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使本市閘北區內與特區毗鄰處。 有某甲創設某商號經營某種營業。 業經本區核准註冊有案。 而又有某乙在該商號毗鄰之特區境內設立同一商號之商店。
又按民法總則第十三條第三項有承認已結婚者為有行為能力之人。 已結婚者既為有行為能力者。 均不應加以行使此項行為能力之限制。
則知識經驗應可充分。 工人代表知識容有未充。 其餘會議運用應無足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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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視為所有人之人,得否以其所有權對抗第三人,則在已經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區域,因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三條、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保存登記,不得對抗。 惟來文所稱情形,是否牽連罪,應特別注意。 (三)高等分院附設地方分庭之執行案件,依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三條,既應以該院院長名義行之,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依同規則第十條第三項,就執行處推事所發之強制命令聲明抗告時,參照院字第八六號解釋,自應送由高等法院合議庭受理。 (一)查修正民事訴訟律第六百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所云為辯論者自係指經辯論後以判決之而言,若認再審為不合法,依同律第六百十三條第一項準用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決定駁回時,自可查照第二百九十七條辦理。 司法院造字 司法院大法官屬於憲法法庭上的法官,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 根據《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原則上受到該法之規範,僅於例外情況下排除該法之適用,例如無法官資格之大法官,不適用關於終身職之規定。
- (一)補訂民事執行辦法,由中央政治會議議決,准予補行備案,經國民政府於民國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令院知照,凡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前,關於此項解釋之院令,與該辦法有牴觸者,不得再行援用。
- 《中华民国法律汇编》,“中华民国现行法律汇编订委员会”、第一届“立法院” 、“中华民国法律汇编审订委员会”等机构先后于1958年、1978年、1980年和1988年编订出版。
- 十一、習慣法:依民法第一條之規定,對於民事案件之審判,習慣法對法官應有相當拘束力;但依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之規定及刑法學者通說見解,習慣法不得為刑法之法源,僅得為解釋刑法用語之參考依據。
- (二)交易所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所謂牴觸,係指交易所章程或營業細則與交易所法或其施行細則之明文或精神相違反者,若僅為現行法所未規定,尚不能即謂為牴觸。
- 傷害人之身體乃欲達該目的之手段。
- 案查前據上海市社會局呈稱。
按大法官解釋法源依據凡三變,1948年至1958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958年至1993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993年至2021年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司法院造字 大法官會議為1993年以前司法院中,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議之方式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大法官解釋」案件之會議。 司法院造字 六、大法官會議解釋(包括司法院解釋):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憲法與法律,其效力與憲法或法律相同,故亦應為法官審判之依據。
司法院造字: 司法業務類型Types of Judicial Service
(一)強迫人民當兵,陸海空軍刑法既無明文規定,自應依刑法第三百十八條處斷,如有刑法第三百十六條情形,應適用該條論科。 (一)商會應依法改組改選,由其現任職員負責辦理,屆期如不能完成,依商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不得繼續行使職權者,係指在未完成以前未經改組或改選之職員不得行使其職權而言,其非應改選之現任職員,任期并不因之而終止。 (二)紅十字會分會依該會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二十二年六月三日行政院公布同日施行)第四條規定,設於省、市、縣,自應以各省、市、縣之區域,為其組織區域。 (一)乙村歷年代甲村看青後,因乙村欲請求增加看青費,甲村不允,因而涉訟并請求分圈如其請求分圈即係請求收回自行看青,自屬民事訴訟,應歸司法裁判。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文字艱澀難懂,有些字甚至連法官都不會念,宛如天書,使得民眾必須要轉而向律師或是各法院的訴訟輔導人員求助。 司法院長許宗力為了讓民眾更接近司法,不只創建與社會對話小組,與人民溝通,還特地在司法院官網推出「客服小幫手」,讓民眾更迅速找到解答。 但司法院強調,小幫手現只負責提供訊息,尚未開放聊天功能。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乙如有竊佔情形,應論以竊盜罪,丙為故買贓物,但應注意刑法第一條之規定。
- (一)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提起自訴者,非犯罪之被害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五)(十二)(十三)被繼承人死亡在該省省會隸屬國民政府之日以前,所有財產已由其男子繼承取得,則不問其財產分割與否,已嫁及未嫁女子,均無繼承權(參照院字第一七四號、第二七五號解釋)。
-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79 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會員既承認自儲金。
- 司改國是會議委員黃旭田說,如果人民不上訴,就代表司法品質很好,但從現況來看,並非如此。
- (一)縣公署受理刑事訴訟,除原訴人已聲明自訴外,凡未經縣長以檢察職權偵查起訴者,如合於自訴規定,固可認為自訴案件,但原訴人若不自行上訴而呈訴不服時,仍應按照公訴程序辦理。
