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7大優勢

境外電商銷售對象倘非境內自然人,依同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現行規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而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則無需開立雲端發票,應由本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依法規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電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其適用稅率為20%,以可否提供帳簿文據分為2種計算方式,其中淨利率和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須向財政部或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才知道自己可適用的比率。 財政部提醒,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上開規定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藉法律形式虛偽安排,適用上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課稅規定,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將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課徵所得稅。

  • 政府於民國105年起開始制定跨境電商稅率,向跨境電商業者課徵營業稅和營所稅,但跨境電商活動日新月異,政府也針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實施境外電商課稅新制。
  • 但國稅局心態不改,結果就是讓前述降低扣繳稅率的措施,因為資訊不透明而導致台商「看不到,也吃不到」,原本意欲良善的降低扣繳稅率的措施,卻意外成為徵納雙方尖銳對立的火線。
  • 境外電商銷售對象倘非境內自然人,依同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如給付對象業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者,即可洽該境外電商提供核准文件,依所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扣繳稅款,以正確扣繳稅款,並簡化徵納雙方之繳退作業程序。
  • 由於境外電商的服務營運均在雲端進行,例如我們訂閱Spotify Premium聆聽串流音樂、在Agoda預定飯店、或者利用Uber Eats訂餐外送,為了方便作業、並且落實全面無紙化,自2020年1月1日起,均應依規定開立不印出紙本的電子發票提供給用戶。

方式1: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價款全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臺業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外送平臺業者所開立的100元發票。 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不過,依照現行制度,國稅局要查核境外電商是否短漏報銷售額或未辦營業登記,需付出較高稽徵成本,且恐存在境外電商濫用租稅協定來降低稅負的疑慮;建議仍要密切關注國際「數位稅」趨勢,例如改以「應稅收入總額」課稅而非「所得」課稅等,借鏡國外經驗適時調整現行做法。 立法院預算中心表示,統計境外電商 2018 年共申報繳納營業稅 35.4 億元,今年上半年繳納 境外電商 20.3 億元,在 2017 年及 2018 年也各繳納營所稅 7.1 億元及 9 億元,顯示台灣數位經濟稅制已奠定下一定基礎。 財政部官員指出,相對 Google Play 及 App Store 等大型手機平台電商,因代表所有在平台上架的業者來申報繳稅,因此合計銷售額會偏高,銷售利益再與 APP 業者分潤後,不會如申報的總銷售額這麼高。 國稅局也舉例說明,承上例,甲公司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其應於110年1月15日前申報109年11-12月營業稅時,將給付額10,638元填入401申報書74欄位一併申報。 統計至2020年3月19日,目前已完成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為138家(113家顯示營業中),已完成開立雲端發票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清單僅有76家。

2、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統計這 110 家境外電商光今年前 6 月,販售線上虛擬產品、服務,如遊戲點數、音樂串流、訂房服務、線上課程、叫車服務等,總銷售額高達 171.1 億元,才半年時間就超過去年已辦理稅籍登記境外電商的全年銷售額,反映商機持續擴大。 本文聚焦在涉及開立發票的部分,以此案例來說,需要開立發票之營業人有4家,分別獨資商號A、寶物交易網、遊戲廠商及境外電商平台業者,以下說明。 自106年5月至截稿為止,財政部已受理103家境外電商辦理設籍登記,而截至去年10月底,這些跨境電商自行報繳營業稅共47.76億元。 台灣從2017年開始即要求跨境電商來台註冊稅籍,並於2017年年中開徵跨境營業稅,據國稅局表示,從2017年中至2019年10月底,跨境電商繳納的營業稅已累計到89.8億元,若再加上營業所得稅,則有105.87億元。

境外電商: 境外電商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

另外,若該境外電商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給付額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後之所得額,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有鑑於此,財政部於94年5月訂定「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規範網路交易業者課稅範圍,以使營業人(營利事業)透過實體通路與網路銷售間的租稅維持衡平。 然而近年消費習慣快速改變,外國營利事業交易態樣也推陳出新,尤其在勞務方面,銷售模式更是大幅躍進,跨境電商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勞務,由消費者以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電子勞務交易型態日益普及,例如:線上遊戲、線上訂房、線上觀看影片或書籍。 由於交易訊息具隱密性,且大多未經由國內個人或業者協助提供,稽徵機關更難掌握課稅資料,同時孳生是否屬我國境內銷售及是否屬我國來源所得的爭議;如是,如何申報繳稅、 課稅所得計算等問題。 由於前述電子勞務銷售對象大多為個人消費者(B2C),多數銷售額無法透過國內營業人報繳營業稅及辦理所得稅扣繳方式完稅,只能依賴跨境電商主動誠實申報,缺乏報稅方式規定。 財政部乃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條之1、第6條、第28條之1及第36條規定,明定自106年5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以下同)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從 2022 年 8 月開始,亞馬遜對台灣銀行開通 ACCS 服務,在外國的貨款即可直接匯回台灣。 而在 eBay,賣家的角色像是一個小店面,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時候,清楚地知道他是向賣家直接購買。 兩個平台的費用結構不太一樣,eBay 會收取刊登費加上 10% 的成交費(不包含 PayPal 金流費用),以$24.99的保養品來說,eBay會收取 $1.45(刊登費加上 listing 升級費)+ $2.25(成交費),一共 $3.70 的費用,大概佔銷售金額的 14.8%。

