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扣繳10大伏位

給付權利金或勞務報酬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參照「所得稅法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之第四點及第六點來作判斷,由於營利事業與外國公司的權利金或勞務交易的方式非常多元,因此在判斷上要多查詢財政部是否有類似交易的範例發布,以免作成錯誤判斷。 台灣財政部於2019年9月26日訂定「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營利事業在購買國外勞務的所得稅,由於一般提供國外勞務的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所以所得稅課稅的方式採「就源扣繳」,即營利事業於給付時,將應扣稅款扣下後淨額給付國外公司,填寫稅款繳款書後向國庫繳納,並於給付日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申報書。

即使我們致力於即時提供精確之資訊,但不保證各位獲得此份資訊時內容準確無誤,亦不保證資訊能精準適用未來之情況。 任何人皆不得在未獲得個案專業審視下所產出之專業建議前應用該資訊。 個人已依照該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線上廣告服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其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且原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已刪除,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之稅額,屬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實際繳納稅額部分,不得再適用半數抵繳其應扣繳稅額之規定。 其扣抵的限額,應以加計境外所得額計算所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限,亦即應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再依台灣所得稅率計算其境外已納稅額之可扣抵限額,而非按境外收入的毛額計算可扣抵限額。

  • 常見者如集團管理服務,包括會計系統、管理系統、行銷策略之提供等,其經查屬一般行政事務之管理者,所取得之報酬非屬技術服務報酬,否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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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如與台灣訂有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就取自台灣之營業利潤,檢附居住者證明、所得證明等相關應備查核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適用免稅。
  • 2.A君109年度居留將達270天,則甲公司給付A君109年度薪資所得時,可按「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
  • 甲公司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必須將A、B在兩國的投資合併計算,結果當年在海外不賺反虧。

租稅優惠:經營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者,可降低扣繳率為3%;經營國際運輸事業者,可降低扣繳率為2%。 有了最低稅負制度,原本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負、或甚至免稅的法人或個人,至少要負擔一定比例的所得稅。 預扣稅為最終稅,除非非居民服務提供者在台灣指定稅務代理人,該代理人可以通過提交納稅申報表申請退還預扣稅。 居民納稅人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每月10日內繳納,並於每年1月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扣繳義務證明書; 每年2月10日前提供給納稅人。 該外勞將來如在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實際居留超過183天時,應依法辦理申報,並以原扣繳稅款抵繳。

境外扣繳: Facebook 臉書廣告扣繳教學 – 網路申報及繳稅方式(6%刷卡支付者適用)

但是若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法人則與一般勞務規定相同,相關使用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的費用認列、扣繳及申報規定,請詳嘉威月刊第44期第28頁。 第三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第九款規定之營業利潤,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五點之一規定,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台灣境內交易流程對全部交易流程總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台灣課稅所得額。 首先,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如取得我國境內來源所得,該筆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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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薪資所得,得視全月給付總額按18%或6%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須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 若乙在國內所得1,000萬、海外所得1,670萬,兩者加起來為全球所得2,670萬,2,670萬再扣掉免稅額670萬,等於2,000萬,也就是全球應課稅所得,其再乘以20%(單一稅率),就是乙在全球所得應繳的最低稅負400萬。
  • 租稅優惠: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內,委託台灣境內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
  • 舉例說明,台灣的甲公司前年總共從A國子公司獲配新台幣1,880萬元股利;同一年也賣掉B國的另一間子公司,帳上有認列股權投資損失為新台幣1,938萬元。
  • 如果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那麼除了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以外,還要就基本稅額和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

