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新進員工未滿 3 個月是領不到年終的,超過 3 個月以上會按比例計算,像是「到職天數 x 日薪」或「到職月數 x 月薪」。 新進人員到職未滿一年,年終獎金通常會按比例(天數或月份)計算,例如(年終獎金/應工作天數)X 到職天數,或是(到職月份/12)X 年終獎金。 專家也提醒,有些工作年終獎金不固定,規劃時應多加留意,以免減少或中斷,影響到財務狀況。
- 建議如果有卡債在身,拿到年終獎金後要用最快速度清償,以免陷入卡債每期越欠越多、永遠都繳不完的惡性循環。
- 勞工與僱主簽訂合約中明載年薪可達 13 或 14 個月,就能領到固定 1-2 個月不等的全薪或底薪年終獎金。
- 如果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中,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予」,就代表雇主沒有發年終獎金的義務。
- 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 根據《勞動基本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 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 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年終獎金規定: 法令專區
工作合約上會載明年終獎金發放的條件,如發放年終獎金時必須在職。 但如果工作合約上載明「年薪 O O 年終獎金規定 個月」 ,公司還是應照比例給予年終 。 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而言,只要符合「年終結算有盈餘」、「全年工作」以及「無過失」等三個構成要件,雇主即有依法給付年終獎金或是分配紅利的法定義務。 其實這題的答案,一樣取決於你的年終獎金是屬於「經常性給予」還是「恩惠性給予」? 如果你當初和雇主談的年終獎金是「經常性給予」,那麼獎金就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在不違約的前提下,不論之後勞工離職與否,都應該保有合約所列的權益,像是你之前簽署的契約中,有明定某個特定日期在職即可請求,而這也是為什麼有的人即使在過年前離職,還是能領的到年終獎金。
」,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遵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80號判決發回要旨)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判決相同意旨可參。 當勞工與雇主並未在契約中約定年終獎金,徵才廣告上也沒寫獎金紅利,你還是有機會拿到年終獎金。 根據《勞基法》第 29 條規定, 當公司年度結算有盈餘時,你今年工作也沒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就可以向公司要求獎金或紅利分配 。 倘年終結算有盈餘(要件一),雇主就有義務依勞基法29條規定,給付「全年工作」(要件二)以及「無過失」(要件三)的勞工年終獎金或是分配紅利,不得再以其他條件(例如「發放時點不在職」)未成就為由拒絕給付之,至於給付數額為何,雇主可自行參照考績表現決定,法令並無限定給付下限。
年終獎金規定: 年終獎金什麼時候發與計算方式常見問題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88號民事判決略以:「按勞基法旨在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此觀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 但麻編提醒,拿年終獎金去消費,要注意之後會不會每個月都多要繳的錢。 舉例來說,買了一支全新手機,結果後續每個月手機資費都變多,這樣可能因小失大,存不到錢。 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大小月(31 、 30 天)該如何計算,依照勞工委員會的計算方式,除了 未滿月的月份以天計算外,一個月都算是 30 天。
年終獎金規定: 年終獎金何時發?領多少會被扣稅?2022年終懶人包一次解答!
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年終獎金規定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年底尾牙後,上班族的心情是幾家歡樂幾家愁,拿高年終的民眾歡喜迎新年,但沒領到年終的也大有人在,因為其實年終並不在勞基法的保障範圍,也就是說公司不給年終「不違法」,但沒領到年終的民眾也不用太失望,因為勞基法有另一條規定,若公司有賺錢 ,就必須得分紅給「獎金」。
卡債利率高(最高 15%),又會降低信用評分,繳款不良紀錄還會在聯徵報告中揭露 1 年,若一直未結清,紀錄會留存 5 年以上! 建議如果有卡債在身,拿到年終獎金後要用最快速度清償,以免陷入卡債每期越欠越多、永遠都繳不完的惡性循環。 如果公司發的年終獎金少於 84,501 元,公司就不會預先扣繳,會等到隔年 5 月所得稅報稅時,跟其他個人所得一起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麻編在今年拿到 年終獎金規定 10 萬元年終獎金,公司會先扣掉 5%,共 5,000 元,所以實際拿到的年終是 9 萬 5,000 元。 但是不用擔心,這筆預先扣繳的 5,000 元,會直接納入隔年 5 月所得稅的已繳稅額,不用再繳這筆獎金的稅。
