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判例詳盡懶人包

判例的电子资源主要有“司法院”制作的判例数据库及其网站,以及诸如法源法律网、台湾地区法律网之类的商业性法律网站等。 “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暨所属第一、二审法院87年度民刑事裁判选辑”、“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暨所属第一、二审法院流氓感训案件确定裁判汇编”等。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汇编”、“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录类编”、“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录全文汇编”、“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判例要旨续编(一)民国78~80年”、“最高法院民刑事审查庭裁判专辑71年(上诉不合驳回部份)”、“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录类编17~60年”等。 台湾地区法规数据库很多,较权威的皆由台湾地区“政府机构”制作,如“法务部”制作的“全国法规数据库”、“国家图书馆”制作的“政府公报”全文数据库、“立法院”制作的法律数据库、“行政院”制作的法规数据库、“司法院”制作的法学检索数据库等。 至于法律网站,比较权威的亦多出自该地区行政、司法机构,如“立法院”全球资讯网、政府文献资讯网、政府出版数据响应网、“立法院国会图书馆”网站等。

  • 至所謂「社會上一般觀念皆認為不名譽」,應斟酌當事人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其犯罪環境等情事,依社會上一般觀念而為觀察,夫妻之一方有此犯罪行為,足致他方不能忍受續為婚姻上之共同生活者,始足當之,非以犯罪種類為唯一憑據。
  • 復因與同法第二百六十條所定應 受實質確定力拘束情形不同,當無所謂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可言。
  • 【不再援用理由】(一)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業經刪除,其中所定關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已失其效力。
  •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基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规则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但英国贵族院却认为,“法律并不因为其有道理而成为法律”。
  • 理由: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共同加害行 為,下同)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 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 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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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訴,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定其管轄,惟聲請人主張其夫某甲係入贅聲請人之家,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關於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聲請人儘可向自己現在住所地之管轄法院提起此項訴訟,自無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指定管轄之原因存在,乃遽向本院聲請指定管轄,顯難准許。 最高法院民國95年12月19日95年度第18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不再援用民事判例一則、修正判例廢止之理由一則,決議刪除部分判例文字一則、判例加註二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得聲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為限,至忽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不在得聲請補充判決之列。 本院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九十三年度第六次民事庭會議決定四十九年臺抗字第一七六號判例不再援用之理由應予更正,及本院判例要旨關於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誤載於民國四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失效部分,應併予更正。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係以舊民事訴訟法(民國二十四年公布)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為依據,現行法已刪除該項規定,不再援用。 最高法院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九十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公布修正,增列八十三年臺上字第三二六五號判例。

司法院判例: 【發文字號】(九一)台資字第0七九七號【公布日期】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自無許與妻通姦之男子出而認領之餘地。 司法院判例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而起訴者,除就他人間之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之情形外,必須因他人間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始得為之,若他人間訴訟之結果於自己之權利並無侵害,自不在准許提起之列。 本票執行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條之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五項、第四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故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限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權,以貫徹﹁防止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之立法目的。 【附註】新修正民法第七百四十三條已將「錯誤」刪除,因錯誤是得為撤銷而非無效,本則要旨所稱「保證人對於因錯誤而無效之債務」,顯有可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房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载明‘当次交易税费由买受人概括承担’或类似内容”,并提出要“争取在拍卖前向竞买人明确交易税费等大致金额,稳定竞买人预期,减少事后争议”。 此类不一致之处应通过中国法律规定的相关机制加以解决,在该机制中,相关法院应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对类案进行判决的法院层级,判决日期以及是否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 司法判例在大陆法系管辖区的适用范围相当有限,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最高院新指导第1条,“类案”一词是指已经被裁定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方面与待决案件相似的案件。

司法院判例: 判例增列適用法條部分(三十則)

此 即學理上所稱之「在場權」,屬被告在訴訟法上之基本權利之一,兼及其 對辯護人之倚賴權同受保護。 故事實審法院行勘驗時,倘無法定例外情形 ,而未依法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其有到場之機會,所踐行之訴訟程序 自有瑕疵,此項勘驗筆錄,應認屬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 在過去,如果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做成的裁判很值得參考時(例如完整說明某一法律概念,或明確區分很容易混淆的法律關係等),就會透過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等會議決議,將這些裁判選編為「判例」,供其他法官日後參考(很像以前寫作文時,老師都會選幾篇特優貼在教室後方,要大家學學的感覺)。 台湾地区判例纸质版本,主要存在于“法院公报”、判例、司法解释、判决书汇编等各种官方、非官方出版物中,如“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索引”(上、下册),由“司法院”大法官书记处编辑,”司法院”2003年6月、9月出版。 例如,台湾大学法律暨社会科学院图书分馆收藏了1990年以后各级法院判决书汇编(包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决书汇编,以及行政法院判决书汇编)。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司法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功能是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实践中,司法解释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作出了重大的积极的贡献,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司法院判例 判例法是指在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建立“范例”或“法律原则”,在将来出现类似的案件就可以用同样的原则加以处理,这种通过判决建立起来的“范例”即是“判例”。

司法院判例: 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2則:

在當事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以及遺產管理人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的情況下,只要法院作出「選任一名遺產管理人」及「酌定一個報酬數額」的裁定,那麼聲請程序就結束了,因為當事人的目的(就是選任一名遺產管理人及酌定一個報酬數額)已經達到。 當事人正是因為彼此對於某件事情意見不合才會到法院進行訴訟,而法院身為居中處理的第三人,就必須做出一個具體結果(也就是判決)以解決紛爭,否則事情會僵在那裡沒完沒了。 司法院判例 司法院判例 另外,案例三(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跟案例四(酌定5萬元的報酬)也都是「裁定」。

