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外勞勞基法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外勞勞基法: 勞動法令懶人包》處理員工勞健保、薪資、請休假、排班不失誤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
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外勞勞基法: 「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勞保投保紀錄」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外勞勞基法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但其他所定勞動
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
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
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
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外勞勞基法: 加班可以換補休嗎?還是一定要給加班費?
外界質疑香港與新加坡的外勞工資,可以脫鉤處理,為何台灣不能? 健保部分,若勞工是因「育嬰」原因申請留停,有規定雇主不能退保或調整健保級距,而雇主負擔的保費將由政府補助(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45),至於勞工自行負擔部分也可選擇延後3年再繳。 至於保險費繳納金額,育嬰留停期間勞保保險費,雇主負擔部分可免繳,勞工自行負擔部分則是可以選擇延後3年再繳,減輕負擔。 而傷病申請的勞保保費,勞工、雇主都維持原本的保費負擔比例30%:60%。 本案我國法人縱主張雙方約定以柬埔寨勞工法令為準據法,然自始未能據證以實其說,故法院以雙方皆為本國國籍論斷,應依勞動基準法為「準據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勞訴字第11號判決亦持相同見解。 而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係美國國民,有經公證人認證之委任狀在卷可稽(見原審調字卷第71頁),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華航空公司)則為依我國法設立之法人,二者國籍不同,具有涉外因素,係屬涉外事件。
大陸配偶之居留證如未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需申請工作許可」字樣,應檢附與本國人結婚之戶籍資料影本,如未辦理戶籍結婚登記,可檢附與我國國人結婚及該國人在我國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無需申請工作許可,惟應由所屬單位出具聘僱證明文件。 註:居留證如已註記「外勞─OO單位」或「移工-○○單位」字樣或簽證已註記雇主名稱,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得以居留證或簽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至於有些地方政府針對外送平台業者訂定自治條例的效果。 邱駿彥表示,自治條例是各縣市政府權限範圍,在境內可以發起勞動檢查,若業者違規可以開罰,但目前還未有國家法律,因此可能會出現外送員跨縣市工作時,各縣市做法不同的爭議,外送平台可能也會把該縣市的勞動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增加外送費、加收平台費等等。
外勞勞基法: 如果公司與員工就「契約終止事由」認定不同而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辦理通報?
常見作法為每週六為休息日,每週日為例假日。 但例休假日可以依勞資雙方同意後調整,只要符合七日內有一例一休,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大原則即可。 1.外籍勞工只要在適用勞基法的公司或工廠上班,便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如果未到期便擬提前終止與外勞的勞動契約,應該要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基於這樣的理由,要求將家庭類勞工(以及與僱主的僱傭關係)納入<勞基法>,或是另外再訂定<家事服務法>,以保障這一類勞工、僱主的權益乃是勢在必行。
- (一)、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 1.
-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 臺灣雇主業務上有聘僱外國人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來臺,負責製造、營造等工作之外籍勞工,其申請來臺係依據就業服務法;在臺灣工廠中的工作、排班、薪資,則適用臺灣之勞動基準法。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
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因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且該規定並未限於本國籍勞工才適用。
簡單來說,2023年員工只要在正常工作時間出勤,不加班的前提下,最低工資就不能低於法定的月薪26,400元或是時薪176元。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外勞勞基法 主要關鍵在於如果勞工原本就不打算跳槽,想在原公司持續工作,達到勞基法舊制退休金不難;但是大型企業通常會有固定調薪制度,如果資方先結清,勞工只能以現有薪資計算舊制退休金,則勞工領到的退休金反而縮水。 對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來說,要想領到舊制退休金,必須在原公司持續工作到符合勞基法舊制退休金資格,條件包括: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對於年紀不大的員工而言,等於要在同一公司工作滿25年,才有可能領到舊制退休金,非常不容易。 公司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無須辦理資遣通報;其餘未留用之員工應由舊雇主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給付資遣費及辦理資遣通報。
曹愛蘭表示,聘用一個外籍看護工薪水至少新台幣一萬七千兩百八十元,再加上食宿費用和就業安定費,至少要花兩萬五千元,聘得起外勞的家庭都不算是弱勢,且若是中低收入戶,在社會救助方面國家幾乎全額補助家庭照護的費用,沒有理由把照顧的責任都推給國家。 她說,聘僱外籍看護工的家屬對家中的病患仍負有照顧的責任,不是完全把照顧的責任推給外勞,外勞應該休假喘息是無庸置疑的,家屬只要撥出一點時間就能讓外勞有休假的機會。 外勞勞基法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外勞勞基法: 外籍員工加保應檢附證明文件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若是月薪制員工,因薪水已包含空班時間(休息時間),就不須另發薪水,而時薪制員工則不計薪。 因應明年基本工資調整,各類投保(提繳)薪資分級表也已配合修正,明年起,雇主每僱用一位基本工資月薪勞工,勞就保費用每月支出金額將增加101元、健保部分將增加62元、勞退提繳則增加75元。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外勞勞基法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外勞勞基法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