另外,依照所得稅法舊制規定,當年度1.5億元已涵蓋未分配盈餘稅額1,300萬元,則B可額外以半數未分配盈餘稅額650萬元(1,300萬元/2)抵繳外資股利扣繳稅款,等於B實際扣繳稅額為2億9,350萬元(3億-650萬)。 常見者如集團管理服務,包括會計系統、管理系統、行銷策略之提供等,其經查屬一般行政事務之管理者,所取得之報酬非屬技術服務報酬,否准適用。 但如果買受人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所規定的一般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得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繳納之比例依當期不得扣抵比率計算。 上列組織及本文內任何文字不應被解讀或視為上列組織之間有任何母子公司關係,仲介關係,合夥關係,或合營關係。 上述成員機構皆無權限(無論係實際權限,表面權限,默示權限,或任何其他種類之權限)以任何形式約束或使得 KPMG International 或任何上述之成員機構負有任何法律義務。 關於此文內所有資訊皆屬一般通用之性質,且並無意影射任何特定個人或法人之情況。

境外扣繳: 歐洲人改騎腳踏車、摩托車! 我國2產品疫情攻佔歐盟

本法第八條第十一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指無法明確 歸屬第八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所得類別之所得。 →甲公司108年11月給付A君10月薪資時,即按給付額的18%扣繳稅款7,560元(42,000元×18%)。 不管是台商個人、企業在協定國或是協定國個人、企業在台,都適用同樣扣繳稅率,如印尼、法國、英國、荷蘭、奧地利、比利時、日本、丹麥等,股利扣繳率皆為10%,而印度、馬來西亞為12.5%,越南、紐西蘭則為15%。 官員舉例,如果A公司2017年要給付外國法人股東B股利總額1.5億元、當年度外資扣繳率為20%、為3億元。 官員指出,如果是在2018年以前的外資股利,當時扣繳稅率則為20%,且外資還享有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舊制規定,也就是股利總額已涵蓋未分配盈餘稅10%(2018年以前舊制標準),外資可將半數未分配盈餘稅額用來抵繳股利淨額的應扣繳稅額。

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 個人部分,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應計入最低稅負稅基之免徵、免納所得額或扣除金額後之合計數。 國外薪資所得未自行申報或申報所得水準顯不合理且不能提示確實證明者,稽徵機關得按財政部核備之 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之。 提供線上交易平臺,協助承租人或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網頁設計建置費用、平臺租金、商品上架費用或廣告費用等。

境外扣繳: 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律師在國外辦案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免納並免扣繳所得稅。 惟該國外律師在臺期間執行業務所索取之報酬,除來往機票費用如非報酬之一部分,應免計入所得扣繳所得稅外,其餘給付之報酬,仍應依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除了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也可以注意一下提供權利金的外國公司,是否為與我國簽定租稅協定的國家,其權利金適用的扣繳稅率可以從無所得稅協定國家的20%降到5%~15%(大部分國家為10%),惟亦需事先申請,方准適用。 二、營業稅方面:國外公司透過網路提供服務予台灣使用者,視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業於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非屬政府派駐國外之工作人員,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之稅款;如超過者,則按給付額扣取20%之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薪資所得,得視全月給付總額按18%或6%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須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台北國稅局提醒,原則上國內業者應依照給付款項全額,計算20%扣繳稅款,不過若提供服務的境外電商已申請核定利潤率課稅,國內業者可以依據利潤率、境內貢獻度等大幅減輕扣繳額度。 三、所得稅方面:國外公司透過網路提供服務予台灣使用者所收取之服務費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雇用外籍員工給付薪資,應按其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適用不同的扣繳規定。

境外扣繳: 會計師Fun眼看世界

基於以上理由,財政部訂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 依該要點規定,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營業人,其所得稅可申請稽徵機關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並依該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後所計算之扣繳稅基,再乘上扣繳稅率,得出扣繳金額。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勞務報酬前,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依核定結果計算所得額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相較於前述方案先扣後退,此方案提供簡化計算所得之方式,並可大幅降低先就全數報酬扣繳稅款所積壓之資金成本,以及減輕事後申請退稅作業之負擔。