國稅局輔導各跨境電商開立雲端發票的時程表預定如下:美商iVenue(1月1日)、Google Play(3月1日)、Uber和Agoda(7月1日),其他如Apple與Facebook……等上線日期尚未確定,但皆須於108年底前完成雲端發票開立。 而剩餘的5%預期可能未來於2020年如期開立發票的跨境電商,國稅局表示將會持續輔導其適應法規,但同時也會祭出相關罰緩,若經國稅局查證預期未開立發票,則比照國內一般企業依據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開罰開罰,每一張消費者明細可以懲處3千到3萬元的罰緩。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未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未依營業稅法第32-1第1項規定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傳輸,屆期未傳輸,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境外電商: 境外電商開發票 Uber 叫車外送今年起都拿得到!

由於境外電商業者以往申報銷售額時並未申報交易筆數,而且有多家業者是在最近1個月才陸續開立電子發票,國稅局目前還無得知各業者每個月所開立的電子發票張數。 以申報2019年9月、10月營業稅銷售額的來看,這34家業者占全部營業中境外電商總銷售額逾95%。 不過,如果境外電商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或機關團體,應由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跨境電商業者適用的營業稅率為5%,若以外幣計算電子勞務銷售額的跨境電商業者,應於申報所屬期間末日折算為新台幣來繳交。

境外電商

不過,像臉書(Facebook)、Agoda、Uber等在台灣已有辦理營業登記的跨境電商,去年起可適用跨境電商課稅新制,除了可採核實計算所得額並繳稅外,亦可向國稅局申請按營業項目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或按平台服務電子勞務業別,依淨利率30%計算所得額,再根據台灣的「利潤貢獻度」,計算應稅所得。 該所說明,境外電商自106年5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準此境外電商之供應商與境外電商交易,應開立並交付載明買受人為境外電商及其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如給付對象業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者,即可洽該境外電商提供核准文件,依所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扣繳稅款,以正確扣繳稅款,並簡化徵納雙方之繳退作業程序。 國稅局指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送平台業者,即為境外電商,是以「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以UberEats為例,向消費者所收取價款,應全額開立雲端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台收取的價款,則會開立發票或收據給外送平台業者,消費者只會收到雲端發票。

國稅機關近期已輔導境外電商開立電子發票,目前已有34家已經完成雲端發票開立,若有業者仍未開立發票將依法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設有分支機構要特別留意兩點,第一、無論是否有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或溢付營業稅額,總機構… 我們提供整個團隊從行銷、物流、售後服務、網站建置到深化美國市場品牌經營,大量節省您的人力和時間成本以及效果不明的開銷。 提供服務:建構廠商自有美國官方網站、分析客戶回饋、經營社群媒體、推動聯盟行銷、建立客戶名單,並在品牌知名度擴增後建置品牌電子商務網站作為廠商自有的銷售平台。 雖然平台計算商品出現在搜尋結果第一頁的元素大同小異,不過權重的分配可能有極大的差異。

境外電商: 營業稅境外電商

國稅局官員表示,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營業稅採逆向課稅原則,因此,營業稅應由國內營業人負擔,無法申報扣抵進項稅額。 針對先前因為不知道支付廣告費的對象已在「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內,導致已先依20%扣繳率進行扣繳的台商,本文認為台商固然得以計算錯誤為由,按《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申請退稅。 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營業稅採逆向課稅原則,簡言之,應由國內營業人負擔,無法申報扣抵進項稅額。

