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遺產繼承法6大優點2024!(小編貼心推薦)

臺灣立法院於2017年4月25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確定未來遺產稅與贈與稅將由單一的稅率10%改為10%、15%及20%的三級累進稅率。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國遺產繼承法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中國遺產繼承法: 香港遺產繼承順位 – 香港遺產繼承法律知識

3、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但約定由妻管理者,從其約定。 因此,台北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協議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財產進行分配,除了可達成遺產分配之外,也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租稅負擔。 考慮到中國居民因財富的快速增長而產生的對於更有條理的遺產管理的需求,在《民法典》中 引入遺產管理人制度將改善現時在《繼承法》下缺乏系統性的資源分配方式,因而大大提升遺 產繼承的效率,減低繼承人與債權人之間發生糾紛的風險。 值得留意的是,《民法典》內有關 遺產管理人的新條文屬原則性概述,因此預期當局日後很可能以實施細則及司法解釋的形式發 出指引,來說明此等條文在實踐中如何運作。

  • 因此本例,在大陸的遺產就使用中國大陸的《繼承法》規定,陳老闆尚有台灣戶籍,當然在臺灣之遺產,適用臺灣的法律規定,即有關民法繼承篇的規定。
  • 台灣的夫妻聯合財產製主要內容:1、結婚時屬於夫妻的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聯合財產,但法定和夫妻約定的特有財產不屬於夫妻的聯合財產。
  • 本所律師具有內地和香港兩地的執業資格和背景,可以一站式代客戶辦理涉及香港和內地的所有繼承繼承手續。
  • 內媒《現代快報》對此闢謠,稱這是兩年前就被廣泛討論的「特殊案例」,分析依據的是1985年就已施行的法律法規,根本不存在「4月1日起」的「新」政策。
  • 依台灣的聯合財產製,各人名下的財產,除非夫妻另有約定共有,或依法定程序更改認定,自然認定為個人財產,舉證責任簡單明了。
  • 緊急時刻清除後,遺書人可以以書面形式或是音訊錄影方式自書遺囑的,其始的口頭遺囑失效。
  • 4、台灣地區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都可以由該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承份額,即使某繼承人被剝奪繼承權,但其子女或孫子女等仍可以繼承其原應繼承的份額。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中國遺產繼承法: 繼承系統表;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台灣: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也就是法律保障繼承人可以繼承一定部分之遺產。 另依中國大陸的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因此本例,在大陸的遺產就使用中國大陸的《繼承法》規定,陳老闆尚有台灣戶籍,當然在臺灣之遺產,適用臺灣的法律規定,即有關民法繼承篇的規定。 分級遺產稅制,實行7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從7%到50%不等。

  •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 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人,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 此情形下,位於內地的不動產,將按照內地法律下的“法定繼承”方式進行處理。
  • 此外,由於並無法條要求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有系統的管理,以及在實踐中 通常會獨立處理不同種類的可繼承財產,因此要確保被繼承人的遺產獲得及時妥善處理非常困 難。
  • 2、查明甲的父母、配偶、子女情況和E的父母、配偶、子女情況。
  • 2、在聯合財產中,夫或妻在結婚時所有的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或妻的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的原有財產。

而中國並無此制度,依中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自由指定由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全數捐贈給團體或國家。 保單如果寫有受益人,且保單應繳的保費已經全部繳納,則受益人可以直接要求取得相關保單下受益人的權益,而不需要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相反,如果保單沒有寫明受益人,或者保單的保費還沒有繳納完畢,需要投保人繼續繳納,則應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在香港的遺產繼承中,保險單的權益在性質上屬於動產,適用有關動產繼承的法律,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內地公證處、人民法院如何查明香港法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缺乏統一的實踐糢式。 就遺產繼承法律事務而言,通常,我們會作為香港律師,向內地機關出具一份有關該案件涉及到的香港法律問題的《法律意見書》,經司法部委托公證人公證後,提供給內地公證處、法院,作為查明香港法律的途徑。