该份报告提交到有关机关,为案件的后续处置打下基础。 “立法院公报”,半周刊,由“立法院”公报处出版,刊载该院和各委员会会议纪录、“立法委员”对“行政院”的书面质询及“行政院”的书面答复等。 用指事法造字,这是汉字从象形发展到表意的第一步。 但这种方法还不能普遍地应用到很多的事物上,而且作为符号的点、横等跟其他笔画混在一起不容易分辨,于是我们的祖先又想出了一个办法,用几个图画合起来表示一个意思,即会意法。 律師林俊宏認為金字塔的目標沒有錯,但若當事實審還不夠堅實,卻要限縮上訴,有疑義。 林認為堅實的事實審應該要有實質有效的辯護、合理檢驗證據的機會、公平出證的機會、有疑證據的合理排除、再審法制的有效運作5面向。
司法院造字: 司法改革Judicial Reform
而不應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與第三百七十條第一項擬處。 此應請解釋者一也。 司法院造字 再查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載。 無期徒刑減輕三分之一者。 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刑事訟訴訟法第八條係列舉規定,不合該各款規定之案件,初級法院無第一審管轄權,違反禁煙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者,第一審應歸地方法院管轄。 (一)按公司條例關於股東會選任董事,亦即股東會決議之一種,惟同條例第一百五十條所謂違背法令及章程,僅指召集手續及決議方法而言,來函所述選舉舞弊,如向該管法院呈訴,自不為該條期限所拘束(參照本院解釋字號院字第八八號解釋)。 十二、各級法院法律問題座談會之意見與司法院關於法律問題之意見:學者通說或實務見解,均不認為有拘束法官裁判之效力,充其量只能作為民事或刑事之法理看待,而僅得成為法官裁判時之重要參考依據而己。 司法院辦公廳舍所在的司法大廈,始建於1929年,由臺灣總督府官員井手薰設計,歷時五年而於1934年竣工,為模仿拜占庭風格的非古典建築式樣,每層樓面積約一千八百餘坪,內設有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及臺北地方法院等機關,為日治時期臺灣最高司法機關。 1950年中央政府遷移臺灣後,司法院、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司法大廈內合署辦公;1985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遷出;1992年,最高法院也遷出;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廈經內政部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 司法大廈現為司法院、懲戒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所在地。
司法院造字: 憲法增修後
核與政府禁煙之本旨未免相違。 現職院受理此種案件頗多。 司法院造字 理合備文呈請鈞院解釋示遵。
呈請鑒核令遵等倩。 當經轉交內政部核議在案。 前據各省市申請解釋到部。 司法院造字 當經呈請鈞院轉咨司法院解釋在案。
陳建議,刑事訴訟上,違法性程度高的應可以上訴第三審。 司法院強調,現階段小幫手並沒有提供聊天功能,因此對於需要更多法律專業意見、判斷具體情形及協助資料查詢等問題,小幫手會適時提供法院聯絡窗口,交由更專業的司法人員協助解答。 (一)依縣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縣公安局事項,既得由公安分局處理,則對於公安分局依違警罰法所為之處分,自得一律提起訴願。 (一)訴訟上之和解,有無效或撤銷之原因,應依試行和解未成立之普通程序,向受訴法院聲請繼續審判,業經本院解釋有案(參閱院字第八四三號及第八七三號解釋)。 (三)已逾聲請補充判決之期間,自不得聲請補充,該部分未經判決,亦不能對之提起上訴,但原判決若係一部判決,法院自得就未判部分另行判決。 (一)內地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暫行章程施行以外,外國教會在內地絕買之土地,依該章程第六條所定,固應以永租權論,但中國人若向外國教會購買此土地,應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從其性質,得認為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列之所有權為移轉之登記。
本區應否准其註冊。 設城、鎮、鄉與區相適合。 似與註冊保護之原則不無牴觸之處。 本市為全國商業中心。
因而,对台湾地区法律文献的检索也以成文法规为主。 台湾地区法律文本的出版形式多样,既有台湾地区“官方机构”编辑出版的版本,也有商业出版公司出版的普通版本,本节只介绍其中为业内人士公认、肯定的版本,以为我国内地读者提供较权威的文献资源。 法律文献检索的一般策略是从其产生、保存的媒介以及流通渠道入手。 图书馆和出版社、书店等是检索纸质法律文献的主要场所。 政府机构图书馆以收藏文献的权威性著称,大学、研究机构图书馆则以文献的丰富性和专业性见长,这两类图书馆是检索法律文献的主要地方。 臺灣高等法院為維護法庭秩序,依法公告有關111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4號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與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開庭時之旁聽事宜。
(三)出具保證書之鋪保,因受刑人或被告逃亡,為避免執行將店閉歇者,仍得對於該店東之家產為沒入保證金之處分。 (一)適用工廠法之工人,依該法第一條之規定,係指使用汽力等之發動機器而為直接生產或輔助其生產工作之工人而言,來文所稱茶役、廚司等,除運貨工人外,均與生產工作無關,自不包括在內。 (二)人事案件既不在區鄉鎮坊調解委員會權限規程第三條限制之列,自得由該委員會調解,如經兩造同意成立,法院即毋庸干涉。
童養媳并無法律上之根據。 法律當然不予以保護。 無論和誘、略誘未成年之童養媳。
司法院造字: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否則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 司法院王院長鈞鑒。 查民法無童養媳之規定。 司法院造字 設有人以營利或姦淫為目的而和誘、略誘未成年之童養媳。
於1999年2月1日後任命之司法院正副院長皆為大法官兼任。 2000年憲法第六次增修後,院長、副院長任命權由國民大會改為由立法院行使。 司法院設有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大法官資格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肖剑律师曾参与处置一起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财产(采矿权)时,发现刑事判决书中未确认公安查封的财产是否属于涉案财产。
司法院造字: 司法院:滿70歲長者 可出任也可拒絕當國民法官
是明示減輕時應說明以上以下期限之範圍。 再就該範圍內定其刑期。 假如法院判決時僅說明減輕。 而不說明減輕之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