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第86條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未達第六十七條所定設置基準或應占總病床之比率者,依其不足數每床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一號療養費用(除飲食療養費及生活療養費外),以第76條第2項厚生勞動大臣算定額扣除相對應之患者部分負擔後之金額。 原告X不服,以厚生勞動省為被告Y,主張原告X不得繼續接受「混合診療」之裁定違反健康保險法及憲法,並請求確認「混合診療」中受健保給付之部分有接受給付之權利。 健康保險法 其認為,依據保險契約約定,住院雖然僅須符合前開四項要件,但所謂「入住醫院」,於一般民眾認知中,應指病患基於治療、休養等需求,而居住於醫院,並暫時將醫院當成家,才屬於入住醫院。 日間住院等短暫於醫院停留的情況,不僅違反上開文義,且與一般社會大眾認知不符,故日間住院,並非住院。
對於雇主之被保險人,保險費的計算是利用以個人財產、收入、汽車、年紀及性別所組成的方程式算出。 保險費的計算基本上是以收入為主:每年低於或高於500萬圜,或是沒有可課稅之文件証明。 管理所需費用及雇主被保險人之健康照護津貼這兩項費用之50%由政府補助。 其餘40%由一般收入支付,其餘10%則由煙品健康捐負責。 隻後政府的補助應該要僅使用在補助雇員保險中的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和雇主保險中65歲以上的被保險人。 保險對象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予退保情形而投保單位未依前條規定辦 理退保手續時,保險人得逕依相關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為其辦理退保手 續並通知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
健康保險法: 第八章 安全準備及行政經費
保險對象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退保 申報表,送交保險人辦理退保手續,同時提供予保險對象。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專任有給人員,指政府機關(構)、 公私立學校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 列公職人員。 ﹝1﹞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或由本保險安全準備貸與一定金額設置基金,以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申貸本保險保險費。 基金之收支保管與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前項基金之申貸資格、貸款條件、償還期限與償還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惟除申貸人自願提前清償外,每月償還金額不得高於開始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的兩倍。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 但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其因資格變更致喪失本保險資格,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並新增第四項、第五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勞工保險局應每年定期抽查農會辦理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情形之規定。
- 住院服務:爲減少健康照護的過度使用及病患集中於城市中大醫院的情形,住院的部分負擔標準設定有所不同。
- ﹝1﹞保險人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或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並據以核付費用;審查業務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
- 三、於保險人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並已繳清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其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 若是你說的情況, 還是要提出申請 兩年前我們公司的同事要為其爺爺及奶奶辦理眷保, 有跟健保局要跨親等投保的 …
- 1993年12月,行政院衛生署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籌備處。
-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國民健康保險制度提供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在傷害預防、治療、接生、健康提升及復健的幫助。 自1989年10月起由藥師開出的處方箋亦包含在NHIS。 健康保險法 2000年7月1日新的國民健康保險法生效,此法提供更多像是預防保健、復健、衛教及衛生推廣等補助。 國民健康保險的財源主要來自被保險人和其雇員之保險費及政府補貼。 此手續必須在進入日本時、搬家時或於健康保險資格到期之日起14天內完成。
健康保險法: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民健康保險,一般簡稱為「全民健保」或「健保」,是中華民國一種強制性保險的福利政策,法源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實施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本保險之累計財務短絀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之。 保險對象違反第十一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三、於保險人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並已繳清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其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內,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及全年累計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並說明在3TC尚未完成採購前,依專家建議3TC可以用ddI和DDC取代。 如果有病患無法以其他藥物取代,須說明理由並依「全民健保特殊診療項目及藥材事前審查作業要點」提出申請。 只要有各種藥品的支付價格,醫療院所就會去議價,支付藥商低於健保訂價的金額。 每當藥價調低,大多數的醫療院所就開始換藥,減少開立藥價差較小的,改開藥價差較大的同性質或作用的藥。 倘若一個病治療完成,以一個價格支付;或者論人計酬,則醫療院所就會以最後的經濟效益為考量。
健康照護補助有診斷、處方或是健康照護資源、手術、其他治療、住院服務及看護。 當被保險人或其眷屬在健康照護中心生產時,會提供新生兒健康照護。 而各公司終身還本型長照險的保障項目,則無太明顯差異,保障項目包括: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豁免保險費等。
健康保險法: 第二章 保險人、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另外保費分擔比率比照健保,雇主、個人、政府分別負擔六成、三成、一成。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並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三項但書規定協議時,保險人得以書面通知請領人於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 屆期未能提出者,保險人得逕按遺屬年金發給,遺屬不得要求變更。
- 五、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全年累計超過主管機關所定 最高金額之部分。
- 包括283家綜合醫院、780家醫院、22,728家診所、149家中醫醫院、8,119家中醫診所、90家齒科醫院、11,145家齒科診所、18,705家藥房、82家助產士診所及3,390家公家健康中心。
- 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與最低一級投保金額應維持五倍以上之差距,該表並應自基本工資調整之次月調整之。
1977年7月,所有擁有雇員超過500人之企業有義務提供健康保險給其雇員。 而消費者最重視的保費,由於是終身還本型商品,含有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等還本機制,因此保費普遍較非還本型商品高。 健康保險法 根據各家公司提供的試算結果,以二十年期繳費為例,三十歲男性投保每月三萬元保額,保費大多落在三萬~四萬元不等。
健康保險法: 第五章 保險給付