勞工與僱主簽訂合約中明載年薪可達 13 或 14 個月,就能領到固定 1-2 個月不等的全薪或底薪年終獎金。 由於2023年的農曆春節相較往年都來的比較早,從1月20日(五)就開始放假,並且一口氣連放10天長假,因此,這次可能在1月中旬就能順利拿到年終獎金了。 卡債:卡債指的是之前信用卡費只繳最低應繳,剩下未繳金額衍伸出的循環利息費用。
年終獎金規定: 勞資Q&A
年終獎金可以分為「經常性給予」與「恩惠性給予」,如果合約中有寫到像是「保障年薪 13 個月」或「保障年終 2 個月」等項目,那年終獎金就屬於「經常性給予」,是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的一部分,資方有履行契約的必要。 但反過來說,如果公司年終結算有獲利,卻無故不發年終獎金或分紅給員工,就可能違法《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與《公司法第 235 條》規定。 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根據《勞動基本法》第 2 條第 年終獎金規定 3 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公司在徵才廣告、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若 明確表示會發年終獎金。 在此情況下未發年終獎金,就會觸犯《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員工也有資格向業主要求年終獎金。 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年終獎金的認定要看各家公司的規定,雖然大多數都是以全薪計算,但業務單位員工的計算方式可能更複雜,相關計算方式與細節要依照合約與公司規範而定。
通常進入一間公司未滿一年, 只要到職超過 3 個月以上,就會有年終獎金 。 未滿一年的年終獎金則按比例計算,依公司規定通常有兩種計算方式,分別是以到職日、到職月計算。 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 舉例來說,如果麻編在今年拿到 10 萬元年終獎金,公司會先扣掉 5%,共 5,000 元,所以實際拿到的年終是 9 萬 5,000 元。
- 專家也提醒,有些工作年終獎金不固定,規劃時應多加留意,以免減少或中斷,影響到財務狀況。
- 公司在徵才廣告、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若 明確表示會發年終獎金。
- A: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
- 通常新進員工未滿 3 個月是領不到年終的,超過 3 個月以上會按比例計算,像是「到職天數 x 日薪」或「到職月數 x 月薪」。
但如果合約只寫會根據員工績效發放獎金,那年終獎金就屬於「恩惠性給予」,並非工資一部分,沒有一定會發。 職等和績效:最常見的年終獎金發放標準,代表在公司位階升得越高、個人績效越好,就可能拿到越多個月的年終獎金。 但這種發放標準,同公司不同員工拿到的年終獎金差距會比較大,績效好的高階主管對比績效普通的一般員工,年終有可能相差 1 個月以上。 這裡的「營業年度」,指的是每年 1/1 到 12/31,也等於年終計算時間。 而這段時間在職的正式員工,就算是「全年工作者」,符合年終發放資格。
舉例來說,小雯今年的年終領了10萬元,就會先被預扣 5%,也就是5千元,不過也別太過擔心,因為這5千元會列入小雯下個年度報稅時已經繳納的所得稅中。 有卡債在身會影響信用評分,如果想上網查詢個人聯徵,第 1 次免費,第 2 次就要付錢,這裡推薦使用麻布記帳 APP 債務分析功能,不需付費人人都能使用! 年終獎金規定 若有預借現金、被收循環利息、帳單遲繳紀錄等,麻布記帳都會幫你一一列出,讓你一眼看懂自己的信用卡使用狀況,輕鬆管理信用評分。
因寫明「於年度終了時得發與員工1.5個月年終獎金」,是否就屬經常性給與而非恩典性給與,因此不論如何都應給與,又後段也寫到計算基準,因此年底發給時,可依實際工作月數比例發給,倘若有育嬰留停,可依此扣除留停月數給與年終獎金。 依公司有無盈餘搭配員工績效發放,這種發放機制只有領到錢時才會知道到底有多少,這其中當然也有可能是零。 不過依《勞基法》第 29 條規定,只要公司有賺錢,應該給予沒有過失的勞工一定獎金。 年終獎金規定 不過,年終獎金的實際發放日期還是要依各公司規定,也建議有疑慮的朋友,可以直接詢問公司財務或是人資最清楚唷! 大部份的公司行號都是以「全薪」來計算;而若是到職未滿3個月的員工,也多是按比例計算,像是用實際到職天數乘以日薪或是到職月數乘以月薪。
年終獎金規定: 年終獎金未超過 84,501 元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相對地,「恩惠性給予」就是根據這名員工的表現或業績好壞給予年終獎金,無論金額高低都並非工資的一部分,因此雇主也並沒有一定要發年終的義務,甚至怎麼發、會發多少、哪時候發放也只能以公司公布為主。 大致上來說,「經常性給予」指的是勞資雙方已經事先在契約中明確訂出固定金額,例如:保障年薪14個月、保障年終3個月等約定,因此這時候的年終獎金就屬於工資的一部分,雇主「必須」確實履行該條約上的義務。 如果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中,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予」,就代表雇主沒有發年終獎金的義務。 A: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