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凶宅的基礎知識後,是不是會害怕買到凶宅或是跟不小心跟凶宅成為鄰居呢? 目前政府單位並沒有建置專門查詢凶宅的網站,但有兩個民間自行建置的凶宅查詢網站,讓民眾在購屋前可以先行查詢住家或住家周圍是否有凶宅的身影。 A 小姐去年以 500 萬元(低於市價的行情),向 C 買下新北市新莊區的一戶七樓房屋。
目前法院實務的認定多半比較嚴格,在大樓的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才算凶宅,也就是死者最初的求死行為發生在哪一戶,那一戶就是凶宅。 因此針對以上的爭議,會認定死者跳下自殺的10樓房屋是凶宅,至於3樓住戶不認為是凶宅。 內政部凶宅定義 另外,3樓到10樓之間的樓層住宅,和10樓以上的住宅,也都不算凶宅。
內政部凶宅定義: 不動產法規~10分鐘搞懂何謂凶宅-66
而該兩層樓屋主雖然有權利請求賠償,但由於房子結構上並未發生毀損,單從房價下跌造成的經濟損失求償,在舉證上相當的困難,一般也將判死者繼承人不須賠償。 A:法律上此時唯有七樓為凶宅,它樓層包含共有部分則不算在內。 買賣凶宅作一般會被樓市投資者視「另類投資」,貪其與一般單位有2至3成的折讓。 另外,亦有一些百無禁忌的買家選擇以低價買入單位作自住,但就要留意… 坊間不少凶宅網供公眾免費查看,網頁透露各區「凶宅」紀錄及事故檔案,雖然資料未必是百分百真確,但總算為買家提供多一道查證線索。 若是跳樓的人是從 10 樓 A 戶陽台跳下,死亡地點是在 3 樓 B 戶的陽台,由於10 樓陽台或 3 樓陽台,都是專有部分,所以 10 樓 A 戶 (發生地) 和 3 樓 B 戶 (陳屍地) 都會被認定是凶宅,必須要在「不動產說明書」中記載。 社會大眾普遍對凶宅的認知,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是凶宅,且是「一日凶宅,終生凶宅」,並沒有時限。
項所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之定義,在專有部分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此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內。 內政部凶宅定義 獨居老人因病壽終正寢但無人發現,經過數月才被人發現陳屍家中,雖然是屬於自然死亡事件,但是因發生時間過長,在不動產市場交易上已被認定為凶宅,影響購買意願。 殺行為是結束自我生命的極端手段,顯然違反善良風俗,且必定會對屋主造成損害,因此死者家屬就會因為繼承自殺者對屋主的損害賠償債務,而應負責任。 《民法》上的故意侵權行為,只要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令他人受有損害,就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關於租賃契約,承租人未盡注意義務保管租賃物,同樣也要負責。 買到凶宅的情況,買家只能跟賣家請求減少買賣價金,或在賣家保證非凶宅卻說謊時,直接請求買賣差額的損害賠償。
內政部凶宅定義: 瑕疵屋6:危險建築物
喬王,台大經濟系/台科大科管所畢業,原本是銀行儲備幹部及總行PM,為了追求理想生活,大膽放棄了年薪百萬的工作,成為一名自由工作者。 目前同時經營部落格、Podcast、房地產及線上課程,專門幫助小資上班族達成人生三件事:理財 x 買房 x 斜槓。 目前在Hahow好學校開設6門線上課程(含輔導其他講師),也曾受邀到富邦銀行、台北大學、臺北市立大學、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台灣科技大學、龍華科技大學、台灣西門子、三商美邦、天地人文創等機構演講,累積學員至少3000位以上。 2016年南臺灣大地震後,產/官/學/研開始正視土壤液化問題,並且公開了土壤液化潛勢圖,潛勢圖分為三個等級,代表5到6級強烈地震發生時,可能發生土壤液化之輕重程度。
雖然內政部函釋,以及消保官、房仲業者均認為十樓是凶宅,但握有至高無上決定權的法官大人,卻不見得會按照內政部或消保官的意見判決。 法官見解與各界一樣分歧,有人認為十樓是凶宅,有人認定二樓才是凶宅。 據她透露,北市消保官曾邀集包含房仲業者在內的不動產業者,就跳樓自殺凶宅認定問題進行會商研討,無論是消保官或業者,對於十樓算凶宅、二樓非凶宅具有高度共識。 內政部凶宅定義 但實際上,凶宅從認定、買賣、糾紛,乃至於法院判決,背後牽扯著許多複雜的因素,遠超乎我們的想像。 而官員、民眾、法院、仲介等不同身份人士,對於凶宅見解卻不盡相同,正是凶宅爭議層出不窮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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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宜學指出,很多人看「包租公」收租金,很是羨慕,但其實其也潛藏著「租客」像不定時炸彈般的風險,萬一好宅變「凶宅」,如何求償? 都是一條漫漫長路,再者,也會造成「出租不易」或「轉售不易」的問題。 中國土地改革協會副秘書長吳宜學指出,現行的房子分有「專有部分」及「公共設施」,其中,「專有部分」指的是公寓大廈裡,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含室內隔間、陽台在內等,「公共設施」則是專有部分以外供大樓住戶公共使用之設施部分。 據當地房仲業者表示,「希望城市」所在位置屬於捷運中和新蘆線的最終站「蘆洲站」,就在捷運站旁邊的「分構宅」;該社區共有1033戶,因屬於捷運局徵收土地進行開發,交由茂德建設負責興建,完工後,捷運局分回三分之二,約七百多戶,建商則分回三分之一。