官員補充,境外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後,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報營業稅。 另外,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且儲存在電子郵件載具,並將發票資訊通知民眾;如果雲端發票中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寄送中獎通知給民眾。 上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旨在明確外國營利事業之我國來源收入認定及簡化相關成本費用減除、利潤貢獻程度劃分及報繳所得稅之程序。 該部將賡續研議建置線上申報系統,便利外國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報繳作業,以建構公平、合理及簡便之網路交易課稅環境。 該局說明,隨著網際網路興盛,行動科技普及,付費使用境外電商廣告、線上遊戲、影音等服務與日俱增。 境外電商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該境外電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負報繳我國營業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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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挑選平台時,你要選擇一個能讓你的商品在網路行銷的操作下,以相對公平地方式取得產品相關關鍵字出現在搜尋結果的第一頁,讓產品獲得充足的曝光,才能確實地為你的商品帶來銷售。 境外電商 其實要經營品牌、做跨境銷售、提高利潤,美國這個消費力強大且重視品牌和品質勝過價格的市場不能錯過。 與其持續在價格至上的新興市場殺成血海,不如透過品質、品牌、行銷和服務的加值,在成熟市場走出另一條道路。 國稅局官員提醒,目前各外送平台與餐飲業者合作模式,及開立統一發票的方式有所不同,消費者若透過外送平台訂餐,應留意業者是否有確實開立及交付憑證,若有疑問也可致電國稅局詢問。 1、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核實認定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境外電商 方式2:外送平臺業者依所收取配送費開立發票給消費者並報繳營業稅,而餐飲業者按其自外送平臺收取的餐費部分開立發票或收據,由配送員代為交付給消費者,即消費者如支付款項100元可取得平臺業者所開立的配送費10元發票及餐飲業者開立的餐費90元發票或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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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若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等情事,致稽徵機關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將逕向該境外電商徵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請特別注意應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於次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自行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依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0點第2項規定,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及境外提供服務之相對貢獻度之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應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 另外,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之部分,境外電商自「個人」取得之收入,在按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課稅之所得額後(可申請核實減除費用),境外電商與國內企業一樣,都是每年5月辦理營所稅之結算申報;而境外電商取自「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及機關團體」等非個人之收入,則必須由該等買受人就境外電商之所得稅負扣繳稅款義務。

境外電商: 跨境電商稅率複雜、變化多,十方廣華協助您高效報稅沒煩惱

如此一來,企業端可在短時間內提供更優質的服務給消費者,也能夠更好地掌握消費者動態,並採取相對應的行動。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至今(2)日止已經有39家跨境電商開立發票,占跨境電商的銷售額超過95%以上,每年境外電商所開發票大約是2.69億張,其中大型跨境電商都陸續開發票了,包含Google、Apple、Sony、Facebook、Uber、Uber Eat等都開立雲端發票。 第一個方式,如果今天有足夠的資本,品牌線很齊全,你可以把商品正規出口到目標市場,進第三方倉儲(倉儲公司會有搭配的物流業者),設立官網,然後針對當地市場做在地化的網路行銷。 不過,我們認為在地化網路行銷不管對於大公司或是小公司來說,絕對是這整個環節中最困難的,如果沒有目標市場的合作夥伴支援,失敗率肯定非常的高。

依該要點規定,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營業人,其所得稅可申請稽徵機關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依該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後所計算之扣繳稅基,再乘上扣繳稅率,得出扣繳金額。 其代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例如線上遊戲軟體供應商)收取全部價款,但實際僅收取平臺手續費者,得提示相關合約、轉付價款證明,其轉付價款為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之我國來源收入者,並應提示已完納我國所得稅之證明文件(例如就源扣繳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按實際收取之平臺手續費課徵所得稅。 外國平臺業者就轉付價款扣繳稅款時,得以個別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經稽徵機關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彙報稽徵機關其轉付價款扣繳稅款計算資料。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惟境外電商倘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營業人,國內營業人則應依同法第36條有關購買國外勞務之規定辦理,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同法第10條所定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但勞務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勞務買受人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者,應按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繳納營業稅。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在未來Google與Apple兩大關鍵龍頭的配合之下,據國稅局預估,年底之前境外電商開立發票佔應開發票的比例應可達到95%,預估正式上線後,若各電商皆依承諾配合,則每1期(2個月)開立的發票張數將會達到2.9億張。 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經核准登記後,在該專區申辦帳號及密碼,以辦理稅籍異動及報繳營業稅事宜,若委託報稅的代理人申辦時,代理人亦應申辦帳號及密碼。 A經營向境外電商代購遊戲勞務業務,並由A商號直接交付乙,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勞務交付予委託人之視為銷售勞務行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勞務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乙,也就是A應該要開兩張發票給乙,一張為服務費50元發票,另一張為商品成本價發票。 根據國稅局記者會上指出,照台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法規規定,對於年銷售額逾48萬元、經營B2C業務的跨境電商,就必須要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其中雖然原先依照規定本來於2018年即須開始全面開立發票,但由於台灣統一發票的制度與他國較為不同,又考量開立雲端發票需調整作業系統等因素,因此政府給予了跨境電商1年的輔導期,而今近2019年底,輔導緩衝期將至,各大跨境電商也都需陸續準備完成。

