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二、契約因無效、撤銷、解除、終止而消滅或履行完成時,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確保個人資料完整性之目的所為之連繫行為。 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如附件。 第四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病歷之個人資料,指下列各款資料:.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但要特別注意,如果是司法單位寄到家裡的起訴書或判決書,因為上面載有當事人的年籍資料、居住地址等個人資料,就與法院公開的判決內容不同,不可任意轉貼、散布,以免觸法。 「蒐集」是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包含直接向當事人蒐 集資料的直接蒐集,及非直接向當事人蒐集資料的間接蒐集。 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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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本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時,應向委託機關通知之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指非針對特定疾病進行診斷或治療之目的,而以醫療行為施以檢查所產生之資料。 本書特色自民國97年起智慧財產法院上路後,我國專利行政爭訟制度從此有了開天闢地的大改變。 102年專利師考試改制將原先「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改為「專利行政救濟」,並加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後,一時間幾乎難以尋得足以因應此種需要之參考書。 故本書特別會集四位各自具有律師或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作者,分別就行政法總論與專利行政法規各論詳加論述,並附具實務見解與歷屆考題。 必使讀者以最快速度建立實力,將分數在最短時間內手到擒來。
- 著作權法是一部充滿了確定與不確定內容的法律,它確定要保護作者的權益,也確定要促進國家整體文化發展,但它好像一直很難確定應該怎麼做,才能讓大家都滿意。
- 哪些涉及個人資料之行為,需要特別留意新法下的個人資料保護義務?
- 本書作者以研究著作權法四十餘年的學識經驗,就最近這五年來在實務上最爭議的三十個實務問題,參酌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加以詳細分析詮釋。
- 本書作者以研究著作權法近四十年的學識經驗,就最近這五年來在實務上最爭議的七十五個實務問題,參酌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加以詳細分析詮釋。
一、 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 我國前於2015年修訂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主管機關亦認知於大數. 資料之行為是否發生於歐盟境內,如有下列情況之一,即須適用GDPR,在歐盟. 無論是政府單位、私人機構抑或是個人,都與個資法息息相關。 因此,除了配合政府所規定的個資法規,也要了解每個人能行使的權利。 最後,再加上聰明的自我防護,落實維護個人隱私、保護個人資料,相信在未來,個資外洩與詐騙案件必定會大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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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是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紀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因此,將資料蒐集完畢後儲存在內部資料庫,該儲存之行為屬「處理」個人資料。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第九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 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下列何者行為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國際傳輸 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本書特色 以微軟/諾基亞結合申報案為導論,探討競爭法執法機關透過結合管制為手段,事前避免標準必要專利權利濫用的可能性,極具實用性。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屬於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是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除非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但書規定的6 …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為了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必須進行統計或學術研究,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中有部分資料的性質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怕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別於第6條規範需要受到特別保護的「特種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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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契約關係,包括本約,及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為履行該契約,所涉及必要第三人之接觸、磋商或聯繫行為及給付或向其為給付之行為。 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為公開,應於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後一個月內為之;變更時,亦同。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指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公示、公告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公開之個人資料。
前項非公務機關為自然人,而其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本書是由玉林師範學院法學專業侯志君及葉修文老師在課餘指導法學2016級與2018級的論文而成,此書編寫目的:一是激勵學生認真向學,做實在的學問,出更多更優秀的成果;二是給在校學生樹立一個看得見、摸得著的標杆,努力把自己培養成為一個優秀的人。 下列何者行為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國際傳輸 由於作者認識水準和眼界所限,書中某些觀點是作者一家之說,未必完全正確。
下列何者行為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國際傳輸: 專利法:案例式
本書作者以研究著作權法近四十年的學識經驗,就最近這五年來在實務上最爭議的七十五個實務問題,參酌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加以詳細分析詮釋。 此不僅實務界人士不可不讀,以解決實際問題;學術的研究者,更不能忽略,以充實理論。 本書作者以研究著作權法四十餘年的學識經驗,就最近這五年來在實務上最爭議的三十個實務問題,參酌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加以詳細分析詮釋。
人類的創作,只有不到四分之一是自由創作,有四分之三以上是因職務而完成之創作。 下列何者行為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國際傳輸 一般人研究著作權法,多重視自由創作者的權益,鮮少注意職務著作之權利義務關係。 本書係國內極少數全面從理論與實務探討職務著作之專著。 尤其本書對實務上之見解,無論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函釋或法院之判決,不僅蒐集十分齊全,而且加以分門別類。
下列何者行為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國際傳輸: 智慧財產權法:案例式
「國際傳輸」是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例如台灣總公司將蒐集所得之個人資料傳送至大陸分公司或子公司,即屬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四、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此次修正,原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僅能由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為視障、學習障礙及聽覺障礙者的使用重製出版品,修法後的重製權利擴大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以及特定身心障礙者個人或其代理人」得以進行重製。 可以重製之個人或單位之間亦可互相分享重製物。 將原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僅限定於法律及主管機關10所. 9 周慧蓮,資訊隱私保護爭議之國際化,月旦法學雜誌,104 期,頁115,2004 年1 月; DANIEL. 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時,倘該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是否同意公開或提供。 除了防範自我個人資料洩漏外,也必須當心是否在網路上不小心觸犯個資法,例如網路群眾活動:人肉搜索,若沒有特定目的,而不當蒐集其個人資料並公開,或者在網路上未經當事者同意而蒐集並利用他人的個資,都有可能觸法。
下列何者行為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國際傳輸: 智慧財產權法專論—透視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受託者僅得於委託機關指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受託者認委託機關之指示有違反本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者,應立即通知委託機關。 民國103年1月22日著作權法作了第16次修正。 主要是針對2013年6月17日及18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摩洛哥馬拉喀什訂定了「關於有助於盲人、視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物閱讀有障礙者接觸已公開發行著作之馬拉喀什條約」(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而對著作權法第53條進行修正。
例如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將申請入營洽公人員名冊提供臺灣高等檢察署輸入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可能涉及犯罪前科這類特種個人資料,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另例如台灣票據交換所依「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支票存款戶的票據信用資訊及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的偵審結果等特種個人資料,符合「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下列何者行為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國際傳輸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業務終止資料處理方法、國際傳輸限制或其他例行性業務檢查而認有必要或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行政院工程會中央採購稽核委員、中央政府及北市府採購申訴審議會諮委,亦擔任過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擁有30年的採購工作經驗,曾納編「政府採購法」草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