浮現,依漲價歸公精神,地方政府可取得一定比率土地作回饋。 另外,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後,所造成後續環境與公共設施需求衝擊,應藉由通盤檢討機會,計算環境容受力,估算土地所能承受之人口上限與開發量,藉此制定都市容積總量管制。 並依據經建會之人口推計以及人口結構變遷資料,調整計畫目標人口數並配合「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以及閒置空間活化再利用等政策,保留必要的公共設施,如道路用地、滯洪池、變電所、上下水道、污水處理廠等,允以計算實際之公共設施需求,作為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之指導。
值得慶幸的是,向民間貸款公司申貸仍然可行,對民間貸款公司來說雖然承作公保地貸款的風險高,但考量到當前有很多遲遲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在徵收前有前述的解套辦法,甚至未來也有機會「還地於民」,因此利用價值並不如想像中低落。 一般來說指建地是指其是否可合法蓋住宅、商業大樓、工廠、店舖、停車塔、機關學校…等 所以建地依使用分區又分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工商綜合區、機關用地、公園、停車場…. 等;除上述都市計劃劃定的土地範圍,尚有都市計劃外土地分甲乙丙丁建地,甲乙種建地及可建住宅的山坡地丙建,丁建為可建工廠的建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土地的種類認識
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且有應納遺產稅時,繼承人可以用它來抵繳遺產稅,如果該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屬於經政府開闢之道路用地,則不必計入遺產總額,仍可用來抵繳遺產稅,這可是雙重利益呢。 公共設施保留地 綜合所得稅: 把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給政府的話,可以按公告現值在列舉扣除額捐贈項下扣抵綜合所得稅,沒有金額限制。 經以科學方法將原有畸零狹小、凌亂不整、不適於建築使用之土地,予以重新交換分合,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支付經費,配合開發建設之一種都市土地開發方式。 例如一些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建設計畫中的土地,只要是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就不能算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申請徵收土地位置屬都市計畫區土地者,該管都市計畫單位,應依規釘立界樁及中心樁,再點交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除應擬定細部計畫惟尚未發布實施的地區外,需用土地人應以分割後之標示申辦徵收。 若屬都市計畫範圍外土地,應先由需用土地人至現場勘測並埋設界樁,再洽請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假分割,需用土地人得以該暫編地號申請徵收。 高雄市長韓國瑜日前裁示,將通盤檢討至今仍遭限制使用,卻始終未被徵收的1678公頃私人「公共設施保留地」,打算還地於民。 對此,鄉林建設董事長賴正鎰直呼此舉對人民是「大好」,因為許多公設保留地都位於最精華的地段,若能因此釋出,對高雄發展絕對有利。 公設保留地徵收補償,以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以加成補償。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稅嗎?
瑞普萊坊市場研究部總監黃舒衛表示,近年來公設保留地的使用及解編問題多次浮上檯面,都市計畫指定公共設施用地卻未辦理徵收,除了損害所有權人的使用受益權,既成道路的公設保留地被迫低價標購,等於是二次傷害所有權人。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此處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取得前若已構成特別犧牲,則此期間所受限制衍生之財產上損失,即屬此處特別犧牲損失補償之標的,法理上必須被獨立予以補償,尚不可與取得時之補償或對價混為一談。 對於發展成熟的都市計畫地區,新建築基地的出現,除舊建物拆除後重新出現的既有建築用地外,另可成為新生建築用地的潛在來源,實際上往往包含了眾多長年以來尚未開發利用,卻一直維持在為未來設置公共設施所預留(保留)的基地,也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為了提供大家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夠有所了解,本文嘗試就其產生、性質與法律效果分別予以說明。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 第45條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 、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 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府現已大幅度鬆綁對公共設施用地的多目標使用限制,民衆可向管轄該土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多目標使用。
- 因此,財政部據此調查結果發布全國統一認定標準為公告現值的16%。
- 繼承人認為,只要是屬於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用地,便可以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贈與稅。
- 明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後,買賣或贈與既成道路、公共設施用地,要改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不過,公共設施保留地依舊享有免稅。
- 取得方式應依都市計畫為徵收、區段徵收或暫未訂定,不得為市地重劃或聯合開發行為而取得。
熟悉土地開發的欣悅建設襄理王芷瑄指出,公保地容積移轉,用意是以額外容積率(容積率越多建坪越多),鼓勵地主將手中的公保地捐贈給政府。 公共設施保留地 但她坦言,制度無分好壞,過往卻有不少土地掮客,藉由詐騙等話術,說服地主賤賣公保地,接著掮客又將土地高價賣給建商捐地換容積,在「買低賣高」下掮客荷包賺滿滿,尤其像台北市這樣寸土寸金區域,建商只要能多蓋一樓,其利潤便相當可觀,因此在需求熱絡下,也讓公保地成為穩賺不賠的熱門生意。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查詢
