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電子信箱為寄發帳號密碼之用,若無電子信箱時,請填寫郵寄帳號密碼之地址,俾便郵寄通知帳號之密碼。 司法院電子筆錄 聲請人姓名、聲請人性別、聲請人身分證字號、聲請人出生年月日、聲請人通訊地址、聲請人聯絡電話、聲請人簽名、聲請人蓋章,以上資料皆需完整填寫,否則不予處理。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207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因債權人聲請減價拍賣,原定111年12月14日起公告應買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程序停止。 幅員遼闊,工商業發達,相對需求涉訟以定紛止爭者,亦大幅度遽增,業務量之快速成長,可見一斑。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司法院電子筆錄 民國34年臺灣光復後,同年12月24日成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訴訟轄區包括高雄市、高雄縣及屏東縣、澎湖縣。 民國38年12月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成立,民國39年元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成立後,僅管轄高雄市及高雄縣兩縣市。 民國85年4月13日起轄區擴大,將高雄市政府代管之太平島及東沙島,劃為本院管轄區域。
司法院電子筆錄: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逾夜間24時,則請於翌日上班時逕洽本院一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同仁遞狀。 如果您無法登入,系統顯示”登入失敗,請確認帳號密碼是否正確!”,可由【忘記密碼】進入補申請,我們會為您重新寄發「忘記密碼通知」至會員的電子郵件信箱。 「聲請人簽名」欄內,需聲請人親自簽名;「聲請人蓋章」欄內,可使用聲請人之私章或事務所職章皆可。 司法院電子筆錄 申請人電子信箱為寄發帳號密碼之用,若無電子信箱時,請填寫寄帳號密碼之地址,俾便郵寄通知帳號及密碼。
民國88年9月15日司法院為落實聯合國西元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與原則,確立「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養代替處罰」之宗旨,建構有別於成人系統之少年專業法院(庭),成立「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將本院少年審判、調查保護輔導等業務移撥該院管轄。 司法院112年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及律師、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自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受理申請,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 歡迎訂閱司法院電子報,本院電子報提供本院新聞、各法院新聞、即時澄清新聞、法規資訊、徵人啟事、採購資訊、其他資訊等相關訊息。 3.於101年9月前未申請電子筆錄調閱系統帳號之律師,請申請新帳號以使用本系統,如另需調閱電子筆錄者,請至該系統另行申請。 2.於101年9月前已有電子筆錄調閱系統帳號之律師,可直接使用電子筆錄調閱系統帳號密碼登入本系統,不需重新申請新帳號。
司法院電子筆錄: 公告及說明
填具帳號聲請單後,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掛號郵寄至司法院資訊處聲請,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司法院資訊處收。 司法院電子筆錄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主旨:公告董事長等聲請辦理財團法人高雄企銀文教公益基金會變更登記,業經本院登記處於中華民國112年01月06日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俟登記程序完成後,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民國101年6月1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家事事件法等法案通過立法後,本院家事法庭業務依法移撥併入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該院並改制成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日據時期大正14年7月1日設立台南地方法院高雄出張所,僅受理登記業務,昭和8年3月15日成立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之設,升格受理裁判事務,昭和15年12月20日獨立為高雄地方法院。
訴訟文書用郵寄、到院遞送、電信傳真、電子郵遞設備或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等方式提出,其法律效力相同,請擇一方式為之,勿重複提出。 已有「電子筆錄調閱服務」帳號者,即可使用免付費服務,毋須另行申請。 本服務之帳號、密碼與「電子筆錄調閱服務」相同。 ●請點選【聯合服務中心】,進入網頁後,可了解各項司法行政事務及訴訟輔導資訊,網頁下方有各法院的官網路口及服務電話,請多加利用。 經由本院審核無誤,建置調閱帳號及密碼通知聲請人,即可調閱各法院依法得聲請閱卷之電子筆錄,勿須逐案聲請調閱帳號。 本院之電子筆錄調閱系統啟用後,不僅滿足因「最高法院開庭常態化」所產生調閱筆錄之需求,更可避免聲請人往返法院舟車勞頓之苦,對於提升司法透明度、實踐司法為民的理念,邁進了一大步。
司法院電子筆錄: 查詢服務
中華民國92年9月4日司法院(九二)院臺資一字第22722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中華民國91年4月24日司法院院臺處資一字第1076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司法院電子筆錄 11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勞動事件由法院專業法官審理、迅速解決爭議、減少訴訟障礙、便利尋求救濟、促進審判實效、即時權利保全為目標。 1.於本系統所遞送之電子書狀不具法律效力,相關書狀證據(含起訴狀、聲請狀等)仍須依法遞送法院,您所傳送之電子檔案僅供法院引用文字參考。
自民國90年起司法院為因應大高雄地區人口、經濟、文化快速成長趨勢,人民活動場域廣泛,加以社會環境的變遷,人民循藉司法解決紛爭與日俱增,原高雄地方法院辦公空間日趨窘困。 為提供人民優質訴訟環境,建構友善、親切之洽公環境,歷經15年專案計畫籌建,於民國105年9月1日在高雄市橋頭區興建增設「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點選【這裡】此連結替代 當script無法執行時可點選【這裡】此連結替代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語法,將無法使用重新產生驗證碼功能,請按F5重新載入此網頁,以重新產生驗證碼。 凡得聲請閱卷之人經司法院認證核可後,律師於本院或司法院網站之「線上起訴暨律師單一登入」頁面,點選「電子筆錄調閱」功能,即可進行線上聲請,亦可下載司法院開發之「電子筆錄調閱APP」軟體,直接於智慧型手機上調閱電子筆錄。 司法院為辦理111年學者申請轉任法官遴選作業需要,公告111年學者申請轉任法官人員姓名及足資識別身分之學經歷等相關資料,請機關內職員、各界陳述意見。
司法院電子筆錄: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
(三)本院訴訟文書專用信箱只供傳送訴訟文書,不作其他用途;訴訟文書繕本或影本應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不能直接通知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他造。 中華民國91年6月27日司法院(九一)院+資一字第16873號函 司法院電子筆錄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平日下班後,夜間自下午5時30分至12時,假日自上午8時至24時,均由本院一樓大門口法警櫃檯值班法警支援服務。
-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 本服務之帳號、密碼與「電子筆錄調閱服務」相同。
- 2.於101年9月前已有電子筆錄調閱系統帳號之律師,可直接使用電子筆錄調閱系統帳號密碼登入本系統,不需重新申請新帳號。
- 填具帳號聲請單後,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掛號郵寄至司法院資訊處聲請,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司法院資訊處收。
- 民國38年12月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成立,民國39年元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成立後,僅管轄高雄市及高雄縣兩縣市。
本院為民、刑事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之第一審法院,兼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第二審法院。 訴訟轄區包括高雄市、及高雄市政府代管之太平島、東沙島。 法學資料檢索為線上法學資料庫,提供司法院主管法規、審判相關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查詢、簡易案件查詢、公示催告程序專區之資訊檢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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