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條必看介紹

前項之防煙壁,指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之垂壁或
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者。 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防煙壁應自
天花板下垂八十公分以上。 但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等場所觀眾席,及工廠等類似建築物,其天花板高度在五
公尺以上,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在此限。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區劃(以下稱為防煙區劃)之範圍內,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
  範圍內,除直接面向戶外,應與排煙風管連接。 但排煙口設在天花板下方,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之下垂高
  度內。 五、排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其跨樓層設置時,立管應置於
  防火區劃之管道間。

謝哲勝,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六○○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267期,2017年8月, 頁。 條之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析言之,只有受僱人對第三人成立侵權行為時,僱用人才須對該第三人負「連帶」賠償。 依照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A公司幫B員工賠償給被害人C後,A公司仍可以再轉向B員工,請求B賠償付給C的車損及醫藥費等金額。

188條: 媽媽嘴案》法操/民法雇主連帶責任 員工殺人老闆也賠?

因為A公司只是先幫B員工代為給付,撞傷C、撞壞C車的人是B,最終責任歸屬還是會回到B員工身上。 除了契約約定的僱傭關係外,我國判例亦肯認,只要客觀上,受他人監督、被他人使用而服勞務的人,都屬於本條之受僱人。 我們想讓你知道…員工有故意殺人的想法,僱主真的可以發覺或避免嗎? 又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2分之1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43條之1第2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一、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九、連接緊急電源,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十、排煙口直接面向戶外且常時開啟者,得不受第六款及前款之限制。 十一、排煙口開啟時應連動停止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運轉。

再加上員工通常是經濟上弱勢,為了保障被害人,因此法律上會要求雇主一起負責。 第二,受僱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指的是受僱人須符合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要件或其他特別侵權行為要件,如民法第195條精神慰撫金的請求要件。 當事人認為民事判決中有許多情況不符的現實的情形,而民事法院直接引用刑事判決的認定妥適嗎? 當事人呂炳宏針對民事法院的判決,提出非常多的爭議點,也可供大家有另一個面向去思考。

188條: 一. 發生車禍,肇事者賠不起,只能自認倒霉?

目前看來A公司必須跟員工B一起負責賠償,不過A公司還有一個免責的可能:A公司關於監督B執行職務,在當時已盡相當注意,或縱使盡了相當注意,也無法避免損害發生時,A公司才不用負賠償之責。 (例如:落實監督嚴禁外場司機在出車前飲酒並進行酒測等,再由法院判斷公司能不能因此免責)。 在第三人觀察下,可認為該員工正在做與工作有關的行為(法律上稱為「執行職務」)。 如果B員工是使用公司車工作,工作完後順便開車下班,實務有認為往返洽公與住家間也算是執行職務的行為,此時B撞C,A公司也要連帶賠償。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排煙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 但戲院、電影院
、歌廳、集會堂等場所觀眾席,及工廠等類似建築物,其天花板高度
在五公尺以上,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在此
限。 二、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三百平方公尺應以防煙壁區劃。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區劃(以下稱為防煙區劃)之範圍內,任一位置至
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
公分範圍內,除直接面向戶外,應與排煙風管連接。 但排煙口設在天
花板下方,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
之下垂高度內。

(二)保護箱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 (三)保護箱內有防止插頭脫落之適當裝置(L型或C型護鉤)。 (六)保護箱蓋標示緊急電源插座字樣,每字在二平方公分以上。 (七)保護箱與室內消防栓箱等併設時,須設於上方且保護箱蓋須能另外 開啟。

六、應從主配電盤設專用回路,各層至少設二回路以上之供電線路,且每一回路之連接插座數在十個以下。 (每回路電線容量在二個插座同時
使用之容量以上)。 八、各插座設容量一百一十伏特、十五安培以上之無熔絲斷路器。

不過最高法院判決已經定讞,依照判決,呂炳宏等人還是需連帶給付李寶彩新台幣3,680,810元。 但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時(以下簡稱兼用),應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93年這個解釋令有提到「設於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二分之一以上」的開口可以計入有效通風面積核算範圍,但這個解釋令一開始出來的時候,沒有提到96年解釋令的「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上方之開口」的部分。

