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他們還擔當需要領導下屬的要職,更會容易連累眾人落得「賠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場。 清末時期,國家陷入一片紛亂之中,吏治烏煙瘴氣,急需救亡之方。 光緒末年,康有為及梁啟超等有識之士上書提出改革綱領,朝廷下詔變法政令。
故若有人欲搞活這池混濁的死水,即使百口莫辯,既得利益者亦要自私的反對他人共享他們長久以來擁有的權利。 一千年前是如此,一百年前亦是如此,我們所在的今天仍是如此;故二十一世紀,依舊存在着獨裁、戰亂、貧窮及歧視。 歷史只是一個循環,所有的惡果,全因人類從沒吸取教訓。 我國理論界對保證保險的認識極為混亂,這可以從相關學者的著述中得以佐證,甚至有學者將保證保險與信用保險相混淆,進而出現“信用保證保險”一說。 理論界認識誤區之源頭在於將保險職能與保險公司職能混為一談,誤以為保證保險既然由保險公司開辦,又冠以保險之名,應屬保險之一種無疑。
先訴抗辯權舉例: 不安抗辯權
這也可以從兩方面觀察:一是從與主債權的關係來看,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自己不必有對債權人的債權存在,僅對於債權人的債權請求進行抗辯,這與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是不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須自己有向對方請求對待給付之債權,其抗辯權即從屬於此債權而存在。 而先訴抗辯權則無須依賴於自己對債權人享有給付請求之債權,何況保證人根本就無此項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兩個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 您支付定金給對方後,基本上車輛買賣契約即已成立。 既然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當買方違約不買時,應按成交之車價,扣除已收支款項後,補足一成作為賠償。 先訴抗辯權舉例 由於您因信用問題而無法貸款支付車輛價款,所以是因為您的原因而無法履約的,若按照契約規定,是應補足一成費用做為賠償。
先訴抗辯權舉例: 民法債編-債之效力
二是從與主債務的關係來看,由於保證債務具有相對獨立性和補充性,因而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可不受主債務人的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它可以獨立存在,並專屬於保證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無此項權利。 又如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保證人未拒絕而為清償,即不能事後再以抗辯權為由請求返還。 先訴抗辯權舉例 先訴抗辯權舉例 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 《奧地利民法典》第1355條規定,隻要債權人對于主債務人已為審判上或者審判外的催告,就可以對保證人為請求,且並不將此催告視為一種抗辯,而看作是對于保證人請求的必備要件。
- 持保證保險說的學者認為,保證有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只有在向債務人請求賠償不成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保證人賠償,因而保證人的責任是第二位的。
- 但是,有時候債權人為使自己能夠獲得更多保障,且不願意承受必須先向債務人求償未果的風險,因此直接要求保證人放棄上述權利,讓債權人得不先向債務人求償,逕行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
-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 要分辨「條件」和「保證」須以普通常識為基礎,並考慮有關侵害程度是否很嚴重,與此同時,亦會考慮有關行業之行規或立約雙方的過往交易(如有)。
- 連帶責任保證 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契約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 債權人將可要求債務金額 七萬元 雙倍 賠償 並將可提告債務人 由法院強制執行 倘在期限屆滿之日含屆滿之日前償清債務 將 此 借款契約書 雙方當場銷毀 並不得以影本在做討取債款為由 。
- 法国、意大利、德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均采取此种立法例。
法國、義大利、德國及中國台灣地區的民法典均採取此種立法例。 《法國民法典》第2021條規定:保證人僅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債權人負履行責任,債務人之財產應先受檢索;保證人拋棄檢索利益或與債務人連帶負擔債務時,不在此限,於此種情形,保證人之債務,其效力依連帶債務之原則定之。 先訴抗辯權舉例 《德國民法典》第771條對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作出規定,即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對主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得拒絕向債務人為清償。 一次規定,債權人在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為執行是,亦可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只有在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時,債權人才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為執行。 這種立法例,債權人並無先向主債務人追索的義務,只有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時,才向主債務人追索。 法國、意大利、德國及中國台灣地區的民法典均採取此種立法例。
先訴抗辯權舉例: 抗辯權限制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定的條件下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 它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 A合同履行抗辯權(適用於同一、雙務合同);b訴訟時效抗辯權(適用於債權請求權);c先訴抗辯權(適用於一般保證)。 事實抗辯(訴訟法上的):主張一客觀事實,以該事實否認對方的請求權(如權利不發生的事實或權利消滅的事實)。 保證人可以在債權人沒有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且執行無效果之前,對債權人拒絕清償,此拒絕清償的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在同時給付的雙務合同之中。
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1.有關被保證人基本情況的記錄,包括被保證人的歷史、在社會上的影響等;2. 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由冊及有關材料;3.合同業務的進展狀況;4.反擔保人的財務狀況;5.與銀行的往來信函;6.企業的組織、經營狀況,信貸情況,財務審計及記帳方法,附屬企業的情況。 基本上保證人還分為兩種,一種是「連帶保證人」,一種是「一般保證人」。 先訴抗辯權舉例 法定抗辯權 四十四條規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契約法》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 不過,連帶保證與連帶債務仍有不同,連帶保證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債務而言,是擔保的性質,具有從屬性,假如債權人免除債務人應負主債務,則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所附的保證債務也會因為主債務消滅而歸於消滅(民法第276條第1項、第307條)。
先訴抗辯權舉例: 保證詞彙-先訴抗辯權
近年以來,各類營造業違反相關法規之情形,頗為嚴重,有關機關於核發執照時,於記載其營業項目之外,尚加記除外文字,即不得經營之項目,以防止其違規經營性質相近,但不屬章程或核准範圍之業務。 按各類營業主體無論公司或商號,均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法律已有明文規定,此類除外文字並無實益,在學理上不能視為附款之一種,但並不影響原處分(執照之核發)之效力。 保證(法律詞語) 也就是說,只要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在連帶保證責任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其承擔… 一時抗辯權 其二,檢索抗辯權,亦稱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財產訴諸強制執行,或在有物權擔保時先執行物權擔保,… 一般保證契約中常見的約款:「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只是大陸法系國家所特有的一種制度,而在英美法系國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但儘管如此,在擔保協定中,一般還是明確規定債權人有權立即向保證人追索,以排除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的可能。 這一立法實質上是同時賦予保證人催告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而且既可以擇其一而行使,也可以二者均行使,最大限度的體現保證合同的補充性。 但儘管如此,在擔保協議中,一般還是明確規定債權人有權立即向保證人追索,以排除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的可能。
先訴抗辯權舉例: 抗辯權簡介
二是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僅在主債務人不為清償或不為全部清償時始對債權人負履行之責,因此其保證債務為附條件的債務,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訴追,並在強製執行而無效果後,始能向保證人求償。 保證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式成就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其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是貸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貸款方,保險人是依據保險法取得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常見的有誠實保證保險和消費貸款保證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