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執業以來,與法扶會合作數次,協助弱勢者處理相關法律問題,而在處理的過程中深刻體認到,我國法制上就社會福利方面所設之規範,目前仍未臻完備,尚有許多待改善之處。 即以扶助當事人許老先生為例,檢討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期待相關制度與配套措施能與時俱進,挹注資源給予真正的需要者。 長照喵推薦好文 (藥物專論) 第一代抗精神分裂藥物抗精神分裂藥物會用在思覺失調症,也會用在失智、雙極性憂鬱症等。 不要忍痛不要拖 教您擺脫惱人五十肩台灣之所以稱作「五十肩」,主要是因為此疾病好發於40到60歲之間,這個年齡層的工作量或活動量仍大,身體修補速度卻慢慢下降,有哪三大症狀,是五十肩呢??
然而,原處分機關既已實際派員訪視許老先生之生活情形,亦已審認許老先生與其子女長期皆無聯絡,卻仍執意不適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之規定,逕將與許老先生實際未同住一起之子女列入計算家戶總人口數,令人不解。 當然,許老先生對於社會局的上開決定,不能心服,再次提起訴願(即本案第二次訴願)。 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申請人許老先生(化名)領有中度聽障之身心障礙手冊,台北市萬華區公所每月原撥付生活補助津貼4,700元,但自102年起,因政府101年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總清查結果,經查申請人的長女於100年度財稅資料有一筆財產所得,政府要求補付相關資料供查核,因申請人無法提供,政府因而停止發放生活補助,經申請人向市議員陳情、四處求助,終於在102年8月至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訴願扶助。 對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必要陪伴者優惠、休閒文康活動必要陪伴者優惠、復康巴士服務、行動不便資格)如收到身心障礙證明後,對必要陪伴者優惠、行動不便判定結果有異議,可至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異議申復,社會局將會派員進行訪視評估,進一步了解身心障礙者情形,並重新審議。
(評估標準請參閱異議申復書反面說明)註:1.自101年7月11日起,為保障「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權利,已完成鑑定並取得身心障礙證明,需符合「行動不便」才能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蓋捨棄親眼所見申請人亟需補助之事實,反以一筆錄逕為應計人口計算之依據及申請人每月所得之依據,其間之關聯性認定難以使人信服。 又原處分機關於訴願決定認應撤銷原處分後,更再以其他各款理由認申請人不符合資格,實令人困惑,蓋於申請人申請補助時,原處分機關自應就各款符合與否之全部情形加以考量,若認申請人有不符合資格之情形,即應於否准之處分中就各款審核情狀詳加載明,以免像許老先生案例一樣,一來一往數次徒然浪費時間。 又本案許老先生所申請者係為「生活補助」,係一提供申請人維繫生活必需為目的之款項,此為申請人之救命錢,更應盡速發放,認定資格上亦以從寬解釋為宜,以貫徹該等補助津貼設立之目的。
109 身心障礙補助: 法規查詢
然而,許老先生的一對兒女已有多年未與其共同生活且未聯絡,許老先生對於他的女兒有不動產交易毫不知情,遑論提出相關資料,更何況許老先生並未因為其女兒的不動產交易獲得任何利益。 因此,許老先生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遭社會局否准後,生活立即陷於困頓,許老先生四處求助,輾轉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最後指派本人協助許老先生爭取權益。 申請人請求就行政處分提出訴願,經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認為原處分機關之原行政處分撤銷,並另為處分,但原處分機關仍然為相同內容之行政處分,經本會扶助再次提出訴願,且台北市政府也再次撤銷原處分,惟原處分機關仍為相同內容之行政處分,惟查原處分機關違反訴願決定,且扭曲衛福部函示,且未察申請人與其女兒早無往來,而將其女兒納入計算人口,顯有再訴願空間,申請人不服來會請求就該處分提出訴願。 自原處分機關第一次否准許老先生的申請以來,經提起三次訴願,一來一往已耗費將近一年多的時間,此期間許老先生並未能獲得該項補助,雖補助款對於原處分機關而言僅係眾多經費之一項,然對高齡90歲且中度身心障礙之許老先生而言,此一款項係為賴以維生之救命錢,若失去了此項補助,生活立即陷入困頓,未來亦不知該如何生活。 幸經第三次訴願後,原處分機關自行重新審查,於104年1月間准予給付自103年10月至104年12月止之補助款,惟仍拒絕給付102年10月至103年9月間之補助款,且補助款金額與原申請之金額有些許出入,但即使如此,此項補助款,對於許老先生而言卻有如久旱逢甘霖。
- 然而,原處分機關既已實際派員訪視許老先生之生活情形,亦已審認許老先生與其子女長期皆無聯絡,卻仍執意不適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之規定,逕將與許老先生實際未同住一起之子女列入計算家戶總人口數,令人不解。
-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三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 查社會局否准的理由為:許老先生全戶列計人口3人(即許老先生及其兒子、女兒),許老先生的女兒於99年至100年間有出售及購買不動產之交易紀錄,故許老先生之全戶人口3人所有動產(含存款及投資),超過102年度補助標準新台幣250萬元。
- 幸經第三次訴願後,原處分機關自行重新審查,於104年1月間准予給付自103年10月至104年12月止之補助款,惟仍拒絕給付102年10月至103年9月間之補助款,且補助款金額與原申請之金額有些許出入,但即使如此,此項補助款,對於許老先生而言卻有如久旱逢甘霖。
- 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許老先生高齡90歲且為中度身心障礙者,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6日向台北市萬華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經該區公所初審後,於102年11月6日函送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複核,而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02年12月20日否准許老先生之申請(此為第一次否准)。 查社會局否准的理由為:許老先生全戶列計人口3人(即許老先生及其兒子、女兒),許老先生的女兒於99年至100年間有出售及購買不動產之交易紀錄,故許老先生之全戶人口3人所有動產(含存款及投資),超過102年度補助標準新台幣250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二倍。 但其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僅就本次提供許老先生法律扶助之經驗,向各位讀者分享我國社會福利制度上有關申請補助款項之情形,期待能與各界一同努力,亦期待主管機關於申請之資格認定上能夠多以申請者之實質需要為考量,以訪查評估申請者之實際生活情形為主,其餘文件形式認定為輔,提供弱勢者所亟需之資源,使社會福利制度更加完善、更能有效分配資源。
109 身心障礙補助: 社會救助
目前各縣(市)政府衛生局皆有指定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可在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或衛生福利部的網站找到身心障礙鑑定醫院252家。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人死亡,應撥付之生活補助費未及撥付時,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具領。