境外電商: 企業如何擁抱元宇宙新藍海

EBay 近年來也在提倡與第三方物流廠商配合出貨,不過,畢竟還是透過外部廠商,對於品牌處理訂單來說還是比較麻煩。 包括居家用品(家具、藝術品、裝飾品、廚房用具…)、戶外用品(機能性服飾、高爾夫球、健身用品、登山用品、滑板、滑雪用具、潛水用具…)、雜貨用品(工具和家居專修)、母嬰商品、產業零件(輪胎、零件…)、電子周邊商品….等。 坐收服務費無法為客戶帶來更高的獲利,既無法彌補我們的團隊人力和時間成本、讓客戶白花錢沒效果對我們的品牌聲譽也會有絕對的傷害。 當你在目標市場經營一段時間之後,代理商就不會把你當成外來品牌,而是會當成自己人,因為你已經用業績證明了品牌的價值。 或許你曾做了許多努力,想要透過流量帶來轉換率,但目標市場畢竟有限;想要打進海外的市場,卻始終不得其門而入;又或者在一片廝殺的戰場裡,找不出屬於自己的立基點,仍在原地打轉。

但實務上的困難點在於,台商要想適用前述降低扣繳率的措施,必須先確認哪些跨境電商已經向政府申請降低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和淨利率且獲准。 假設某家社群媒體申請核准,用提供電子平台服務的行業別淨利率30%,乘上境內貢獻度100%,再乘上20%扣繳稅率,等於扣繳稅率實質降低為6%。 就結論而言,對前述遭遇夾心餅乾待遇的台商而言,雖然無法完全避免扣繳困境造成的損害,但起碼能有效降低扣繳率,降低台商自行吸收的稅務成本,也算是某種徵納雙方的妥協結果。 官員進一步說明,2017 年 5 月起實施的「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僅限於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時,才改由境外電商擔任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負繳納營業稅的義務。 今年1月2日已開立雲端發票的39家境外電商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占全部營業中境外電商總銷售額的比率超過95%。

境外電商: 08/07 境外電商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銷售電子勞務與境內自然人,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一般來說從亞馬遜銷售後的貨款收款方式有幾種,對台灣的廠商來說,過去如果在美國沒有公司銀行帳戶,就必須要透過第三方服務(像是 WorldFirst 開設美國虛擬銀行帳號)再轉帳回台灣。 提供服務:市場調查評估商品銷售潛力、競爭者評估、價格分析,以擬定行銷策略,協助物流執行策略和商品通關。 比如固定版位廣告、關鍵字競價廣告、使用者給予的評論星等、評論的數量、每個月的銷售量等,不同的平台對於上述的這些元素,有不同的權重比率,來計算要讓什麼樣的商品出現在搜尋結果的第一頁。 跨境電商趨勢來襲,從代工轉型品牌的台灣企業,一般想到的都是中國和東南亞市場,認為台灣有語言或是文化、地理接近性的優勢,但這種想法同時也限縮了發展全球市場的可能性。

自2017年5月1日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有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境內之自然人,則境外電商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並自2019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後訂立1年輔導期,至遲應於2020年1月1日起全面開立雲端發票,否則將開罰)。 境外電商 而境外電商銷售對象為國內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及機關團體,則仍採逆向課稅原則,由國內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及機關團體,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線上廣告服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其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以下簡稱境外電商)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如買受人為境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則應由買受人於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提供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課稅方式(如附件)並呼籲,查核營業人是否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款,向為各地區國稅局重點工作項目,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與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在最後一哩的重要環節,仍以租稅機密保護的理由,拒絕公開執行合宜扣繳所需要的必須資訊,實令人不解。 雖說如此,但依據財政部和行政法院實務意見卻與前述法律規定不同,以這些廣告既然是被台灣閱聽者所瀏覽,所以該刊登廣告勞務的成果是在台灣被使用為由,從而認定為台灣境內來源所得,因此,境外電商獲得該所得應向台灣繳稅,付費投放廣告的台商應辦理扣繳。 民眾拿到的境外電商雲端發票,開立日期如果是落在 2019 年 11、12 月間,則可在 2020 年 1 月 25 日對獎,如果開立日期是落在 2020 年 1、2 月,則是在 2020 年 3 月 25 日對獎。 為方便民眾了解境外電商導入雲端發票情形,財政部也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官網設置專區,公告已開發票業者名單,民眾可多加利用。 國稅局也呼籲,境外電商業者導入雲端發票若有任何疑義,應儘速聯繫該局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完成系統串接、順利開立電子發票。 至於尚未開立雲端發票的業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或第52條、以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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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