中國遺產繼承法: 文章分類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國委託公證|疫情困境下,如何完成內地買賣樓手續?》中提到,在中港兩地封關的情況下,如何辦理委託書的公證,交由身處內地的受託人/被委託人代為辦理樓宇買賣手續。 在此期間,我們亦收到不少關於繼承內地遺產的查詢。 藉此機會,向大家介紹一下香港居民繼承內地遺產有關的流程和手續。

中國遺產繼承法

並且避免對於不同意見的攻擊、惡意謾罵言論。 在台灣尚有戶籍的台商陳老闆,中年時期與同鄉的伙伴一起前往大陸創業,在事業稍有成時,不免志得意滿。 在一次與協力廠商餐敘中,認識當地一位李姓女子,互有好感而產生外遇,同居不久育有一子。 美式賣場好市多(Costco)多元的品項以及划算的價格,一直身受台灣人喜愛,最近好市多與富邦銀行的新聯名卡已上路2週,… 與大陸保險產品相比,香港保險以其較低的價格和較高的分紅吸引著大陸投保人。

中國遺產繼承法: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如果父母在1993 中國遺產繼承法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馀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訴訟繼承的費用:主要是法院的訴訟費和律師費。 現在很多法院有訴前調解程式,辦理流程順利的話一般在一個月到二個月之間也能辦理完結,如果調解結案的話,訴訟費可減半收取。

中國遺產繼承法

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效力上的優先性,而是以最後一份合法訂立的遺囑為准,更好的保護被繼承人的意思自治。 中國遺產繼承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中國遺產繼承法 這樣,在沒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侄子、外甥等血親就可以代位繼承遺產。

中國遺產繼承法: 內容—

在香港,遺產繼承主要由《遺囑條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規範。 內地遺產繼承則主要由《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所規範。 由於篇幅所限,兩地不同之處只可如下撮要列出。 (七)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規定。 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作為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法律規定。 2.確定方式:被繼承人死前所執行的民事法律關係個人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遺書處罰的資產在承繼逐漸前損毀、一部分損毀或所有權轉移、一部分遷移的,遺書視作被相對應撤銷。

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继承法实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中國遺產繼承法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中國遺產繼承法: 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須準備資料?

二、同法第 6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遺囑,其成立或撤回之要件及效力,依該地區之規定。但以遺囑就其在台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 至於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形,依大陸《繼承法》第 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1)若繼承人通過「遺產繼承公證」途徑辦理不動產過戶的,則公證機構通常需要被繼承人事先已在大陸辦理過遺囑公證,以此作為辦理涉外「遺產繼承公證」的前提條件。 4、對不動產繼承選擇法律適用——依據大陸繼承法繼承。 中國遺產繼承法 A、B、C、E為第一順序繼承人;E應繼承份額發生轉繼承,轉由F和B、C共同繼承。 因A、C和F均放棄繼承,故由B一人繼承甲的上述房產。

4.不動產部分,可以在繳清房屋稅、地價稅後,到地政事務所移轉登記到繼承人名下。 (若未進行分割協議,只能登記為公同共有)。 7、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中國遺產繼承法: 中國民法中承繼方法與遺產分配

依我國民法規定,配偶之一方對於另一方父母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利,無論配偶是否身故均相同;而中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若盡主要扶養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台灣依民法第1187條明定,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 中國遺產繼承法 所謂特留分是指於繼承時,必須留下遺產之ㄧ定部分給繼承人之制度,此制度設立是為了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和日後的生活,避免因為偏愛,讓遺產都只留給特定一人,而是可以透過法律保障遺產的分配方法,確保公正性。

中國遺產繼承法

超出財產具體使用價值一部分,繼承者同意還款的不在此限。 [例21〕甲與乙簽訂合同,承諾甲將其房屋贈與乙,乙擔負甲養育死葬的責任。 後乙回絕撫養甲,並將房子私自作為生產經營,甲遂訴至人民法院規定乙退還房子。 贈與撫養協議書在實質上歸屬於合同書,乙根本違約,甲可消除贈與撫養協議書,規定乙退還房子。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