三、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五)申請方式:執行單位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具初審意見核轉本會審查。 三、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在學學生證、診斷證明書、在監證明、兵役證明、死亡證明、非設籍本縣市民眾之身心障礙證明、優惠存款明細、居留證、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等。 保障內容有五大特色,只要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免體檢即可投保;不必與其他醫療日額合併累算;具有壽險與醫療雙重終身保障;醫療保障涵蓋住院與手術;住院日額保險金、特別病房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以及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等五項給付,總額最高可達投保單位日額2千倍。 中國人壽推出的一張身障保單,這張保單將壽險、意外險、意外住院醫療與70歲以上老年住院提前給付等四種保障合而為一,所以是綜合險的一種。 這張保單只要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簡單告知問卷內容作為承保依據,即可投保,且不會加費,甚至對理賠前的身障也不會列為除外。
經本會三次訴願,申請人終於在今年領到身心障礙津貼,惟社會局並未追溯至102年起算,故仍由扶助律師再提起訴願。 台北市政府嗣以許老先生之女於99年至100年間的不動產買賣交易所得,得否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不無疑義,故於103年8月6日再次以訴願決定(下稱「第二次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並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如果經鑑定可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規定(身權法第14條第2項), 則於證明的重新鑑定日期欄顯示「空白」,當有效期限到期前,會由社會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家庭應計算人口包含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另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有下列情況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1.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三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但前一年度,已領取前項生活補助費,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價值增加幅度未超過當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者,不受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三之限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二、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一、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八千二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參與前項服務或訓練之身心障礙者,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含自行求職)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之家庭總收入。 法扶會在協助許老先生提起訴願後,台北市政府嗣於103年3月19日作出訴願決定(下稱「第一次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並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轉介後應自行向相關機關(構)查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之資格、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收入等資料,並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社會救助法既已授予主管機關就應計人口認定上得以訪視評估之方式予以放寬,不需經法院嚴格之訴訟程序認定,即得准予補助,主管機關實無必要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由上開條文可知悉,社會救助法對於提出補助申請者之家戶總收入應計人口之認定上,並無「申請人(父母)需向法院聲請成年子女給付扶養費,取得子女免除扶養義務之敗訴證明後方予補助」之限制,然於社會局審認申請者應計算人口範圍時,卻增加此項法律所無之限制,造成生活陷於困難之申請者尚須經過訴訟程序僅為取得一敗訴證明,不僅曠日廢時更嚴重耗費司法資源,且此一等待期間更使申請者本已陷於困頓之生活雪上加霜。 在接手許老先生之案件後,細讀法扶會所提供的資料,發現原處分機關係以102年12月間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3目第2小目規定,認定許老先生的女兒在99至100年間有不動產買賣高額收益,故不予補助。 惟在現代社會中,父母與成年子女未同住、長期未聯絡之情形不在少數,況且成年子女的財產狀況父母未必知悉,本案中許老先生與其子女長期未聯絡,子女亦未給付扶養費,他們的財產狀況,許老先生一無所悉;另外,買賣不動產未必均獲利,亦有因需錢孔急而拋售不動產。
搞懂家庭醫師在做什麼 人人在地安老到終老在2017年對「社區醫療群」認知所做的調查,卻有9成的全國民眾不清楚這個計畫。 民眾若不了解基層醫療的功用,當然就不知如何使用,讓我們一起了解「家庭醫師整合… 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
申請人3個月內1吋照片3張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印章身心障礙證明(第一次申請鑑定免附)備註滿14歲▲▲▲▲1.如因障礙情況改變而自行申請重新鑑定或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過期,須附3個月內的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正本。 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停發情事消失後,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受補助人之申請,重新辦理核發生活補助費。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費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在審查許老先生的申請案時,對於許老先生的多項主張均未詳查,逕以許老先生的女兒在99年至100年間有不動產交易之事實,即推定其女兒獲利甚鉅,故許老先生應生活無虞;此外,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亦未調查其女兒是否有負債等狀況,認為扣除不動產買賣的稅賦及規費等獲得之價金即為收益,亦難謂公允。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異動,應隨時變更;並不得以受補助人未申請為由停止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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