2009年起新北市針對弱勢再推出新希望關懷中心,其中申辦「新希望卡」者在掛號費和部分負擔中能再獲得全免或減低。 行政函釋第11條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 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設置紓困基金,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對象無息申貸或補助本保險保險費及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前項醫療品質資訊之範圍內容、公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二、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勞工保險所收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該署並制定健康保險的法律及規範並同意每年由NHIC及HIRA所提出的計畫和預算。 基於財務穩定性及補助規格的適當性,NHIS設定某些限制。 特殊或非由醫療專業承認之制式化治療是排除在健康照護標準的。
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繳納,並領回收據聯作為繳納保險費之憑證。 被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通知其所屬投保單位,或投保單位未依第一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保險人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前六項規定。 勞工於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到職,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
﹝3﹞前項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依醫師、中醫師、牙醫師開立之門診診療服務、藥事人員藥事服務及藥品費用,分別設定分配比例及醫藥分帳制度。 ﹝2﹞前項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精算小組審查之。 ﹝2﹞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前項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依醫師、中醫師、牙醫師門診診療服務、藥事人員藥事服務及藥品費用,分別設定分配比率及醫藥分帳制度。 ﹝1﹞保險人應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起開始調降,於五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 ﹝1﹞本保險給付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屬於同功能類別之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支付同一價格。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一、於臺灣地區內,因緊急傷病或分娩,須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 醫。 健康保險法 二、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 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其核退之金額, 不得高於主管機關規定之上限。 三、於保險人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並已 繳清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其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依前二款 規定辦理。 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 事由,致自墊醫療費用。 五、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全年累計超過主管機關所定 最高金額之部分。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
罰鍰。
前項所定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請領人得檢具證明其停止發給原因消滅之文件向保險人申請,並由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發給;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發給。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請領減給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提前請領之期間自提前申請之當月起,核計至其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所定請領年齡之前一月止。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展延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延後請領之期間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次月起,核計至其提出申請之當月止。
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扣費義務人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及保險 醫事服務機構請領保險給付與其收取保險對象屬本保險給付範圍而應 自行負擔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利息及因此所承受行 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保險資金運用之收益、其他收入,免納營業稅 及所得稅。 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保險費,由保險人繕具保險費計算表及 繳款單,於次月底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 繳納。 健康保險法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於次月底仍未收到前項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時,應 於十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補寄送,並依保險人補寄送之表單,限期繳納;其 怠為通知者,視為已於次月底寄達。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徵得 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 但其保險費仍應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分別計算: 一、為退休人員。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應由保險人於健保會協議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後一個月提請審議。 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與最低一級投保金額應維持五倍以上之差距,該表並應自基本工資調整之次月調整之。 四、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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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提供長照服務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外,並命其歇業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前項支持服務之申請、評估、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代表中,相關學者專家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服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四、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長照機構之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消防安全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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