扣繳義務人可依外僑來我國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若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規定扣繳。 若依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居留未滿183天,即應按「非居住者」扣繳。 至外籍員工原經核准在華居留可滿183天,扣繳單位並已依「居住者」方式扣繳,俟後因其他因素致外籍員工未能在華居留滿183天者,應就「非居住者」扣繳率計算扣繳稅額,並補繳差額。 第二個重點在於計算範圍,特別對於跨多個營業的台商企業而言,應按「全部境外所得」計算抵減上限,而不是按個別國家來源所得計算其可扣抵數。 舉例說明,台灣的甲公司前年總共從A國子公司獲配新台幣1,880萬元股利;同一年也賣掉B國的另一間子公司,帳上有認列股權投資損失為新台幣1,938萬元。 境外扣繳 甲公司申報當年度營所稅時,必須將A、B在兩國的投資合併計算,結果當年在海外不賺反虧。

,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差額補徵。 次年1月底前已自動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二款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最低金額不低於750,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 (正常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第4款,如屬第5款可低於750)。

投資在臺灣掛牌的臺灣存託憑證(TDR),投資人拿到外國發行公司委託存託銀行給的股息、紅利、利息或其他收益,是海外所得。 而TDR在我國境內轉讓所賺到的錢是我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不是海外所得。 計算方式是用「交易時的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再扣除相關必要費用,例如手續費等,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企業於給付外國公司各項所得時,需注意是否正確遵守國內扣繳規定以免遭罰,也應關注如何有效降低公司扣繳稅率。 最後一點提醒注意,以往台商集團從各國取得納稅證明後,還要透過台灣在當地的駐外單位驗證,才能在台抵稅,不過自2017年度,台灣財政部門簡化作業流程,多數跨國企業可以直接拿當地的納稅證明回台灣抵減營利事業所稅。 所以如果你是Facebook直接往來戶,付款方式將變成月結的方式,也就是說Facebook會在每個月將上個月的廣告費用寄給你,這時你只要電匯給Facebook廣告費用總額的80%,並填寫扣繳憑單繳交20%的境外稅就完成付款及繳稅了。

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 盈餘」,指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包含銷 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獲取之營業利潤。 (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您好,之前於2020.02透過國稅信箱與台北市國稅局及中南稽徵所確認,如果是線上繳款,可採此方式繳納購買境外勞務扣繳稅款。 境外扣繳 →即應按給付額的18%扣繳稅款22,680元(42,000元×18%×3),所以,扣繳義務人應就其與原扣繳稅額6,300元(42,000元×5%×3)之差額補繳稅款16,380元(22,680元-6,300元),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2.A君109年度居留將達270天,則甲公司給付A君109年度薪資所得時,可按「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 1.A君於108年10月1日入境來臺,A君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將達360天,但是A君108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則甲公司扣繳義務人108年度應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 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並不適用網路申報方式,仍須採人工或媒體申報方式辦理。 (一)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計算之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一)可提示明確劃分台灣境內及境外利潤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例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者,核實核定。

境外扣繳: 營利事業申報境外稅額扣抵時應注意適用正確之匯率

惟美中不足的是,財政部網站公布資訊僅有「申請適用的跨國電商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本次核准的適用期間」三項,但對於最關鍵的「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卻仍隻字未提。 原因在於財政部認為「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係涉及跨國電商之納稅資料,強調有需求者請自行洽跨境電商提供。 雖說如此,但依據財政部和行政法院實務意見卻與前述法律規定不同,以這些廣告既然是被台灣閱聽者所瀏覽,所以該刊登廣告勞務的成果是在台灣被使用為由,從而認定為台灣境內來源所得,因此,境外電商獲得該所得應向台灣繳稅,付費投放廣告的台商應辦理扣繳。 外國企業自台灣公司取得的收入並非全部都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自去年(108年)起,外國企業可以向國稅局稽徵所申請認定多少比率是利潤(淨利率),多少比率是台灣境內的貢獻(台灣境內貢獻度),去算出真正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部分。 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簡稱CRO)接受國內生技醫藥業者之委託,在我國境外進行研究、試驗、測試等活動所收取之技術服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無須辦理扣繳。 綜上說明,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之核心扣繳議題,在於對該筆支出性質的認定,性質確定,才能擬訂稅務處理的方向(如適用優惠稅率或免稅)。