相信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認知,有些人覺得只要房屋內死過人就叫凶宅;有些人覺得房屋內有意外死亡、他殺和自殺的事件才叫凶宅。 而在台灣的法律中,並沒有對凶宅定義有明確規範,如果要說的話,內政部的函釋算是唯一對凶宅有明確定義的法律。 本文將介紹內政部凶宅定義,讓大家更清楚何謂凶宅,而針對大家常問的「跳樓、意外死亡算凶宅嗎?」,也會一併作解答。 因此房屋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確實會影響該房屋在市場上的流通價值,無論是租金或是售價都會低於正常行情,一般人對於凶宅造成房價的影響應皆有所認識,且實務上多數認定自殺者有「故意」,因此能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要件。 內政部凶宅定義 內政部凶宅定義 另有人可能在浴室不小心滑倒,頭撞到浴缸,流血過多而死,屬於「意外死亡」,或者有人因瓦斯外洩沒發現,最後中毒死亡,也屬「意外死亡」,這都被定義為「非自然身故」,則其死亡若是在「室內」屬於「專有部分」,則會被判定為凶宅。 郎美囡另指出,依內政部規定,售屋時賣方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上應誠實告知發生過「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倘若不據實以告、刻意隱瞞,買方除了可民事求償外,故意隱瞞足以影響買方購買意願及價格高低之重大事件,恐涉及《刑法》詐欺取財。
內政部凶宅定義: 凶宅時間久了就會被沖淡、沒人在乎?有心人士用1招就能洗白,小心住進去仍被蒙在鼓裡
土耳其6日發生規模7.8強震,女星于美人的學長日前推薦,可以捐款給慈濟或在土耳其的「台灣雷伊漢勒世界公民中心」(簡稱台灣中心)。 但卻遭科技專家許美華揭露台灣中心「不為人知的一面」,還有律師直言,時任國際人道建築與教育協會理事長、現任台灣中心執行長的裘振宇,若未經家屬同意重啟曾聖光募款專案,就有詐欺取財罪的嫌疑。 至於單位的廁所頗殘舊,天花也有點水漬,有一點陰暗的感覺,不排除有漏水問題,下手買家也要花一筆錢大執,廁所內的牆磚也剝落了,所以會全盤裝修。 而廚房則在一入門口的旁邊,內裡也保留了最原始交樓標準,牆磚為一些舊派設計,窗外設有舊式晾衫支架,且架於廚房上方的儲物櫃也用磚砌。
- 美國通脹強勁,聯儲局重啟加息周期,近月加息步伐變快,本港拆息亦急速上升,我們會為大家追蹤最新的H按、P按息率,以及現金回贈情況。
- 「事故地圖」App,能夠幫你找出全台曾發生意外、命案(包含他殺與自殺)等等其他事故的發生地點,可以用來作為台灣凶宅地圖查詢使用。
- 若是依照《刑法》被判定詐欺,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按照《民法》判決損害賠償,有可能需賠償房屋全部的價金。
- 內政部地政司在二零一五年間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房仲有調查凶宅之責任和義務。
- 公寓大廈建物共可分作「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約定共用」等四類型,屋頂多屬於共用,其中露台有的是專有部分的附屬建物,有的是約定專用。
二、凶宅概念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上定義:凶宅概念的認定主觀性很重,包括個人觀念、宗教信仰等因素都可能有所影響,很容易產生買賣雙方認知不同的情況。 詹姓婦人花400萬元購買一樓房屋後發現,有人在同棟房子5樓跳樓身亡,以買到「凶宅」為由起訴解除契約。 基隆地院認為,詹婦買的房子不是5樓,也非陳屍地點,認定不是凶宅,判她敗訴。 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將一間13樓房屋租給一名李姓男子,結果該男子的母親後來因為久病厭世,選擇跳樓輕生,最後陳屍社區中庭。 內政部凶宅定義 事後徐男想賣屋,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認為他的23坪房產市價2990萬元,但買方卻以「凶宅」為由要求降價,最後以2225萬元成交,價差765萬餘元,於是徐男提告向承租人李男求償200萬元。
內政部凶宅定義: 凶宅之「物之瑕疵」概念
其次,若租客已往生,實務上房東會向租客的繼承人要求損害賠償,根據過去判例,倘若法院認定非自然身故事件造成房屋價值減損,繼承人負清償責任,但就《民法》規定,繼承人所負之清償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目前法院實務都傾向兇宅確實是客觀瑕疵,的確會導致價值減損,但仍有部分秉持科學精神(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認為凶宅造成市價減損是心理因素造成,房屋本身結構並未因此毀損,屋主沒有具體損失而不得求償,也會說是屋主急於賣出才會跌價,不一定是兇宅所致。 也有法官認為必須等到房屋賣出後,才能確定有具體損失,再來求償,但實際上,只要能鑑定出有跌價,沒道理要等到賣出後才能求償,所以這種案件還是要碰點運氣的。
在客人查詢後,代理沒有採取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步驟查核物業曾否發生死亡事件,可能違反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 部分發生過命案的單位,銀行普遍拒絕提供估價,若然物業放盤估價偏低或標註「估價不適用」,購買前宜再小心查證。 目前法院實務對於前面提到轉賣凶宅(洗凶宅)的案件,多認為應以轉賣人Y是否為善意第三人判斷。 如果Y當初買下凶宅是「善意取得」,而且並非故意透過轉賣行為洗凶宅,就不必賠償Z的損失。 凶宅是指曾發生枉死、他殺、含冤或恨而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同时伴随人们的相关心理因素 或是靈異事件頻傳的建築物。
內政部凶宅定義: 凶宅網有哪些?