後者的意思是指,依照常理的判斷,執行此項工作,會有哪需相關聯的行為。 2017年6月15日,最高院判謝依涵與案發時雇主呂炳宏等3人,須連帶賠償被害人張翠萍母親368萬元定讞,引起各界譁然,2017年6月22日,最高法院發布新聞稿澄清此案。 戶外,開口面積在一平方公尺(兼用時,為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或與直接連通戶外之進風風管連接,該風管並連接進風機。 他應該是指,解釋函令出來之後,挑高5公尺以上的樓層不用再以耐燃一級的天花板裝修即可適用防災區劃的免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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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於距樓地板面或基地地面高度零點八公尺至一點五公尺間。 (四)裝設於保護箱內,箱內設長度二公尺以上之射頻電纜,保護箱應構造堅固,有防水及防塵措施,其箱面應漆紅色,並標明消防隊專用無線 電接頭字樣。 最高法院指出,公司之受僱人有職權進入公司內部供應商明細資料電腦系統中,偽製停止交易供應商之假交易資料,並將供應商之匯款帳號改為不存在或無效之帳號,嗣填寫3張個別匯款申請書,令他人按其指示將匯款失敗之款項,轉匯入自己或其友人帳戶,以詐取該款項。 上訴人私自投資吳○○之認購庫藏股,而遭吳○○詐騙,自難認在客觀上與吳○○執行被上訴人之職務有關,被上訴人尚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監督防範不周可言。 原審認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與吳○○連帶給付系爭投資款本息,不應准許,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無違誤。 關於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內涵,實務上以「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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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客戶私自投資公司員工之認購庫藏股,而遭公司員工詐騙,自難認在客觀上與公司員工執行公司之職務有關,公司尚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監督防範不周可言,因此,公司不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本判決係公司所屬之副總經理以賣公司庫藏股為其業績為由,與客戶簽訂其私人所提出之投資契約,客戶因此被該副總經理詐欺鉅額之投資款項,故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向公司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惟有疑義者是,公司員工之個人之犯罪行為,是否屬於「執行職務」之範疇? 細讀本判決之內容,似乎採取「限制客觀說」,將員工利用職務上之犯罪行為排除於「執行職務」之外。 因此還有個關鍵是員工出事當下必須是在「執行職務」,法院判斷這個要件也不嚴格,甚至還包括職務上、職務上予以機會、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而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如在「上班途中」,亦會被認為是「執行職務」的一環。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 準此,上市上櫃公司之庫藏股僅得轉讓予員工、股權轉換及辦理銷除股份,一般客戶尚無從向公司買受,吳○○即無為被上訴人執行出售其庫藏股之職務。 (四)前目平時關閉之窗戶設手動開關裝置,其操作部分設於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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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半小時以上之阻熱性,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民法第188條,雇主需負擔員工因職務行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故若員工利用職務的機會,在上班時間,去殺害他人,則是符合民法188條的職務行為要件的。 依照最高法院的新聞稿,只要職務上的行為屬於殺人行為的一部份,例如本案中,謝依涵先下藥使人無法抗拒,再將被害人拖至紅樹林殺害,法院認為,謝依涵將摻有安眠藥之飲料,交給陳進福夫妻飲用,屬於著手實施殺人行為的一部分。 符合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利用職務上的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構成要件。

但設置之風管具防火性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認可,該風管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具所貫穿構造之防火時效者,不在此
  限。 六、排煙口設手動開關裝置及探測器連動自動開關裝置;以該等裝置或遠隔操作開關裝置開啟,平時保持關閉狀態,開口葉片之構造應不受開啟時
  所生氣流之影響而關閉。 手動開關裝置用手操作部分應設於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裝置於天花板時,應設操作
  垂鍊或垂桿在距離樓地板一百八十公分之位置,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 七、排煙口之開口面積在防煙區劃面積之百分之二以上,且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 排煙機之排煙量在每分鐘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且在一防煙區劃時,在該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
  分鐘一立方公尺以上;在二區以上之防煙區劃時,在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以上。 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總排
  煙量應在每分鐘六百立方公尺以上。

  • 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總排
      煙量應在每分鐘六百立方公尺以上。
  • 後者的意思是指,依照常理的判斷,執行此項工作,會有哪需相關聯的行為。
  • 故若員工利用職務的機會,在上班時間去殺害他人,是符合民法188條的職務行為要件的。
  • 本件是關於一名受僱於咖啡店的員工,在客人的飲料裡下藥,致使客人死亡之事件。
  • 果爾,彰銀於事實審一再抗辯伊以台灣○○○公司對伊所負之雇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債權,與台灣○○○公司主張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債權相互抵銷等語,是否全然不可採,亦值深究(至於彰銀應否負與有過失責任,宜一併審酌)。

下列處所得免設排煙設備:
一、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其非居室部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且除面向室外之開口外,以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者。 (二)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防煙壁區劃者。 二、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其居室部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且天花板及室 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二)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且包括其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三、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之甲類場所除外),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以具一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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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96年的解釋令出來後,兩個解釋令綜合起來,就變成是我畫的「設於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二分之一以上的開口」+「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上方之開口的開口」都可以計入有效通風面積核算範圍。 只要在客觀上為他人做事,而受某人監督或管理,就是「受雇人」,不管雙方究竟有沒有契約、有沒有給付報酬、不管雙方間關係的名稱是什麼,都算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稱之受僱人(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法院判斷「受雇人」的標準,其實並不嚴格。 舉例來說,若上班需要來回於不同的工作場所的路途,算不算執行職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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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思

柯文思

Eric 於國立臺灣大學的中文系畢業,擅長寫不同臺灣的風土人情,並深入了解不同範疇領域。