境外扣繳

以台商付費向熱門社群媒體等進行廣告投放為例,依據《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對價才屬於我國境內來源所得,這些廣告的刊登作業大多於海外進行,該廣告費用因屬於勞務報酬性質,應該不屬於我國境內來源所得。 由於這些熱門社群媒體公司多屬外國營利事業,所以他們賺取的既然不是台灣來源所得,本不應使其繳納稅捐,亦不生支付方應扣繳的問題。 境外扣繳 該公司雖主張相關勞務提供地在國外,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與前揭規定未符,係屬國外公司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依所得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承前預先核定利潤率以給付人為申請人之說明,財政部於110年底增修相關規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亦得為申請主體,於給付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依核定結果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況國外營利事業如在境內及境外同時提供綜合性勞務時,仍應有依比例分配境內來源所得之問題,現行實務上對於跨越國境之綜合性勞務,並不歸類為「勞務所得」而係全部列為「其他收益」課稅,顯失公平,亦必造成重複課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扣抵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除應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外,還要特別注意正確計算可扣抵的稅額,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網路跨境交易快速成長,財政部領先全球為此修訂「跨境電商營所稅課徵規定」。 跨境電商如Facebook、Uber等,無論在台灣有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取得境內所得時皆須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也簡化跨境電商課稅方式,確保業者如實報稅,減少消費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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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定義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在無申請任何租稅優惠適用的狀況下,扣繳稅負就無法避免。 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三項就明文規定,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公司之損費。 國稅局表示跨境電商交易為查稅時的重點查核項目之一,若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可能因漏開統一發票或逃漏稅等情事,而被依法送辦,跨境電商業者不但要隨時關注未來租稅制度變化,還要留意各項稅務風險以做出全面的財務策略。 十方廣華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完善的記帳和報稅服務,擁有25年專業經驗的會計人員和律師,擅長根據不同公司型態提供解決方案和稅務相關建議,讓境外電商無後顧之憂,全力投入在經營事業上,創造事業高峰。 境外扣繳 租稅優惠: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五年內,委託台灣境內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

境外扣繳: 支付國外公司之服務費、資訊處理費,應依法辦理扣繳申報

目前與台灣簽訂租稅協定國家共33國,已生效32國,捷克預定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生效。 外國企業如是租稅協定國的稅務居住者及受益所有人,營業利潤經國稅局核准後可免稅,權利金、股利、利息可適用上限稅率。 如果您是列印紙本繳款書至超商或銀行繳款,列印繳款書的時候請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專用)—353。 當您的事業稍有成長時,FB廣告越下越多時,您的會計人員/會計師/記帳士一定會開始提醒你:記得要開始幫忙臉書廣告扣繳稅款。 儘管心痛又麻煩,但公司遲早應該正視這部分的成本,以避免未來可能的稅務風險。 該局提醒,委託國外律師在國外或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無扣繳所得稅問題,惟如該國外律師在臺期間執行業務所索取之報酬,仍應依執行業務報酬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以免因短漏報受罰。

就結論而言,對前述遭遇夾心餅乾待遇的台商而言,雖然無法完全避免扣繳困境造成的損害,但起碼能有效降低扣繳率,降低台商自行吸收的稅務成本,也算是某種徵納雙方的妥協結果。 另外國企業如提供建廠的技術服務予台灣製造業或發電業,也有機會可以向經濟部工業局及財政部國稅局申請技術報酬金免稅。 後,經營事實始得完成,故渠等因此自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獲致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業之盈餘,而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拗口的法條原文:「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白話文:(台灣該繳的稅金一毛不能少)給你抵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把海外所得加上之後多繳的稅金。 此外,為消除雙重課稅問題,我國已和日本、荷蘭、英國等32個國家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雙方企業在對方國的營業利潤,只要事先申請即可「先繳後退」減免所得稅,而實際扣繳率則按照雙方協定,可有效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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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