凶宅是指在該房屋內曾因有人因意外枉死、他殺、含冤或恨而自殺等非自然死亡的情形,該房屋便稱為凶宅,因此把我的工作定位為「凶宅清潔師」,可以說是大錯特錯,畢竟凶宅清潔只是我工作所會遇到的情況之一,非指所有個案。 四、此外,認定「凶宅」與否並不是以被害者斷氣的地點為依據,例如屋內的被害而亡生者,如果是被送到醫院急診室之後才斷氣、或是從自家陽台跳樓的自殺者,死於房屋外面的一樓地面,而不是死於自家屋內,這些情況同樣要把事件的原始發生處,也就是這間房屋列為凶宅。 上面的數據是市場上一般認知的情況,其實到底有多大的影響,還是要看買方自己的心態。 有些人其實並不介意,認為做的端行得正,沒什麼好怕,那自然價格減損可能就沒這麼的大。 一般來說,我們進行查冊時,可以查出「註冊業主」的身份。 所以如果註冊業主過世,他的死亡證可能會被註冊上土地註冊處。
- 也有法官認為必須等到房屋賣出後,才能確定有具體損失,再來求償,但實際上,只要能鑑定出有跌價,沒道理要等到賣出後才能求償,所以這種案件還是要碰點運氣的。
- 但最讓房東害怕的是房客「想不開」,若是尋死跳樓,房子可能變成「凶宅」,那房價「減損」的幅度,可是會讓房東欲哭無淚,心在「滴血」。
- 首先,買家可以主動詢問代理或業主,他們有責任將知道的實情告訴買家,但最好單刀直入,直接問單位有沒有發生過自殺或兇殺案,切勿使用含糊的字眼,例如單位有沒有「污糟野」或者「古靈精怪」等。
- 相信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認知,有些人覺得只要房屋內死過人就叫凶宅;有些人覺得房屋內有意外死亡、他殺和自殺的事件才叫凶宅。
- 身邊友人涵蓋各種房地產相關產業的專業人士,從房仲、代銷、銀行、代書、建商、設計師、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不動產估價師、投資客、法拍業者、包租代管業者、二胎業者、土開業者等。
- 不少投資客看準凶宅價格低於市場 3~5 成,會購入後持有一段時間,藉此將凶宅洗白,再轉售賺取價差。
李說,由於事隔多年,也沒發生什麼事,他賣屋時也忘了這件事,所以沒有告訴仲介;李強調,張與他簽約購屋時,張妻並沒有問他是不是凶宅。 內政部凶宅定義 張姓男子起訴主張,他去年向李姓男子買屋時,有詢問房子是不是凶宅,經仲介、妻子向李男確認不是凶宅後才簽約,未料簽約後,才從鄰居口中得房子是凶宅,張遂以房子為凶宅,屬物的瑕疵,向李求償50萬元損害賠償。 二、《民法》第360條規定,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因此,就凶宅「物之瑕疵」的瑕疵是指,「滅失或減少其價值」、「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不具出賣人保證之品質」之瑕疵,而法院實務上也採用此一概念。 郎美囡指出,依據法院判決,房東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向租屋人的繼承人求償。 除非符合《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內政部凶宅定義: 買房必知的銀行貸財術
所以首先,不可能整個社區都是凶宅,因為這樣判定的話,可能全台灣要找「不是凶宅」的房子會比「凶宅」還難。 再來,死者雖然從樓頂往下跳,但樓頂是公設,所以10樓並不會因為事情發生在自家頭頂而列為凶宅。 至於4樓,沒什麼好說的,就是個倒楣的孩子,證據在現場,躲也躲不掉。 葉春智認為,定義凶宅是個大工程,有林林總總的奇怪事項要顧及到,因為非自然死亡造成凶宅的案件千奇百怪,最好討論周全再立法,不要為了立法而立法。 說到凶宅,很多人覺得沒什麼好討論的;房子內若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符合定義,再簡單不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