其具體效力 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同條第一 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 確定力。 且依第二百六十條 第一款規定,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仍得以發 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司法院判例 本於同一法理,在緩起 訴期間內,倘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二百 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逕 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因此失其效力。 復因與同法第二百六十條所定應 受實質確定力拘束情形不同,當無所謂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可言。

司法院判例: 民國99年(

因為要不要選擇D當遺產管理人以及要給D多少報酬,都沒有牽涉到實體法律關係的主張,所以法院是以裁定的方式處理。 二、承上,A補繳完裁判費後,法院隨即排定時間開庭,經過數次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後,法院決定「駁回A的起訴」。 一、A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B清償100萬元的借款,但A起訴時漏未繳納裁判費,於是法院「通知A盡速補繳」。 《中华民国法律汇编》,“中华民国现行法律汇编订委员会”、第一届“立法院” 、“中华民国法律汇编审订委员会”等机构先后于1958年、1978年、1980年和1988年编订出版。 大法庭已於108年7月4日施行,我國司法已邁入新的篇章,未來統一法律見解的方式將更符合司法權的本質。

第查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承租人對於租用之房屋既不得依習慣取得有物權效力之先買權,自難援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之上項判例,以排斥該條之適用。 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定有明文。 同居之祖父母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而處分其不動產時,雖依同法第一千一百零五條不適用第一千一百零一條之規定,但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七條既規定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則處分未成年孫男女之財產,仍應與父母受同一之限制,非為孫男女之利益不得為之。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違反法定義務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惟親屬會議得撤退之。 經親屬會議撤退後,如有向該監護人提起訴訟之必要,亦惟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為新監護人者,始得為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為未成年人,其在第一審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監護人之法定義務,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退監護及交還財產,係由甲為法定代理人,其提起第二審及第三審上訴,又由乙為法定代理人,而甲、乙兩人,均無從認為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規定而為監護人,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

司法院判例: 判例加註3則: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受此推定之子女,惟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之夫,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訴否認之,如夫未提起否認之訴,或雖提起而未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則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最高法院民國95年8月15日95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新民事判例一則、決定增列適用法條一則。 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對於公司重整債權聲明異議,係屬非訟事件(見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公司重整債權聲明異議所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要難認為合法。 國家機關因裁撤或改組而不存在者,其性質與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相類,故其訴訟程序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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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太郎表示,判例廢除後,代表每個判決都是先例,重要性一致,畢竟法律只是抽象的概念,每位法官在判決做出的法律見解才是具體的,未來判決不再有高低位階之分,意義重大。 推事(即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應自行迴避原因,係指同一法官,就同 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定或判決者而言,如僅曾參與審判期日前之調 查程序,並未參與該案之裁判,依法即毋庸自行迴避。 被告供認犯罪之自白,如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 ,取得該項自白之偵訊人員,往往應擔負行政甚或刑事責任,若被告已提 出證據主張其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法院自應深入調查,非可僅憑負責偵訊 被告之人員已證述未以不正方法取供,即駁回此項調查證據之聲請。 刑事 訴訟之目的,固在發現實體的真實,使國家得以正確的適用刑法權,並藉 之維護社會秩序及安全,惟其手段仍應合法、潔淨、公正,以保障人權, 倘證據之取得,非依法定程序,則應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酌,以決定該項非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否賦予證據 能力。 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 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 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條第一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 定,自應優先適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 行使為構成要件。 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 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 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 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 上開對 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 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 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 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 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 觀情事而為判斷。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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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案例一的法院向A做出補繳裁判費的通知,就是一個「裁定」,因為法院根本還沒進入實質案情的審理(也就是不管B到底有沒有欠A錢、法院也沒有把A、B找來開庭辯論),只是先通知A在程序上要補繳裁判費而已。 台湾地区“国家图书馆”是台湾地区政府出版物的法定寄存单位之一,专门设有政府出版品收藏室。 该馆除提供按年汇集编印的“中华民国政府出版品目录”外,还于1984年建立了“中华民国政府出版品目录查询系统”,提供政府出版品的最新检索信息。 本节先就“总统府公报”、“立法院公报”、“行政院公报”及“司法院公报”等主要政府出版品作一简要介绍,再附以具体名单,使读者对台湾地区政府出版物整体状况有一全面了解。 《中华民国主要法规》(英译),方嘉麟等译,”司法院”第4厅编,第1辑为宪法和行政法,第2辑为民刑法和民事、刑事诉讼法 ,司法周刊杂志社 1990年、1992年出版。

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 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 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 而所謂森林主產物,依國有林林產 物處分規則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係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 根株、殘材而言。 是森林主產物,並不以附著於其生長之土地,仍為森林 構成部分者為限,尚包括已與其所生長之土地分離,而留在林地之倒伏竹 司法院判例 、木、餘留殘材等。 至其與所生長土地分離之原因,究係出於自然力或人 為所造成,均非所問。

  • 對於公司重整債權聲明異議,係屬非訟事件(見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
  • 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所謂支付租金之催告,屬於意思通知之性質,其效力之發生,應準用同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如催告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僅得準用同法第九十七條,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以公示送達為催告之通知,始生催告之效力。
  • 台湾地区法院体系分为“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军事法院”和“宪法法院”。
  • 夫死亡時婚姻關係即為消滅,自得更與他人結婚,故孀婦自願改嫁,除其與他人之結婚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時,其翁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外,非其翁所得干涉。
  •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二項,係就程序上移轉舉證責任所為之特別規定,依程序從新之原則,不受修正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後段有關實體不溯及既往規定之限制。
  • 故事實審法院行勘驗時,倘無法定例外情形 ,而未依法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其有到場之機會,所踐行之訴訟程序 自有瑕疵,此項勘驗筆錄,應認屬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
  • 除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所稱之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舉凡其 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 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亦均得依其 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 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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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