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二條: 先訴抗辯權白話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 如果主債權人沒有先向主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保證人可以拒絕的權利,就是「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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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瑞士債務法》第485條規定:債權人僅於保證契約成立後,因主債務人破產、遺產緩期、債權人為必要注意之追索並做成損失證書、主債務人將其住所遷移國外無法在瑞士為請求或因其住所遷至外國,致權利訴追發生重大困難時,始得向保證人請求支付。
-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常見的情況,包含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契約中,有約定「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條款,此時保證人受到契約的拘束,無法對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
- 根據銀行法第12-1條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既然先诉抗辩权属于民事实体权利,那么该权利行使与否取决于保证人。 申言之,先诉抗辩权必须要保证人行使或主张后才能发生对抗债权人履行请求权的效力,法院既不能依职权加以审查,更不能在保证人没有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候,将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保证人,否则对于债权人就属于不公平。 先訴抗辯權白話 在这一点上,先诉抗辩权与时效抗辩权是完全一致的。 因此,如果保证人在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没有行使先诉抗辩权,那么法院就应当直接判决债权人胜诉,即作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给付判决,而不能依职权援用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判决债权人败诉。
先訴抗辯權白話: 拋棄先訴抗辯權
比如台灣地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 而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 筆者認為,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抗辯權。 比如甲與乙在無償委託合同中約定,如果委託人甲不向受託人乙提供處理委託事務的必要經費時,乙有權拒絕甲的完成委託事務的請求。
所以,如何在保證制度中,既能維護保證人的利益,又能協調、平衡好保證人、債權人以及債務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或者説如何在保證制度中體現公平正義,便是羅馬法學家所要解決的問題。 先訴抗辯權的設置,便是他們通過法律實踐和理性思考所找到的最佳方案:在債權人未向債務人追索而請求保證人履行時,保證人有權拒絕;當債權人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再由保證人代為履行。 梅仲協先生認為,抗辯權就是因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義務人有可以拒絕其應為給付的權利。 而另一位學者鄭玉波先生則認為,抗辯權屬於廣義的形成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但又不以請求權為限,對於其他權利的行使,也可抗辯。 大陸民法學者中有人認為抗辯權是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也有人認為,抗辯權是對相對人的請求加以拒絕的權利。
先訴抗辯權白話: 相關法條:
保證債務本以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為其內容,此觀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自明。 故消費借貸字據載明借用人屆期不返還時,由保證人代為返還者,不過為負擔普通保證債務之約定,不得謂為保證人拋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權利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判例31年上字第2234號)。 現行民法中並沒有所謂「連帶保證人」之相關規定,而在現行民法中,只有「連帶債務人」與「保證」兩種制度。
抗辯權又可分為兩種,有永久性抗辯權,以及一時性抗辯權,按上述兩種分述如下: 一、永久性抗辯權 永久性抗辯權即是讓我方可以永久排除請求權人給付之意思,使得請求權人永遠不能再行使其請求權,故又可稱為毀滅抗辯權。 簽訂保證契約的時候,可以約定擔保期限,假設你簽訂保證契約時,約定擔保期限是5年,超過5年,保證契約就會自動失效,你就不再是保證人了。 你當了別人的保證人,但自己需要用錢的時候,還可以申請貸款嗎? 如果你條件很好,收入很高,那麼就算你當了保證人也不會有太大的影響,但如果你的條件普通,申請貸款的時候,你就很有可能會因為是別人的保證人,導致你的貸款審核不通過。 當保證人的條件其實就跟要申請貸款的條件一樣,都要向銀行證明你借了錢之後,有能力能夠準時還款,不會借了錢出去還拿不回來。
先訴抗辯權白話: 法律屬性
商標在先使用權不同於商標權,它僅僅是一種抗辯權,是一種用於對抗註冊在後的商標權,從而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權利。 因此,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對受保護的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規定了一定的限制條件。 甲方對乙方讓出車號xx-1234之權利,車貸申請合計xx萬元,每期需支付xxxx元共48期以及每年稅金、罰單等相關費用將由乙方支付,甲方將不得有此車支配之權利。 五、 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不賣,應將已收金額款項償還乙方,若乙方違約不買, 甲方得以要求乙方付新台幣壹萬元罰款,並有權收回該車。
(1)須債務人的住所發生了變更,這是前提條件。 此之“住所”,如果是自然人,則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民法通則》第15條)。 如果是法人,則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法》第10條)。 住所發生了變更,既可以是從國內遷移到國外,也可以是從某一外國遷移到另一外國,還可以是在國內由某一轄區遷移到另一轄區。 現代各國立法雖都承認在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但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先訴抗辯權白話: 抗辯權抗辯權制度最早起源於古羅馬法。古羅馬法中的抗辯並不完全是訴訟法上的抗辯,得直接或間接蒐集,所以裁判官在告示中創設了“詐危抗辯權
這與先訴抗辯權的獨立性與專屬性是相反的,因而主債務的從屬性絕不是先訴抗辯權的存在基礎。 羅馬法學家一貫主張法學就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他們所信守的法律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別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 先訴抗辯權白話 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多數是出於好意幫助(有學者稱之為無因管理或贈與)而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因而其承擔的風險較大。 所以,如何在保證制度中,既能維護保證人的利益,又能協調、平衡好保證人、債權人以及債務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或者說如何在保證制度中體現公平正義,便是羅馬法學家所要解決的問題。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 如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如债权人并不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便不得主动对抗。 如从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停止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3、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消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 起初,该约定虽与“证讼”的效力相违背,但因其内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认其有效。
先訴抗辯權白話: 貳、普通保證 VS 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並不相同,連帶保證人是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的,一旦在契約上簽名作保是連帶保證後,將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不必先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而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因此連帶保證人所負的責任與債務人是一樣的。 2.受僱人對雇主或第三人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員工侵佔公款或送貨員開車不慎撞傷他人等。 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最高法院之見解認為: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職務範圍內之行為而言,即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或受僱人藉職務上給與之機會而為之不法行為,就令其為圖利受僱人自己,均應包括在內。 例如:受僱人利用與客戶洽談業務之機會,順手偷走客戶之錢包;或員工送貨與人發生爭執打傷對方等。
一般而言,保證人所負擔的保證責任具有「補充性」。 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夠清償債務,那麼債權人須先對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並且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受償,不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否則,保證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拒絕清償。 這是民法為保障保證人所賦予的權利,但如果保證人自己選擇拋棄先訴抗辯權,在面對債權人求償時就無法行使先訴抗辯權。 常見的情況,包含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契約中,有約定「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條款,此時保證人受到契約的拘束,無法對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白話: 連帶保證人
(1)從先訴抗辯權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禦性與阻卻性。 如從保證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才可以對抗,如債權人並不行使請求權,保證人便不得主動對抗。 先訴抗辯權白話 民法第 739 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白話來說就是說,被冠上「保證」一詞的人,就必需在欠債的人無法還債時,代替他負責。 進入那家知名的電視公司後的第一天,公司人事就丟給我一張員工資料表及人事保證書,請我找個保證人幫我簽名,好吧! 說來汗顏,當時法律系畢業的我,卻沒有多少社會經驗,甚至以前在律師事務所也沒被要求簽過這種類似「保證做好人」的人事保證書。 先訴抗辯權白話 因為不動產的貸款一般是依鑑價八成以下放款,所以基本上都是「足額擔保」, 故銀行不得主動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