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2024全攻略!(震驚真相)

作者:劉靜怡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 ; 2.《表演藝術在十二國教 … 九十年七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五條 … 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 … 有關公民投票法就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行政院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21 人,任期3 年,由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委員 … 茲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奉.

章節內容

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 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任。 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 得之人。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有關保險法規定何者正確在有關保險法規定何者正確 – 保險保單資訊站的討論與評價

本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申請;父母無法共同辦理時,應附他方同意書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自104年7月1日起 …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 額之責。 本法所稱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包括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專以經營本 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再保險為業之專業再保險業。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準用上開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本法所稱公證人,指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人。
  •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 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保險法所享之權利 免 除或減輕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 加重保險人之義務 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 大不利益之情事。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二十條保險單借款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A繳付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 …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投資型保險相關專業課程測驗得辦理單位為 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相關 … 1 以下有關保險法對再保險之規定,何者不正確?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的PTT 評價、討論一次看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一定比率、淨值比率之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第二項資本等級之劃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 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第一百三十五條

傷害險(含旅平險):依保險法第135條之規定 … 四、保險業依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時,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協助重整程序之迅速進行,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除提出書面反對意見者外,視為同意安定基金代理其出席關係人會議及行使重整相關權利。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訂約時之保險費率比例計算之。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130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 停效後6 個月內之復效於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 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保險契約復效-阿摩線上測驗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或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之方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保險業於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並應於各該次股東會後,將行使表決權之書面紀錄,提報董事會。 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62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被保險人得隨時依本條為撤銷並通知要保人即生效力被保險人依本條行使撤銷權時,視為要保人終止 …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 ,其契約無效。 年金保險契約下列何者為是 A 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B 未經被保險人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契 約無效;C 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D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BCACABCDABC。 保險費自動墊繳的利息計算是依據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提供保險費自動墊繳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有關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保險費自動墊繳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 保險法 第 一 百 零 五 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在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的推薦與評價的討論與評價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險. 46 人壽保險自動墊繳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扣除墊繳保險費本金及利息後給付保險金扣除墊繳保險費本金後給付保險金直接給付全部保險金. 46 人壽保險自動墊繳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 不予理賠 扣除墊繳保險費本金及利息後給付保險金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扣除墊繳保險費本金後給付保險金 直接給付全部保險 … 130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停效後超過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 保險契約 …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 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 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 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 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 ,視為已完成。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 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 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 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 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 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力。 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並 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保險人之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傷害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及與要保人之關係。 二、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 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

  •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 300 人400 人500 人1000 人保險法第8 條之1 所稱之業務員是為下列何者從事 …
  •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 受停止招攬登錄或撤銷登錄處分之業務員,對原處分公司之複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複查結果之 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具名理由向何單位申請覆核所屬公司主管機關各有關公會組成之申訴委 員會以上皆可。
  •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與受接管保險業合併時,除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外,解散或合併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辦理之,免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年金保險要保人得於年金開始給付前行使契約撤銷權得於保險單送達當日起算十日內行使契約 撤銷權不得行使契約撤銷權得於保險單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行使契約撤銷權。 傷害保險契約生效日一律自保單所載始日零時起生效原則上自保險單上所載的日時開始生效 不得由契約當事人約定生效時間一律自保單所載始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 除本法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停效後6 個月內之復效於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 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第一百二十三條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勒令停業清理之處分時,準用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

保險業應於其網站或主管機關指定機構之網站公告現行銷售中保險商品之契約條款,並公開揭露該等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承保範圍、不保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保險商品資訊。 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阿摩線上測驗

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條 準用第一百零五條(健康保險) 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第一百零 … 130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116 條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停效 … 保險法規(含概要) 年- 「人身保險業務員」法規第二章人身保險契約條款 #63902. 遞延年金保險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如未依約繳付 ,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僅得終止契約解除契約減少年金金額以上皆非。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 保險法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在ptt上的文章推薦目錄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或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各款規定所為措施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搜尋結果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依前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之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該項之罰金。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要保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要保人得撤銷其受益權利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 …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 …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 保險法 第 一 百 零 五 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在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 保險保單 …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保險業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法規概要 – 鼎文題庫網的討論與評價

依第三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保險業、保險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安定基金辦理事項時,安定基金應配合辦理。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保險人有隨時查勘保險標的物之權,如發現全部或一部份處於不正常狀態,經建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修復後,再行使用。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有關保險法規定何者正確在9有關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A)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 …的討論與評價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 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 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保險公司股東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或公告規定,或未於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六項所定期限內處分股份者,處該股東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股票,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下列有關 保險法 第 一 百 零 五 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在62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A)被保險…的討論與評價

第三人依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 ,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於賠款金額或給付金額有爭議時,保險人 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先行賠付或給付;契 約內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要保人以其所有之藝術品、古玩品及不能依市價估定價值之物品要保者, 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約定價值,為定值之保險。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處理制度或程序,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第一百條

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保險業於受接管期間內,經接管人評估認為有利於維護保戶基本權益或金融穩定等必要,得由接管人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接管人依本法規定聲請重整,就該受接管保險業於受接管前已聲請重整者,得聲請法院合併審理或裁定;必要時,法院得於裁定前訊問利害關係人。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