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世明民事訴訟法7大優點

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送達,除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 前條具保證書人,於原告不履行其所負義務時,有就保證金額履行之責任。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

  • 有調查證據權限之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鑑定調查證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 本書僅係作者對民事訴訟法之發展所做重點式觀察所得,讀者固得藉此書理解個人對民事訴訟法的思維體系重點。
  • 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
  •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
  • 19.雷萬來,論訴訟行為的特質與意思的瑕疵,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一),民事訴訟法研究基金會,2004年2月,頁 。
  • 7.邱聯恭,程序選擇權之法理—著重於闡述其理論基礎並準以展望新世紀之民事程序法學,收錄於氏著程序選擇權論,初版三刷,自版,2004年9月,頁23-77。

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 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下冊)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 基本上,具體化義務乃對於訴訟程序中陳迷者之相對人防禦權及證人權益之保障、濫訴及無意義證據調查之防免、訴訟促進、爭點整理及法院對於起訴一貫性及抗辯重要性之審查等具有重要之意義。
  • 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 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之證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法院應為訊問。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法院組織法

至於前述的「文書」乃指以一般人能知的文字或符號,將人的意思或思想表達記載於物體上,如:契約書、遺囑…等,就作成機關的不同,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 23.游進發,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之存廢,法令月刊,60卷9期,2009年9月,頁74-93。 12.姜世明,民事訴訟法學的制高點-進入一個博大精深的美麗殿堂,月旦法學教室,100期,2011年2月,頁 。 6.邱聯恭,簡易訴訟之基礎理論,收錄於氏著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自版,1992年4月,頁 。

9.姜世明,民事程序法發展之憲法因素考量,收錄於氏著民事程序法之發展與憲法原則,元照,2003年11月,頁1-50。 運送及其他說明 商品退貨需知 關於退貨: PChome 24h購物的消費者,都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享有商品貨到日起七天猶豫期的權益。 但猶豫期並非試用期,所以,您所退回的商品必須是全新的狀態、而且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上冊)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 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但應依前條之規定逕行駁回,或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移送他法院,或須行書狀先行程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第四章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適用範圍,旨在解明此一制度的適用範圍,針對因果關係、損害賠償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包括或(及)一律請求、與有過失等是否有此一制度之適用,將於本章加以解明。 此外,針對學理上所提出之可能類推適用此一制度之事項,本章亦將一併予以討論說明。 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第五百三十一條之事由被撤銷,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如聲請人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前條第一項之聲請,法院應即調查裁定之;其不合於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或有其他不應准許之情形者,法院應即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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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但依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事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如原告於知有除權判決時不知其事由者,自知悉其事由時起算。 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裁定時,應依抗告人之聲請,在廢棄或變更範圍內,同時命聲請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

調查證據期日,應通知聲請人,除有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通知之。 囑託他法院法官調查證據者,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得於該法院所在地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或委任住居該地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陳報受囑託之法院。 當事人未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本書係民事訴訟法之教科書,其論述範圍自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以下至除權判決等特別程序,至於家事事件程序,因作者已另出版家事事件法論一書,其篇幅非少,可供參考,故在此暫時不論。 本書係2018年12月8日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之論文集結,論題係對於2018年5月31日由司法院提出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之分析與建議。 其中,無論係對於上級審制度變革或就誠信原則、專家意見、計畫審理、律師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姜世明 民事訴訟法

1.王甲乙,於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21次「基於錯誤所為捨棄上訴權之效力問題──以其捨棄是否得撤銷或無效為中心」之發言記錄,民事訴訟法之研討(二),民事訴訟法基金會,1998年8月,頁 。 陳鵬光等,論損害額之酌定──併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31號判決為檢討之案例,載於: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八)。 第七章回顧與展望,係本論文對於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此一制度所提出看法之整體性回顧,以俾讀者迅速地掌握本文對於損害賠償數額之確定之法理論、要件論、效果論之看法。 本書特色本書係民事證據法之體系書,除深蘊學理之外,併具實用性。 其內容包括舉證責任論、證據調查論及證據評價論,體系完整,架構清楚。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修訂七版·上冊)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 參與辯論人,如以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上訴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者,第二審法院或原第一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姜世明 五版

但因非訟事件法著重於可實踐性,對於個別法條之解釋 … 本書係對於審級制度建構之檢討與前瞻,內容除對相關法理予以檢視及反思,於多年來之簡化程序法案,究係人民本位之立法或官僚本位之立法,亦為警示及問題提出。 各作者對上訴審、再審、小額及二審合議制之改革,均提供 … 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姜世明民事訴訟法

惟因個人著作已多,如欲全盤理解個人於程序法上學術思想,則仍須藉助對作者其他書籍之閱讀,乃得窺得全貌。 承續前兩冊的體系架構,繼通常訴訟事件之第一審程序後,按照訴訟流程,續為您說明簡易、小額事件程序,並依序進入第二審、第三審… 家事事件法為一程序新法,訴訟非訟交錯,法理新舊更替,非理論與實務印證,難窺堂奧,明其要義。 本次再版重點有酌給遺產事件之定性,及離因與離婚損害之…

但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 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鑑定人。

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