但加成最高不得超過上限40%;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歸納上述,從公共設施保留地產生的方式,我們可以清楚看出個案性與具體性的特徵,而從司法院釋字第336號的意旨來看,透過時間因素的帶入,更是確認了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的狀態亦符合特別犧牲,而有補償的必要。 公共設施保留地 因此,我國目前行政實務上,普遍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了稅捐優惠、容積移轉與臨時建築等措施外,如釋字第336號所言其實並未針對特別犧牲部分予以補償,仍有迫切改善之必要。 既然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基於都市計畫所指定,且由於無論是主要計畫或是細部計畫,舉凡涉及公共設施之配置,既須依照都市計畫樁位圖套疊地籍圖後辦理分割(都市計畫法第23條第3項),俾便精確地成為日後國家機器取得以及設置公共設施之標的。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 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又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該法第42條規定劃設為道路、公園、學校、社教機關、停車場或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或已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且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土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6)日表示,既成道路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等,若在今年12月31日前移轉,按現制均可免稅,但若在明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日後出售將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將依相關規定課稅。 財政部表示,近來民眾常對於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適用租稅減免之規定有疑問,昨天特別發布新聞稿說明,以維護民眾權益。
公共設施保留地: 道路用地在門前,賣掉會被堵起來嗎?
有鑒於近年來房屋投資與自用需求皆明顯升溫,建商也積極找地備戰,針對市府積極解編無需使用的公設保留地,台中市不動產聯盟協會理事長楊祥銘指出,土地供給量增加,自然對建商來說選擇性也提高,尤其是近年來建商獵地動作頻頻,一有土地供應消息傳出,建商爭相搶地是可預期的。 五、出租耕地之補償─依法徵收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尚未收獲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補償地價的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並於本府發放補償費時代為扣交。 前項補償費,應按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協議價購會、徵收公告當時,該合法建築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之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徵收土地應給予之補償費,均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縣(市)政府轉發,需用土地人不於公告完畢後15日內將補償費繳交本府發給完竣者,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一般來說,公共設施保留地向銀行申請貸款是很困難的,但是可以尋求民間企業申辦,推薦找台北士林虹展建設諮詢。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or 畸零地 ? 如何確定我的持份土地是屬於哪一種地呢?
因為,申辦土地交換移轉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善用共有物分割方式,參照前述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定,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地價稅: 原則上是按0.6%稅率課徵,但是在保留期間沒有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或者仍作農業使用的話,地價稅是全免的。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
第45條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長鄭文在表示,如果您買了1間房屋,您希望有幾張土地所有權狀? 正常的配置是1筆1棟,也就是1張房屋所有權狀,加上1張土地所有權狀。 納稅義務人雖經行政執行分署同意分期繳納欠稅,如欲辦理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依法仍須先繳清所有滯欠稅捐後,該局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公共設施保留地: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中明定停車場、公園、變電所、道路地下、體育場地下、高架道路下層等可作商場,車站可作商店街及百貨商場,廣場及道路地下可作商店街,現行都有使用樓層面積限制,但如屬政府積極推動且核准在案的促參案,則可不受該面積限制。 其實不然,雖然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就綜合所得稅而言,已無太大節稅效益,但如將其利用在遺產稅規劃上,仍可獲得顯著節稅效果,本文將分上、下二期,就公共設施保留地遺產稅節稅運用做深入分析及探討。 國稅局認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是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讓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不屬於為了規避遺產稅而為之的死亡前贈與,應准免併入遺產總額。 設籍台北市的莊君之父,於民國89年12月死亡,莊君與其他四名繼承人於90年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台北市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2,600餘萬元,遺產淨額840萬元,應納稅額1,000餘萬元,莊君與其他繼承人於91年3月繳清應納稅款,國稅局隨即乃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