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的精神,並積極回應原住民社會意見,《地方制度法》於103年增訂第4章之1有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之相關規定,讓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有實施自治的法源依據,以辦理其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並享有相關地方自治權限。 民國94年憲法第七次增修,再度增加大法官的職權,除了上述三項職權外,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件,也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加以審理。 增修 )簡稱美國憲法,是美國的根本大法,奠定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
法官們通常將之理解為:當國會或者州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美國憲法有所衝突的話,這些法律將被宣布無效。 兩個多世紀以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眾多判例不斷地強化美國憲法的權威性。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另一方面,總統實質上具有其他行政權力,除了可以決定國安相關的大政方針,積極的介入行政權外,也擁有相關的人事提名權(含行政院長的直接任命)。 這些權力的使用都可被認為是總統透過相關組織、會議,甚至是直接性的任命,來自己行使行政權力。
增修: 憲法名詞解釋 – 緊急命令(釋543)
此處大法官所欲表達者,乃是憲法之中有某些基本價值是原先就設定好的,就算修憲機關有權修憲,但也不能修改此些基本價值,這些價值比其他憲法條文更高上一階。 而這些憲法最高位階價值被大法官總稱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包括: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憲法第二章保障人民之權以及權力分立即制衡等。 增修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在中國歷史上有著重大意義,使中國分為兩區。
他稱該部憲法的制訂不僅凝聚著南京國民政府對中國的貢獻,也凝聚著在北洋政府期間一些思想進步的知識分子的貢獻。 他還說:這部憲法不是一部空洞或不能落實的文字憲法,其先後共有六次修訂,而且在修訂過程中有整個中國歷史所提供的經驗以及教訓可供參考,所以其進步性是毋庸置疑的。 憲法第十、十一章為中央和地方制度, 憲法對國家和省縣專屬權限採取列舉式陳述,並規定對於剩餘權凡屬國家之事務由國家處理,凡屬省縣之事務由省縣處理。 中央集權、地方分權、中央對地方監督,此即孫中山均權主義。 憲法第十三章第六節邊疆地區部分明定對於邊疆少數民族的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給予特殊保障。
增修: 憲法第七次增修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或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及總決算審核報告,其涉及國家機密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增修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二十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 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應依各委員會之種類,以議題分組方式進行,行政院院長及與議題相關之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個人之人身自由若可由他人任意限制,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將無法順利行使。 因犯罪嫌疑而被依法定程序逮捕拘禁之人,若有不服之處,也可聲請法院加以判斷該些執法行為之合法性與正當性等。 相關內容也規定執行逮捕拘禁之機關,不得拒絕法院之「提審」。 對於違反法律之執法行為,該憲法允許權益受執法行為影響者向該國法院聲請審理,且受聲請之法院不得拒絕之。
增修: 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關係
例如:第137條第2項、第143條第1項、第154條、第155條等規定。 (一)基本國策條款僅指出國家應有的努力方向,尚不致發生直接拘束國家公權力之法效用的「方針條款(Programmsätze)」或「國家目標條款(Staatszielbestimmung)」。 增修 例如:第141條、第146條、第158條、第166條、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等。 此外,該國釋憲實務承認的同屬該憲法保障的其他權利,包含隱私權、身體健康權、子女知悉血親權、契約自由權、環境保護權、名譽權、一般行動自由權、婚姻自由權、性行為自由權等。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在1997年修憲後,由於總統、行政院長、立法院之間的權責兼有總統制、內閣制的色彩,多數學說見解認為我國為半總統制(也有稱為「雙首長制」)國家。 除了前述儀典權之外,總統仍然具有部分實質的行政權力。
增修: 自由開講》請保障18歲青年的公民權
為了做到兩者的平衡,起草者們設計了一套啟動修憲的雙重程序。 憲法第三條,是對司法機關即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 增修 憲法規定要建立一個最高法院,原則上美國國會可以設立低級別的法院,而所有低級法院的判決和命令都可由最高法院進行再審。
由此觀之,「一國兩制」構想,一開始就是為了解決台灣問題而提出。 處理香港97回收,套上「一國兩制」,只是要吸引台灣人的圈套,沒想到如今卻被香港人的抵抗運動戳破。 與許多國家的憲法不同,美國憲法修正案並不對憲法本文進行修改,而是在憲法後進行增修(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相近,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同時凍結執行部分憲法條文,美國憲法所有條文至今仍然生效)。 即使美國憲法的原文顯得過時或者應該被廢止,但仍然不能被直接刪除或者修改。
意見自由:在該憲法中,意見自由包含言論自由、著作自由、教學自由、表演自由、通訊自由、刊行自由等。 在其第十一及十二條中,提及「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新聞審查制度或新聞特許制度等因而與之牴觸。 因此,在司法院釋字第644號解釋中,《人民團體法》禁止「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等之團體之成立有關內容,被判定為違反該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性原則」),因而宣告該些法律條文內容因與該憲法抵觸而失效。 對於講學自由相關條款,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50號解釋,大學自治應予保障,政府不得干涉大學辦學自由。 本次憲法增修,是經過國民黨及民進黨在國家發展會議中的共識而進行的。 1996年12月,時任總統李登輝舉行國家發展會議;會議中,為了要把行政院院長一職改由總統任命不用經立法院同意,時任總統李登輝以「現中國臺灣省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凍結現中國臺灣省省省長及現中國臺灣省省議會選舉」來交換。
修正程序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被啟動:國會發起或者各州發起。 首先,國會兩院必要人數(而非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可以提出憲法修正的議案。 增修 其次,美國三分之二以上的州要求國會召開修憲會議時,國會必須召集全國性修憲會議。 至今為止,美國憲法的歷次修正都是通過以上方法啟動的。 早在憲法制定之初,憲法的起草者們就已經清楚地意識到隨著國家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憲法需要不斷被修改。
增修: 國民黨正副議長提名人 黑影幢幢// 4人有涉足黑道或暴力事件紀錄
對於原本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而設立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予以過渡性法源,但要求其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者,應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仍得成為議案。
-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 最初的決議案寫明了這次會議的目的是起草邦聯條例的修正案,但是會議最終決定重新起草一部憲法。
- 可是,此舉對時任現中國臺灣省省省長宋楚瑜產生巨大的政治打擊,激化了國民黨李宋的黨內鬥爭。
-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